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事假期间,职工的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应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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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佛山公积金缴存的过程中会有许多细节上的问题,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缴存地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四楼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明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中山路249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园林路14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一路14号统一咨询电话:1 缴存比例目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20%;根据2012年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3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7700元。佛山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详情 缴存证明在哪里开佛山市公积金缴存证明办理地址: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怎么开职工在佛山市购房申请贷款,需由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办理流程:携带好所需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办结。办理地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佛山市缴存证明开具方法 缴存基数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8393元。有效期从2014年7月开始至2015年6月截止。病假事假期间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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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佛山公积金缴存的过程中会有许多细节上的问题,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缴存地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四楼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明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中山路249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园林路14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一路14号统一咨询电话:1 缴存比例目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20%;根据2012年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3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7700元。佛山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详情 缴存证明在哪里开佛山市公积金缴存证明办理地址: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怎么开职工在佛山市购房申请贷款,需由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办理流程:携带好所需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通过后办结。办理地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佛山市缴存证明开具方法 缴存基数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8393元。有效期从2014年7月开始至2015年6月截止。病假事假期间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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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上海市关于事假、病假的相关规定&
国 务 院 &&&&&& 文件
国发[1981]5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上述(一)、(二) 条项的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 四、略。
&&& 五、略。
&&&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 1992)24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办理私事请假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来处理,如须在这些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 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的,基本工资照发;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下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作旷工处理的,按旷工夭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 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待遇等问题,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处理意见办理。
&&& 四、上述第二条中的基本工资是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临时职务(岗位)津贴(包括教龄、护龄津贴)。
&&& 五、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处理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各系统和单位原定的事假办法不超过本处理意见的可以继续实行。
&&& 六、工作人员事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规定,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计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 七、本处理意见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有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
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4]46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已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工资制度改革,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
&&&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 工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津贴与成绩津贴)之和。
&&&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比例仍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比例,仍按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2]2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待遇问题有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 &&&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阅读]:17464人次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 共 广 安 市 委 组 织 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人社发〔2012〕52号 中共广安市组织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 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涛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机
      中 共 广 安 市 委 组 织 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人社发〔2012〕52号 &中共广安市组织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  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涛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现行工资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公)负伤或患病治疗期间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文件(包括:医生证明,病历)作为病假申请凭证,根据医生建议的休息天数申请病假,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备案;患有癌症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确实不能坚持上班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在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但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待遇。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经伤病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全年累计事假在5天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1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6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9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6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1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全年累计事假在5天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1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6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未休完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审批事假。已休完年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备案。全年事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事假工资扣发办法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发额=年基数&261天&年累计扣发天数&扣发的相应比例。   (五)为便于管理,事假工资的扣发集中在次年的一月份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及相关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对病假、事假期间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并及时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否则,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五、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六、本通知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比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中、省有相关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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