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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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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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中小企业资金困难主要源于自身和外部环境两方面。从中小企业自身看,主要原因是,企业实力和积累能力差。中小企业创业起步时期资金少,所投资的项目产品单一、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小,或者正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初期,获利能力差,不能给企业积累提供足够的资金。而且,许多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面临着很多发展的障碍。比如说,有的企业主和企业雇员经验不多素质低下,没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无法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的企业没有足够的培训能力,不能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市场营销能力;还有一些企业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使得企业供应链协同生产能力低下。这些欠缺使中小企业难以迅速提高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和增强自身积累能力。
  从外部环境看,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中小企业尚未充分获得国民待遇。这集中表现在行业准入、政府政策支持等方面。
  第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是从投资、授信实体看来,中小企业信誉度较低、融资风险高。从经济运行状况看,中小企业违约率、倒闭率高。据统计,我国有近30%的私营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60%在4~5年内消失。对于一般中小企业,外部金融机构、投资者与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他们不易了解到企业经营的真实数据,并对企业经营情况及信誉没有把握,所以不愿意投资或贷款。
  第三,中小企业融资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特殊障碍。(1)中小企业融资对象不少属于风险投资,但风险投资者适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严重缺位。(2)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尚未建立,国内创业板市场迟迟未建立,投资公司没法在退出机制中获得利益最大化。(3)银行对抵押品的要求过于苛刻,在对不动产抵押品进行评估时收取的费用也偏高,使企业难以承受。
  三、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方向,增强中小企业的经营实力。
  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
  中小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有限,大多不具备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难以进行直接融资。由于中小企业资信较低、找担保难、抵押品质量差和银行信贷门槛高等原因,使他们不易获得银行信贷的支持。因此,只有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贷款建立信用保证,才能使中小企业贷款渠道畅通无阻,解除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适应银行商业化经营的客观需要
  随着国有银行商业进程的加快,银行自我约束机制不断完善,银行在经营中越来越把资金的安全性放在首位,“惜贷”已经成为了银行经营中的普遍现象。而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普遍较高,在利率不能自由浮动的情况下,银行信贷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使银行不愿意向这类企业贷款。因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制,形成政府、社会等多元担保体系,这样既符合商业银行“营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又能切实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增加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加入WT0之后的必然选择
  入世后我国中小企业将获得平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地位,加之中小企业规模小、机制灵活,能够根据环境变化迅速调整,更易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是,资金的匮乏可能会制约它们把握入世良机的能力。而与此同时,外资银行会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长,去迎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如果中资银行不能立即加强和改善对这部分企业的服务,待外资银行进入后,中资银行将面临着丧失市场份额的危险。针对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愿望,使得他们能够获得“双赢”。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自1998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各地政府开始积极探索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统计,截至2002年6月,已设立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机构200多家。该体系的建立为部分中小企业解决了资金少、贷款难的问题,其积极作用不可忽视。目前,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在运作过程中呈现以下特点:
  1、大部分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但政府行政干预色彩较重
  当前担保机构的突出特点多是由政府(一般为财政资金)出全资或大部分资金,企业参股设立,所以它们在做出担保决策时很大程度上要还受政府意志的主导。
  2、担保机构高度分散化
  近几年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从市、区到县、乡、镇设立了大量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由于各级政府领导的认识有一定的差异,发起设立的部门各不相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又千差万别,这都使得担保机构的分布呈现出高度分散化的趋势。各机构的章程、担保办法都是一套独立的体系,管理体制不尽相同,决策机制因而也呈现出分散化的特点。
  3、受地方政府财力所限,担保机构普遍规模不大
  各部门的投资规模有限,因此大部分地方性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较低。据调查,市、县级的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不到400万元,平均担保能力仅为2000万元。经济基础较好的浙江省其23个担保机构的平均注册资本不到630万元,其中最小的一家机构注册资本仅5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担保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行为约束和动力约束机制不强
  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都依附于基层政府或类似机构,未按公司制运作,政府及会员企业对担保业务干涉较大,难以独立运营,而且大多数担保机构存在政策性资金与商业化运作的矛盾。商业化运作表明担保机构应是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的主体。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问题,决策失误造成呆坏账,拖垮担保机构。
  2、缺少资金补偿机制,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极弱
  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有民营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筹集十分困难,基金规模普遍偏小。而且,各地财政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多为一次性投入,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尚未建立。担保业务风险很大,同时担保机构普遍实力弱小又缺乏收入来源,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就可能吃掉几十笔业务的保费,造成担保机构的业务很难连续发展,而且很难对大额担保项目进行支持,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担保基金缺乏有效的增值渠道
  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是为了保证资本金安全,但不能实现增值。实际上,由于银行存款不能增值,许多机构已经采取各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运用资本金,有的机构甚至靠资金运作而不是担保业务来养活队伍。
  4、缺少银行风险联动机制,贷款风险集中于担保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专业担保机构设银行关系应建立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上,担保机构对贷款的担保比例一般控制在70%~80%的范围内,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一级法人制度,信贷管理规定百分之百全额担保,使得担保机构承担了全部担保风险的后果,这一状况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
  5、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
  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其调整对象是一般企事业或自然人担保的民事行为,不能完全适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较窄,不够完善。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有关规范担保机构的法律条文。
  6、缺乏规范管理,信息沟通不畅如前所述,目前担保机构呈现出高度分散化的特点。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各担保机构均自己设计制度,导致担保办法五花八门,业务透明度极低,而且担保机构之间没有横向交流渠道,难以保持必要的信息沟通。
  7、专业人才队伍匮乏难以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
  近两年担保机构迅速扩张,担保专业人才短缺。担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项目评估等多方面专业知识。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一些分散的企业互助基金因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也难以开展担保业务。专业人才的匮乏,目前已成为制约担保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五、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1、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不同模式的信用担保机构,推动担保产业化发展。
  担保产业化发展,是市场经济对担保行为的客观必然要求。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不同时期的状况,可组建多种模式的担保机构:
  第一,针对资本原始积累弱、资金短缺、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可建立政府扶持推动型担保结构。由于这种类型的担保机构带有公益性和政策性目标,因而不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可参照国外经验建立特殊法人制度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的目标、职责、经营方针、监管方法等,对这类特殊法人制定特殊的财务和税收政策。
  第二,对于资本积累初具规模、处于发展上升阶段的中小企业,可依据互惠互利互助的原则,由它们自愿入股组成民间互助型担保机构。或者根据市场需求采用政府、企业、银行合作投资,国内外企业合作投资,国内外企业和机构独立投资的形式,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基础上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商业性担保机构。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其他机构、团体及相关商业银行共同自主成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的基金形式,也可从金融资本市场直接筹集成立。当被担保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信用担保基金承担约定责任,向银行进行清偿。接受信用担保基金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则须向其交纳一定的担保费用。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的台湾早在1974年即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该基金与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共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立担保资金的补充制度。
  担保资金的补充须坚持“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多元募集”的方针。由于担保收费往往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又可以直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带来财政收入的增加,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不能只是一次性,扶持中小企业是各级政府的长期任务,应有长期制度性的规划,将担保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为担保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应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商业银行、企业和资金持有者为担保基金提供资助,建立起担保资金动态开放的发展机制。
  4、调整担保资金的运作方式。
  国外经验证明,没有商业银行的协作,信用担保体系是不可能有良好运作的。由于担保机构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信用保证,同时也减少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因而对商业银行来说,应该大力支持担保活动。由于担保资金运作方式等原因,国内商业银行对担保的态度不够积极。为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可采取以下办法:
  第一,政府直接对商业银行提供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政府可依特定条件向社会公开招募协作银行,授予协作银行以一定的资金额度共同成立担保基金;协作银行可根据政府的条件(如业种、企业规模等)选择中小企业贷款,每项贷款由银行和担保基金(总额不得超过给定额度)共同分担,如贷款失败银行只须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成功则可获得全部利息;每年度协作银行要接受政府的考核,以判断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与政府的合作。
  第二,规范协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明确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摊比例,强化商业银行考察、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责任和对不良贷款追索的义务。
  5、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使信用担保机构有法可依
  我国应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对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准入制度、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风险承担等方面做出规定,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法可依,能依法规范经营、依法防范风险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考虑制定实施中小企业银行管理条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条例及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条例和制度,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有关法律制度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发挥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6、建立担保业内的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
  鉴于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十分分散和普遍弱小,建议组建全国担保协会。该协会不承担担保风险和监管职责,主要为会员机构提供各种信息和交流渠道,统计担保业务的有关数据,并通过网络、刊物等方式对外发布业内信息。
  7、避免政府行政干预,营造市场化社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虽大多由政府出资组建,但政府不能直接插手具体的担保业务,更不能使其成为财政部门变向的附属机构。担保机构应进行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机构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实现内控制度所要求的双重控制和交叉检查的效果。
  8、完善与信用担保体系相配合的其他社会化服务体系
  政府应在政策、税收、法规、场地等方面促进抵押登记、资产评估、信息公告、物品交易、流通变现等综合配套服务体系的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变现难的问题。还应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向中小企业提供财务、市场、经营等方面的信息,为中小企业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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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吕薇.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的比较研究[J].上海投资,2002(7).
  [3]满新程,张逸帆,蒲勇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分析[J].商业研究,2002(3).
  [4]格力高里.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J].国际贸易译丛,2002,(2).
  [5]财政部课题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财政资金的运用[J].经济研究参考,2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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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现状、问题与改革建议
  张承惠  中国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  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截至目前,这仍是中国唯一一家经国务院批准主要从事信用担保业务、兼营投资等业务的全国性非金融机构。1994年12月,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开辟地方政府设立贷款担保公司之先河。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设计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架构。在这个设计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操作主体是政府及政府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主要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存在。为了防范风险,该指导意见规定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10倍以内。同时要求省市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对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和机构包括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施监管。  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和资本规模均在不断增长,担保贷款数量迅速扩张。  目前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从信用担保的业务领域看,尽管担保品种不断增加,但贷款信用担保仍是主要担保品种。2013年末在保余额2.57万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22万亿元,占比86.4%。根据笔者的调研结果,这些融资性担保几乎均为短期流动性贷款担保。  第二,商业性担保成为主流。尽管信用担保体系设计的初衷是提供不以营利为目标的政策性金融服务,但在发展过程中,财政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行业起步阶段相应运作和补偿机制并不完善。为弥补担保资金不足,各级政府开始引入民间资本,后期也有一些外资进入担保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商业性担保很快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对担保机构的调查表明,政府出资在中国担保机构出资总额中的比例占70%,民间投资占30%,基本上是“政府为主,民间为辅”。但到2004年底,民间出资的比例已经占到总数的50%。2012年,全国8590家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中,国有控股1907家,占比仅为22.2%。  第三,各级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了大量支持。在中央出台各项政策的引导下,各地纷纷安排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支持担保机构稳健经营。这些优惠政策经过不断延续和拓展,目前已经形成从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损失补偿等多个方面为担保机构提供支撑的政策体系。  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可持续商业模式  在现有制度设计中,政府为担保机构给出了贷款利率50%的收费空间。银行贷款利率一般为7%至10%左右,担保公司对企业收取的费率为3%至5%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费率要比商业性公司低1至2个百分点),由于承担了几乎全部信贷风险,这个费率无法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在信贷风险暴露时,担保公司很难承受代偿压力。往往一笔代偿出现,就会吃掉几十笔业务的利润。另一方面,政府严格限制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又导致担保公司缺少其他盈利渠道。2011年至2013年,担保费收入占担保行业总资产的比重只有3%至4%。尽管高出银行业1个百分点左右,但其承受的风险却远远大于银行。在扣除代偿以后,收入占比分别只有2.85%、1.36%和1.48%。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担保公司甚至并未出现代偿也仍然亏损,因为微薄的收入难以覆盖经营成本和提取风险准备。在建立担保体系之初的制度设计中,本来是设想通过建立再担保机制来化解风险的,但这一理想设计在实践中屡屡碰壁。由于缺乏中央层面的再担保机制,加上再担保机制自身同样缺乏可持续性,各省再担保机制或者迟迟没有设立,或者设立之后并未有效发挥作用。  正是由于信用担保行业存在先天缺陷,各级政府只能不断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加以扶持。但一者这些扶持政策大多为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享有,中小民营担保公司很难得到政策支持;二者扶持政策的支持力度也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出现担保公司的行为异化。  (二)商业性担保公司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3%至5%的担保费率对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来说收费偏低,不足以覆盖风险;但对本来就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来说已经不堪重负。为规避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通常还会提出反担保要求,并要求贷款客户缴纳和风险准备金,更加重了企业负担。从利益机制上看,由于担保费率与贷款利率联动,贷款利率越高担保费收入越多,所以担保公司并无帮助企业降低贷款成本的动力。  (三)缺少有效监管机制,导致违规行为盛行  近两年连续出现的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事件,凸显监管薄弱问题。在中央政府层面,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的是促使银行和企业达成交易的业务而不属于金融机构序列尽管承担了几乎全部交易风险,因而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除了2009年设置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外,并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行使监管责任。该联席会议又是个松散组织,且工作内容侧重于风险防控。在地方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在省级政府。目前各省的做法极不统一,有的由工信委或经信委分管,有的由金融办负责,还有的是门分管。无论是准入标准、日常监督的内容和宽严程度,各省都存在很大差异。由于缺少监管能力省级政府部门大多由某个处的一人至两人负责,而一个省内担保公司的数量动辄数百家,很多分管部门往往采取了层层分担监管责任的办法,但事实上县市政府的监管能力比省级政府部门更弱。  2000年至2009年期间,信用担保行业出现爆发式增长,运营不规范、业务方向扭曲、内控机制欠缺、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问题逐渐积累和暴露。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了规范化整顿。通过提升和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一批相对较为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经营许可证,一定程度上净化了行业环境。2011年下半年以后,受宏观经济增速下行、企业经营环境恶化等因素影响,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集中爆发。在部分省、市,担保公司纷纷停业或倒闭,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一些担保公司为求得生存,行为更加走样。在部分地区,担保行业的逐利性已经到了病态的程度。特别在2011年清理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后,对大量未能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牌照的担保公司并未加以处置,也未就其担保行为及时加以规范,导致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更加混乱,行为更加无序。  关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一)解决信用担保领域问题需要改变思路  信用担保行业的问题由来已久。在信用担保体系设立之初,设计者的思路本来是将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政策性金融的组成部分及其补充存在的。从中国担保行业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来看,填补高新科技企业融资缺口是政府推出专业性担保企业的初衷。此后,随着社会结构调整,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瓶颈问题日益显现。为弥补中小企业信贷的“市场失灵”,设立专业担保机构、通过外部担保和信用增级,促使商业性金融机构向其不能提供足够资金的行业和地区提供融资服务,使新兴弱势产业和正外部性较强产业等特殊产业获得必要的信贷份额,就成为政府的政策方向。在《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无论是担保资金筹集、担保体系架构,还是担保对象设定、担保行为监管等方面,无不体现了上述意图。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受我国财政实力、国有资本管理制度等因素的限制,信用担保体系越来越走向商业化方向。而我国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和金融监管能力的不足,则加快了信用担保体系的商业化速度。  面对前述信用担保机构收入和风险严重不对称、缺乏可持续商业模式的问题,过去的解决思路是:政府通过各项扶持政策如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提升信用担保公司的盈利水平,帮助其分担风险。同时通过审慎性措施包括提足风险准备来防范可能的代偿风险。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效果并不理想。2013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仅为2.3倍,前三年则为2.1倍,远未达到当初的设计目标。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即便得到了政府支持,对银行资金的引导作用仍相当有限,担保体系的效率不高。相比之下,国外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要高得多。例如信用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是20倍,而和日本则分别达到50倍和60倍。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担保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而不采用商业性担保机制。因为政府信用远高于商业性担保公司,以政府为主设立的信用担保机制不仅可以与银行共担风险,还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笔者认为,未来政府介入信用担保领域的思路和方式应有根本性的改变。如果继续用优惠政策对存在先天缺陷的担保体系进行修修补补,不仅效果不佳,也很难控制金融风险。  (二)重构国家层面的信用担保框架,引导省市政府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机制  重构国家信用担保框架的核心,是使信用担保回归政策性使命。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集中起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担保机制。具体做法是:  第一,集中目前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发展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农业信用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主要由三部分资金构成:一是财政资金,二是银行捐助资金,三是企业和行业协会捐赠资金。由于公司制的运作成本较高,今后应避免继续设立公司制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二,中央政府组建的基金主要作为“母基金”,起到引导省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机制的作用,地方信用担保基金则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负责具体的承保工作。  第三,由于信用担保基金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并不高于银行,同时审批活动会增加成本和时间,因此不应设置信用担保的前置审批环节,而是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来约束可能出现的银行道德风险。担保流程为: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自主审核和决定放贷与否,在需要担保的情况下向担保基金提交担保申请材料,担保基金仅事后核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而不再单独组织对企业的审核。  第四,为使信用担保机制不被滥用,需要谨慎进行制度设计。一是要设计合理的承保工作流程、承保对象范围和承保条件。二是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招标选择合作银行,并与合作银行事先约定风险分担比例。三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担保基金分担了银行风险,就有权要求银行对担保贷款采用较低的利率或设置贷款利率上限。四是担保基金应定期审查或委托审计部门审计银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违反合作约定的银行采取惩罚措施直至令其退出合作机制。  第五,信用担保基金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应享受免税待遇,应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担保绩效。鉴于担保基金并不直接从事被担保企业的审核工作,其内部组织结构应尽可能扁平化。  第六,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方针,参照企业信用等级制定收费标准。根据台湾经验,担保费率大约在0.35%至1.4%之间。  (三)通过改革和创新促使现有商业性担保体系化解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处理现有商业性担保体系的总体思路是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市场化运作、整合转型。具体来看,一是要在现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监管细则或行业规范,同时明确未经申请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允许在工商注册时使用“担保”字样;二是逐步减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支持,到期的财税支持政策不再延续。同时应适度放开对资本金使用上的管制,使其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资金,提高收益率;三是应鼓励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提升能力和转型发展。未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方向,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信贷服务公司、金融公司等;四是及时清理“僵尸”公司。目前在有些地方,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后长期不做担保业务,也不向监管部门提交报表。这种公司有很多实际上在从事民间放贷,只是将担保公司作为掩盖的外衣而已。对此应定期清理,使其尽早退出担保行业。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责任编辑: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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