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养老保险乘公司税率的税率得出的是什么

&&&&&&&&&&&&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保险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
11:47:00 来源: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保险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为职工购买的社会保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mail:guoshuiinfo@nanning.gov.cn
Nanni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安机关备案的国际联网备案号:15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与扣除比例当前位置: >
>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与扣除比例时间:【导读】补充养老保险不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家提倡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性质相当于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所以国家政策里它不是免税的范围,具体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和比例如下。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对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5%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问答】
1、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列支比例是多少?
【答】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②而且需要考虑一下两点:一是实际支付出去才可以考虑税前扣除;二是计算5%扣除额的基数应该是享受人群的工资总额。
③根据上述两条可以知道,补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税前列支比例是工资额的5%,而且是实际支付后才可以列支。
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保险(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常见问题【版权声明】:《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与扣除比例》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yanglaobaoxian/17904.html下一篇: 上一篇: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评论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热点推荐"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相关资讯
新劳动中的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当中包含准备结束时间、作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主要对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具
网站声明:社保查询网刊载内容均来自当地社保机构或网络,主要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问题和政策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处理。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栏目推荐养老保险热门信息推荐
最新社保资讯
社保精选导航特色服务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 2010- chasheb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企业房产税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浏览次数: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重庆市政府是有权利决定房产税在4月、10月征收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房产税征收之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之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一般来说,武汉市房产税申报时间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对于具体的征收时间由各省市自行规定(如武汉市是5月10月的)这5月8月的征收期为1个月,申报的所属期间为当年。也可以在全年税款一次交纳,申报时间一般在5月。申报时按原值减除一定比例(10%-30%)后乘税率后除2为上半年应缴额。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3,asku:1,askr:100,askz:20,askd:50,RedisW:0askR:1,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2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外籍人员的个税、社保等政策,涉及到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 还涉及到双边社保互免协定等问题,属于国际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相关从业人员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的政策要有全面清晰的了解。
自2000年以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学者们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商业保险的个税税前扣除问题
扣除要点:
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现将滨州市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在日至3月31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年所得1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我司规划促销活动,设定抽奖环节,客户购买我司产品后抽中的奖品,我司需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实操中,这部分个税都是公司承担。请问,我司承担的这部分个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所以,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日至3月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一: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跨省;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因此日常工作中经常见到这种情况:企业雇佣某人设计一个方案,制作一个视频,或者装卸一次货物,企业在支付报酬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支付劳务费需要发票吗?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下面我们对上述的两个问题,分别做出解析。
1、支付劳务费需要发票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请问杭州拱墅区1套房子出售,首套,普通住宅,未满2年,契税,营业税和个税各多少费用呢,谢谢!
您好,目前政策:个税 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杭州唯一住房不收取,否则缴纳房价乘以1%。契税 90方以下都是1%,90方以上杭州首套住房是1.5%,90方以上杭州名下多套住房是2%。营业税 房产证满两年不收取,否则缴纳房价除以1.05乘5.6%。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合理避税是合法的,通过合理避税可以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减轻个人或家庭财政负担。仅供参考 方法1、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大家都知道,二手房买卖,正常情况下,都需要交税的,符合优惠条件的话可以免征部分税。比如二手房转让“满二不满五”,“满五唯一”,即如果满两年可以免征增值税,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下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哪种更便宜,哪种更适合你? 第一种,按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那是否包括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1. 问: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属于发票范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 )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差旅费津贴和午餐补贴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与大家讨论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我们都知道,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案例一 1个月内工资分次发放的计税 职工刘某日取得上半个月工资3000元,7月31日取得下半个月工资3000元,当月共计工资6000元,请问是否代扣个税? 答复:刘某应纳个税=(00)*10%-105=145元 提醒: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这与分多次发放没有关系,都需要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案例二 2个月的工资在问:因子公司年度业绩优秀,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进行业绩奖励。该子公司员工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向该员工支付奖励时,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在张伟老师的《适应商事主体多元化形势下与时俱进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文中有关于合伙企业就分配、转让事宜该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面的内容。但个人理解可进一步展开,具体阐述见下文。 张伟老师原文如下: 案例三:投资于合伙企业 2010年初,张先生以1000万元现金投资于M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张先生享有M合伙1.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号) 2.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号) 3.储蓄存款利息免税(财税〔号)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税〔2013〕5号) 5.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200%或300%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目前有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其他补贴、津贴项目都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勤工俭学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基本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上述所说问:补发的工资应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还是按全部计入补发月份的所得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问:男员工到社保自行领取的生育护理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男员工取得的生育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问:个人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个人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个人因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在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个体工商户筹备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税率乘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