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新政能有多少实惠 重复征税让保障投资者利益益大幅受损

日后,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附:新政全文与补充通知)
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资本市场近期热议的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增值税管理及纳税义务再作明确: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谁?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下称140号文),其中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的解释,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政策出台后,其中一条在资管圈“炸开了锅”: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明确的时间是在去年12月,根据140号文的要求,缴纳增值税需自日起执行,这也意味着政策明确前7个多月未缴纳的增值税需要补缴。
据记者了解,一直以来,整个资管产品的运作都处在税收监管的盲区地带,极少有资管、信托产品交税的记录。而且目前在整个资管产品的相关合约中,对于资管产品运作中的税收问题都没有明确约定。有业内人士认为,文件提到的追溯执行,不仅影响到前期合同的约定,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已经发行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问题。
就在争议20天之后,两部委对此作出调整。其中,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针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在此前的140号文中也明确:一是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就持有期间(含到期)所产生的利息及类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二是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免增值税。三是扩容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入的征税范围,纳入了更多的非银金融机构。
尽管两部委出台了“打补丁”政策,但是在市场人士看来,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两部门也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此,某省财政厅负责税收的人士表示,此前在资管产品方面征税可以说是盲区,是收是免都没有说明。140号文对此进行了明确,市场上需要时间来吸收消化,7月1日之前就是一个缓冲期。鉴于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操作的复杂性,具体征收办法的制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后续细则的出台不会太慢。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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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圈炸开了锅!资管产品缴增值税,影响几何?
近日,管理层再次出台增值税方面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其中针对金融行业的部分由于涉及到规模庞大、并且构架较为复杂的资管产品,引起了市场热议。
作为新增的纳税主体,资管产品总体量非常庞大。
资管产品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根据此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给出的数据,截止到今年6月底,银行理财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汇总规模在88万亿元左右,而剔除产品互相嵌套的重复计算因素后,实际业务规模预计在60万亿左右。而在此之前,对于资管产品运作中的税收问题并没有明确约定。
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新发【文第一条强调“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条是针对财税【2016】36号“贷款服务”范围的补充。原本规则中,“各种占用、拆解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规强调资管产品根据保本与否进行差异化缴税。其中,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就持有期间(含到期)所产生的利息及类利息收入交纳增值税,而在这之前多数并没有缴纳,那么征税将会相应提高这一类资管产品的成本。
受这一条规则影响较大的是银行保本理财,虽然占比在持续回落,但承诺保本的银行理财规模仍有6.1万亿,占比23%左右。如果按照6%的名义增值税,6.3%的实际税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参见我们12.20的报告《债券信贷比较关系探讨》),新增税收影响在3800亿左右。其他的资管产品,由于原本在保本承诺这一块就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限制,影响相对较小。比如之前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八条底线”中,明确规定“禁止资产管理计划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不得出现"保本"字样。”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免增值税。
【文第二条表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在符合不为保本产品的情况下,资管产品如果持有至到期,则到期所兑付的收益不用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非持有到期的产品,买卖中间的价差收入将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增值税。
受这一项征税要求的影响,被申购者持有至到期的产品则相应的税收成本较低;申购者频繁通过买卖进行套利,产生了价差的资管产品,则面临较高的税收成本压力。
不过实际情况中,由于资管产品类别较多,能否适用140号文中所指的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尚不明确。因此这一项对于市场的直接影响还需看到后续的具体操作。如果界定标准非常严苛,不排除未来各类非保本资管产品更倾向通过产品分红的方式来为投资者实现收益。
扩容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入的征税范围,纳入更多的非银金融机构。
新发【文第三条主要就原来发放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金融机构进行扩容。原定要求下,“银行、信用社、农信社、信托以及财务公司在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根据140号文,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非银金融机构也被列入了纳税主体范畴。
新规执行将采用追溯的形式,自今年5月1日执行。
虽然新规于12月21日出台,但执行期将追溯至今年5月1日。考虑到银行理财等部分资管产品的周期较短,8个月中已经结束多轮产品周期。纳税人是管理者,这也就意味着在无法将税费转嫁给产品购买者的情况下,资产管理机构需要用自有资金补缴期间产生的增值税。如果切实按照这一要求执行,产品周期较短而规模大的机构将遭受很大的损失;对于近期受伤已经颇为严重的资管机构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目前针对这一条该如何执行市场争议颇大,还需看到具体的操作细则。
征税有降杠杆的意图在,具体影响还需看执行层面。
1)从政策目标来看,本次发布的新规除了进一步规范资管行业税收标准外,也对保本型资管产品设置了更高的征税要求,相应提高了其成本;这对打破资管刚兑模式是有利的,有助于推动资产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由管理者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避免了潜在的税收流失,但无疑对整个资管行业的合同规定、产品设计都将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2)降杠杆的压力可能多集中在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中。理论上,如果管理者将税费转嫁给投资者承担,那么资管产品的吸引力会出现下降,而如果让管理人承担,意味着管理成本大幅上升。另外,按照目前的征税方式,在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结构下,会产生多次重复征税的情况,成本提升幅度较大。两个层面都不利于非银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快速扩张,有管理层降杠杆的意图在。
3)通道业务受影响可能较大。一般来看,通道业务的通道费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之间,如果按照5%的收益率来增收6%的增值税,那么通道业务的成本增加了千分之三(5%*6%),明显抬升了通道业务的成本。通过通道业务加杠杆的模式将明显受压缩。
就现实影响而言,由于本次新规表述相对宽泛,我们倾向于认为,增值税新方案的具体影响还需看到更多执行层面的、落实的情况再做判断。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五、纳税人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十七、自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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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这是20年来有关“投资者回报”的内容于今年首次被《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及。实际上,投资者的保护与回报工作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但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仍需要各方面做出更大努力。
证监会督促分红 上市公司代表积极回应恒瑞医药、康缘药业、正泰集团、新大陆等上市公司“两会”代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称“年年分红”,并回应公司热点问题■本报两会报道组 熊 欣多位证监系统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两会期间先后对上市公司分红公开发表督促、规范的意见,获得了积极的回应。记者近日采访的多位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上市公司老总,比如恒瑞医药、康缘药业、正泰集团、新大陆等无一例外均声称公司“年年分红”,并赞同监管层的分红新政。不愧是来自上市公司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伟在接受本报记者就分红和投资者保护等相关话题的采访时表示,康缘药业的投资者保护,首先体现在公司坚持“负责任”的理念。据介绍,自2002年公司上市后公司始终以投资者利益为重,坚持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投资者年年分红。在回报投资者的形式方面,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还会配送一些股票。他表示,上市公司应该坚持对投资者负责任的理念。投资者购买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对公司的认可;反过来,上市公司也要保护好投资者的权益,这也是对投资者的尊重。肖伟看来,除了分红这种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权益维护,投资者保护还包括实事求是地披露相关信息、在经营中遵纪守法、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持公司业绩稳健发展等三方面的要求。当本报记者追问,有部分投资者质疑公司的创新中药研究(GLP)安全评价中心项目终止,造成了8千万元资金闲置4年,公司对此如何回应时,肖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回应和解释:由于涉及房地产调控,该项目用地的土地购买环节中出现状况,导致该项目的终止。不过他介绍说,随后公司做了一个项目置换,即在连云港建设开发了一个创新中药研究总部,包含动物实验室、中试平台,大大提升了公司的研发能力,今年7月份左右全部竣工。“我们并没有在这方面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他说。在谈到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方面的话题时,肖伟表示,兼并重组首先要靠企业自愿自主;企业有了意愿和计划之后,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应该再快一些。他同时提议说,“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方面,监管层应该再解放思想。另一家医药类上市公司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同样也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在接受本报记者询问时表示,公司的伊立替康注射剂已通过FDA认证获准在美国上市,是国内首家注射剂通过FDA认证的制药企业。“这是国内第一个无菌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预计今年就会有销售,正在签订合同。”他透露说。孙飘扬认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就是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条例,保护股东的利益、多分红回报投资者。“医药行业属于朝阳行业,我们国家的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明显,这对医药行业来说是个利好,未来的市场会比较大。”孙飘扬说,只要公司业绩有保障,以后争取年年分红。全国人大代表、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亦对本报记者明确表示,公司上市以后“每年都会分红”。南存辉认为,对于投资者保护,监管很重要,即要制定明确的条例,让参与的人都遵守。“上市公司要回归平常心,上市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将自己的创业成果和更多人分享。这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他特别强调说。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总裁王晶亦认为,上市公司分红很正常很有必要,这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一部分。“我们基本上每年都分红,”她对本报记者表示,分红对于投资者回报、对于股市投资理念文化、对于上市公司自身的治理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投资者回报 两会提案传递改革信号■ 本报见习记者 肖怀洋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资本市场的表述不多,寥寥35个字,“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其中专门提到了“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这是自2005年之后再次将投资者保护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也是首次提出强化投资者回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3月7日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称,将陆续出台更多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此前郭树清也多次强调,把保护投资者置于监管工作的核心位置,自去年10月上任以来,接连推出了包括分红、创业板退市等新政策,同时大力推进投资者教育,提倡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并强调对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两会代表也纷纷献言献策,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议案,多集中在分红税负、新股发行和退市制度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方面。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此进行了解读,称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是在市场上形成势均力敌的供求双方关系,这就需要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并且培育出高素质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从市场、公司和投资者三方面入手,缺一不可。两会在这方面透露出了积极的改革信号。强制现金分红取消红利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是七年来首提投资者保护,虽然在2001年和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曾提及,但相比较之前的“规范和健全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今年的“强化投资者回报”目标更为明确。业内人士称,强化回报对于投资者利益更直接,目前可期的做法就是推广强制分红制度。去年11月,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要督促上市公司明确对股东的回报,切实加强对其红利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这一制度率先在IPO公司中实行,要求拟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上市后的分红方案。而在今年的两会当中,代表们也是对分红制度及红利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3月9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院长冯培恩委员指出,持续的现金分红既是股民持续投资的动力,也是上市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但A股市场20年来给股民现金分红的总额只占融资总额的17%,低于股民的交易成本,股民只能靠二级市场股票的价格波动来获利。建议修改有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回报和现金分红计划,把上市公司的融资再融资规模、资产重组计划、经营者薪酬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等与现金分红规定紧密挂钩,强制上市公司履行分红义务。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提案中认为,证监会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实施持续稳定和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这对上市公司提高对投资者回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税收却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收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要按11%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所得则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了不同投资者的税负不均。对此,侯外林建议“财政部、国税总局研究减免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上市公司分红、股票红利涉及的税负。这个问题解决了,对鼓励长期投资、提振股市信心都有好处。”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指出,“很多上市公司不是不愿意分红,而是只要一分红,就要上缴20%的红利税,分红这点钱都被税务部门收走了,此外,企业是在缴了所得税之后用净利润进行的分红,但如果还对红利收取所得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全国政协委员、原国税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表示:“我个人认为股息红利所得税是可以降低的。企业所得税是 25%,税后还剩75%,假设这75%都是要分配给个人股东的,那么按照20%的税率征税就是15%,这一企业利润最终下来等于被征了40%,这个比例是可以降低的。”完善退市制度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完善退市制度,赵锡军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中表示,以前考虑上市公司利益比较多,为了让上市公司得到更好的发展,有些没有满足条件也上市了,现在要不断的规范上市公司,完善退市制度就是重要的一个措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也在两会期间提到,创业板退市制度即将正式实施,主板新退市制度也很有可能在今年上半年推出。据悉,日,深交所出台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明确创业板新增两个退市制度,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并且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认为,完善退市制度是监管部门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相关细则很快会出台,先从创业板开始试点,然后是主板。完善退市制度,一方面是从根本上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如果退市制度迟迟不能推出,投资者权益就难以得到强化和保护。部分绩差公司不退市,在市场炒作,可能令中小投资者吃亏上当。另一方面,完善退市制度对资本市场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也非常重要。杨晓嘉同时提醒广大的投资者,买卖绩差股的时候,应该要高度关注下一步退市政策的要求,降低自己的风险。全国政协委员侯外林表示,建立退市机制,把劣质的上市公司淘汰出局,实际上是市场化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形成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一个必然要求。一些绩差的公司长期“停而不退”,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耗费了大量的监管资源。“完善退市制度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全国政协委员冯培恩指出,目前一些劣质上市公司因有重组预期和“壳价值”而被高估并炒作,破坏了股市功能。建议制定严厉的退市法规,并杜绝借壳上市行为。深交所发布调查报告:去年股票占家庭资产比重降至29%■本报记者 陈贤丽 见习记者 肖怀洋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了《深交所2011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此次调查系深交所自2009年以来开展的第三次年度调查活动。为全面反映投资者状况,本次调查依据证券账户的地理分布状况和投资者年龄结构,在全国六大片区各挑选1~2个代表性城市展开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去年股票占家庭资产比重降至29%,中小投资者比例有所上升。有关调查结果摘录如下:一、整体投资者的受教育程度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整体投资者的受教育程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占比由2010年的54%提高至63%(2009年这一比例为51%),其中创业板投资者中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的群体比例超过七成(73%),受教育程度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后者中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群体比例为61%。二、中小投资者比例有所上升,居民证券账户资产量略有下降2011年证券投资者仍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超过八成受访投资者(81%)证券账户资产量在50万元及以下,相比2010年上升了3个百分点。相对应的是,高资产量帐户比例(账户资产量在50万以上)较2010年有所下降。从整体上看,2011年受访投资者的平均账户资产量在41.3万元,相比2010年(42.2万元)略有下降。三、股票占投资者家庭资产的比重下降为29.0%,投资组合更趋多元化相应地,2011年股票在家庭资产配置中的地位也有所减弱。平均来讲,2011年股票占受访投资者家庭总投资额的比例为29.0%,比2010年(34.6%)下降近6个百分点,回归到2009年水平。其中创业板投资者与非创业板投资者的股票资产占家庭总投资额的比重分别下降至35.0%(2010年为40.9%)和28.0%(2010年为31.3%)。四、投资者对公司债等产品与业务的需求有待开发调查显示,投资者对公司债等投资产品和业务存在一定需求空间,当被问及是否愿意买入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时,51%的投资者表示愿意。五、投资者重视技术指标分析,他人推荐和网络类媒体也是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渠道对于最近一次投资的一支股票,65%的投资者表示会通过交易软件的股票价格走势、成交量变化等技术指标的分析来形成投资决策,其次有40%的投资者表示通过他人推荐和网络类媒体获取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六、多数投资者认为需接受系统的投资教育,并希望下一代在学校接受相关基础性教育调查显示,77%的投资者表示自身需要系统地学习投资知识与投资技能。同时有高达94%的个人投资者表示在学习证券投资知识与技巧的过程中面临困难。七、证券公司服务水平逐步规范,风险揭示与适当性管理执行更为严格总体来看,券商进行风险教育及适当性服务的比例持续提高。2011年券商在开户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的比例由2010年的78%上升为83%;对财产与收入状况和投资经验进行了解和评估的比例由45%上升为56%;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测的比例由47%上升为60%。显示证券公司的开户风险教育及适当性服务状况在2011年持续改善。而在其他产品的风险揭示方面,83%的证券理财产品购买者表示购买此类产品时证券公司均比较清楚地对该产品的风险进行了解释,与开户风险提示的比例相同。八、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竞争激烈,而佣金竞争的空间有限当问及投资者在当初开户时选择证券公司的最主要因素有哪些时,受访投资者表示选择开户证券公司的最主要三个因素依次是“收费合理”(48%)、“交易平台好”(45%)以及“营业部地点便利”(44%)。相比之下,投资资讯的质量优劣(30%)、是否能提供个性化多元服务(25%)以及理财产品是否满足需求(25%)等因素的影响则相对次要。九、投资顾问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调查结果反映,2011年整体投资者中42%的人群目前拥有较为固定的投资咨询顾问,与2010年相比保持平稳。其中接近六成的投资者表示在决策时会基本依照或主要依据投资顾问的建议,也与前一年基本相同。在拥有固定投资顾问的受访者中,过半数人群(55%)表示接受的是付费服务(包括直接与间接收费,如购买服务套餐或提高账户交易佣金率等)。而在目前没有固定投资顾问的投资者中,仅有30%的投资者表示愿意接受付费的投资咨询服务。表示不愿意接受付费投资咨询服务的投资者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不太相信目前投资咨询服务的品质。十、投资者对临时报告关注度较高,但认可度仍显不足88%的受访投资者关注过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其中35%的受访投资者表示会长期关注并持续跟踪。仅有不到五成的投资者对临时报告的“格式与行文达到了清晰与简明扼要的标准”表示明确同意;41%的投资者认为临时报告的“内容能够充分反映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36%的投资者认为临时报告的“发布比较及时”;而对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这一表述的认可度最低,仅有30%的投资者表示同意。十一、创业板投资者的群体特征继续凸显分析结果显示,创业板投资者的群体特征较2010年继续有所强化:第一,多为投资年限较长的有经验投资者。67%的创业板投资者入市时间在2006年以前,显著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51%)。第二,资金实力更为雄厚。2011年,创业板投资者的平均账户资产量(77.8万元)与2010年(59.7万元)相比有明显上升,是非创业板投资者平均账户资产量(34.8万元)的2.23倍。第三,投资前决策研究能力较强,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创业板投资者更倾向通过自己研究,从不同渠道获取投资信息。第四,更密切借助投资咨询顾问等专业人士的力量。2011年,62%的创业板投资者目前拥有较为固定的投资咨询顾问,比2010(54%)有所增加。第五,交投更为活跃,综合投资能力更强。2011年,创业板投资者的平均交易频率为8.2次/月,交易频率比2010年(7.4次/月)更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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