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多少级风可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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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险理赔三点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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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讲保险相关知识时,除了讲投保、讲服务,理赔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很多人可能要问了:买保险不就是为了买平安吗?为什么买了保险还会出险、还要理赔呢?   事实上,保险并不能消灭风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企业财产保险是将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财务安排,而不是彻底消灭风险。企业不能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实际上,企业自身积极的防灾防损才是降低风险的最有效手段。一方面,企业要提高内部防灾防损的意识。通过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强化企业所有人员的意识,提高自身防灾防损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机构,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企业应该将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顾问,与之加强沟通,对保险公司指出的潜在风险点和提出的具体的防灾防损建议,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积极落实执行。   所谓风险,就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即使我们防灾防损已经做得很充分,仍然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才能既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又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理赔呢?   第一,及时报案。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之后,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派人到事故现场查勘,方便确定事故原因及损失金额,为今后的保险理赔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和技术优势,给出具体的施救意见和方案,指导企业施救,提高企业自救的效率。   第二,及时施救。通常来讲,事故发生后,企业的人员是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在紧急情况下,果断的决定和及时的施救将很大程度上降低损失、控制损失蔓延和扩大。发生事故后,企业除了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外,也不能坐等,以至于白白丧失施救的最佳时机。企业要果断制定施救方案,尽最大努力降低损失。当然,在保险公司人员赶到事故现场之前,企业要注意保存现场证据,可采用照相等方式。   第三,提供理赔材料。在索赔阶段,企业也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理赔相关的资料,如出入库清单明细等可以证明具体损失的材料。企业提供的索赔资料越齐全,越有利于保险公司尽快确定损失,企业也就能越及时地得到理赔。   在具体的理赔环节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企业了解,这些也会影响最终理赔结果。   第一,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是财产保险理赔中共通的。损失补偿原则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企业在投保时,要足额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都不合适。因为超额投保也不会得到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以不超过企业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这也就是说,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通过保险获益。举例来说,一辆事故报废的汽车,无论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如何,获得的总赔款都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   第二,施救费用也可以得到补偿。保险公司鼓励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通过自身的积极施救,降低企业实际损失。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来看,无论是基本险、综合险,还是一切险,都规定对企业发生事故后因施救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应该说,企业的及时施救,无论是对企业自身来讲,还是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双赢的。   &第三,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企业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企业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近期,个别媒体报道车险存在“高保低赔”现象,将保险行业推向舆论的漩涡。此时,作为研究保险法的学者,却希望对此现象多一份冷静和理性的思考。   “高保”的准确解读是保险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导致“高保”的原因或许有很多,但是追求效率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提高核保效率,保险公司需要借助于保险车辆的电子估价系统,对车辆的价值进行估定。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车价并不统一,北京就曾经被称为汽车价格的洼地(据报道比全国均价低5%),二手车市场价格差异更显着,电子估价系统并不完美,不能穷尽市场中的复杂情况,无法与全国不同地区的车辆实际价值相吻合,出现了车辆估价高于实际价值的情况,这是保险公司的选择。由于“高保低赔”的误读,保险公司几乎被视为抢钱的劫匪,这是一些报刊传递出的信息。   那么改变一下“高保”,结果又会怎样呢?我们必须认识到,为了追求每一辆车的保险金额最接近实际价值,为了避免“高保”,必须对每一辆车进行专门的估价。对每一辆车进行个别估价从每一个被保险人角度分析是公平的(实际价值不同,保险金额应当不同,保费当然也不同,符合人们公平的感觉)。然而获取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信息也会产生成本,这必然产生更多的核保成本和时间成本。在赔付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车险保费整体上将会提高。每一辆车的车均保险费因为车辆实际价值信息的完善将会提高。即使优化保险车辆的电子估价系统,将保险车辆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和更差异化的保险金额核定,也必然造成成本的上升。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费率也必将提高(或者应降而不降)。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在效率和公平之间进行衡量,做出取舍。其实,保险公司的很多经营技术就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一种取舍,以取得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例如,保险公司对所有保险车辆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风险类别进行承保,例如家庭自用车和营运用车使用不同的保险条款。但我们知道即使都是家庭自用车,由不同的人拥有和不同的人驾驶,其风险也是不同的。为了追求效率,保险公司难以对每一辆车之间的差异化风险进行评估。   基于追求个案正义,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保险金额应该降低。然而机动车保险事故不会因为保险金额的降低而减少,保险损失并不会因此而减少。特别在机动车的配件成本、人工费用以及其他成本高企的年代,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一个适当的利润水平,维持一个合理的赔付率,在保险金额降低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理性人,保险公司未来的选择将是提高保险费率,或者减少甚至取消目前的费率优惠措施,车均保费将不会降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水平将不会降低。期待保险金额的降低从而获得保险费的降低是不合实际的。   公众难以理解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公平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因此,公众总是从个案中评价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就个案而言,“高保低赔”不符合人们的思维模式,不符合人们关于公平的基本感受,从而形成对“高保低赔”的舆论审判。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更加科学的利益衡量,需要关注公众在个案中的感受,防止出现“高保低赔”。如前所述,保险金额的降低将伴随着保险费率的提高,保险费率的提高将保证保险公司的总保费收入,客户的保费负担并不会减少。但是如果保险金额符合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却可以符合人们的公平感。 &&&&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总结出一个历史规律,世称“黄宗羲定律”,也不妨将其称为“黄宗羲陷阱”: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都会把大量的税外收费留下一部分加到正税里,形成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公众监督的单一税制;但是过不了多久,征税者很快就忘了现有税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以前的部分收费,又会节外生枝地在单一税收外生出许多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从而再次引起公众愤怒,再次删繁就简,接着又再次旁生节枝。如此循环往复,社会税负总是越来越高。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   “黄宗羲陷阱”告诉我们,过于追求简单明了,有时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复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保险业车损险“高保低赔”个案,欲将保险业拖入是非境地。   个别媒体报道时所谓的“高保低赔”,是指车辆保险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但出全损时,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却只能根据防止投保人通过保险不当得利的国际财产险行业通用准则,赔付投保人损毁车辆的实际价值。消费者明明投保十万元,又为何只能赔六万元呢?乍一看,非常令人费解,作为消费者心理上的确十分难以接受。   但简单回顾一下车险损的历史,发现问题并不如此简单。按照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的保险条款,车损险基本上以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出险后,在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按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比方说换一个零件是100元,按整车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可能只赔60元。在全损的情况下,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高于重置价值,则按重置价值赔偿。   这时期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方面:承保时该怎么判断车辆的实际情况,出险后赔偿比例如何准确界定、车辆的重置价值如何准确界定等。由于相关保险纠纷越来越多,1995年,保险行业出台了新的车损险行业条款。按照这一条款,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新车购置价额度内协商确定。出险后,在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这样一来,只要不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换新零部件时,保险人是按全价而非按比例赔付,相当于被保险人“赚了”。但在全损的情况下,如果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按国际准则只能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被保险人就觉得被“霸王条款”“宰了”,甚至是保险公司欺诈。   这便是所谓“高保低赔”的矛盾焦点所在。它的实质是保险行业在顺应消费者诉求、着力解决旧矛盾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矛盾,原来的主要矛盾集中在部分损失方面,现在的主要矛盾则转移到了足额保险状态下的车辆全损方面。矛盾的数量应该有大幅度的降低,但矛盾的对比程度却有放大趋势。个别媒体报道时称之为“两头占便宜”(又让人多交保费又少赔),“潜规则”和“公然欺诈”,未免有失偏颇。   而不论是旧矛盾,还是新矛盾,根本原因还是由于主客观多重因素,导致车损险的定价方式比较粗放,删繁就简,于是从一个陷阱,跌入另一个陷阱;刚从一个误解泥潭中脱身,又跌入另一个误解的泥潭。客观原因是我国正处在汽车的春秋战国时代,车辆种类繁多、行业发展快,保险相关数据不健全,难以支持足够精细化的车损险定价机制;主观原因则是保险行业过于追求简单明了,把足额保险和非足额保险炖在一锅粥里,既没有严格区分全损和部分损,也没有执行差别费率;加之在车辆投保过程中一些公司和业务员可能误导,使部分车险授人以柄。中国保险业仍处初级阶段,很多方面需要不断完善。   要想跳出从一个误解到另一个误解的“车损险黄宗羲陷阱”,保险行业也许应该抛弃“简单明了”的幻想,该繁琐时就要繁琐。   首先,把足额保险和非足额保险严格分开。不论按何种方式投保,投保时都要确定双方认可的新车购置价和标的车辆实际价值,最高只能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如果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发生部分车损时更换新零部件则全额赔付,发生全损时则只能按实际价值赔付。由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不会冲减的,即在部分损失时可以多次赔付而保额不变,而全损的概率不足1%,因此,被保险人以部分车损时可以多次全额赔付可能的“赚”“对赌”全损时可能的“亏”,且被保险人采取何种方式投保,乃基于完全自愿原则。公平合理。   若按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投保,全损时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高于重置价值,则按重置价值赔偿。这点应该不会有疑义。但若发生部分车损,更换新零部件时则只能根据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付。而这个比例,由于投保时就已经确定,因此理赔时的纠纷也将不存在。   其次,应该告别现有车损险简单化一的无差别费率,向有差别费率转变。在对“高保低赔”的声讨中,大家都注意到了车越开越不值钱所以保额应该越来越低的基本常识,但却忽视了另一个基本常识,就是随着车辆使用年限增加,车况变差,风险增高,保险费率也应该水涨船高。如果按照差别费率,保额低的车辆,保费不一定会低很多,甚至不排除保额更低保费更高的可能。理解了这一点,对所谓“高保低赔”可能也会有另一番体察。   在一些国家调高门槛限制移民之际,美国移民项目却继续呈现增长之势。那么在美国工作、生活,人们该注意些什么?   “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社会是一个‘保险’的社会,保险无处不在,无所不包,它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许是在美国和中国生活的最大不同。”已经在美国学习、工作了四年多的李遥夫妇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今年刚刚拿到“绿卡”的他们参加了医疗、住宅、汽车保险,年投保额在4000美元左右,最近他们还打算再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据了解,目前美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约有8000家,保险业从业人员230万,年保费收入以千亿美元计算。平均下来,几乎每户家庭至少有七八份保单。当然,由于收入水平不同,每个人、每个家庭选择的投保项目不同,保费也不同,但大多数人都会用每月薪水的一部分来支付各种保费。其中,汽车保险、住宅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商业保险是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最为常见的五类险种。   汽车保险项目多价格高   在美国,汽车保险的价格绝对会让你心疼,一辆一般的汽车杂七杂八的保费加起来一个月起码得几十或上百美元,若是好车那就更贵了。不过,为了免除车祸发生后那笔天文数字般的赔偿数额,大多数美国人还是会给爱车加上相应的保险。关于汽车保险的具体规定,每个州都不尽相同,但如果买车时需要向银行或贷款公司借款时,买保险是借钱的必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买全险;如果不向银行借款时,则有权利选择买全险或只买责任险。   美国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项目繁多,但通常包括四大项:   责任保险。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要求车主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当驾驶人因自身过失造成对方汽车损坏或身体受伤时,保险公司将支付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种保险并不支付肇事人自己的汽车与身体损伤。如果肇事人造成对方的损失超过投保额,保险公司不会支付超出的部分。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有限额的赔偿。通常责任保险费一年约在300至400美元之间。汽车损失最高赔偿额在1万至5万美元左右,身体损伤最高赔偿额在1万至30万美元不等。大城市如纽约、华盛顿、洛杉矶等,保险费要比小城市高,因为大城市发生车祸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小城市。   碰撞保险。这项保险实际是责任保险的延伸及补充,用于支付因驾驶人自身过失而造成自己的汽车和身体损伤。许多拥有新车或贵重汽车的人都会买这项保险,以防因自己的过失而损伤了自己的汽车。   意外保险。该险种主要赔偿由于偷盗以及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失。在美国许多大城市,汽车被盗或被砸的事情时有发生。对居住在大城市而有新车或好车的人,一年花上百十美元买这种保险,可免去许多后顾之忧。但在小城镇或治安良好区域居住的人,就不一定非买不可。这项保险还支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如车停在路边,树木掉落在车上造成损伤等。   保对方无险或保额过低的保险。对于我们来说,这是一项很奇怪的保险。事故责任虽不在自己,但有过失的对方身体受伤,且要么没有保险,要么是保险额很低,无法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治疗费用,那么你必须替他支付。美国有不少穷人不买汽车保险,于是有些州制定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就由无过失但有保险的一方支付治疗费用。结果,此项保险在这些州就成了强制性的,非常不公平。好在此项保险费用很低,一般在10美元至20美元左右。 &&&&当前,国际局势颇不平静,日本强震余震不断,埃及骚乱刚“歇了口气”,利比亚的炮火声又轰然而来。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在海外遭遇的自然灾害和人为风险也越发常见。而事先做好保险保障安排,是预防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   留学生出境买保险不可少   出国留学,最重要的就是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问题。除了留学地区和国家强制要求中国留学生购买和参加的一些医疗健康保险计划外,出于对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考虑,留学海外的中国学生务必给自己准备一些保障计划。   而对于短期留学的孩子和出国交流的学者们来说,在保障方面也该有所考虑。   目前,中国平安、美亚保险、阳光保险等公司都有为留学生特别设计的保障计划,主要提供在境外留学时的意外身故、残疾、紧急医疗救援、学业中断及个人责任等保障,这些对留学生来说是非常有用的。   像今年中国留学生在新西兰地震中,如果不幸身故或残疾,事前投保过各类寿险、普通意外险或留学生保障计划的,可以从保险计划中获得赔偿。   出国务工人员   须购买团体险   随着中国公民出国公干的机会不断增多,中国公民在海外遇袭的事件也呈现一种上升的趋势。而且,遇袭地点从以往更多出现在非洲已扩散到了世界各地。带着大量工程技术和普通工人出国务工的企业,为员工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最有效、最实惠的一步。   在2006年巴基斯坦三位中国工程师遇难事件中,每个人的家属分别获得了40万元保险理赔金。这个给予遇难者家属安慰的来源,正是三人所属的安徽合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为员工投保了期限为三个月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位的投保行为,可以说做了一件小投入、大保障的善事。   除了团体人身险,雇主责任险也可以为出国务工人员保驾护航。例如,2009年被海盗劫持的“德新海”号,除了投保了船舶一切险,还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后者保障责任主要有“船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等,如果船员不幸发生伤亡,最终获赔的金额为投保地的前一年人均收入的20倍左右。   此外,如果前往务工的地方风险系数比较高,那么,企业还可以考虑为员工特别投保“绑架险”,比如中国平安的“公司绑架勒索保险”,美亚保险的“绑架勒索险”。   从个人角度来讲,自己也不妨在出国务工前投保一些普通的人身意外险,当然,最好选择没有将“战争、武装暴动、军事行动”等事件作为除外责任的产品,或者在普通条款之后再申请添加这样一句“批注”,虽然可能增加一些保费,但可更好地防不测。 &&&&“现在家里经济有点困难,保费快缴不起了。我想问问,除了退保还有哪些办法能减轻家里的缴费负担。”上周五,市民蔡女士拨打本报理财热线,诉说了她在投保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市民困惑算明细账   保费面临“断供”危机   2003年,经不住朋友的推介,蔡女士给自己和爱人各买了1份中国人寿康宁终身重疾险,缴费期限为20年。两人每年合计交2400元,目前已经缴了8年。   “我和老伴儿都退休了,退休金仅够日常生活。儿子和儿媳妇工作不稳定,去年也是刚刚添了小宝宝,需要花钱的地方比较多。这份保险现在成了一份负担,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蔡女士说。   退保是最不划算的选择   如果蔡女士要求退保,她能拿到多少钱呢?记者专门联系了中国人寿郑州市分公司相关专家。   “退保不能拿到全部的钱,只能根据缴费年限算出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退保只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据介绍,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一般和缴费年限相关。通常,缴费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高。   根据蔡女士的保单现金价值分析,缴费满8年的她,大概只能拿到4920元左右的现金。这对急需1万元现金的蔡女士来说,数额实在少得可怜。以她目前的经济情况还要承受这样的损失,实在不划算。   专家建议蔡女士,退保是解决问题的下下策。因为退保之后,家庭的这部分保障会全部消失,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更严重。而且,蔡女士和爱人都已经快60岁了,假若过几年又想投保,由于年龄的增长,保费势必会高于之前,投保的成本会更高。 &&&&买保险时业务员说有十天犹豫期,五天后去退保才知道该产品没有犹豫期,理财师提醒不是所有产品都有犹豫期。   要看保单看不到,代理人说只有交了钱才能出单,但是有十天犹豫期可以全额退保,信以为真买了这个产品,拿到合同后觉得并不是很适合自己,5天后去公司退保时才发现这个产品并没有十天的犹豫期,现在退保只能拿到一半的钱,市民张先生昨日致电本报维权热线投诉道。   据了解,张先生买的产品是一款短期的意外险,保险公司表示,只有长期险才有十天犹豫期,而一年期甚至只有几天的意外险一般都没有犹豫期,签收保单后退保都是有损失的。   太平人寿理财师石泽峰提醒,在购买前投保人应该要求代理人出示其合同样本,或者去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上查看该产品的示范条款,“正式保单确实是要交了钱之后才能看到,但是一般代理人应该准备有格式合同供客户在投保前参考。”   拿着钱去银行存款,却被忽悠着买了保险。日前,长春市消协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本想到银行去存钱,却最终在相关人员游说下购买了保险,最终不但承诺的高利息没有了,而且本金也拿不回来。   省保险业协会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如果误买了保险,要及时与银行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退保。在购买保险之后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可免费退保。超过10天犹豫期,消费者要求退保则需要承担退保违约金。而且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会对银行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实施电话回访,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对待。消费者对不明白的事项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或直接向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询问,若发现被销售人员误导、对保险产品不满意等,一定要在10天内去保险公司退保。   长春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到银行存款时,不要盲目依赖宣传资料和介绍,遇到银行人员介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存款”时,要问清是储蓄还是保险,防止误买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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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1 中国人保财险:
2015年尼泊尔地震导致西藏政策性农牧民住房损失案
日、5月12日,尼泊尔境内分别发生8.1级、7.5级地震,造成西藏日喀则地区重大财产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承保了西藏自治区全境农牧民政策性农房保险,地震发生后,公司立即成立大灾救援应急小组,启动大灾应急预案。公司前后派出查勘定损人员,对受灾的18个县区、192个乡镇、1600多个行政村农房实现全面普查,历时48天,共赔付4.03万户,总赔款金额2.43亿元。
2 平安产险:
科技助力显神通、大灾理赔展风采
日,天津港发生爆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了某进口汽车销售商进口商品车财产一切险,仓储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平安成立了高规格的理赔专案组,利用鹰眼系统(DRS)、无人机及卫星遥感影像辅助查勘,主动联系共保方、公估公司、经纪公司、再保人,促进各方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0月,平安牵头共保公司完成2亿元人民币预赔款的支付。2016年2月,历时不足6个月完成了10.2亿元人民币赔款的支付。
3 中国大地保险:
有序组织、高效理赔,大地保险开出天津爆炸案单笔最高额赔款
日,天津港发生爆炸,某汽车进口公司在中国大地保险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业务,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公司启动应急预案,理赔人员在受损标的众多、现场环境恶劣的情况下,任劳任怨、夜以继日地查勘评估,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即预付赔款3亿元。2015年12月,与被保险人签署了赔款金额为17.3亿的一揽子赔付协议,并迅速支付了所有赔款,开出了天津爆炸案中单笔最高额赔款。
4 太保产险:
北京首农集团双河农场农业保险玉米灾害事故案
2015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了北京双河农场亩大田玉米种植险。日,暴雨致使农作物受灾严重。公司成立双河农场查勘专项工作组,5天完成初勘,并协助指导双河农场灾后自救。按照多次查勘一次定损的原则,在作物收获之前,于9月22日-29 日进行了二次查勘,最终确定损失程度和赔偿金额,于日完成赔付9523272元。
5 太平财险:
仓储企业1.2亿元火灾理赔案
日,浙江嘉兴海宁盐仓启潮路131号的仓库发生火灾,损失惨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了该仓库的财产综合险。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与各被保险人和相关方联系。由于被保险人与仓库管理方、仓库产权人之间存在纠纷,案发后近5个月内,各方均封锁现场,无法开展查勘工作。太平财险主动配合政府协调处理各相关方的关系,努力推进理赔工作。日,正式入场清点, 9月29日,给付12053万的保险赔款。
6 华泰财产保险:
台风泛滥 保险护航
2014年7月至9月, “威马逊”和“海鸥”台风造成了华泰财产保险承保的某工程局在海南海口的新港防波堤工程较大损失。接到报案后,公司第一时间制定查勘方案,联系专家奔赴现场,帮助被保险人清点损失并指导施救。在查勘过程中,理赔人员耐心指导和帮助,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同时安排专家参与制定修复方案,并对新方案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建议。3个月内完成了全部理算工作,两次台风合计赔付人民币约1346万元。
7 天安财险:
依法赔付深圳华邦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火灾案
深圳华邦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天安财险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日,其仓库着火,报损金额为18,246,535.62元,报损项目为厂房、原材料、成品三类。接到报案后,公司成立了专案小组查勘定损。通过分析、咨询及测试,发现电池内部成分造假。根据我司调查掌握到的电池制造成本等情况,在多轮的谈判中,向被保险人讲述造假骗保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被保险人最终放弃通过法律诉讼处理该案,接受我司460万元的赔偿金额。
8 英大财险:
两个月完成某港口15万吨级主航道工程之建工一切险千万赔案
英大财险承保了某工程有限公司/某航道局有限公司/ 珠海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工一切险。日,受台风“彩虹”的影响,某港高栏港区15万吨级主航道工程所在地出现9级热带风暴,造成主航道淤积。由于本案损失不明,且涉及海底测绘,专业性很强,遂委托泛华公估一起介入本案,三方通过协商,确定海底测绘方案,最终核定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 50,970,756.3元;理算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双方均同意上述赔付方案,并于日赔付1000万元结案。
9 昆仑保险经纪:
发挥风险管理专家职能,护航“一带一路”化石能源运输安全
2014年,西气东输一线、二线、三线等长输管道资产,共发生保险事故66起。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管线所属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出险后,昆仑保险经纪协调被保险人、共保体,最终对该批次案件确定核损金额为1,302万元。面对气象站点存在盲区,被保险人难以提供部分气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昆仑保险经纪协调各方正视实际情况,最终同意对索赔单证进行简化, 确定2014年度最终赔款为12,611,557.00元,并于2015年12月支付完毕。
10 竞胜保险公估:
充分发挥损失理算专家职能,积极应对“威马逊”台风巨灾事故
-19日,“威马逊”台风造成被保险人资产损失严重,报损金额超亿元。竞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了首席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公估委托,发挥其损失理算专家的职能及在石油石化能源行业的专业优势,在损失程度、损失量核定、事故过程中危险气体紧急放空量测算等方面,积极、科学高效地提出测算方法、制定理算原则及标准。得到保险人、被保险人、经纪人的高度认可,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工作,各方确认本次事故的定损金额为77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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