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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14:57:14  信息来源:  作者:
& 青岛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案 号 】 (1997)民终字第105号
【 判决时间】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华林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秀君,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刚,青岛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华林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薛泽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云万林,青岛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敏,张涌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小区20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万敏,北京市司法局离休干部。
  1993年1月18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的前身和青岛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公司)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将位于开发区18号区内,吕梁山路以东,面积为99885.84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达华公司作别墅用地,土地出让金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82元,总价款为人民币.85元;达华公司在合同签订后40日内和3个月内各付款.16元,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付清余款等等。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在&合同双方&栏目印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者: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产权代表者: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字样,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在该合同书上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前后,达华公司分别于1992年12月8日、1993年2月27日和7月29日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土局)付款141万元、991.36万元和1132.36万元,共计2264.72万元。合同约定的其余款项,达华公司未予支付。
  1993年初,开发区与青岛市黄岛区两区政府体制合一。随后,两区政府着手研究两区城市总体规划,并于1994年4月完成了两区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报告。
  1994年6月17日,开发区规土局与达华公司达成《调整用地协议书》约定:因规划需要,对达华公司在原出让合同中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均予调整,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变小,按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2264.72万元折算成119.86亩土地,开发区规土局暂先退回达华公司60亩的土地出让金及利息共.26元(退款时间为1年,年利率为10.98%)。此后,开发区规土局于6月21日至7月19日分5次向达华公司退还土地出让金531.5282万元及利息58.3618万元,共计589.89万元。开发区规土局并认可其应给付达华公司的其余退款,由达华公司从其向他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款中取得。1995年6月20日、7月17日,达华公司分别向开发区金盛房地产公司和青岛长盛贸易有限公司转让32.39亩和9.53亩土地的使用权。其中9.53亩土地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8.72万元,达华公司已实际取得;32.39亩土地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73.75万元,因双方终止履行合同,达华公司未取得该笔款项。
  1995年8月1日,开发区规土局在发给达华公司的《关于青岛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产开发有关问题决定意见的通知》中确定:达华公司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733.1918万元,该款为2264.78万元减去531.5282万元后的数额,折算成土地92.11亩,除去达华公司已转让的32.39亩和9.53亩土地外,开发区规土局还应向达华公司提供50.19亩土地,并且在阿里山别墅区和唐岛湾为达华公司保留土地20亩和30.19亩,要求达华公司尽速办理有关手续。同年8月20日,开发区规土局与达华公司签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补充合同书》(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达华公司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除已退回的589.89万元,余款1733.1819万元折合土地面积92.11亩,由开发区规土局分期分批提供给达华公司,土地用途为别墅、商住、综合功能用地;同时,调整用地协议书作废,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其余条款仍按《出让合同》执行。《补充合同》还约定开发区规土局提供土地的位置详见规划许可证,但是,除了达华公司已转让的32.39亩和9.53亩土地外,开发区规土局不能证明其已向达华公司颁发了其余50.19亩土地的规划许可证。
  此后,开发区原规划的开发区行政中心的位置发生变更,涉及到开发区规土局在1995年8月1日通知中拟保留给达华公司的土地位置的调整。1996年5月24日,开发区规土局又给达华公司发出《关于调整用地的通知》,提出了3个调地方案,并要求达华公司在5月28日前确定方案、办理调整用地手续。达华公司未接受开发区规土局的调地方案,并于1996年12月29日以开发区管委会、规土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约定向其提供土地使用权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合同、开发区管委会和规土局退还其已付土地出让金本息并赔偿损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华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规土局签订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合同》均合法有效。由于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等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完全履行,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过失和责任。达华公司向开发区金盛房地产公司转让32.39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虽终止履行,但应视为开发区规土局已向达华公司交付了该幅土地。达华公司尚未接受的土地,由于规划调整,签订合同时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继续履行,将会加大达华公司的市场风险,对达华公司不公平、不合理,该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应再继续履行。达华公司请求终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开发区管委会、规土局应向其退还其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达华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规土局签订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二)开发区管委会、规土局退还给达华公司50.19亩土地的出让金9436191.79元及利息4058034.2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10.98%计算,自1993年7月29日至1997年6月29日),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达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规土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发区管委会上诉称,其未在合同上签名盖章,不是合同主体,以后亦无履行合同的行为,一审判决错将其列为被告以致错判其承担退款责任,请求予以纠正。
  开发区规土局上诉称,一审判决对达华公司逾期付款等违约事实未予认定,请求追究达华公司的违约责任;50.19亩土地的位置、用途只是部分变更,合同基础并未丧失,请求继续履行;一审判决计算的退款本金数额及确定的该款的计息起算日期和利率有误,请求变更。
  达华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区规土局与达华公司签订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正确。开发区管委会不是合同主体,亦无履行合同的事实,一审判决判令其承担退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开发区管委会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开发区规土局和达华公司在履行出让合同的过程中,又先后签订了调整用地协议和补充合同,原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已被补充合同变更为由开发区规土局向达华公司出让50.19亩土地使用权,达华公司向开发区规土局支付该面积土地出让金并进行开发建设等等。因此,开发区规土局依出让合同约定提出的追究达华公司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由于开发区规划再次调整,开发区规土局就50.19亩土地的调整提出的3个方案未被达华公司接受,事后双方对此仍然协商不成,补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一审判决终止履行并由开发区规土局向达华公司退还该土地的出让金并无不当,开发区规土局主张继续履行的请求,不予支持。开发区规土局应向达华公司退还50.19亩土地的出让金9436191.79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确定计息起止日期有误,同时利率也应作合理调整。据此,依照、第一款第(一)项及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定和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2日以(1997)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开发区规土局与达华公司签订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补充合同》有效,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三)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开发区规土局向达华公司退还50.19亩土地的出让金人民币9436191.79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自199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81元,由达华公司和开发区规土局各负担38740.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81元,由开发区规土局负担。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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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条件
当前位置: 采矿权审批条件&&正文内容
采矿权转让审批业务手册
一、前言………………………………………………………4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审批对象………………………………………………4
(四)审批依据………………………………………………4
(五)审批条件………………………………………………5
(六)审查材料………………………………………………5
(七)审批证件………………………………………………7
(八)审批时限………………………………………………7
(九)审批收费………………………………………………8
(十)审批咨询………………………………………………8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8
1.接收…………………………………………………………8
2.登记…………………………………………………………8
3.编号…………………………………………………………8
4.出具凭证 ……………………………………………………8
(二)受理……………………………………………………8
1.审核…………………………………………………………9
2.补正材料……………………………………………………9
3.受理决定……………………………………………………9
(三)审查……………………………………………………9
(四)审批决定………………………………………………9
(五)决定书送达……………………………………………10
(六)审批流程图……………………………………………10
(七)决定公开………………………………………………10
(八)归档……………………………………………………10
四、投诉举报…………………………………………………11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12
(二)审查与决定类………………………………………13
(三)特别程序类…………………………………………13
1.转让批复…………………………………………………14
2.审批流程图………………………………………………15
3.申请书文本………………………………………………16
4.申请材料接受凭证………………………………………20
5.补正材料通知单…………………………………………21
6.受理通知书………………………………………………22
7.不予受理决定书…………………………………………24
8.变更名称申请书…………………………………………25
9.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26
10.代为申请书……………………………………………
11.不予批准决定书…………………………………………28
12.送达回证…………………………………………………29
13.陈述申辩告知书…………………………………………30
14.陈述申辩笔录……………………………………………31
15.听证告知书………………………………………………32
16.听证权利公告……………………………………………33
17.听证笔录…………………………………………………34
18.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35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矿权转让
(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审批对象:企业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下放至设区市地质矿产部门。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转让的审批。”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实行电子政务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省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率、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议。通过实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上交互式办公,做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审批过程和结果在网上公开,综合与专业统计实现网上直报、汇总,全面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行政审批效率,更方便于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因此,规范行政审批报件格式是确保电子政务网络顺利运行的关键环节、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切实落实省厅对电子政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
二、统一标准,规范格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暂确定国土资源厅38项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所有行政审批报件需按以下要求上报:
1、申报方式:到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申报或者在网上申报(暂未开通)。
2、报件要求:所有行政审批报件均需提报纸质文档1套,电子文档2套,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内容、格式应完全一致。纸质文档按照固定的格式、名称、顺序装订(建议用活页装订,不编页码),具体组卷格式见附件。电子文档中,要将所有需盖章文档和图件等资料扫描成JPEG图片格式,并且将所有扫描图件按照纸质文件组卷顺序形成一个完整的WORD文档。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的运行是厅行政审批工作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必要的办公设备。要组织市、县具体承办行政审批报件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尽快熟悉、掌握新的报批方式。2007年2月28日前为过渡阶段,期间纸质、电子报盘两种报件方式并行,可同时受理。2007年2月28日后将统一实行新的格式上报,未按新要求上报的报件省厅不再受理。
(五)审批条件
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采矿权人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
5.转让申请按规定进行公示后无异议;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查材料
办理采矿权转让,应当向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区(市)局初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2、转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3、受让方的资质证明(原件1份,纸质);
4、采矿权转让合同(附公司章程1份,验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5、采矿权转让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6、缴纳补偿费、价款、资源税证明及票据复印件(原件3份,纸质);
7、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8、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纸质);
9、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文件(原件1份,纸质);
10、采矿权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表(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1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12、光盘一个,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刻入光盘(含报告的仅需将扫描后的专家意见及审批备案文件刻入光盘)。
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特定情形外,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同时提交转让和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同时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13、矿区范围图、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原件:3份)
审查注意事项:
14、国有或集体所有上矿山转让的,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3份)
15、转让合同符合特定规定格式要求(原件3份)
16、必须确认的,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评估的确认的确认报告(原件:3份)
17、通过采矿权年检的报告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七)审批证件:《关于采矿权转让的批复》(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材料40日内(材料不全或需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九)审批收费: 无
(十)审批咨询:青岛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设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0532—。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通过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网址:http://www.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在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初审。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人员通过OA系统上传初审意见。
2.审核。审批办经办人通过OA系统出具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首席代表通过OA系统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人员通过OA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并发文。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六)审批流程图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登记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对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和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察室作出处理后,应各自上级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预受理类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3.补正材料通知单
4.受理通知书
5.不予受理决定书
6.行政许可代为申请委托书
7.文书送达回执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决定(《关于转让批复》)
2.不予批准决定书
3.送达回证
(三)特别程序类
1.陈述申辩告知书
2.陈述申辩笔录
3.听证告知书
4.听证权利公告
5.听证笔录
6.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关于xxxx矿采矿权转让的批复
xxxx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转让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xxxx矿采矿权转让给xxxx公司。
二、受让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采矿权人义务。
三、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到规定的审批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于60日内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XXXXXX公司(矿山):
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XXXX申请的下列材料:
1、纸质登记材料(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一套
2、电子文档光盘一个
以上材料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申请人签字:
(登记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正材料通知单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所送的申请采矿登记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请你单位依照
项规定,将上述材料在
年 月 日之前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532—
监督电话:0532—
(登记专用章)
办件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办件编号:
你(单位)于 XXXX 年 XX月XX日申请采矿权登记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本办件应于XX年XX月XX日办结。自即日起开始计算时限,如因故出现延期办结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您可以通过拨打窗口电话查询本办件办理情况,办件编号:XXXX,查询密码:XXXX 。
窗口电话:0532—,
(登记专用章)
注:领取决定时请出示本受理通知书。
办件受理通知书(窗口联)
办件编号:
你公司于XXXX年XX月 XX日申请采矿权登记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办件编号:XXXX,查询密码:XXXX。
本办件于XXXX年XX月XX 日受理,承诺时限20天(不含特别程序时间)。本办件应于XXXX年XX月XX日办结。自即日起开始计算时限,如因故出现延期办结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电话: 联系人:
(登记专用章)
申请人(签字):
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你(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的XXXX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建议向XXXX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变更(名称)申请表
电话或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行政许可事项撤回申请书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年 月 日取得《办件受理通知书》(编号: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撤回申请的原因(可附页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批准意见:
(许可专用章)
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XXXX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青岛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XXXXXX字[XXXX]XXX号
XXXXXX公司:
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XXXXX申请(受理编号: )。经现场勘验和审核:XXXXXXXX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许可专用章)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审批机关1份,申请人1份。
文书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名称
收件人签章
代收人(身份)及代受理由
注:1、送达文书应交给受送达人或单位负责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代收;
2、如系代收,应注明其与受达人的关系;
3、如系邮寄送达,请收件人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寄回;
4、如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可实施留置送达;送达人可邀请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说明情况,把许可文书留在其住处或办公场所,并注明情况和送达日期,即视为已经送达。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XXXXX字[XXXX]XXX号
因 申请的 申请,与你(单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力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2—
邮编:266000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大厅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陈述申辩人:(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许可办理人员:
告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本机关拟做出的许可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况)。你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以下记录陈述的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
许可办理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青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
利害关系人姓名: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 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联系电话:2
(行政许可专用章)
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公告
XXXX年XX月XX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 申请。经本机关依法审查,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 影响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均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必须是该 申请影响范围内的其他所有人(含承租人),且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2、若要求听证的人数超过6人,则由本机关在申请听证的人员中采取抽签的形式确定6名申请人参加听证会;若要求听证的人数不足6人,则如数直接参加听证会。
3、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时,需一并向本机关提交合法产权证明(承租人提供承租协议)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利害关系人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还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机关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联系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2
监督电话:8
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许可申请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许可利害关系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许可办理人员(审查人员):
(按照听证实际进行顺序如实记录)
听证人员签名:
许可申请人签名:
许可利害关系人签名:
第 页,共 页。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由于 原因,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延长十日,将于XXXX年XX月XX日前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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