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贷怎么办时房贷和升值部分怎样划分

离婚时,共同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10:11:12来源:平顶山晚报 分享到:
□本报记者 焦曙光
夫妻离婚,但是共同贷款买的房产应该怎么分割?家住新华区光明路中段的丁女士来电反映,她最近为此事十分烦恼,希望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共同还贷7年,房产增值了,离婚时怎么分割
据了解,丁女士和丈夫因感情彻底破裂,目前正在法院诉讼离婚,双方没有其他争议,主要的争议就是一套共同房产。房产是男方婚前缴纳30%的首付购买的,按揭贷款期为15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了7年,也共同还了7年的按揭,现在还有8年按揭没有还完,丁女士想知道离婚时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丁女士说,不管怎么样,自己也共同还了7年贷款,她希望获得补偿。另外,这部分房产增值部分,也应该有自己的收益。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谁也没有能力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完补偿款。现在的房价和购买时价格相比增长了一倍左右,丁女士对自己还贷的部分及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如何分割不清楚,现在案件可能很快要判决了。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这套房产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如何分割?
法律规定,产权登记方应向另一方补偿
记者就丁女士的问题咨询了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的马文峰律师。马律师解答说,目前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已成为当前离婚案件审判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规定了离婚诉讼中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就不动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增值部分如何补偿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
可以参考分步计算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期中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较为可取,也代表了最高院的审判意见,丁女士可参考作为计算依据。
分步计算法的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购买时的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婚前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
马律师以一个实际案例进行了说明。张某2006年购得房产一套,当时价格20万元,张某首付10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张某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10年张某与刘某结婚,结婚时房产价值44万元,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共同收入还贷10万元,将贷款全部清偿完毕,2016年离婚时房产价值为100万元。
就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结婚后还贷的10万元虽然是由张某的工资支付,但该工资属夫妻共同收入,还贷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应当归张某所有,但应当对刘某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计算方式为: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升值率。即100÷(44+5+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200%=20万元,刘某应得补偿款为10万元。法院依据上述计算方式判决诉争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应支付给刘某10万元补偿款。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法院判决还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裁判。因此,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审判实践中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当出现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产权登记一方也应当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本息扣除贬值部分一半的补偿。
马律师进一步介绍说,用上述方法计算丁女士自己还贷的部分及房产增值的部分较为科学,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也已明确发表了该方法,丁女士可以参考上述计算方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王晓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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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晚报正在初始化报价器请问各位离婚时按揭房子怎么分3个回答如期而至TA0131 一、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二、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按揭房离婚归谁,未偿还的贷款属于房屋的产权人一方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房产分割给一方的,还需要去银行变更贷款人。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誓言39xdF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方法: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可以就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结果法律不干涉的。如果是诉讼离婚,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按照有利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就是均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望采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丶呆g精神00KA您好!这需要双方具体的协商。
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建议: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离婚分割时,要按房屋的现值进行分割,对于首付及贷款部分的总额计算升值后的价值后分割,剩余贷款由取得房屋一方承担还款义务。取得房屋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值一半的补偿。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8个回答Peter452北京不清楚.3个回答卡卡西姆家饰店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3个回答琳琳UT37公产房离婚时分法如下;
一、关于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
公有产权房,俗称“公产房”,即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归老百姓个人,而是归有关的单位或组织,比如房管所等等。由于“公产房”的...7个回答kH978结婚后购买的房屋:
  1、结婚后购买胡集资房、房改房,虽然可能是一方单位所分配或集资,产权在一方名下,也含有一方的福利,但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6个回答广州馨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财产相关法律法规
...3个回答淘小宝的幸福婚前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前买房的不同情况,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如,一方婚前全额购买房子、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婚前一方父母买房、婚前一方买房未取得产权等等情况。下面就分...5个回答l122441、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当然,如果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分割,法律也允许;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7个回答空降神经冰275您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不作为物权分割,但对房屋的财产权益应当以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权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对世权
3个回答黎约军团QOY女方的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则为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特有的财产...3个回答媳妇叫我不二家1、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后自盖的房子如是其他人的房屋产权另说)
2、小孩不能分割财产,但是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法院一般对其适当照顾,财产分割稍多于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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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增值部分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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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配婚姻法解释三(2011)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
婚后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配婚姻法解释三(2011)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手房经纪人
按照房产证登记是五五,不过也是需要双方协商
二手房经纪人
婚前谁的名字?那么没有名字的一方如果可以提出证据婚后一起按揭的,那么房产证写名的一方就按市场价给赔偿
二手房经纪人
共付按揭视为共同财产,不存在计算增值部分。
二手房经纪人
一人一半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手房经纪人
看房子写的是谁的名字,离婚时候有协议,
二手房经纪人
肯定夫妻双方平分啊
二手房经纪人
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内增值和收益(如租金)部分归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均分增值部分和收益部分,按揭贷款的,婚姻存续期内所还贷部分,也应做出补偿
二手房经纪人
共同还款和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共同所有
第1-10条,共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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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增值的分割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开始施行。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上规定就是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法律依据。但除了上述规定,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由于目前其他的法律和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文规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造成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颇为不同。在这里,笔者将司法实践当中不同的增值计算方式进行详细的罗列,给大家包括广大律师同行以参考: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即房屋购买价格与已偿还给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则为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减去还贷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此种计算方式与第一种计算方式不同在于对房屋总价款的认定上,前者将离婚时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纳入了房屋的价值当中,而本计算方式则认为未归还的利息最终归银行所有,不是房产本身的价值,故不能将其纳入到房产价值当中。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还贷本金除以房屋当时购买价即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房产购买价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可以得到夫妻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此种计算方式单纯以房产价值作为计算基数,并没有将银行还贷部分纳入房产价值当中。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时房屋价值)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此种计算方式是以双方结婚的时间节点为基础计算,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一方购房之后很多年才结婚,也就是说在购房和结婚两者中间还可能有一段空挡,而这样一段时间房产增值应算作产权登记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而非产权登记一方对此没有任何贡献价值,故不能获得这段期间房产的增值。从这个角度来讲,似乎第四种计算方式比第三种更科学一些。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此种计算方式看似与第一种计算方式和第四种计算方式相类似,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此计算方式也是以双方结婚时间节点为计算基础,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所占实际房屋的比例,再乘以从结婚到的增值情况即获得夫妻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用夫妻还贷部分除以已经花去的购房成本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据整个购房成本的比例,在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后减去还贷部分,即获得增值部分。但因为该计算方式将税费、装修等购房成本均纳入其中,而实际上房产随着时间的延长会不断增值,但税费是固定不变,装修部分不但不会增值,相反还会贬值。所以虽然有人认为该种计算方式对产权登记一方有利,但因为原理上分析不够合理化,所以实践当中这种计算方式运用的比较少。第七种计算方式: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其中:房产总增值=房屋当前市场价-房屋购置价,首付款增值部分=首付款÷(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个人还贷增值部分=个人还贷额÷(房屋购置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此种计算方式最为繁琐,但实践中也因为这种间接计算公式中的参量都比较容易确定,反而相对来说争议更少,所以运用起来也比较常见。司法实践当中,不同的法官对房产增值所运用的方式有所不同,适用原理的不同导致最终计算出来的结果有很大差异。从本质上来说,任何一种原理都足够有理有据,结合现如今多数是男方购房,女方装修、买车的现实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还做了补充规定,即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另外,这种观点也是主流观点:整个房产增值部分要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个部分。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这部分房款应享受的房产增值收益也应归个人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收益的房产增值数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先计算出夫妻共同还贷额占房屋已支出总额的比例,再乘以房价升值数额,从而计算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升值数额,一方可分得此数额的一半。可见,为了能够更好更大力度的保护非产权登记一方,制定者在本条做了一个补充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保全了男方利益,更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女方的经济利益,从公平的角度来讲,对双方都合情合理。现实生活当中,房产价值的不断攀升,小夫妻结婚成本的不断增加,夫妻双方一方婚前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在购房大军中仍属于主流群体,而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离婚率的不断增高使得在未来的五年、十年、甚至是更久的时间内,房产增值仍然是夫妻双方离婚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相信随着婚姻家事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新型性的变化,婚姻家事律师将成为整个律师行业创收的主力军,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最高院将出台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处理新型婚姻家事案件提供可靠依据!相关的案例: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咋分割?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已成为“80后房奴夫妻”的一个真实写照。然而,一旦离婚在处理房产时,夫妻双方往往争议不断,特别是房产增值那部分如何分割?无疑成为司法界一道难题。结婚:男方付首付购婚房李芳和其丈夫王锐于2007年11月认识,相处后确立恋爱关系,在2008年“5.1”期间双方家长见面商谈婚事,李芳父母提出先买房后结婚。王锐表示财力有限,提议先付三成购房款,剩余部分办理按揭贷款婚后逐步偿还,李芳父母表示同意。当年6月中旬,王锐和父母支付了约20万元的首付,以单价6600元每平米的价格在城南某小区买下一套面积约100平米的三居室新房,剩余70%房款由王锐办理了和商业组合贷款。王锐办时,只登记了自己的名字。7月末王锐和李芳,并在当年正式举行了婚礼。2009年后,苏州房地产价格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和宏观政策的调整,开始快速爬升,与此同时李芳和王锐的婚姻却开始出现裂痕,裂痕最终大到不可弥补。今年7月,李芳和王锐开始,到了12月眼看婚姻无法挽回,两人便决定。离婚:女方要一半增值收益双方争论的焦点来自于对房产的分割,李芳同意房产归王锐所有,但提出婚后自己的工资大部分都贴补了家用,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约4万元,应该将还贷额的一半返还给自己。另外自登记结婚以来房价大涨,现在房屋市场价已近90万,上涨了24万,因此要求分割升值部分的一半12万元。对于这两个要求,王锐断然拒绝,认为首付20万是由自己和父母付的,每月的贷款都是由自己的工资和公积金来还,在贴补家用方面自己拿出来的也并不比李芳少,另外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是自己个人婚前财产,增值部分理应也属于自己。现在李芳提出来要分一杯羹,实在是无理取闹。法学房博士说法:女方要求合理对于婚后还贷部分,虽然王锐提出贷款都是由他的工资和公积金来还的,但是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即王锐的收入本身在婚后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锐个人还贷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李芳要求王锐补偿一半还款额是合理的。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造成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颇为不同,因此只能提出个人建议供参考。整个房产增值部分要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个部分。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的房款部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这部分房款应享受的房产增值收益也应归个人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收益的房产增值数额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芳和王锐可以先计算出夫妻共同还贷额占房屋已支出总额的比例,再乘以房价升值数额,从而计算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升值数额,李芳可分得此数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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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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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是离婚男女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房产具体如何分割,还要结合房产性质来判...
房产怎么分割,是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具体如何分割,还要结合房产性质来判断。现在,小编将在下文就不同情形房产如何分割为你做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五、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02年初,刘先生与马小姐喜结良缘。当初为准备结婚,刘先生在2001年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用作新房。在2001年底拿到的房产证上,仅有刘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刘先生与李小姐共同还贷。之后,两人因种种原因,感情破裂,最终于2003年年底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为房屋的分割发生纠纷。李小姐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而且要考虑到房子的增值情况。刘先生却认为,房屋是他一个人买的,所以李小姐无权要求分房子。
【律师点评】
律师1:婚前个人所购房屋,婚后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以前根据结婚年限确定婚前个人所有房屋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的是,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律师说,由于房屋是刘先生在婚前购买的,而且房产证上也仅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因此那套房屋是刘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马小姐当然无权要求房子一人一半。但马小姐提到,在和刘先生结婚两年间,她也参与了偿还购房贷款。如今房屋升值,她应当有权享有部分房子增值的收益。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律师2:马小姐的说法有道理,她有权要求分享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刘律师说,既然马小姐和刘先生婚后共同偿还购房贷款,那么房屋有一部分就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那套房子原来值50万元,两年间,两人共还了10万元贷款,那么房屋有五分之一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经有关部门评估已经增值10万元,那么其中应当有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李小姐有权分享1万元的房屋增值收益。
律师3:马小姐无权要求分享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张律师说,刘先生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从法律关系上说,这是个物权关系,因此房屋增值也属于物权关系。同时,房屋增值只是可能的收益,在房屋转让前并不能得到确认。至于刘先生和马小姐共同偿还的购房贷款,张律师认为那是债权法律关系,两人离婚后,只应当对共同已偿还的贷款进行分割。若两年已经还了10万元,那么李小姐只能分得5万元,无权要求分享房屋目前潜在增值的10万元。
【房产专家】
与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不同的是,认为,马小姐是否有权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关键要看马小姐和刘先生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是,那么马小姐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两人通过对房屋装修使房屋增值就是典型情况。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马小姐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然而小编认为,因为此类情况复杂,还是请相关专业性较强的律师去法院为你争取应当的权利,希望对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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