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代签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他人代为签署是否有效?
【事件回放】 李某于号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入职当天公司HR给了李某两份盖好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六个月,李某看后表示要仔细看看,并跟HR 说好签好后明天再交回公司。之后,HR并未多想就答应了李某的要求,第二天李某如约交回一份签有自己名字的劳动合同,另一份自己留下。 & 公司与李某相安无事,突然,临近试用期的前三天,该广告公司以李某不能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很生气,回想过去近6个月的时间里,公司没有任何人说其工作哪里做不到位,所以李某气愤之下申请劳动仲裁。李某的诉求有两点:1、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2、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 调解过程中,我们从公司HR 处了解到确实有李某签字的劳动合同,并在调解当天HR向李某出示了该份合同,李某看到后,特别坚定的说上面签字的不是本人,我们再次与HR沟通确认是否看到李某亲笔在劳动合同上签字,HR回忆了当天的情形后恍然大悟,语气不再坚定,加之前期我们与李某沟通中了解到李某对公司申请仲裁并非为了钱,只为讨个说法并给公司一个教训,调解的意愿也很强烈。在悉心沟通后,李某说出劳动合同上的名字是其爱人签的,当时只是为了好玩,没想到今天派上用场了,我们向其解释到: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代签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那么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李某再次表明,也并没有打算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只是公司的做法很让人生气,找个理由就让人离开,不给点教训不足以化解心中的气愤。至于赔偿金,李某表示可以做出适当让步,底线是支付补偿金。 & 了解李某真实想法后,我们与公司HR沟通中,HR也透露出对李某的理解,也表示出公司的某些管理层在处理问题的时候确实太过鲁莽,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感受。HR代表公司同意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最终在我们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案例解析】 & 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1、他人代为签名或者签艺名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虽非本人签名但能反映本人真实意思的,则该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视为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名字非劳动者本人签署,但用人单位能证明该签署行为是经劳动者授权或默认的情况下,则该代签名相当于取得了劳动者的授权,应视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劳动者确实不知有人代其在劳动合同签字的,应视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确实非劳动者本人签署且劳动者毫不知情,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知道该份劳动合同的签署,或者是用人单位私自代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我们理解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可以理解为双方并未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若双方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2、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者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 因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未能正确识别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导致用人单位未与实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出现用人单位没有为实际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一旦实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伤、医疗的情况时,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及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处理这些问题。(2)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了该虚假行为且举证证明的,可以视该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及用人单位的需求作不同的处理 & 如果该劳动者确实工作能力强,且不与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相抵触,则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与该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事宜,更正相关资料上的信息,降低因更换劳动者而带来的用人成本负担。 & 如果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与这种冒充行为极度抵触,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约定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 面对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少地方的做法是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劳资双方根据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劳动者不满16周岁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外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如何保障劳动合同确实为劳动者本人签署(1)用人单位要认识到劳动合同签署的重要性 & 一份劳动合同既能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能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契约,是双方行为的准则之一。若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及签署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工作要细致 &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具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劳动合同上签字,避免出现代签的情况,也可以在劳动者领取劳动合同时签字备案,同时声明其将交回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签字确实本人所签署。(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 我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曾遇见过用人单位确实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双方各执一份,但在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中,劳动者以自己手持的劳动合同丢失,但需要为孩子办理入学为由借走了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恰巧,后来双方又发生了劳动争议,则劳动者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诉至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由此案例得到启示,用人单位为避免该损失的产生,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温馨提示】 & 书面的劳动合同并非可有可无,书面劳动合同不仅关涉着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甚至会面临因双方未在劳动关系确立一年之内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认定为双方之间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因没有劳动合同来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用人成本也可能会有所增加。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的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是双方产生争议时的重要参考文件,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认真对待。扫描二维码,关注“正邦人力公众平台”获取更多案例有音频案例解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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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应聘求职:?-------------------------客服热线:400-900-6980电子邮箱:-------------------------关注微信公众号免费收听案例解析来源︱《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附:审判指导
一、劳动合同故意让他人代签,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就不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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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本人能够签订劳动合同但拒绝签订,而是故意找人代签,事后又反悔,否认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情形,由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找人代签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无论其是否反悔追认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均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当然,从另一角度看,劳动者反悔后找人代签劳动合同的目的也发生了变化,变成不具有合法性,其主张二倍工资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二、注意适用二倍工资的时效
在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该“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当注意其主张时效的把握。
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性质而言,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一倍并非劳动报酬性质。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就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此外,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也应当注意。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注意区分代签订、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的异同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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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人社:劳动者授权委托即可
日  来源:生活日报
  □记者 王红妮 通讯员 祝明新     生活日报6月16日讯 “员工要求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这样做能行吗?”近日,省城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李先生向本报温暖人社政策直通车咨询。对此,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劳动者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李先生是一家地矿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近年来该公司陆续招聘了数百名员工。让李先生感到烦恼的是,这些新员工随着公司项目的拓展遍布全国各地,导致续订劳动合同出现时间紧、成本高的问题。  “很多员工主动提出,要我代签劳动合同。”员工的信任让李先生很感动,但他总觉得不踏实。“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劳动者可以书写一份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上述人士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理论上禁止双方代理,即李先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同时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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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解读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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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与同学张某一起找工作,某公司面试后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张某因感冒在家休息,刘某独自到公司,顺便帮张某代签了合同。上班一个月后,张某发现领工资时比公司当时承诺的少300元,遂提出异议。公司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张某无权反对。那么,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这份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公司应与张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此规定表明: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刘某代签的劳动合同,不能代表张某的个人意愿,不具备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按照《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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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代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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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生效,不能由他人代替签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没有劳动者本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那么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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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否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同时代签的劳动合同,自己在签字确认有法律效力、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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