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贷款房产纠纷律师师哪个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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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经典案例
作者:王劲松  时间:  浏览量 0  
该案移交深圳分行管理,分行多次要求中院继续执行,未果。中院提交材料申请继续执行。
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立案执行并查封了涉案房产。担保人香港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案并解除查封。中院裁定驳回该异议后,香港某公司又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香港某公司向银行支付了410万元。深圳互联网金融律师哪个好,深圳知名律师介绍
在互联网不断发现的今天,互联网金融也随之崛起,成为一个利润丰厚的行业。但是金融在国内,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行业,很容易触犯到相关法律底线。故而做金融,对法律风险的防控是重中之重。但是互联网金融对律师的要求非常苛刻,不仅要擅长相关法律知识,还要对行业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深圳擅长互联网金融律师、深圳的刑事辩护律师——晏华明。
晏华明,国内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专业互联网金融律师。之所以说晏律师是资深的互联网金融律师,是因为其非常的擅长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预防,拥有非常之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效的避免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晏律师最早是做刑事辩护领域的,并且在深圳乃至国内非常的有名气。而刑事案件的法律知识,与互联网金融有着密切的关系。再加上晏律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有过专业的研究,于是做得非常的专业。
晏律师在某次媒体采访中曾经说过:当下互联网金融,从普通的众筹到p2p网贷,都涉及到很多的刑事相关的法律。为此想要避免,那么必须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就比如众筹,如果稍有不当,就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这中间如果不是专业的刑案律师,是很难把握的。:
做过互联网金融的人都知道,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非常的重要。可以切确的说,任何做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平台,都缺不了专业的律师顾问。区别只是找的律师够不够专业,能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而晏华明律师目前担任过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顾问,并且在众筹、P2P网贷等方面有很丰富的法律风险预防经验。在目前深圳乃至国内,是非常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和互联网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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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向您介绍一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其他管辖地确定
如合同未约定由“贷款机构住所地”管辖的,则《解释》*部分“管辖”的规定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1)以自然人为被告的,按《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主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被告的,按《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履行地”是没有约定管辖地情形下原告起诉可以选择的连结点之一。《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即以“有约定从约定”原则,首先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不论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
《解释》第十八条还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的确定方式作出了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提起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的请求,一般而言,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也符合《合同法》对“借款合同”中有关合同义务的确定原则,借款人偿还贷款应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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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传志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首届律师协会会员、合同仲裁员,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十年,曾办理近千宗刑、民及商事合同案件等大量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具有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优秀的执业道德,受到客户一致信赖及广泛好评。擅长处理婚姻继承、合同纠纷、金融证券、股权转让、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土地房产等业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守律师职业道德,始终秉承“受人之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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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F&&&G&&&&&&&&H&&&&&&J&&&&M&&N&&&&&&&&Q&&&&S&&&&&&T&&&&&&W&&&&&&X&&&&&&&&&&Y&深圳金融纠纷 五年涉案金额近200亿 涉及金融借款、民间借贷、风险投资等多个领域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记者25日从“新常态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实务论坛”上获悉,深圳金融仲裁院近5年来共受理金融仲裁案件6794件,标的额近200亿元。此次论坛主题是聚焦新常态背景下资产证券化热点。
深圳仲裁委员会方面数据显示,深圳仲裁院成立至今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万多件,涉及标的额700多亿元。就金融业务而言,金融仲裁院自2010年设立至今,共受理案件6794件,标的额高达198.72亿元,案件涉及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投资及信托等多个领域。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取得了长足进展,但针对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证券纠纷存在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力广、专业性强等问题。
“从数据上看,2014年是我国资产证券爆发式增长的元年。2005年至2013年底我国一共只发行了55单产品、产品累计1532亿元。而2014年仅一年就发行了89单,产品共计3290亿元。2015年市场继续发酵,发行量较2014年增长79%,发行品种更加多元化。但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三大痛点,即政策导向、市场分割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璇说。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代希也认为,目前未明确资产支持证券作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地位及监管安排。“建议将资产支持证券整体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为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提供法律依据,这不仅有利于与现行证券监管制度框架的有效衔接,也有利于推动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立法与监管的统一,可为将来向公募发行拓展提供支持。”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周璇认为会呈现以下趋势:以个人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占比将逐步提高。“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以企业债券为主,占比高达92%。而欧美成熟市场则是以个人消费类贷款为主,其中欧洲的占比为69%,美国更是高达90%。可见未来个人消费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这一成熟市场的特征也将在中国逐渐出现。”此外,周璇称,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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