我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被冻结,对公司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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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告》 精选一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祝义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纠纷一案,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申请财产保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股份冻结情况如下:祝义财先生持有本公司 476,687,416 股无限售,约占的41.51%,分别被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0民初90号、(2017)皖10民初9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冻结,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冻结期限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祝义财先生持有本公司476,687,416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的41.51%,除本次轮候冻结外,尚被华润、、河南省分公司、华能贵诚信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长城国兴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冻结、轮候冻结中,冻结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1.51%。祝义财先生控制的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6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50%,尚被中国河南省分公司、中海、中国华融北京分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冻结、轮候冻结中,冻结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14.50%。本次股份冻结尚未对本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亦未对本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特此公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冻结公告》 精选二:600086
公告编号:临2018-15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情况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24,132,9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42%,是本。
日,公司接到兴龙实业通知,兴龙实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64%)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前期提供。质押期限自日起至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为止,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止日,兴龙实业合计质押其持有本公司424,057,3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99.98%,占公司总股本的31.41%。
二、的质押情况
兴龙实业本次股份质押系对前次式回购交易提供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兴龙实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目前暂未发现可能引发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质押事项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会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告》 精选三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简称:新南洋股票代码:
600661义务人(一)中(集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591号22号楼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中金资本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591号22号楼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上海恒石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591号22号楼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新疆汇中怡富投资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雪莲山花园别墅A61栋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洋”)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南洋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1、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上海中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3、上海恒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新疆汇中怡富投资有限公司■(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1、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上海中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3、上海恒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新疆汇中怡富投资有限公司■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金集团、中金资本、恒石投资、汇中怡富四者如下:■如上图所示,中金集团系恒石二级子公司,中金资本系恒石投资的三级子公司,三者均为周传有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系一致行动人。周传有先生实际控制的上海怡联矿能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新疆汇中怡富投资有限公司33.33%股份,胡承业先生持有汇中怡富66.67%股份。胡承业先生为周传有先生配偶的哥哥,周传有、胡承业为一致行动人。故,中金集团、恒石投资、中金资本、汇中怡富为一致行动人。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第二章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一、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新南洋业务的发展,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新南洋股份,做布局。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新南洋于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拟自增持计划发布之日起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新南洋股份,拟增持股份不低于新南洋总股本的1%,不超过新南洋总股本的1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新南洋股份。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新南洋无限售流通股14,327,488股,占新南洋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新南洋无限售流通股28,654,964股,占的10%。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新南洋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第四章前六个月内买卖新南洋股份的情况经自查,中金集团于2017年9月至日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净买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098,3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6%;中金资本于2017年11月至日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净买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39,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64%;恒石投资于2017年11月至12月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净买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91,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汇中怡富于2017年12月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净买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25,2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9%。■除前述权益变动情况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新南洋股票的行为。第五章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第六章备查文件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四、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恒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汇中怡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
日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中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恒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汇中怡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
日证券代码:600661 股票简称:新南洋 编号:临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不触及●本次权益变动不使公司发生变化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南洋”)于日下午3时收到《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关于持有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0%的告知函》,情况如下: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自日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出具之日起至日,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通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327,4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截至日,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654,96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其中,中金集团持有本公司23,098,37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06%;上海恒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石投资”)持有本公司2,591,68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9%;上海中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金资本”)持有本公司1,839,6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64%;新疆汇中怡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汇中怡富”)持有本公司1,125,23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9%。中金集团、中金资本、恒石投资为周传有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周传有先生实际控制的上海怡联矿能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汇中怡富33.33%股份,胡承业先生持有汇中怡富66.67%股份。胡承业先生为周传有先生配偶的哥哥,周传有、胡承业为一致行动人。故,中金集团、恒石投资、中金资本、汇中怡富为一致行动人。中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新南洋股份情况:■二、所涉及后续事项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本、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上述权益变动具体事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特此公告。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精选四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7-98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大情况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28,985,9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78%,是本公司。
日,公司接到大股东兴龙实业通知,兴龙实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8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69%)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日,回购交易日为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止日,兴龙实业合计质押其持有本公司419,447,3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97.78%,占公司总股本的31.07%。
二、公司大股东的质押情况
1、股份质押的目的
兴龙实业本次目的为补充其流动资金。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兴龙实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及。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目前暂未发现此次股份质押到期无法偿还资金的风险,暂未发现可能引发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兴龙实业将采取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质押事项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会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精选五600086:东方金钰:联合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的关注公告
日,东方金钰出具公告,该公告称,2018年l月24日,公司接到大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通知,兴龙实业将其持有的公司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1,0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77%)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周武宁、姜晓燕,为其融资提供担保。质押期限自日起至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为止,相关己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精选六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瑞投资”)于日将其持有本公司2,224万股股权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近日公司收到金瑞投资的函告,其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2,224万股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截止至本公告日,金瑞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249,687,195股,占公司总为44.25%,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104,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1.65%,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43% 。特此公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投资”)的通知,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1、的基本情况■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截止至本公告日,金瑞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249,687,1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4.25%,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104,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1.65%,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43% 。除上述质押外,本公司无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情况。二、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投资”)的通知,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进行了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1、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截止至本公告日,金瑞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249,687,1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4.25%,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104,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1.65%,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43% 。除上述质押外,本公司无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权的情况。二、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特此公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精选七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分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东莞分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东莞市设立分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号公告。
近日,东莞分公司已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于日取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称: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W8W7Q
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营业场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F区1栋1605
负 责 人:刘作斌
成立日期: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李有财先生、刘作斌先生、汤平先生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备注:公司的为李有财、江美珠、汤平和刘作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有财、江美珠、汤平和刘作斌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6.34%、14.53%、12.39%和12.3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55.66%的股份,上述四人为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依据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约得)。
李有财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350,000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作斌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900,000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汤平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900,000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于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了股份质押业务,股份质押期限自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质押期间内上述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3、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股东李有财先生、刘作斌先生、汤平先生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照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初始交易确认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精选八股票代码:600069 股票简称:银鸽投资 上市地点:上交所 河南银鸽实业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二次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鸽投资 股票代码:600069 收购人名称: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收购方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 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 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报告书全文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 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次要约收购系因鳌迎投资通过拍卖取得银鸽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银鸽投资 47.35%股份,触发义务。 2、本次尚需取得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人民**及国务院国资委 对《》的批复。 3、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银鸽投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 满时持有的银鸽投资股份比例低于银鸽投资总股本额的 10%,银鸽 投资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2.14 条、12.15 条、14.1.1 条第(八)项及 14.3.1 条第(十)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 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交解 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上交所同意实施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方案,或者提交方案 未获同意,或者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 司股票将暂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 票将终止上市。 若银鸽投资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 银鸽投资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银鸽投资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银鸽 投资的可运用银鸽集团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 及银鸽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银鸽投资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银鸽投资的上市地位。如 银鸽投资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银鸽投资股份 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2 4、中海控股通过北方国际设立的持有收购人控股股东中 商华融 90.57%合伙份额,若因极少数特定条件如**政策重大变化、社会异常 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上述在生效后出现无法延期情形,将会对本 公司及银鸽投资控制权产生影响。 3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鸽投资 股票代码:600069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银鸽投资如下: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股) 占比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23,728,813 33.9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25,374,144 66.08% 合计 1,249,102,957 100.00% 二、收购人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16 年 5 月 24 日,银鸽投资获悉间接控股股东河南能源集团正在研究筹划 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银鸽投资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开盘前向 上交所申请紧急。停牌期间,经银鸽投资进一步沟通,确认河南能源集团拟 转让所持银鸽集团 100%股权,鉴于该事项可能涉及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权变更,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申请,银鸽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起停牌。 2016 年 6 月 7 日,银鸽投资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暨公告》,河南能 源集团收到河南省国资委签发的《省**国资委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转让所持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6]11 号),同意 河南能源集团以进场交易的方式对外公开转让所持银鸽集团 100%的, 4 并同意河南能源集团开展银鸽集团备案、进场挂牌和确定受让人等前期 工作。 2016 年 9 月 27 日,银鸽投资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公开转让的进展公告》, 河南能源集团委托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拟对所持银鸽集团 100%的国有 股权进行公开转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开发布《国 有产权转让公告》(中原产权告字[2016]26 号)。 2016 年 10 月 21 日,鳌迎投资,决议通过公司参与竞拍在河南 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牌的银鸽集团 100%股权。 2016 年 10 月 24 日,鳌迎投资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提交参与竞拍 银鸽集团 100%股权的相关申请文件。 2016 年 11 月 5 日,鳌迎投资通过竞拍成为银鸽集团 100%股权拟受让方, 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2016 年 11 月 9 日,鳌迎投资与河南能源集团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6 年 11 月 9 日,鳌迎投资召开,决议通过向除漯河银鸽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外的银鸽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人民**及国务院国资委对 《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复。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收购银鸽集团 100%股权的目的在于积极参 与国有企业改革,投身实业,通过银鸽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银鸽投资,以银 鸽投资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行业资源,继续做大做强银鸽投资,提升上 市公司盈利能力,回报。 本次要约收购系鳌迎投资通过拍卖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 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35%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而触发的 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5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其 他增持银鸽投资股份的计划。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银鸽投资除银鸽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 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银鸽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银鸽投资全 部已上市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元/股) 要约收购数量(股) 占银鸽投资已发行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68 657,664,454 52.65%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所需资金为 315,80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自有资金 10,000.00 万元,自筹资金 305,800.00 万元,自筹资金全部通过向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借款 取得,根据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为 3 年,借款到期后经中商华融 同意可以展期,为固定,为 8%,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 本付息。 基于要约价格为 8.68 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5,708,527,460.72 元。在银鸽投资作出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鳌迎投 资已将 1,141,705,493 元(即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一 份证明该等履约保证金已经存入指定账户的文件。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 于鳌迎投资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人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 八、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30 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 1 号三幢南 9 楼 6 联系人:邵伟才、张然、陈国星、朱捷 电话:021- 传真:021- (二)收购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15 层 经办律师:黄海、刘成伟 电话:010- 传真:010-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 本报告书摘要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签署。 7 收购人声明 1、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系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及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 收购人在银鸽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 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银鸽投资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 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收购为无条件、向除银鸽集团以外的银鸽投资股东发出的全面 收购要约,目的是履行因收购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 鸽集团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35%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 股东而触发的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虽然收购人发出本要约不以终止银鸽投资的上 市地位为目的,但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银鸽分布不具备《上交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银鸽投资的间接控股股东可运用银鸽集团股东 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鸽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 建议或者动议,促使银鸽投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 实施,以维持银鸽投资的上市地位。如银鸽投资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 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银鸽投资股份的剩余股东能按要约价格将其股份出售给 收购人。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 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 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相关 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8 目录 重要声明........................................................................................................................ 1 特别提示........................................................................................................................ 2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4 收购人声明.................................................................................................................... 8 第一节 释义................................................................................................................ 10 第二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12 第三节 要约收购的目的及决定................................................................................ 28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32 第五节 后续计划........................................................................................................ 35 第六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37 第七节 专业机构意见................................................................................................ 38 第八节 其他重大事项................................................................................................ 40 9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收购人、鳌 指 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迎投资 本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 指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告书摘要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除银鸽集团以外的银鸽投资所有股东进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购 指 行的全面要约收购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 指 转让其持有的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关于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合伙协议 指 深圳中商咨询(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银鸽投资、上市公司 指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银鸽集团 指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能源集团 指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商华融 指 深圳中商华融投资咨询(有限合伙) 华融晟远 指 华融晟远(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中商 指 中商联合财富(北京)有限公司 信隆达资管 指 深圳市信隆达 巨联方达 指 北京巨联方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国际 指 北方 中海控股 指 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聚租赁 指 中聚(深圳)有限公司 泰达集团 指 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 津联集团 指 津联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河南省国资委 指 河南省人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 《合伙企业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 《准则 17 号》 指 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 年修订) 财务顾问、华西证券 指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环球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系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11 第二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鳌迎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法定代表人 胡志芳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1,000,000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0949K 成立日期 2010 年 7 月 16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上不含证券、、基金、金融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 目除外);汽车租赁。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24F 通讯方式 2 二、收购人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鳌迎投资与实际控制人及各级股东之间股权控制 关系如下: 12 (一)控制关系 中商华融直接持有鳌迎投资 99.01%股权,为鳌迎投资控股股东。 孟平为鳌迎投资实际控制人,孟平对中商华融及鳌迎投资控制关系如下图: 13 孟平对中商华融及鳌迎投资能实现有效控制且控制权稳定,具体通过以下 方式实现: 1、孟平持有信隆达资管 70%股权,根据《公司法》及《深圳市信隆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孟平为信隆达资管,能够对信隆 达资管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形成有效控制。 2、信隆达资管持有中商基金 65%股权,根据《公司法》及《中商联合财富 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信隆达资产为中商基金绝对控股 股东,能够实现对中商基金有效控制,从而孟平能够间接实现对中商基金有效 控制,包括投资、经营、利润分配决策等。 3、中商基金作为中商华融唯一普通、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 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相关规定,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合伙企业投融资业务以 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等事项,该等权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 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北方国际等其他合伙人均无权推荐、提名或委托代表 参与上述合伙事务执行。因此,中商基金能够实现对中商华融有效控制,从而 孟平能够间接实现对中商华融有效控制,包括投资、经营、利润分配决策等。 4、中商华融持有鳌迎投资 99.01%股权,中商基金持有鳌迎投资 0.99%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深圳市鳌迎》相关规定,中商华融 为鳌迎投资绝对控股股东,能够实现对鳌迎投资有效控制,从而孟平能够间接 实现对鳌迎投资有效控制,包括投资、经营、利润分配决策等。 综上,孟平能够实现对中商华融、鳌迎投资有效、稳定的控制。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孟平,女,195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目前担任鳌迎投 资监事。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鳌迎投资外,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14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序号 企业名称 业务范围 (万元)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深圳中商华融投资 (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 1 350,000.00 咨询(有限合伙)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 ;(不含限制项目)。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 中商联合财富投资 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 2 基金(北京)有限公 50,000.00 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 司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以 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及其他限制 深圳市信隆达资产 项目);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咨询、企业 3 10,000.00 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 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 (四)北方国际 2016 年 11 月 10 日入伙中商华融的原因、前期磋商情况以 及《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1、北方国际 2016 年 11 月 10 日入伙中商华融的原因及前期磋商情况 2016 年 11 月 5 日,鳌迎投资通过公开竞拍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权拟受让方。中商华融作为鳌迎投资控股股东,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 资、借款、往来款等方式向鳌迎投资提供股权转让所需资金。 中商华融原合伙人前期已与北方国际等相关意向投资者进行过初步沟通, 但一直未确定最终投资者,上述拍卖成交确认后,中商华融原合伙人与北方国 际等相关意向投资者进一步洽谈,就相关增资入伙价格、金额、期限等条款进 行进一步磋商。2016 年 11 月 9 日,中商华融原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新增北方国际为中商华融有限合伙人,每一份合伙份额认购价格为 1 元; (2)北方国际认缴出资额 31.70 亿元,其中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 资 26.50 亿元,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5.20 亿元,共持有中商华融合 伙份额比例为 90.57%。 2、2016 年 11 月 9 日,中商华融原合伙人与北方国际共同签署了《合伙协 15 议》,并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合伙目的 合伙目的:对本协议规定的项目进行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 投资回报,实现合伙人利益最大化。 (2)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350,000 万元(大写:叁拾伍亿元整), 全部为货币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中商基金 普通合伙人 7,500 2. 年 10 月 31 日之前 华融晟远 有限合伙人 8,000 2. 年 10 月 31 日之前 顾琦 有限合伙人 3,000 0. 年 10 月 31 日之前 吴明祥 有限合伙人 7,500 2. 年 10 月 31 日之前 苏维娜 有限合伙人 7,000 2. 年 10 月 31 日之前 北方国际 有限合伙人 317,000 9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合计 350,000 100.00 (3)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并履行如下义务: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的权利;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依法及时 缴纳认缴出资额;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 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一致推举普通合伙人中商基金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管理合 伙企业的投资运行事务,并执行其他日常事务。 16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投融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 等事项,该等权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合伙权益转让 自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之日起 4 年内(不含 4 年期满当 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可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届时 的市场价格。 自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之日起 4 年后(不含 4 年期满当日),优先级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签订合 伙协议。 上述转让中,同等条件下,中商基金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协议有效期内,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可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无需 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届时的市场价格;前述转让中,同等条件 下,中商基金享有优先购买权。 除中商基金以外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可自由转让,无需其他合 伙人同意;前述转让中,同等条件下,其他劣后级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北方国际享有以下合伙企业收益分配权利: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 直至其收回资金达到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额;上述分配之后,如有盈余, 向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直至其收回资金达到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 资额;上述分配之后,如有盈余,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分配其收益;上述 分配之后,如有盈余,向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分配其预期收益。 (五)银鸽投资
号临时公告中未披露北方国际增资及中商华融股 权结构变动情况的原因 17 银鸽投资 2016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公开转让进展暨继 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中的中商华融合伙份额系截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中商基金 普通合伙人 7,500.00 22.73% 2 华融晟远 有限合伙人 8,000.00 24.24% 3 顾琦 有限合伙人 3,000.00 9.09% 4 吴明祥 有限合伙人 7,500.00 22.73% 5 苏维娜 有限合伙人 7,000.00 21.21% 合计 33,000.00 100.00% 2016 年 11 月 9 日,中商华融原合伙人中商基金、华融晟远、顾琦、吴明祥、 苏维娜与北方国际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具体合伙份额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中商基金 普通合伙人 7,500.00 2.14% 2 华融晟远 有限合伙人 8,000.00 2.29% 3 顾琦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86% 4 吴明祥 有限合伙人 7,500.00 2.14% 5 苏维娜 有限合伙人 7,000.00 2.00% 6 北方国际 有限合伙人 317,000.00 90.57% 合计 350,000.00 100.00% 华融晟远间接控股股东(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代码:02277)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 23 时 26 分公告了上述协议,并声明该协议 的签署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9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未在上述协议签署日披露 中商华融合伙份额变动原因如下: 1、北方国际成为持有中商华融 90.57%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人后,鳌迎投资股 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中商华融,中商华融普通合伙人未发生变化, 仍为中商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中商基金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 企业投融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等事项,该等权限由执行事务 18 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包括以下内 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和主要经营场所; (2)延长或缩短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 (3)缩减或增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4)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 (5)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手续; (6)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7)决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8)召集合伙人会议; (9)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10)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合伙企业收益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并向合伙人报告; (11)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12)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3)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 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 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 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4)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 务状况; (15)采取为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以合伙企 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行动; (16)本协议授予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19 北方国际作为中商华融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 综上,北方国际增资后,中商基金作为中商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仍能控 制中商华融,从而间接控制本公司;中商基金各级股东均未发生变化,孟平仍 能间接控制中商基金,从而仍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2、中商华融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新 合伙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 2016 年 11 月 12 日公告了《要约收购报告 书摘要》,本公司披露的以截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六)北方国际的、北方国际本次增资中商华融涉及的信 托计划主要内容、信托计划单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1、北方国际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根据瑞华(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国际份有限 公司》(瑞华审字[2 号),北方国际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出资金额(元) 持股比例 1 天津泰达 323,585,956.00 32.33% 2 津联集团有限公司 112,227,970.00 11.21% 3 天津市财政局 62,419,161.00 6.24% 4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54,395,122.00 5.43% 5 天津市宁发集团有限公司 47,565,744.00 4.75% 6 天津泰达水业有限公司 43,213,355.00 4.32% 7 天津泰达热电公司 43,213,355.00 4.32% 8 天津泰达电力公司 43,213,355.00 4.32% 9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42,770,006.00 4.27% 10 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1,808,064.00 4.18% 11 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 38,892,019.00 3.89% 12 天津市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702,397.00 3.37% 13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3,702,397.00 3.37% 14 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 17,285,342.00 1.73% 15 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539,359.00 1.35% 20 16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13,480,959.00 1.35% 17
10,229,192.00 1.02% 18 天津轮船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206,273.00 0.92% 19 天津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3,482,996.00 0.35% 20 天津火炬科技发展公司 2,557,298.00 0.26% 21 天津市津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557,298.00 0.26% 22 天津海晶汇利实业有限公司 1,953,243.00 0.20% 23 天津渤海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化工厂 1,892,745.00 0.19% 24 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1,814,960.00 0.18% 25 天津大沽化工 1,054,406.00 0.11% 26 天津市飞鸽集团有限公司 1,054,406.00 0.11% 27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 181,495.00 0.02% 合计 1,000,998,873.00 100.00%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直接持有北方国际 32.33%股权,同时通过其控制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 天津泰达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水业”)、天津泰达热电公司(以下简 称“泰达热电”)、天津泰达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电力”)、天津泰达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建设”)间接持有北方国际 19.74%股权,合计持 有北方国际 52.07%股权,因此,泰达控股为北方国际控股股东;泰达控股单一 股东为天津市人民**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国资委”), 因此,天津市国资委为北方国际实际控制人。 北方国际如下: 21 2、北方国际本次增资中商华融涉及的信托计划主要内容及单一委托人基本 情况 (1)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根据中海控股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文件: 北方国际本次增资中商华融的系中海控股拟委托北方国际设立的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不超过,317,000.00 万元; 上述为中海控股合法所有的资金; 上述信托计划将于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 立,并不晚于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向中商华融实 缴出资; 上述信托计划最终受益人为中海控股; 上述信托计划用于认缴中商华融 317,000.00 万元出资未由任何第三方提供 担保。 上述为 1 年+1 年+1 年+1 年,期限合计最长为 4 年,自信托生 效日起计算,每 1 年期限到期之后是否延期由中商华融决定是否延期,4 年之后 是否延期未有后续安排,具体如下: ①信托计划生效后前 4 年,每 1 年期限到期时出现中商华融决定不予延期 的情形时: A、具体决策流程:由中商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商基金作出不予延期决定; B、决定是否延期的主要考虑因素:中商华融的经营状况、资金、市场 利率等,并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C、触发条件:中商基金与新的有限合伙人达成,新合伙人愿意受 让中海控股通过信托计划持有的合伙份额,并且认可并接受《合伙协议》中关 于中商基金作为中商华融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及有限合伙人 的权利、义务。 22 ②信托计划生效后前 4 年,每 1 年期限到期时出现中商华融决定不予延期 的情形时: A、的处理安排:由中商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商基金负责与新的 有限合伙人沟通,达成投资意向后根据《合伙协议》,遵循关联合伙人回避表决 规则,经除北方国际以外的中商华融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新的有限合伙人 认可并接受《合伙协议》中关于中商基金作为中商华融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 务合伙人身份,及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前提下,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受让 信托计划持有的资产,即北方国际持有的合伙份额; B、信托计划的退出方式:转让北方国际持有的合伙份额,不会通过银 鸽投资股票方式实现退出; C、资金安排:由新的有限合伙人支付北方国际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款; D、中商华融不通过减持银鸽投资股票实现信托计划的退出。 因此,信托计划生效后前 4 年,每 1 年期限到期时出现中商华融决定不予 延期的情形时,银鸽集团仍为银鸽投资控股股东,本公司对银鸽投资的控制权 不受影响。 除上述内容外,中海控股通过北方国际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不存在其 他特别约定和安排。 (2)中海控股基本情况 中海控股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甲 1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士明 注册资本 266,410.26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5238H(4-1) 成立日期 1993 年 6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23 ;;能源投资;石油天然气开采服务;原油 的仓储、销售;成品油、燃料油、润滑油、凝析油、石脑油、白油的 销售;焦炭、煤炭的销售;金属矿石、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石及制品 的销售;管道运输;仓储管理;植树造林;城市规划管理;水污染治 经营范围 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体育项目比赛经纪代理; 体育场馆经营与管理;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开发;房屋租 赁;基础软件服务;博物馆经营与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 议服务;工程管理;矿产品、石油制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工艺 品、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器械(限一类)的销售;进出口业务。 中海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持股比例 1 中国国防金融研究会 1,092,282,066.00 41.00% 2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 1,039,000,014.00 39.00% 3 中国工业***会 532,820,520.00 20.00% 合计 2,664,102,600.00 100.00% 中海控股的如下: ①中国国防金融研究会 中国国际金融研究会是以军民融合方式组建的高端智库,旨在围绕国防金 融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理论研究、政策分析、方案设计和学术交流,为国家 和军队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②中国城镇化促进会 中国城镇化促进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农业部、财 政部、科技部、环保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家行政学院等单位的相关部门共同发起,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 体,专门开展城镇化研究,推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发展。 ③中国工业***会 中国工业***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隶属于中国 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全国性社团法人,是中国工业经济研究方面的重 要的学术团体。 24 (七)中海控股通过北方国际入伙中商华融并参与收购上市 公司目的以及是否计划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银鸽投资的经营管理、向银鸽 投资进行或重组等 1、中海控股通过北方国际设立信托计划入伙中商华融并参与收购上市公司 目的 中海控股通过信托计划认购中商华融 90.57%合伙份额并参与上市公司收购 为财务,目的是获取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具体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1)中海控股通过对行业趋势和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深入分析,认同中商基 金的经营价值观和产业整合理念,认可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选择,认 为这是一项风险较低且稳健的投资,符合中海控股投资的审慎性原则; (2)中海控股在经营范围内运用合法拥有资金参与,充分发挥资 金优势以取得收益,本次通过信托计划认购中商华融 90.57%合伙份额,作为信 托计划受托人的北方国际为中商华融优先级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享有较其他 合伙人优先分配合伙企业收益的权利,能够为中海控股带来较为稳定的预期收 益。 2、中海控股及其股东是否计划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银鸽投资的经营管 理、向银鸽投资进行资产注入或重组等 (1)中海控股及其股东是否计划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银鸽投资的经营 管理 ①根据中海控股出具的《关于委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单一资 金信托计划的说明》,中海控股无计划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银鸽投资的经营 管理。 ②中海控股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北方国际作为受托人,通过成立信托计 划的方式由北方国际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中商华融 90.57%合伙份额。根据《合 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相关规定,北方国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 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而中海控股及其股东无法通过中商华融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参与银鸽投资的经营管理。 25 ③此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实际控制人孟平均无任何特 别约定和安排让中海控股及其股东直接或间接参与银鸽投资的经营管理。 (2)中海控股及其股东是否计划向银鸽投资进行资产注入或重组 中海控股无向银鸽投资进行资产注入或重组的计划。 三、收购人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鳌迎投资主要从事对外投资及汽车租赁业务。 鳌迎投资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正常,、及净利润稳步增长,最 近三年鳌迎投资合并口径的财务概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总资产 24,060,205.05 23,454,737.43 9,623,157.64 净资产 10,222,949.97 9,627,368.25 9,623,157.64 (%) 57.51 58.95 -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11,456.32 211,456.33 211,456.36 净利润 595,581.72 4,210.61 757.26 (%) 6.00 0.04 0.01 注:收购人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致同审字(2016)第 441ZC592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 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26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 下: 姓名 职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胡志芳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钟龙日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王远方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孟平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王敏 监事 中国 中国 否 崔艳 财务总监 中国 中国 否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及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境内、境 外上市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也未在金融机构中持股比例超过 5%。 27 第三节 要约收购的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收购银鸽集团 100%股权的目的在于积极参 与国有企业改革,投身实业,通过银鸽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银鸽投资,以银 鸽投资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行业资源,继续做大做强银鸽投资主营业务,提升上 市公司盈利能力,回报中。 本次要约收购系鳌迎投资通过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权, 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35%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而触发的法定 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银鸽投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收购人作出本次要约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6 年 5 月 24 日,银鸽投资获悉间接控股股东河南能源集团正在研究筹划 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银鸽投资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开盘前向 上交所申请紧急停牌。停牌期间,经银鸽投资进一步沟通,确认河南能源集团拟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 100%股权,鉴于该事项可能涉及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权变更,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申请,银鸽投资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起停牌。 2016 年 6 月 7 日,银鸽投资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暨股票复牌公告》,河南能 源集团收到河南省国资委签发的《省**国资委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转让所持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6]11 号),同意 河南能源集团以进场交易的方式对外公开转让所持银鸽集团 100%的权, 并同意河南能源集团开展银鸽集团资产评估备案、进场挂牌和确定受让人等前期 工作。 2016 年 9 月 27 日,银鸽投资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公开转让的进展公告》, 河南能源集团委托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拟对所持银鸽集团 100%的国有 股权进行公开转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开发布《国 有产权转让公告》(中原产权告字[2016]26 号)。 28 2016 年 10 月 21 日,鳌迎投资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参与竞拍在河南 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牌的银鸽集团 100%股权。 2016 年 10 月 24 日,鳌迎投资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提交参与竞拍 银鸽集团 100%股权的相关申请文件。 2016 年 11 月 5 日,鳌迎投资通过竞拍取得银鸽集团 100%股权,并签署《拍 卖成交确认书》,2016 年 11 月 9 日,鳌迎投资与河南能源集团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 2016 年 11 月 9 日,鳌迎投资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向除漯河银鸽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外的银鸽投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人民**及国务院国资委对 《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复。 三、未来 12 个月内股票增持或处置计划以及银鸽集团股权完成 交割后 6 个月内利用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有无增持银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拟以全面要 约方式增持银鸽投资股份外,本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其他增持银鸽投资股份的 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有无减持银鸽投资计划、有无继续保有或转让银鸽投 资控制权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不通过银鸽集团减持银鸽投资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转让银鸽集团股权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未来 12 个月内不转让对鳌迎投资、 银鸽集团、银鸽投资的实际控制权。 (三)银鸽集团股权完成交割后 6 个月内利用股票质押融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在银鸽集团 100%股权过户至鳌迎投资名下之日 起 6 个月内,本公司无利用银鸽投资股份进行质押融资的计划。 29 四、收购人关于承接河南能源集团作出的注入资产承诺 (一)河南能源集团仍未履行关于注入资产公开承诺的原因、存在的障碍 根据河南能源集团出具的《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间接控股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意见》,2011 年,河南煤业化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能源集团前身)成为银鸽投资的间接控股股东时, 考虑到煤炭业务板块正在进行的相关工作,结合当时 非煤业务板块相关资产的盈利情况,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河南能源集团计划 将盈利能力较强的有色金属板块相关资产在条件成熟时注入上市公司,并对有 色金属板块资产开展了大量的梳理、规范等工作,以使其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 相关要求。 2014 年 5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河南 能源集团将上述承诺进行了完善,将承诺细化为:“自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 限通过变更该项承诺之日起五年内,将向上市公司河南银鸽实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入除煤炭业务外的拟上市资产”。 自作出上述承诺以来,河南能源集团一直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但受经济 下行影响,河南能源集团下属的有色金属板块自 2014 年以来出现持续亏损,不 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因此,为维护银鸽投资及其,河南能源集团未向银鸽投资注入 相关非煤炭业务资产。 (二)收购人承接河南能源集团的注资承诺性,是否属于变更承诺, 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四条,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 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 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30 截至河南能源集团与本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河南能源集团尚 未履行“向上市公司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入除煤炭业务外的拟上 市资产”的承诺,且受经济下行影响,不具备履行上述承诺的可能性,注入相 关资产也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因此,本公司在与河南能源集团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承接河南能源集团上述 资产注入承诺,并明确“将于 2019 年 5 月 26 日之前向上市公司河南银鸽实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入符合上市条件的优质资产”。 本公司承诺的相关事项履行期限与原承诺人河南能源集团承诺的相关事项 履行期限一致,且本公司无煤炭业务相关的拟上市资产;同时,本公司承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注入符合上市条件的资产,以切实维护银鸽投 资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公司对原实际控制人河南能源集团未实际履行的承诺的相关事项 的承接和明确不属于变更承诺,本公司将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披露上述承 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收购人目前有无履行上述承诺的切实可行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未制定向上市公司注入符合上市条件的 优质资产的计划,本公司承诺将在 2019 年 5 月 26 日前,根据上市公司的战略 需求和经营发展情况积极寻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资产注 入上市公司,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1 第四节 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银鸽投资除银鸽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 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银鸽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银鸽投资全 部已上市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元/股) 要约收购数量(股) 占银鸽投资已发行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68 657,664,454 52.65% 本次要约收购项下的股份将与其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所附带的权利 一同被转让。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 算基础如下: (一)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 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前 6 个月内,鳌迎投资通过拍卖 成为银鸽集团 100%股权拟受让方,本次拍卖底价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备案编号:2016-25)的《河南能源化工 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所涉及的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 第 3687 号)确定。经评估,银鸽集团 100%股权评估价值为 308,383.75 万元(即 为拍卖底价),其中银鸽投资 47.35%股份评估价值为 263,629.26 万元,除银鸽投 资 47.35%股份外净为 44,754.49 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银鸽集团 100%股权最终成交价格为 315,800 万元, 假设成交价格较评估价值溢价部分均为银鸽投资 47.35%股份溢价,则本次股权 转让对应银鸽投资 47.35%股份价格为 271,045.51 万元,即本次股权转让间接取 得银鸽投资股票每股价格为 4.5828 元/股。 32 (二)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银鸽投资股 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8.6745 元/股。 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 8.68 元/股。 若银鸽投资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等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 三、收购资金总额、来源及资金保证、其他支付安排及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所需资金为 315,80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自有资金 10,000.00 万元,自筹资金 305,800.00 万元,自筹资金全部通过向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借款 取得,根据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到期后经中商华融 同意可以展期,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化利率为 8%,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 本付息。 基于要约价格为 8.68 元/股的前提,如果持有本次要约收购涉及股份的银鸽 投资股东全部预受要约,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最高资金总额为 5,708,527,460.72 元。在银鸽投资作出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的同时,鳌迎投资已将 不低于所需资金总额 20%的履约保证金 1,141,705,493 元存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随后将用于支付 要约收购的资金足额划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并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 请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资金结算手续。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将来源于鳌迎投资自有或自筹资金。收购人承诺具备 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接受 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要约收购期限 33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30 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银鸽集团以外的银鸽投资股东发出的全面收购要约,无 其他约定条件。 34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重新安排、定位或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 计划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确保上市公司继续维持原有主营业务,截 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实际控制人孟平 均无在未来 12 个月重新安排、定位或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实际控制 人孟平均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银鸽投资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实际控制 人孟平均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注入的重组计划。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实际控制 人孟平均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 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实际控制 人孟平均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实际控制 人孟平均无对银鸽投资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政策的调整计划 35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实际控制 人孟平均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商华融、实际控制 人孟平均无其他确定的对银鸽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36 第六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各方股东、相关机构前 6 个月内买卖的情况 经自查,鳌迎投资、鳌迎投资实际控制人孟平、中商华融、中商华融有限 合伙人华融晟远及其控股股东中聚租赁、中商基金、信隆达资管、巨联方达在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 6 个月内均未持有及买卖银鸽投资股票。 二、收购人、各方股东、相关机构投资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及相关个人投资方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鳌迎投资、中商华融、华融晟远、中聚租赁、中商基金、信隆达 资管、巨联方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中海控股经办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以及中商华融有限合伙人顾琦、苏维娜、吴明祥及其直系亲属在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 6 个月内均未持有及买卖银鸽投资股票。 37 第七节 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 1 号三幢南 9 楼 联系人:邵伟才、张然、陈国星、朱捷 电话:021- 传真:021- (二)收购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15 层 经办律师:黄海、刘成伟 电话:010- 传真:010-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 间关联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鳌迎投资、银鸽 投资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华西证券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 的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内容。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 如下结论性意见: 38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银鸽投资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目前阶段 所能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及其实 际控制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 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环球律师已经同意本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 的中的内容。在其法律意见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 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39 第八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摘要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说 明: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 或拟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 的其他信息。 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银鸽投资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40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之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胡志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41《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精选九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公司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28,985,9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78%,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日,公司接到大股东兴龙实业通知,兴龙实业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1%)、35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6%)、9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7%)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陈长泽,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质押期限自日起至陈长泽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为止,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截止日,兴龙实业合计质押其持有本公司424,057,3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98.85%,占公司总股本的31.41%。二、公司大股东的质押情况说明兴龙实业本次股权质押目的为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情况,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到期后将以自有资金偿还,暂未发现公司到期无法偿还资金的风险。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会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特此公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冻结公告》 精选十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号),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低风险的,其中产品期限长于273天的不超过3亿元,在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额、期间、选择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一、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情况(一)购买理财产品情况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00万元购买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蕴通财富-日增利37天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并已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理财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37天投资起始日:日投资到期日:日:4.5%购买理财产品金额:900万元2、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桂林福达重工锻造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购买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蕴通财富-日增利37天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并已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理财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37天投资起始日:日投资到期日:日预期:4.5%购买理财产品金额:4,000万元3、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桂林福达齿轮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200万元购买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蕴通财富-日增利37天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并已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理财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37天投资起始日:日投资到期日:日预期年化:4.5%购买理财产品金额:2,200万元上述理财产品类型为保证收益型,本金及收益币种为人民币,产品风险类型为极低风险,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金。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无关联关系。(二)措施公司本次购买的是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在该理财产品间,公司将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三)对公司的影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进行的,目的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二、公司仍持有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襄阳福达东康曲轴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万元购买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金雪球-优悦保本开放式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福达股份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号)。三、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7,500万元理财产品(包含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特此公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17 年 11 月21日,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集团)的通知,其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1、福达集团于2016年11 月14日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050,1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自2016年11 月14日至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福达股份》(公告编号:)。2017 年5月22日,福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3,8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质押的补充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福达股份关于控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年5月26日,福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4,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质押的补充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福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年11月15日,福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质押的补充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福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年11月21日,福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6,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质押的补充质押,初始交易日为日,回购交易日为日。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为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2、福达集团于2017 年4月12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6,265,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自2017年4 月12日至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福达股份关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年11月15日,福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质押的补充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福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年11月21日,福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3,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质押的补充质押,初始交易日为日,回购交易日为日。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为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3、日,福达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6,334,2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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