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产权保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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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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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中央首次在产权保护领域出台专门文件,必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保护产权是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业创新动力和活力,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与深化分工、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企业家增进对投资回报的预期,提高投资安全性、增加投资与创新的激励,有助于减少资源使用的外部性,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产权保护是国家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定,都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提出明确要求,这次出台《意见》正是贯彻中央要求、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更加具体的举措。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表明,产权制度以及对中国特色产权制度的不断自我发展与完善,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产权保护制度的内涵不断明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正在形成,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不断完善,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增大。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私营企业为主的民间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尽管我国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对产权保护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的大背景下,亟需针对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二、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产权关系比较复杂,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就显得尤其重要。然而,现实中,由于观念上的偏差、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政策落实上的不到位等原因,当前各所有制经济主体权益并未能实现平等保护,国有产权保护不到位,农村集体产权和非公经济产权保护存在短板。在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非公经济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非公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经营活动仍然存在制度障碍和隐形壁垒,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未完全同等对待。一些私营企业家对其产权保护现状感到担忧,影响了部分民间资本持续投资的积极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有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激发各类生产要素的市场活力和创新活力,才能为国家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尤其是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平等问题。《意见》提出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同时,提出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意见》要求,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类似的很多政策举措,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现,而且力度空前,必将对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加强非公有产权保护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公权力对产权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公权力对产权的保护依然不到位,亟需规范公权力运行,严格保护各类财产权。理论上讲,政府在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实际上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制度等多种手段保护产权,即要加强制度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公平保护各类产权,避免侵犯中小民营企业的利益和企业家的私有产权,维护公平交易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政府出于经济利益和权利的考虑,在与企业及个人的博弈中,在一定程度又具有侵占企业及个人利益的倾向。现实中,公权力侵害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政府违约、政策不稳定,有些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干预司法,司法行为不规范,在民营企业或企业主涉嫌违法案件办理中,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针对公权力对产权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意见》提出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政绩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以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公权力的运行将得到有效规范,公权侵害私权的现象将大大减少。这对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提升政府公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是产权最有力、最基本的保护方式。有效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有助于增加市场交易主体的安全感和获得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和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在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方面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很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例如,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不严格,侵犯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性差,产权保护不平等、执法不规范等。
  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和企业主的财富安全感,影响社会资本投资兴业特别是发展实体经济的积极性,制约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动力。鉴于此,《意见》提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产权保护法律不够健全、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同等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依法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申诉案件,妥善处理以往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如此等等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将对完善产权保护法治体制、规范司法行为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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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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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日)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现就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八、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十一、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简介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要在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取得工作实效。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内容解读
近日召开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就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意见》明确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意见》指出,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
一是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二是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三是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四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制度,着力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适当地采取强制措施、随意牵连合法财产和处理涉案财产不规范等问题。
五是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选择性司法,着力解决司法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执法介入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
六是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着力解决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导致行政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等问题。
七是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着力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八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
九是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法律安排,允许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增加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十是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专家解读
近日召开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但另一方面,我国产权保护状况还不乐观,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产权保护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国有产权保护不到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易发多发,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
《意见》明确,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怎样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如何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怎样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历史形成的不规范问题,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如何解决……
“这是当前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需要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意见》从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十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措施。
院长说:“新阶段对公有制产权和非公有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服务业等领域面临着的各类隐性壁垒,涉及企业家创新收益保护等新矛盾新问题,这就需要适应新形势扩展产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推动相关体制创新。”
从实践看,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产权方面作用发挥还不够,甚至存在由于政府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专家认为,随着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的推进,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产权保护将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构建起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新浪[引用日期]
.国务院[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人民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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