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怎样约定合同约定两个管辖法院院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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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有效的约定管辖能一定程度上遏制管辖异议的滥用,缩短诉讼周期,便于起诉一方在发生合同纠纷后更加准确快速确定管辖法院。合同要怎么约定管辖法院才有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你具体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但是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第一,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就是说对于案件及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
  第二,约定管辖只适用于
  约定管辖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第三,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
  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
  第四,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申请,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第五,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若采用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第六,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级别管辖中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双方协议由基层法院管辖,约定就无效。专属管辖中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双方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有关约定管辖的内容,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能使自己不陷入被动的地位。
A如果认为没有合理的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A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试试。
A可以,除了必须合议庭审理,所有程序和权力如同一审一样。
A是的,可以提交。。。。。。
A您好,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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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比如甲和乙约定在深圳交货,但乙因为货源的问题未按约定交货,那么深圳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百度了一下,有的说合同未实际履行,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有的说有管辖权,2008年第37题相关法,答案为具有管辖权,终上,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究竟有没有管辖权?
那你得看法律和司法解释啊
你看的什么书?
书上怎么写的?
一般情况下,不用自己百度啊。
我也百度了一个,你看看,没什么问题啊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你所说的,有的这样,有的那样,你都给出出处和法律根据的。然后再提问题。
实际生活中,没有理的情况,很多见的。
但是,既然是题目,一般就靠肯定对的答案,不会出那种让你费心的题目的。就认真学题目和讲义就可以。
那你得看法律和司法解释啊
就是对司法解释不理解啊,《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的疑问是,合同履行地应该涉及到已履行和未履行两种情况,按照字面意思履行地应该是已履行过的意思,未履行应该就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但题目答案未履行情况也正确,百度有的具体案例说未履行就不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就搞不明白了。
本帖最后由 zhangyq7729129 于
18:24 编辑
& & 1、如果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虽未实际履行,但是两方至少有一方在约定的履行地,则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 & 2、如果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旅行的,未实际履行,双方都不在约定的履行地,则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 & 3、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 &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 &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 &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书面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为实际履行,且双方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的,没有管辖权;
2、书面购销合同,无论如何,履行地都没有管辖权。
合同没有履行,被告住所地衡有管辖权,若约定履行地为一方住所地,则该约定履行地也有管辖权
合同没有履行,被告住所地衡有管辖权,若约定履行地为一方住所地,则该约定履行地也有管辖权 ...
参见:民法攻略——戴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40页
履行地:包括实际履行地,和约定履行地
具体情况中的履行地,用实际履行地,还是约定履行地,要看法律,和司法解释
楼主是在用理工科基础和语文基础来学习这些,显得有些费力,但是持之以恒也是能考过的。
楼主想问题的逻辑,不像是听过民事诉讼法类课的。可以设法学学。
楼主是在用理工科基础和语文基础来学习这些,显得有些费力,但是持之以恒也是能考过的。
楼主想问题的逻辑 ...
感谢各位老师解答
约定有效,合同未履行证明有一方违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有效的,所以约定的管辖当然有效,不知道你理解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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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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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如何在合同中约定法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二、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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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增设合同条款条款实用性强的合同,不仅具备交易中所必需的基本条款,还应包括根据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应当写入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审查合同时,要根据交易目的、合同类型、对方当事人特点......
一、如何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违约责任设定得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被动地位。。1、违约责任应该充分预见各种可能的事件,并对后果予以规定。违约责任条款的预见性在于应尽可能预见未来对合同履行有影响......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如果合同的履行地点既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双方也没有进行约定的,那么一般来说,就由合同的性质确定,即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定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以此为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就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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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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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A市,乙方在B市,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为“如有争议,以A市人民法院为诉讼法院”。
真不知双方当事人当时是怎么想的,其本意是发生争议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可是不写甲方却写A市。可是,A市法院包括各个区县法院、市中院等多个法院。这种约定管
一份买卖合同:
甲方在A市,乙方在B市,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为“如有争议,以A市人民法院为诉讼法院”。
真不知双方当事人当时是怎么想的,其本意是发生争议在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可是不写甲方却写A市。可是,A市法院包括各个区县法院、市中院等多个法院。这种约定管辖有效吗?
现在考虑的是这种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按民诉法的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然,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关键是约定是否“明确”,如果不明确,按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无效。
本案中 这个“A市人民法院”的用词虽然不准确,是否可以理解为“甲方所在地法院”?由此确定是明确由甲方所在地的具体区县法院管辖?
请各位谈谈自己的看法,如果有经历过类似的案例实践就更好了,多谢!
全部答案(共7个回答)
有限公司与
 南通新通联物资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5年4月17日 法函〔1995〕38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津瑞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津瑞利公司)向我院反映...
该约定管辖有效,合同法规定的约定管辖是指对法院所在地的选择,而不是对法院级别的选择,法院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定的,是不可以通过约定来选择的.请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津瑞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南通新通联物资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5年4月17日 法函〔1995〕38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津瑞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津瑞利公司)向我院反映,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与南通新通联物资公司(以下称新通联公司)联营协议纠纷案件无管辖权后,我院经济庭曾电话通知你院经济庭,如津瑞利公司反映情况属实,请予纠正。现你院以《关于天津津瑞利国际贸易有了限公司与南通新通联物资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报告》将意见书面报告我院经济庭,经研究,我院认为:
  一、津瑞利公司与新通联公司在联营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报请合同签订地的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大同中院以诉前保全为由受理该案,而否定约定管辖不当。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约地点为天津塘沽,且签字盖章后合同即为成立。你院认为双方在天津签字盖章后,在大同又口头议定以大同矿务局劳动服务总公司盖章见证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条件的理由不妥,故该案应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你院接到本函后,应即坚决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就总司令提到的关于仲裁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施行) 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杨律师这个约定是无效的,看这个问题有好久了你一直没有解决,我查了这么一个司法解释------
日,《最高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的 规定:当事人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可以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当然,跟你的问题不一样,但是有相识点,只是约定法院地点,没有约定法院名称,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该是无效。
不知你是否已处理,只是提醒。
本人意见:
至于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管辖法院是否确定。是否确定换句话说就是,是否是“唯一、排他,能够锁定一个确定的法院。”
你所说的A市应当是地级或者副省级城市,假设该案件根据该省、区高级人民法院所确定的标准,合同标的数额达到了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基层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那么可以确定该约定所指向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确定的管辖法院,那么该约定有效。
假设合同标的数额未达到,那么还要另外考虑。根据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法院只能是下列法院:
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假设出现这种情况:原告住所地为A市K区、合同履行地在A市L区、合同签订地在A市M县。则,A市有若干个法院落入约定的范围,因此不明确。约定无效。
假设原告住所地在A市K区(县),上述其他合同相关地在A市以外,或者在A市以内的且都在A市K区,那么可以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为A市K区(县)人民法院。约定有效。
建议结合具体情况,查明相关地信息。并且说服法官在A市内管辖主体的唯一性。
参考文献:
这个事是一个怎么说怎么有理的事,关键看你在法官那里的活动能力。
首先要考虑A市的具体情况,直辖市、地级市还是县级市?如果是县级市,就一个法院,但是本案的标的超过了基层法院审理的范围,而该市有没有中级法院,那么约定也是无效的,如果是直辖市、地级市,基层法院应该是甲方所在地的法院, 这个法院是确定的,你说他约定不明也有道理,你说他有明确的指向性也是有道理的。所以这个事看你是什么目的,然后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和法官沟通就OK了。
我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双方约定仲裁,但是我的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想节省时间,不想仲裁,直接诉讼。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可向天津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其实正规的全称应当是“天津仲裁委员会”就因为多了一个“市”字,结果通过和法官“沟通”法官就认定为约定不明,就直接审了,都没搭理仲裁。个人觉得和你这个情况是非常类似的,本案的关键还是沟通法官,只要法官能认可你的想法,这个案子就没毛病。
1、应当受理
2、B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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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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