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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 sft.jl.gov.cn/
日期: 1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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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扩权强县试点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省厅决定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2016年度执业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的范围
在我省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和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年度检查考核时间
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30日。
三、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对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合伙人、个人所设立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及自身原因而丧失条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达到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是否保持法定数额等;
(2)是否依法履行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负责人、合伙人、住址等各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的分所是否实际派驻负责人及3名以上派驻律师,分所派驻律师变更登记、备案情况;
2.本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4)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情况;
(5)律师被投诉情况;
(6)律师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3.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1)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2)新业务拓展情况;
(3)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4)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4.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情况,主要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情况;
(3)律师事务所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4)办理敏感案件报告情况。
5.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
(2)统一收、结案审批、年度检查考核、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3)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4)依法纳税的情况;
(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6)与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7)分支机构的管理情况;
(8)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情况;
(9)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6.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支部建设和开展活动情况;
(2)落实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党员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组织本所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党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员律师示范岗活动情况。
7.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主要包括:
(1)遵守律师协会章程,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情况;
(2)认真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情况;
(3)按规定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等。
8.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对律师的考核内容包括: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4.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和参与重大敏感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完成网络继续教育培训任务情况;
7.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8.参加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活动及完成任务情况。
四、年度检查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和本所律师年度考核评定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主管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一式四份;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2)经营情况:包括业务收入、支出情况;
(3)纳税情况;
(4)各项基金的提缴情况:包括社会统筹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基金、培训基金等;
(5)附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报表附注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等;
4.年度内开展业务活动统计报表;
5.纳税凭证;
6.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7.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8.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1.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2.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报告(按考核内容,要求如实、客观报告,字数为3000字以上);
13.律师事务所分所参加年度检查考核,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现分所负责人、派驻律师名单;
(2)设立分所时总所派驻负责人、派驻律师决议;
(3)设立分所时总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派驻负责人、派驻律师的批复;
(4)分所负责人、派驻律师派驻前在总所执业三年的证明材料(年度考核公告等);
(5)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分所负责人、派驻律师变更的批复;
(6)总所通过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4.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年度十月一日以后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但应当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二)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四份;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律师执业证;
  4.法律援助中心和国资所律师及公职律师,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载有律师名录编制簿复印件印件;
5.律师网络职业培训成绩(网络截图);
6.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按照律师考核内容报告)。
考核前3个月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五、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
3.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已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4.认真开展律师事务所行业党建工作;
5.开展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执业活动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6.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实习律师指导管理、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
7.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并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8.依法缴纳税款;
9.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10.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11.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以及其他整改要求,或者认真吸取教训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12.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13.履行了团体会员义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或者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未完成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的。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正在被限期整改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并且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四) 有其它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有不能保持法定设所条件的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依法按照终止程序上报办理注销手续。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有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应暂缓对该律师的执业考核并将律师违法行为报告主管司法局。
六、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
1.各律师事务所通过省司法厅网站下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检查考核表。
2.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填写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提交考核后打印,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将考核表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报主管司法局审验。
3.律师事务所要召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4.县级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其它考核材料报市(州)司法局审查。
5.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考核材料的同时,要将对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的意见及其它考核材料报县级司法局,由县级司法局转交市(州)律师协会,由市(州)律师协会进行审查并确定考核结果。市(州)律师协会要在5日内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州)司法局备案。
6.市(州)司法局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要依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评定考核等次,同时对市(州)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7.法律援助律师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通过省司法厅网站下载律师年度考核表填报,并提交律师考核材料,属县级管理的将考核材料报县级司法局,由其转交市(州)律师协会;属市级管理的将考核材料直接报市(州)律师协会,由市(州)律师协会进行审查并确定考核结果。
8.凡编制不在申请考核单位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及公职律师不得办理律师工作证;已经办理律师工作证的,由各市(州)司法局收回其律师工作证,统一交省厅律师管理处。今后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律师工作证的,按违纪处理。
9.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依照规定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10.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州)司法局应当将考核初步结果在本地律师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确定最终考核等级,对有异议的要进行重新考核。考核等级确定后,将本地区开展年度考核情况形成总结报告,连同考核结果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律师协会。
11.律师如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考核,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暂缓考核申请,注明理由及申请暂缓考核的时间,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审查后报省厅备案;待申请期限届满仍未申请考核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要及时告知暂缓考核申请人参加年度考核,原申请理由情形仍存在的,可延期一次,延期届满仍未申请考核的,视为自动终止执业,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省厅备案。
七、工作要求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通知规定,严肃认真开展相关工作,要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管理活动和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地予以处理,防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省厅设立抽检程序,对各地区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州)司法局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市(州)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3.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各市(州)律师协会要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4.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要如实报告,各市(州)律师协会要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各市(州)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5.各市(州)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考核专用章:考核年度为“2016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机关栏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在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上加盖考核专用章:考核年度为“2016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日期统一标注为“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
6.各市(州)司法局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向省厅律师工作指导处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一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报表;
(4)法律援助中心和国资所律师及公职律师,提供加盖公章的载有律师名录的本单位编制簿复印件;
(5)考核机关决定暂缓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
(6)本地区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同时报送)。
7.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省厅律师工作指导处通知的时间,到省厅办理年度考核备案事宜。
8.各地区要加强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统计数据核对工作,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全面,保证汇总数据与实际通过考核情况一致,省厅据此备案及公告。
9.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律师个人会费按原标准执行。在年度考核期间,不办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各类变更事项。
附: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
&&&&2.律师年度考核申报表
&&&&3.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申报表
&&&&4.机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统计表
&&&&5.律师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6.地区年度检查考核汇总表
吉林省司法厅
&&2017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
司法厅科技处 赵文琦)
吉林省司法厅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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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992号 邮编:130051吉公网安备 37号吉 ICP 备律师事务所职业风险保证金按什么标准提取?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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