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私募基金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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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为私募基金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便于大家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相关业务知识,把握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从12月9日起,本报联合四川证监局,以《私募基金知识与政策问答》的形式对私募基金基本知识、监管政策等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供大家学习、参考。
(六)投资运作
30.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答: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上述机构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是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是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2.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同时管理不同类型的基金?
答: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不禁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的基金,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33.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需要履行哪些披露义务?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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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始终贯穿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条 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的托管事项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推介、销售基金份额,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投资收益分配、投资团队、管理人及基金财产涉诉情况以及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二)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报送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以及管理基金的有关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将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的有关情况,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自行或者授权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载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业务规范等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规范,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 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该法第10章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人登记、基金托管、募集方式、基金合同、基金备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转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等作了原则规定。该法第32条还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我会应当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制度安排,具体落实法律规定。为此,我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以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对其进行监管应当明显区别于对公募基金的监管。因此,《暂行办法》始终贯穿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不设准入门槛,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目前阶段,立法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监管,明确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况,同时以不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为原则,主要通过行业自律以及事后检查、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
.私募证卷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引用日期]
.网易[引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私募基金知识问答
1.什么是私募基金?
答:根据《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可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如红酒、艺术品等其他投资标的。
3.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答: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分为:A.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B.公司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 ,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C.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 ,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4.私募基金的管理类型有哪几种?
答:私募基金的管理类型主要有:A.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
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B.委托管理。指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C.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的方式为信托公司、券商资管、QFII 等管理资产。
5.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方向可以分为:A.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B.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C.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哪几种类型?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有:A.股票类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 B.债券类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债券、非标准化的债券如委托贷款等。C.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D.混合类基金。投资标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E.资产证券化基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商品、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产品。F.衍生品基金。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G.多资产基金。无限定的主要投资标的,主要投资股票、债权和货币市场工具外的其他金融产品。H.对冲基金(或绝对收益基金)。基金合同不限制投资标的,也不跟踪业绩比较基准,以为客户提供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策略。I.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几种类型?
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有:A.成长基金。投资于成长阶段企业。B.并购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资于稳定成长期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可以提供连续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潜力的财务报表,通过企业内部重组和行业整合来帮助被收购企业确立市场地位。C.重整基金。专注于为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提供财务拯救。D.夹层基金。通常以股债结合的形式投资处于稳定成长期而上市之前的企业。E.房地产基金。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相关项目以获取收益。F.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G.母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集合计划、专项资金等。
8.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有何扶持政策?
答: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主要投资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中小微企业的创业阶段,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包括:在财税方面,税务总局于 2009 年印发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了规定;在监管方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在自律管理方面,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 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9.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有什么意义?
答: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意义主要有:一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三是有利于培育新型投资主体,满足日益增长的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四是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法规依据有:A《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B.《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
11.私募基金管理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或者报告?
答:根据《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报告:一是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二是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2.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答: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
登陆网址:https://pf.amac.org.cn
登记备案简明流程:
http://www.amac.org.cn/smjjdjbaxt/385466.shtml
1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登记备案不构成资质认可,不产生对私募基金增信的法律效果。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何积极意义?
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积极意义有: 一是登记备案后,纳入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有利于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二是登记备案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有利于打击非法基金,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三是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及各地的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四是登记备案后,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基金产品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证券、期货账户,降低运营成本。五是登记备案后,有利于扩展业务,为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设立公募基金公司,甚至为申请其他证券、期货业务牌照打下基础。
15.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可能受到何种处罚?
答:目前,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积极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备案义务。今后,对于从事私募基金活动而不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机构,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6.《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有什么限定性条件?
答: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对于单只私募基金,无论募集多少次,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17.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答: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A.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单位;B.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8.《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三类机构和个人可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为什么?
答:《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三类投资者可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不对其资产规模、收入和单笔投资金额标准有要求。A.“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由于其资金具有较高稳定性且可以用作长期投资,适合投资于私募基金。B.“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既包括独立管理机构设立的以投资于私募基金为目的的“基金的基金”等集合投资计划,也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子公司设立的各类投资计划。因其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其投资已经按《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过核查,所以,均可以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C.对于“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前者为专业投资者,后者是充分知情人,故也将其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9.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应如何核定?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于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0.私募基金是否能够转让,受让人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私募基金份额可依法转让,但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21.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有何要求?
答: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推介,不得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22.私募基金宣传有什么限制?
答: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仅对公司品牌进行宣传,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已设立和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不视为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23.私募基金是否能够对投资回报进行承诺?
答: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
24.私募基金的销售需要落实哪些要求?
答:私募基金销售需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销售适当性的要求。
25.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要包括:一是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是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三是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阅知风险揭示书。
26.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27.私募基金投赍者的资金来源有无要求?
答: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8.私募基金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答: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由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以私募基金的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有资产托管人的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具体方式可参见《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9.私募基金能否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
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具体方式参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下发的《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
30.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答: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上述机构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是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是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四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2.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同时管理不同类型的基金?
答: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不禁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的基金,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33.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需要履行哪些披露义务?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4.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辅之以事中、事后的适度监管,充分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的活力。与此同时,通过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推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有关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定可通过以下网站了解: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www.amac.org.cn(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5.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一是重在自律。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不设前置审批,仅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统计监测,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引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二是底线监管。即明确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三条底线” ,依法查处违反“三条底线”的行为,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三是促进发展。 在适度监管的同时,通过加强服务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又快又好发展。
36.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三条底线”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必须遵守三条底线:一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二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三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7.中国证监会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诚信管理?
答:私募基金行业是高度依赖诚信的行业。为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除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制定行业黑名单制度外,中国证监会也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对重大失信信息予以公告。此外,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38.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测包括哪几方面?
答: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基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等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和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检查和查处;二是由地方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私募基金的负面舆情监测,通过利用现有信息系统等综合手段,对辖区规模较大、杠杆率较高的私募基金进行重点监测,关注其投资运作及风险状况,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三是对中国基金业协会、派出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监测,分析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的原因、 类型和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对策,进一步提高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的效果。
39.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开展私募基金现场检查?
答: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私募基金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场检查,重点关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坚守“诚信守法、不变相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条行业规范发展底线。同时运用负面清单监管模式,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40.《私募监管暂行办法》从什么时候起生效,对于生效前的“基金”如何处理?
答: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自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布并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运作的私募基金业务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募集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已设立私募基金在《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开展的有关业务活动,应当依照《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41.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开始前的私募基金产品如何规范?
答:对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开始前的私募基金产品,原则上其募集不适用《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但仍需要及时到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而在《私募监管暂行办法》实施后发生的违规行为将按照 《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查处。
4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否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答: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一是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三是受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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