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从外地深圳社保局局提出后是私人保管还交到现在的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深圳社保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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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2〕40号
  为进一步深化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广大毕业生提供宽松的就业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暂未就业的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档案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暂未就业的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档案,由其本人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档案保管期间,免收费用。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即按现行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二、对于暂未就业的我市院校外地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由其本人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其档案免费保管期不超过两年(从毕业之日起计算)。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即按现行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
深人发〔2002〕7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深服务和投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省、市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四)由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五)在企业(含高新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深圳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以及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深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人士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人士,或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外国籍人士。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下列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二)对需在深圳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第四条& 可以享受前条规定的入境及居留便利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份,办居留证另附相同的相片一张(规格32×40mm);
  (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三)《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卫检部门出具,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免交);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长住宾馆者提供住宿卡);
  (五)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需提供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需提供市政府有关证明文件。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需提供无偿援助协议的证明。
  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需提供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资格认定证明以及聘用单位的证明或聘请书。
  5.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成立批文,以及聘用单位的职务证明。
  6.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
  7.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需提供获得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证明,或市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证明。
  8.上述人员的配偶或不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时,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子女出生证明。
  第五条& 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入境后可凭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对于外国籍人士在境外申请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要及时将审批意见报外交部,由外交部函告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
  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副本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六条& 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有关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七条& 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
  第八条& 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办理急件免收加急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发〔2002〕80号
  为了加强对我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我市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人才市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的《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资格考试不定期举行,由管理部门视报名人数决定考试时间,并在每一次考试前1个月发布考试公告。
  第五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三)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者,连续5年未办理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登记的,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或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机构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第八条& 持资格证书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机构。
  第九条& 资格证书登记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在报考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发〔2002〕84号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市场活动中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人事行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由区人事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需要作出警告、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的,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处罚决定;需要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的,应当将有关调查材料移送市人事行政部门,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处以警告处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第九条& 除按照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人事行政部门发现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十条& 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扰。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有被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或者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人事行政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认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第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
  人事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处罚的,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发〔2002〕85号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在其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招聘对象的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人才交流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区属部门或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名称必须注明“深圳市××区人才交流会”。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资质证书;
  (三)交流会组织方案、会址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和招聘信息;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获得批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
  交流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审查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工作人员的身份,无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的单位不得参加招聘。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书面申请严重不符的,或者组织计划未能落实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 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2〕87号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除提交原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免试者除外):
  (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不同的专业系列、年龄要求提交有效期内的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广东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或古汉语(医古文)成绩通知单。外语成绩的级别应符合国家人事部及广东省人事厅每年的职称外语考试通知要求。
  (二)首次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二、经费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同时具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
  (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我省统一命题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2001年度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持有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成绩合格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
  2.从2002年起,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作参考条件(考试违纪者除外),但限于2年内有效;
  3.从2002年起,1956年至1959年出生或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0分,但限于当年有效;
  4.参加2001年度国家组织的卫生系列职称考试,成绩合格(含省定分数线)取得证书者,且当年参加了国家或省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按粤人发〔号文中有关倾斜政策限于2002年内聘任有效。
  (二)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强调外语条件。
  二、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完成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二)参加两门以上全省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学习,提供参加学习证明;45岁以下人员须提供省《计算机网络应用》考核合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以上任务在一个周期内(5年为一周期)完成,由继续教育部门按照粤人培〔1997〕31号文要求进行验证,出具继续教育验证证明书。
  三、已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行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的精神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发〔2002〕90号
  现将省人事厅印发的《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职称评审结果公示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是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准确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有利于杜绝职称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公示。
  二、根据我市实际,公示对象包括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公示时间、受理部门、联系电话等。具体的公示文稿按照谁受理谁提供的原则办理。受理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的单位负责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管理办法》所附公示文稿格式打印后提交给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具体分工如下:
  (一)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卫生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二)高级会计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财政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三)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区)教育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四)建筑工程技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五)新闻、广电工程、图书资料、群文、文博、艺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文化局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六)其他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提供具体的公示文稿。
  四、各有关单位须在日前完成公示。公示期为7天,具体日期由受理申报材料的单位确定。公示结束后,受理申报材料的单位须及时将公示情况的报告及评审相关材料交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准和发证手续。
  五、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对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举报。市人事局监督电话:、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 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二)应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县属有关单位在公示过程中,应接受市、县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县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应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公示工作。
  (二)在公示期间,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工作,如实将情况反馈给申报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可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第七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市、县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应向相应人事部门提交评审办证材料及情况、公示情况报告,办理核准和发证手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授权单位;市属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对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部门、省人事厅监察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监察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省人事厅、市人事局在核准高、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时,应尊重公示结果,凡公示中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办理发证手续,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附:公示文稿格式(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深人发〔2002〕92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号)及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日起,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将作为评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系列和执(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统一组织,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
  (一)2003年―2004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考,下同)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2个模块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
  (二)从200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模块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5个模块的考试。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不含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体育、工艺美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但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评(考)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二)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和获得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五)日后已年满45周岁以上者。
  五、考试统一采用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指定的教材,教材的发放工作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上述教材共分13个模块课程,报考人员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模块数量,任意选择报考模块。考试按单个模块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分别进行,可选择不同时间参加。考试模块类别如下:
  (一)中文Windows98操作系统;
  (二)Word97中文字处理;
  (三)Excel97中文电子表格;
  (四)PowerPoint97中文演示文稿;
  (五)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
  (六)Visual Foxpro5.0数据库管理系统;
  (七)CAD制图软件;
  (八)PhotoShop6.0图像处理;
  (九)WPS Office 办公组合中文字处理;
  (十)Access2000数据库管理系统;
  (十一)Project2000项目管理;
  (十二)FrontPage2000网页制作;
  (十三)用友财务软件。
  六、从日起,市考试指导中心开始受理报名(节假日除外),分批组织考试。
  七、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
  八、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考试,精心组织,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3〕5号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持证人员因保管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书丢失或损坏,要求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或更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因丢失需要补发的,还应当在所在地级市以上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原资格证作废。
  前款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专业、类别、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
  二、要求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由持证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持下列材料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或者换发申请: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登记表》一式二份(可以到发证机关申领,也可以从互联网上下载);
  (二)丢失证书的,要提供评审表或初次评定呈报表,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验原件);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丢失证书的,还须提交登报声明报纸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小一寸相片一张(背面填写所在单位和姓名)。
  如果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证件是由外地人事部门核发的,则应按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规定,由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
  三、向市人事局申请补发更换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必须通过互联网报送市职管办,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申报评审”、“初次评定”或“流动审核”等业务类型,具体使用办法参阅网页上的使用指南。向各区申请补发或更换证书的,申请人基本信息报送办法由各区人事局自行制定。
  四、经审核符合补发、换发证书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补发或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除外),并在新的资格证书首页右上方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分。
  五、市、区人事部门补发、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六、市、区人事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审核验证有关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使补发和更换证书准确无误,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发〔2003〕22号
  为了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人才中介机构的申办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
  (二)申请报告;
  (三)房产使用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单。
  二、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的60日内,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向事业单位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信息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四、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中介机构年审时,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和《许可证》副本。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审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并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年审情况通告。
  六、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统计报表及资料。
  七、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和《条例》的,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略)
  2.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审表(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3〕34号
  为贯彻落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军转〔2002〕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经与有关单位协调,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转业进深时所依据的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户口在不同区之间发生迁移,本人要求转移管理归属区时,由两区协调办理,并报市军转办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转业时选择自主择业的,由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接收安置。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以其具有深圳驻军待遇的单位总部所在区为准。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人事档案,暂统一由市军转办管理存放,除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外,暂不办理调动手续。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调整等工作,暂统一由市军转办办理。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持《深圳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登记证》,到市军转办办理退役金发放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者,从下一个月起停发退役金。
  《深圳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登记证》由市军转办统一制作。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直接介绍到各区委组织部,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参加组织生活。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企业就业的,如果本人自愿,可以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企业的党组织。
  五、街道、镇应当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其就业、工作变动、学习、计划生育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区人事部门报告。
  各区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总结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情况,并报市军转办备案。
  六、本通知自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
深人发〔2003〕40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专业技术外语考试的通知》(人办职〔1994〕3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工作的意见》(外专发〔号)的规定,从2003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凡取得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英文缩写BFT)合格证书的,可作为申报职称的外语水平依据,并可免予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具体规定如下:取得BFT高级合格证的,可认为已具备申报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外语水平,该证书有效期为4年;取得BFT中级合格证的,可认为已具备申报中级职称所要求的外语水平,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3〕49号
  经省人事厅同意,我市将组建深圳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等17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建高评委会的原则和权限。高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审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组建高评委会应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8〕16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号)执行。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对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设置方案的批复》(粤人函〔号)的有关规定,市人事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高评委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相关专业高评委会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高评委会名称及日常工作部门。根据省人事厅对我市高评委会设置方案的批复意见,我市各高评委会的名称及日常工作部门如下:
  (一)深圳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深圳大学,评委会代码10100;
  (二)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评委会代码10200;
  (三)深圳市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评委会代码10300;
  (四)深圳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教育局,评委会代码10400;
  (五)深圳市机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机械、电气工程及自动化,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评委会代码10500;
  (六)深圳市电子信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信息化办公室,评委会代码10600;
  (七)深圳市电力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能源集团,评委会代码10700;
  (八)深圳市石油化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评委会代码10800;
  (九)深圳市轻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评委会代码10900;
  (十)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评委会代码11000;
  (十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文化局,评委会代码11100;
  (十二)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水务局,评委会代码11200;
  (十三)深圳市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评委会代码11300;
  (十四)深圳市路桥港航水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交通局,评委会代码11400;
  (十五)深圳市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农林渔业局,评委会代码11500;
  (十六)深圳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评委会代码11600;
  (十七)深圳市新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含报纸新闻和广电新闻,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市文化局,评委会代码11700。
  上述各高评委会由相应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中“深圳市机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深圳市电子信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是在原“广东省机电工程高级工程师第三评委会”基础上分别组建的,由于该评委会是在去年重新组建的,评委委员任期未满。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原评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经贸局和市信息化办,按照委员的专业分别划入相应的评委会。市经贸局和市信息化办可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调整和补充新的评委委员和专业组成员。
  三、关于高评委会的组建办法:
  (一)高评委会的组成。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高评委会由15名以上委员组成。有条件的高评委会应按此最低人数要求的2至3倍组建评委专家库(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委员由跨部门、跨单位、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高评委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评审组,评审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成员组成。高评委会委员可以兼任评审组成员。
  高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政府公务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一般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二)高评委会委员的条件。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3.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参加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4.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1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5.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6.热心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三)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条件。承担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2.有专人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3.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完成组织评审工作;
  4.原则上是政府职能部门。
  (四)高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的推荐。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组建高评委会的工作中,要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各用人单位推荐的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应统一使用《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推荐表》(附表1)。该表格可在市职管办网上申报系统中下载填写,并附上学历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经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此外,各推荐单位人事部门还要在市职管办的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申报资格评委会及评委”项目栏录入推荐人选的个人信息并上报传送到服务器,再打印出《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附表2)。
  四、各高评委会的组建方案请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日前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上报材料包括:组建高评委会及评审组的专题报告(含评委会及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推荐表》、《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登记表》(附表3)、《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组成员登记表》(附表4)。
  五、高评委会及评审组的具体评审工作及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推荐表(略)
     2.深圳市  专业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委员、评审组成员核准表(略)
     3.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登记表(略)
     4.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组成员登记表(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
深人发〔2003〕5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的管理,积极推进人才市场市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调节、指导和信息服务的功能,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定期发布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的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1〕65号)的规定,决定自日起,在我市开展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定期发布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收集、储存、整理的人才供求信息,均属于应当定期发布的范围。
  二、定期发布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兼任人才市场供求信息联络员。联络员要具体负责本单位人才流动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报送等工作,并按时按要求将本单位收集整理的人才流动信息统一报送办公室。
  不按时上报统计信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报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上报内容共分6类报表(见附件1),包括《深圳市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统计表》(表1)、《深圳市人才网站供求信息统计表》(表2)、《深圳市人才市场高级人才供求信息统计表》(表3)、《深圳市人才市场人才租赁及转让供求信息统计表》(表4)、《深圳市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信息统计表》(表5)和《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报表》(表6)。
  (二)表1―5为月、年报,表6为年报。月报的上报截止日期为下月6日,年报的上报截止日期为下一年1月10日。
  四、市人事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整理后的上月人才供求信息统计结果在市人事局网站()上发布。
  五、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人才供求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所报送的数据资料要真实、准确。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六、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日常人才供求信息统计制度及发布制度,以利于建立上下联动、互为补充、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七、统计指标中涉及专业分类的,一律按照人事部2000年颁发的《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附件2)的中类汇总,并以需求数量从多到少依序填报前20位。如:地矿类(0210)属于第二大类即工程技术类(02/03)的中类,勘查(02101)、采矿(02102)、选矿(02103)等属于地矿类的小类,填报时将勘查、采矿、选矿等小类的需求数归并于地矿类(中类),然后将归并的各中类数排序。
  八、填写各类表格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凡有现场招聘及委托招聘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均需填写《深圳市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统计表》,可将以上业务的相关信息综合填写;
  (二)凡建有人才网站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均需填写《深圳市人才网站供求信息统计表》;
  (三)凡有高级人才寻聘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均需填写《深圳市人才市场高级人才供求信息统计表》;
  (四)凡有人才租赁及转让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均需填写《深圳市人才市场人才租赁及转让供求信息统计表》。
  九、有关表格可以从互联网(网址:)下载。
  十、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附件:1.表1―表6(略)
     2.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略)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3〕50号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制发〈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退〔199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和《退职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发放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退休证》、《退职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所需证件,由市人事局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订购后,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免费发放。
  三、订购《退休证》、《退职证》的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区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或退休、退职人员收取费用。
  四、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附表的要求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的数量报市人事局,以便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提出订购计划。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局日发布的《关于使用新版〈退休证〉、〈退职证〉的通知》(深人发〔1999〕33号)即行废止。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需求数量统计表(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
深人发〔2003〕67号
  为进一步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市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三、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市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方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六、在我市工作的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七、实行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做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调整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八、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市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广东省不再组织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对外语成绩的要求,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做参考。
  3.其他系列日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5.其他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应当达到国家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4〕37号
  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深编〔2004〕28号),市职称管理办公室从日起予以撤销,有关职能由我局承担。为做好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撤销后相关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单位有关职称业务的来函和文件,一律报送市人事局。
  二、自日起启用“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及“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资格审批专用章”,原“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证书专用章(钢印)”及“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批专用章”即行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4〕83号
  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4〕16号),现就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金的发放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凡2000年12月底前转业,具有深圳户籍,且工作关系在深圳(经深圳市组织或人事部门正式转入或调入)的市属企业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补助金:
  1.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
  2.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二)下列市属企业军转干部不列入补助范围:
  1.日之后转业或调入我市的;
  2.关闭、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不满3周年的(领取的补偿金超过10万元的,每多出5万元则再延后1年);
  3.无故离职或受企业开除处分的;
  4.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补助金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计发:
  1.在岗(包括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军转干部,其所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不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80%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到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80%;
  2.对依法与所在企业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按上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0%的标准给予补助;
  3.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二、补助金的申报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在职和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补助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表1)报所在企业;
  2.所在企业对照发放条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表2),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查并汇总后,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在职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3)或《深圳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4),再统一报市军转办审批。
  (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申请补助金,由本人填写《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市军转办审批并填写《深圳市失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名册》(表5)。
  (三)市军转办核定补助金额并汇总后,将上述表3、表4和表5分别送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注核拨资金。
  (四)在职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的补助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军转办开设的“深圳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专户”,市军转办负责通知代发银行在收到有关款项后,于每月25日按时将款项转入军转干部的个人帐户。
  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其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直接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上年度深圳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补助金代发银行由市军转办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由代发银行开设企业军转干部个人银行帐户,市军转办统一领取存折后,交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发放给其本人,失业的军转干部可直接到市军转办领取。
  (六)补助金自审批确定后的次月起发放。
  三、补助金的管理
  (一)补助金的发放实行分级负责,以企业管理为主。企业应当负责掌握本单位申请困难补助军转干部的情况,领取补助金的军转干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填写《企业军转干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变更申报表》(表6),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军转办批准,自批准调整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花名册发放。有关企业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申领补助金的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变更情况重新上报。
  (二)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持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军转办办理登记手续,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前往登记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持有军转干部本人身份证和其本人签名的委托书。逾期不登记的,从下个月起停发补助金。
  (三)领取补助金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自第二个月起,改按退休企业军转干部补助金的标准发放。
  (四)领取补助金的企业军转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聘用的下月起停发补助金。
  (五)市军转办负责向市财政局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几项要求
  (一)切实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企业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本企业落实军转干部工资待遇有关政策的情况,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落到实处。
  (二)困难国有企业落实军转干部工资待遇确需政府财政补助的,要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申报,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企业军转干部补助金的,除追回已发的补助金外,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领取补助金的企业军转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参加审核登记,如实向所在企业和市军转办反映本人的有关情况。
  五、其他
  (一)各区发放所属企业军转干部补助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表1―表6(略)
  注:2007年5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更名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人发〔2005〕3号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
  (一)聘请兼职人员;
  (二)项目外包;
  (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 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寻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寻聘标准。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拟招聘高级雇员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寻聘标准;
  (二)委托中介机构寻找相应人选。市人事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寻聘标准寻找相应人选,并确定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
  (三)考察和确定人选。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条& 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在签定之前应由雇用单位书面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薪酬标准和相关待遇,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和雇用对象的情况拟定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薪酬待遇,由雇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当在雇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雇员相关资料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会同雇用单位,结合雇用合同和具体岗位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高级雇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在高级雇员雇用期内,用人单位或高级雇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以及雇用期满需要续签合同的,均按原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自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高级雇员与雇用单位签定雇用合同后,如本人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申请将户籍、人事关系迁(调)入本市的,雇用单位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人发〔2005〕5号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1。
  第七条& 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 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雇用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拟订雇用计划,市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经雇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由区人事部门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并报市人事部门;
  (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区人事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在市(区)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三)笔试。笔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试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区)人事部门划定。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笔试合格人数与拟雇用人数的比例大于3∶1的,雇用单位可以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四)面试和考核。面试和考核由雇用单位组织。面试可以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具体方式和内容由雇用单位自行决定;
  (五)体检。雇用单位自行组织拟雇用人员体检。拟雇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配。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六)确定人选。雇用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或本市事业单位职员的;
  (四)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第十一条& 雇用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二条& 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拟订雇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由市(区)人事部门征求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由雇用单位发布招聘公告。
  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的招聘考试、体检和考核,由雇用单位自行组织。考试应当公开进行。考试形式和考试科目,由雇用单位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雇用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雇用人选。
  第十三条& 雇用单位确定拟雇用人员后,应与其签定雇用合同。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区)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雇用单位与拟雇用人员签定雇用合同,应当使用市人事部门制定的深圳市普通雇员雇用合同书标准文本(见附件2)。
  雇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区)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雇用单位应当组织对普通雇员的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
  普通雇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雇用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普通雇员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率的计算基数。
  普通雇员年度考核奖金的计发参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非本市户籍普通雇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经本人申请,雇用单位可为其申办深圳户籍迁入手续:
  (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属海外留学人员;
  (三)雇用期满一年以上。
  非本市户籍普通雇员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雇用单位可为其申办人才居住证或海外留学人员居住证。
  需办理商调人才手续、毕业生接收手续或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手续的,雇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区)人事部门报送《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雇员备案表》和有关材料。所雇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新招聘普通雇员,有本市户籍的,其人事档案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九条&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在雇用期间,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略)
  2.深圳市普通雇员雇用合同书(略)
深圳市人事局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人发〔2005〕14号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出现的人事纠纷,建设和谐深圳,现印发我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出现的人事纠纷,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现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增强对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以调解与协调的方法解决事业单位在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人事矛盾,是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化解各种矛盾,协调各方利益,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深圳,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
  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积极稳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坚持依法管理的同时,应当建立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制度,用调解与协调的方法解决人事争议,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调解与协调制度,健全调解与协调组织
  为及时有效解决事业单位在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人事纠纷,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起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与协调组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设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应于2005年6月底以前完成调解与协调组织的建立工作。
  调解与协调组织建立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或协调;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由本单位的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
  三、调解与协调组织的组成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由工会、人事、监察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同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可以设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组成。
  调解与协调组织的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一般由3至7名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
  调解与协调组织属非常设机构,不占编制,其成员一般采取兼职形式。
  调解与协调组织的日常业务,由本单位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受理。
  调解与协调组织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四、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的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
  (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与协调;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与协调;
  (四)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与协调或者调解与协调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
  五、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的范围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协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除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外发生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除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外发生的人事争议;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协商的过程中,协调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
  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组织不再受理。
  六、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的程序
  调解人事争议可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向人事争议调解委员提出调解的书面申请;注1
  (二)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注2
  (三)组成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可以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一般不少于3名调解委员。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调解委员担任组长。简单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指定1名调解委员独任处理。
  (四)组织调解。进行调解时,可以采取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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