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执法年检养老保险实缴基数应缴金额与实缴金额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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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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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ylbxk1 发布时间: 08:48 浏览次数: 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解除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养老后顾之忧,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根据《社会保险法》、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春节后至2016年3月31日,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通过集中宣传、集中经办,动员尽可能多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按54号和28号文件规定,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自愿申请在我市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
(四)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年限及标准
凡在2016年3月31日前按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722元的40%至100%,费率为20%(附件1)。2016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城乡个体劳动者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一次性补缴费不分摊到自然年度,缴费指数按一次性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用于抵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
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可自愿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
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7月1日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逐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新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在2016年3月31日前参保的,可补缴201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执行,按规定计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2016年3月3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且不得补缴20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中断补缴标准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且在2011年7月1日前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6年3月31日前补缴的,统一按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722元的60%至100%,费率为20%。2016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且不得补缴20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四)逐年缴费标准
城乡个体劳动者由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以及新参保人员补缴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费率为20%。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个体劳动者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发[2006]17、18号文件有关个体参保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2.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月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持有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人员,可按规定增发养老金。
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以及按《军人保险法》享受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除外),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三)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月底)
市人社局将印发宣传资料,并在泸州日报、泸州晚报等媒体进行宣传。区县人社局应在2月25日以前会同财政、工商部门开会安排部署,并将宣传资料发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张贴,组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发放到每一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对市、区县工商部门提供了手机号码的城乡个体劳动者,以及留有手机号码的个体参保中断缴费人员,市人社局将统一发送参保、续保的宣传短信,确保宣传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阶段(3月)
各区县要按泸市人社发〔2014〕3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经办城乡个体劳动者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参保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即可顺利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无银行卡的参保人员,以及中断补缴的人员,可在区县社保局(政务中心社保局窗口)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以后年度可通过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等方式缴费。各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应认真填写《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台账)》(附件4)。
在此阶段,各区县社保局要于每周五(节假日顺延)上午下班前,将《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附件5)上报市社保局新农保科,市社保局于下午下班前汇总上报市人社局。
(三)总结报告阶段(4月1日至15日)
各区县人社局要认真总结本区县专项行动工作的经验、成绩和不足,填报《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附件5),于4月15日前,一并上报市人社局,抄报市社保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要深刻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对解除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养老后顾之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周密部署、加强领导。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村级组织要狠抓落实,增添措施,确保成效。
(二)加强合作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基金征收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个体工商户信息,组织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讲大会。对新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社会保险告知书,形成长效机制。
(三)广泛宣传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发挥基层工作平台的作用,把专项行动的各项政策、经办程序向城乡个体劳动者作深入广泛的宣传,让群众明白政策,熟悉流程,确保群众办事方便快捷。每个村社、社区要在显著位置至少书写一条动员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固定标语(附件6)。每个社区至少要召开一场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讲大会,并请1至2名以个体身份参保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现身说法。
(四)严肃纪律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自行其是,涉及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组织检查。各经办机构、经办网点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直接缴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账户,严禁假借其它任何账户收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费。
(五)确保稳定
各区县要分级做好维稳预案,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维稳责任。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收集有关反映,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涉及稳定问题,要迅速果断处理。
(六)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将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宣传是否全面深入、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经办是否方便高效、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各区县人社局也要按照要求,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让人民群众满意。
附件:1. 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缴费标准(本金)一览表
2. 致全市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公开信
&&&&& 3. 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4. 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台账)
&&&&& 5. 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
&&&&& 6.专项行动宣传标语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 州 市 财 政 局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6年2月16日
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缴费标准(本金)一览表
2014年省平工资(元)
年缴费金额(元)
月缴费金额(元)
备注:此表为专项行动期间的缴费标准(未含利息),凡在2016年3月31日前补缴的,统一按此标准缴费。2016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据预测,2016年各档缴费标准将比2015年高500-1000元左右。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解除城镇居住养老后顾之忧
——致全市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公开信
全市城乡个体劳动者:
  你们好!据统计,2015年末,我市共有城乡个体工商户15.9万户,为泸州经济发展、就业稳定、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不熟悉社保政策或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部分个体从业人员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的甚至未参加养老保险,年老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特别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城里忙碌了一辈子,仍无法在城里居住养老,享受城市文明成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可享受较高的养老金待遇,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基本生活。比如:参保人员吕某,1996年1月参保,缴费15年至2010年12月,共缴纳29762元,2011年4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初始养老金为每月462.90元,2015年12月养老金已增至1032.90元,实际领取养老金45025元,早已超过了其所缴费用并将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至去世,去世后还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据统计,截止2015年底,我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数29.8万人,月人均养老金1669.3元,其中缴费15年的月平均养老金1131.97元,缴费20年的月平均养老金1638.30元,缴费30年的月平均养老金 2185.10元。由此可见,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除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养老后顾之忧,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我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范围:一是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自愿申请在我市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四是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凡办理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就近到泸州市四县三区范围内任何一个乡镇(街道)劳保所、社区办理。将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地、以及办理中断补缴的,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县社保局办理。凡在专项行动结束(3月31日)前办理的,按2015年缴费标准缴费,专项行动结束后,按当年的缴费标准缴费。据预测,2016年各档缴费标准将比2015年高500-1000元左右。
&祝大家新年快乐、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养老无忧!
&&&&&&&&&&&&&&&&&&&&&&&& 2016年2月&&& &&&&&&
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1.未参加过城乡居保、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填写
&&& 我未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按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精神,我自愿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提供的身份证信息真实,若有虚假按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2.已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填写
我已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超过60周岁,按川人社发〔2013〕54号、川人社发〔2014〕28号文件精神,我自愿以个体身份,将城乡居保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共&&& 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参保信息真实,若有虚假按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中断补缴人员填写
&&& 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 &&&年&& 月后中断缴费,按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精神,我自愿申请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断年限共&&& 个月。并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参保信息真实,若有虚假按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审核意见
1. 未参加过城乡居保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2.经审核,该同志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正常缴费&&& 年,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同意本人补缴&&& 年。
3.经审核,该同志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 年&& 月后中断缴费,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月,同意本人补缴&&& 个月。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办理第1、2项业务的申请人填好相关信息后持此表、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办理第3项业务的申请人到区县社保局办理缴费手续。
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台账)
登记单位:
身份证号码
直接新参保人员缴费金额(元)
城乡居保转企保
城乡居保正常缴费年限(年)
补缴年限(年)
应缴金额(元)
抵缴金额(元)
实缴金额(元)
首次参保时间
补缴年限(月)
补缴金额(元)
备注:1. 此表由各级经办人员在经办时逐一登记填写。
2. 表中“实缴金额”=“应缴金额”-“抵扣金额”。
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参保总人数(人)
城乡居保转企保
人数(人)
实缴金额(万元)
入账金额(万元)
人数(人)
应缴金额(万元)
抵扣金额(万元)
实缴金额(万元)
入账金额(万元)
人数(人)
补缴金额(万元)
入账金额(万元)
备注:1. 表中“参保总人数”=直接参保中的“人数”+城乡居保转企保中的“人数”+中断补缴中的“人数”。
2. 城乡居保转企保中的“实缴金额”=“应缴金额”-“抵扣金额”。
3. 各区县社保局要于每周五(节假日顺延)上午下班前,将此表上报市社保局新农保科,市社保局于下午下班前汇总上报市人社局。
专项行动宣传标语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推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
年轻时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老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鼓励个体户参加职工社保,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只要你没有超过退休年龄,就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解除进城养老后顾之忧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精彩人生始于劳动,美好生活源于社保
参加社保意义大,生老伤病有保障
个体从业有风险,参加社保可化解
个体从业贡献大,养老保险回报高
年轻时参加社保,年老后衣食无忧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保是幸福之源
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保险最可靠
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高
参加企业社保,胜过养儿防老
咨询社保政策,请拨打1233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里的金额为啥跟实际缴费不一样_百度知道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里的金额为啥跟实际缴费不一样
可对账单上为1593.60,或是什么说法。比如我去年实缴金额为3984.0那位高人能为我详细说一下为啥实际缴费金额到结算单上的个人账户的金额就不一样了呢?有没有什么计算公式之类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从92年4月开始个人缴费的,当时是月工资100元以下每月缴费2元,100元以上缴费3元。一九九五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工资11%计入,个人缴费开始按工资3%缴纳,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单位缴费部分划入。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个人缴费提高到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实际缴费不同,是因为2006年前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划入额,并有利息。  
人力资源总监
=1593.60元。
其他的计入统筹账户,和个人无关,以后退休时会按你的缴费基数计算基础养老金对账单上的金额是计入个人账户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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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年报
地区: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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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单位3人交养老保险,实缴数应填3人的总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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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会保险基数申报:
  每年2月-5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如:2016年,就算至的
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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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工商年审上面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怎么填,是两个金额都是一样
如果今年有再追加投资是两个都要加上吗?,是两个金额都是一样的吗求问工商年审上面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怎么填????还有两个时间写什么时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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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公司注册的时候章程上都会有明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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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5〕4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 &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 & & & &&&&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设定办法,另行制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代管。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六、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九、关于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 &十、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确定。
  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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