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第三方平台有哪些网站有哪些

不花冤枉钱的第三方保险平台——存保网_网易新闻
不花冤枉钱的第三方保险平台——存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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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网是一家专业的第三方保险咨询平台,致力于让每个人都买到合适的保险。第三方保险专业平台,精选各大公司保险产品,真正货比三家。保监会诚信认证,专业保险服务团队,丰富理赔经验,专注保险十余年值得信赖。成立至今,存保网搭建了完善的投保咨询渠道,从本地化的保险代理人推荐,再到专业化的保险疑问解答和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定制,应有尽有。存保网通过专业的服务体系,帮助每个有投保需求的家庭解决正在面临的保险疑问、消除那些即将出现的保险疑虑。每个保险从业人员都可以在网站上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空间和域名,客户登录保险网后,可以看到网络经纪人的照片、联系方式、从业经验、所属公司、个人荣誉等个人基本资料,还有投保案例,生活日志等,我们向客户展示的是一个专业的立体化保险从业人员。网络经纪人可以通过保险网结识更多的同行朋友,在发展自己事业的同时,充分释放工作压力。在这儿,你可以发展和管理自己的团队,可以与其他人一起分享自己的喜怒哀乐。让客户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自己的保险需求,也让保险从业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交易。这种方式使客户和网络经纪人有了更直接、更有效的交流机会,增强了交易中的双向选择,从而促进经纪人之间的良性竞争,客户最终也可以拿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目前,存保网陆续与百度、360、搜狗、腾讯、光明网、58同城,赶集网等众多知名媒体传媒平台合作,凭借领先的行业资源优势、众多的产品线,现已为众多的全国保险从业人员提供网络服务,成功投保
成功增员人,存保网已经成为了国内领先的保险咨询服务的专业第三方平台。从存保网成立起,我们就非常重视对于保险案例的运营,目的就是让每一个想买保险的人来到存保网后,都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接近自己的投保方式,从而为保险方案的最终选择提供更多的有效参考。存保网励志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打造最安全便捷的第三方交流平台。保险行业信息交流,保险信息平台服务,企业与产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行业数据等满足你各种需求!
本文来源:中华网
责任编辑:付立录_SJ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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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张晶 朱笑煜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的诞生迅速掀起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也随之进入迅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由官方网站、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兼业代理、专业中介代理五大模式为主导的商业模式体系。《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该《监管办法》中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平台做了两类划分,即保险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笔者就保险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优劣势进行了分析,以期寻找到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途径。
保险自营网络平台的优劣势
保险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它包含官方网站模式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两种类型。之所以将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划分进保险自营网络平台,是从其定义来进行考量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是指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网络技术,保险业务全程在线,完全通过线上进行承保和理赔服务的保险从业公司,可以看到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中不涉及第三方的参与,属于自营模式。
(一) 官方网站模式的优劣势
优势:首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设计者和提供者,通过官方网站可以和客户进行直接的沟通。目前,搭建成熟的保险公司官方网络平台都设有留言区,可以及时收集客户的需求信息,了解客户进而服务于客户,有利于增强客户对企业的认同感,能够在客户心中塑造较强的品牌意识。其次,和第三方渠道相比,官方网站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战略自由度大,能够按照产品形态设计承保流程,在续期交费和后续服务上具有天然优势。最后,性能齐全的官方网站对于保险公司内部的员工培训及信息发布可以起到非常便利的作用。
劣势:首先,保险企业推出自己的网站将面临较高的成本,除了前期的搭建,还需要专门的团队维护和宣传,所以在官方网站建立的前期,往往表现为负盈利。其次,从客户流量上来看,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是无法与纯粹的互联网公司比较的,因而仅凭借平台自身的力量来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业务量是十分有限的。
(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优劣势
优势: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业务流程全程在线,这就极大地压缩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最大的让利于客户。并且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全程线上的业务流程使得他们能够挖掘新的社会需求,设计出新的产品,这种经营模式的出现对于整个互联网生态来说是利好的。
劣势: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全程线上的经营模式对于风险管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加了风险管控的复杂性和难度。同时,对比其他的机构,互联网保险公司目前存在着产品深度不足、营业范围较窄等问题。
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优劣势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它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兼业代理和专业中介代理这三种模式。除此之外,第三方网络平台还包括互联网技术平台(如苹果、腾讯等)和大数据平台(如阿里巴巴等)。
(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劣势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代表是淘宝。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势,无疑是赢在客户流量上;同时,其劣势在于保险业务流程设计过于简单,无法个性化对接保险公司平台,在复杂产品销售、续期收费和相应的服务上,无法达到企业和用户的需求。
(二)网络兼业代理的优劣势
优势:要在场景中带入交易无疑需要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根据场景反向设计保险产品,有利于把互联网保险的蛋糕做大,而不是去争夺之前的市场。并且随着社交、理财、购物、美容、餐饮、娱乐等多领域交易互联网化发展,势必会出现更多的与交易相关的保险需求。毋庸置疑,场景化将为互联网保险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
劣势:从保险的角度来看,资本市场对保险的评估是以内涵价值为准绳的,但是基于场景的保险产品创新往往内涵价值不高,传统有深度产品难以植入。同时,场景关联销售,服务转移至保险公司,环节衔接问题多发。
(三)专业中介代理的优劣势
优势:首先,客户在保险超市中可以自由进行比价,购买流程就像网上购物一样,体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且保险超市不同于保险公司自建的网络销售平台,其独立于保险公司,公正评价和对比保险产品,较易赢得买方信任,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保险超市的模式使得客户更关注产品本身,因此给了年轻保险公司更为平等的进入机会。
劣势:保险超市的中介代理性质决定了它没有自己的保险产品,因此在产品类型及定价上会受制于保险公司,缺乏自主性。这也暗含着保险超市必须同其余的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才能够在网站上对其产品进行售卖。同时,保险超市的声誉也和保险公司息息相关,若保险理赔服务不周,就会直接影响该网站的声誉。最后,保险超市的搭建和运营成本也较高。
除了上述三种模式,第三方网络平台还包括互联网技术平台(如苹果、腾讯)和大数据平台(阿里巴巴)。这些平台同自营网络平台相比,具备强大的风险控制能力,通过一系列的逻辑规则及预测模型最大程度降低骗保风险。除此之外,网销产品的交易量往往受营销活动的影响较大,在举行重要促销活动或上线某些优势项目时并发量非常大,为了满足交易量短时激增的需求,必须有大量的服务器、数据库的硬件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云端服务器,可以体现出无限的扩展性。
保险公司如何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互联网保险
(一)对网络平台的选择问题
在逐个分析互联网保险五大商业模式优劣势的基础之上,我们对保险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优劣势做个汇总。
可以看出,保险自营网络平台最突出的优势就在于产品,其劣势主要包括成本、客户流量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反观第三方网络平台,有着流量、场景、服务、技术四方面的优势,但是产品却是他们的弱项,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的最终布局一定是对两种平台均实现充分的利用。
但就目前而言,关于第三方平台与官方网站建设应该如何侧重的问题,涉及保险公司的资源配置,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战略性布局。随着新技术、新需求、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变化,保险公司的自服务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网络时代的发展速度和要求,因此保险公司在加大自身的平台建设的同时,也在不断的谋求同第三方的创新合作。
对于大型的保险公司来说,其官方网站的建设起步较早,功能上已基本完善,应更多的思考如何谋求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的问题。第三方网络平台先天具有客户流量的优势,而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的主要定位就是获客引流,所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作来“借流量”。
对于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可以在发展前期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抢占市场份额,即以与大型保险公司相反的方式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但无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想要更好的依托外部第三方,最终都需要企业自身有一个比较好的技术平台去支持外部对接。
无论是选择官方网站还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来进行保险产品的营销,都需要保险企业在组织结构上进行相应的配合和调整,也就是由传统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结构转变。此外,在沟通渠道日益多元化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应转变营销观念,推行4V营销理论——即差别化(Variation)、功用化(Versatility)、附加值(Value)和共鸣(vibration)。因此,未来保险公司要想真正的抓住顾客,必须依靠真正迎合保险需要、实实在在解决客户问题的产品以及细致的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的投入。
(二)网络平台的发展方向
O2O模式。无论是保险自营网络平台还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有一部分保险产品是注定不能够拿到网上销售的,或者说不能够实现业务流程全程线上的模式。而这类产品恰恰就是内在价值较高的那类产品,这就需要保险公司采取“互联网获客+传统渠道客户转化”的策略。通过线下资源实现复杂产品的销售和客户价值深度挖掘功能,通过和线上的配合,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全闭环模式。保险产品自身的复杂性,对产品供给方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流程服务诉求呼声渐高。而行业内已经有先行者通过平台模式成功打造出了闭环服务系统。就目前看来,大部分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仍然没有实现全闭环的在线操作,但是平台闭环服务体系对于改善用户体验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第三方平台与保险业共同努力去推进。
互联网保险是一片蓝海,其对于传统保险业的变革,绝不仅仅是单纯的增加销售渠道或是变着花样创新各类奇葩险、想尽办法把产品碎片化,而是从风险认知、责任界定、定价、理赔、风控、大数据跨界应用以及服务资源整合等进行全方位的重新构建。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某一个保险第三方平台网站,只有备案号--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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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未央网来源: 未央网 15:37:38
近期保监会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早已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了明确的角色分工:1、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2、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若要开展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在实践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容易僭越“网络技术服务”的角色,充当互联网保险中介的角色,此次明确禁止的几类保险销售行为就是大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中介业务常采用的模式。这一通知的下发释放的不仅仅是对车险的整治信号,也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发出了警告。一、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收紧,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此次《通知》还禁止了“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意味着以往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在网页上注明“XX服务由XX保险机构提供”的方式也行不通了,也表明了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进一步收紧。然而在《通知》下发前,我国《保险法》《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销售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并没有明确,而且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相比传统保险中介服务呈现出了跨地域经营、程序化运行、线上交流等新特征,对于本身就融合了技术服务与信息中介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合法与非法界限模糊。但通过近一年对非持牌机构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排查,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活动为保险销售活动。该通知下发后,有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人咨询我们,除了“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还有哪些业务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能发布保险产品广告吗?提供保险产品排名服务、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免费赠送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活动?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主要从保险中介业务内涵来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从事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二、保险中介业务内涵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三者立场不同,但共同特征在于介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而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的定义,保险中介指通过任何媒介招揽、协商、销售保险合同的行为。因此保险中介业务内涵很广泛,围绕保险合同订立产生一系列中介服务基本都可以被纳入保险中介范畴。三、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认定互联网保险中介服务本质仍然是保险中介服务,并非网络技术服务。根据最新监管趋势及《保险法》《办法》《通知》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若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介于保险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第三方的身份,负责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中、后提供包括咨询与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活动就是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应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资格。通过上述分析,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疑问,笔者观点如下:1、第三方网络平台若只是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发布广告、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保险机构对广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则不属于保险中介行为。2、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产品进行排序、评价、比较的行为或以网络问卷调查或大数据分析的形式给予投保建议或者观点,往往有向用户推介保险产品的主观意图,应属于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3、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相关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赠送人身保险,赠送保险的行为视为保险销售行为。因此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用户赠送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等,应视为保险中介服务中的保险销售行为。四、第三方网络平台合规与创新互联网保险业务兴起于2011年,2012年-2015年进入高速增长阶段,“互联网+保险”开启了保险销售与产品的创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加入到保险行业的盛宴中,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随着互联网保险规模爆发、业务不断扩张也带来了种种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对保险业务和经营规则并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淡薄,很多平台以为名实质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断触及监管边界。2016年10月保监会联合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调加强风险排查,对借创新之名实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予以查处。其中无牌机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鉴于互联网保险中介行为内涵广泛,并且互联网保险监管呈现不断从严趋势,若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链接、界面搭建等网络技术辅助服务和非推介性质的广告服务,不能进行保费试算、咨询、报价比价、投保方案建议与制定、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中介业务,不能对保险信息做任何主观分析、加工、处理。因此第三方网络平台若想继续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分一杯羹,要么争取通过申请或收购方式成为持牌机构,要么只能转型为专业技术公司,用核心技术降低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风险,提升业务转化效率和用户体验。在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时代,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与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企业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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