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有效期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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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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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出借方应在借条注明借款方的借款用途系用人个人事务或者个人经营活动。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属有三种形式,务必要求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据作为证据。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夫妻之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一方对是否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如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被认定为有效,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出现此类纠纷诉至法院?夫妻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内,但往往在离婚的时候才提出要求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往往会不予受理。5、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以防止被法院认定为是家庭共同经营或者家庭共同支出而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但要怎么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时原被告婚姻关系当时仍在持续。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会对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为真实的、受法律保护的借款行为进行认定: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谢世荣律师【案情介绍】两年前,戴维以做生意的需要向妻子陈红借钱,陈红担心戴维生意失败到时候血本无归,非要戴维写下借条,夫妻之间借款纠纷应在离婚后提出,考虑点有以下几点:1、双方之间要有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且必须是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总是以种种理由拖欠不给,陈红只好将前夫戴维告上了法院,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比,它更强调对夫妻一方私权的保护。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该借款的性质就从一方的个人财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对方需要全额偿还款项。4、夫妻之间借款纠纷应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提起诉讼。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夫妻之间借款纠纷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诉讼并没有直接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出借的款项源于个人所有财产,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有具体的规定,否则庭审对方提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时会丧失胜诉权。虽然我国绝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财产大都处于共有状态,夫妻之间就是不分你我,你的就是我的作者,我的就是你的,两者合二为一,即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往往要通过债权的实现来完成。正因为夫妻一方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不同于民法理论上债权债务归同为一主体而消灭。因此。 【律师提醒】,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既然两个人都已经成为一家人了,夫妻之间借款还有偿还的必要吗,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红借钱给戴维,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戴维出具了借条。基于以上理由,戴维请求法院驳回陈红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感情关系恶化。 陈红在诉状中称,前年十月,并且已经实际消费支出,借款方向出借方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按照该借条载明的时间,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要求借款方出具欠条。3、出借的款项源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对于偿还的数额有重要影响。在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个人所有制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出借的款项源于共有财产,那么对方只需要偿还一半的款项。戴维急于用钱,遂向陈红出具了一张借款八万元的借条。现二人已离婚近两年,且戴维的生意也逐渐有了起色,但戴维却迟迟不支付欠款,陈红多次到戴维处催要。因此,实际中建议出借方应将拟出借款项存入个人账户,借款支付时则直接以转账等有凭证的方式交付。因此在发生借款关系时就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因此,需证明借款方借款后,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而夫妻一方私权。比如,当对方提出要向自己借钱的时候,即“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因此,参照该条款之规定、须有真实的款项出借和交付行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必须要有真实的金钱出借跟交付行为: 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是很常见的,夫妻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请求判令戴维还清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戴维则辩称,故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支配和使用,婚内不存在借款,陈红起诉自己要求偿还借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在协议离婚的同时,而非共有财产,故判决戴维偿还赵某借款四万元,两人已将夫妻财产协商分割完毕,今后再无瓜葛,则另一方有举证证明借款真实的义务,即出借方有将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实际交付给借款方的事实,另外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她和戴维协议离婚。在离婚前?其实,虽然夫妻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做出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但是由于陈红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借的捌万元属于个人有财产,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可能性。夫妻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是共同债权债务,不因“主体混同”而消灭。对于夫妻间的借贷行为。夫妻一方向另一主张权利的时候须在还款日到期或者催告期届满之日算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如果还款期限届满对方尚未偿还借款则需要另行要求对方出具借据,而未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财产置办。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即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种财产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现年二十八岁的陈红(化名)和已过而立之年的戴维(化名)离了婚,正式结束了两人近五年的婚姻。但就在三个月前,因一张欠条,陈红将前夫戴维告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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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杰马建刚通讯员赵荣&&&&基本案情&&&&日,三门峡的王某向邵某借款7万元,其朋友清锋作担保。王某给邵某写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若到期不还,每超一天付10%的违约金。同日,王某又与邵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将香山市场一套商铺抵押给邵某,若到期借款不能归还,房产归邵某所有。&&&&三个月很快就过去了,王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邵某也无法找到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清锋。两年后的日,债主邵某以借款时顾云与王某为夫妻关系为由,将顾云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顾云赔偿借款本金和违约金共计10万元。&&&&据了解,顾云是王某的前妻,两人已于日离婚。在他们离婚两年后,王某以顾云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合适吗?这笔债务能要回来吗?&&&&争议焦点&&&&法庭上,原告邵某提交了借条、房产抵押合同等证据。而在这张7万元的借条上,白纸黑字写着借款人王某、顾云,担保人清锋,且有三个人按的红手印。&&&&对于这张借条,顾云提出了质疑。她认为王某提交的借条和抵押合同上关于她本人的签名、手印均是伪造,因为她根本不知情。同时,她认为,那份房产抵押合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对于借条上签字、手印真伪的争议,被告顾云向法庭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但是原告邵某不同意鉴定,并且拒绝配合。&&&&当原告邵某拒绝配合作笔迹鉴定时,他是不是要承担一些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判决,又将顾云上诉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声称款项是在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邵某始终拿不出证据,证明借款用于顾云、王某夫妻共同生活。&&&&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应用于共同生活……&&&&本案作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王某向原告邵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清锋居间作了担保,王某与原告之间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时王某与被告顾云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以婚姻存续期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顾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他们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他列举了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问题:小牛和田甜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小牛做生意急需资金,委托田甜向外借款。田甜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原告因拒绝配合笔迹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本案中的7万元借款算不算王某和顾云的夫妻共同债务呢?&&&&在本案的庭审中,被告顾云明确表示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也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王某并无共同举债合意,且王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样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邵某却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王某、顾云夫妇共同生活。&&&&就涉案借条上“顾云”字样真伪争议,被告顾云提交鉴定申请,愿意作笔迹鉴定。但原告邵某却持异议且拒绝配合,按照相关规定,邵某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邵某承认,在借条上书写顾云字样及按手印的并非顾云本人,而是王某所为。法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邵某仅凭涉案借据无法证明该项借款,用于被上诉人与王某婚姻存续期夫妇共同生活。法庭查明借条上顾云字样由王某代写的涉案事实,恰恰又支持了被上诉人说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与夫妻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应的是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本案中,原告邵某应当以当初的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清锋为被告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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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吗,借款协议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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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间签订的有效吗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同时,司法解释认可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但注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建议设定人保或物保,以确保债务人一旦无法履行债务时可债权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二、借款协议主要有哪些内容借款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借款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为贷款人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确定的借款种类,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外币。3、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自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能够及时收回。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的借款的金额。5、利率。是指贷款人在—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惜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票据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8、担保条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可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借款担保措施。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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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的个人事务,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概念解读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共同财产出借给另外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的个人事务,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理。这种情形必须满足下面条件:①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②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③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④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姜淼淼与宋思明两年。2014年9月,宋思明以做生意为由,甜言蜜语地让妻子姜淼淼借给自己300万元。姜淼淼因为丈夫的甜言蜜语一时糊涂,将家庭存款300万元给了他。宋思明给妻子出具了,约定了每月利息为1.5%,3个月后归还。可是半年过去后,姜淼淼幡然醒悟,并发现宋思明没有将这300万元投资做生意,而是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大学生。姜淼淼一怒之下将宋思明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诉讼中,宋思明以借条是与姜淼淼开玩笑时出具的,300万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驳回姜淼淼的诉讼请求。案件分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可知,婚内借款其实质仍然是接到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并没有违背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合同法》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在本案中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思明给姜淼淼出具的借条属于真是意思表达。姜淼淼出借的300万元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宋思明将借款是用于自己的个人事务,并非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该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姜淼淼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宋思明返还借款和利息的请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后的300万元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解决方法
第一步:双方协商夫妻双方可以就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如何分割进行协商,能达成协议的,则按照协议进行处理。第二步:协商不成,原告起诉双方就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一方可以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第二步:提交证据诉讼当事人应收集有利于自己对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分割的证据,例如:借款协议书、借款的用途、借款转账的单据等。第三步:法院调解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通常会先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解。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就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果双方经过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第四步:调解不成,开庭审理双方经过法院的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通过开庭审理该案件。第五步:法院判决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夫妻之间的订立的借款协议”的争议做出判决。
⑴受理费:¥&50-300/件▲涉及: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②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⑵申请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1000元的,¥&30/件;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例外: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4.相关证据。&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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