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创建理财产品都有哪些公司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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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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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青岛市  【发布文号】青政发〔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新体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任务及职能  国有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公司制企业,是市政府授权运营国有资产的投融资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在政府有关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的原则,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公益项目等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国有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技改项目和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高成长性项目实行参股、控股;创造条件设立投资基金,吸引境内外资金参股,积极稳妥地进行风险投资;在市国资委授权的范围内,对国有资本的减持、退出、变现等进行运营。  二、国有投资公司的经营原则  (一)国有投资公司要从实际出发,确立主导产业和发展重点,并形成产业优势、竞争优势和市场优势,经营领域各有侧重,相对稳定,并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二)国有投资公司要根据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参与并承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要坚持实现政府投资目标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坚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并重。投资开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整合生产要素。  三、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一)国有投资公司要发挥投融资主体作用,在项目建设中大力引进外资,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民间贷款。运用参股、入股、特许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多种途径,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国政府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二)对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要以现有资本为主体,吸收其他社会法人和机构资本,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大力推进项目多元化投资,所建项目要成立项目公司,并以资金、技术、品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股,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  四、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管理新机制,保障国有投资公司健康发展  (一)国有投资公司原则上列为市直企业管理,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脱钩。市国资委对国有投资公司实行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办承担。国有投资公司要定期向市国资委进行工作汇报,重大问题由市国资委作出决策。(二)试行产权代表派出制度。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为市国资委向国有投资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按市国资委的委托授权,对国有投资公司行使出资者职能,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度。(三)建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根据项目情况,要相应成立专家咨询组,并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资金筹集渠道、运作方式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运营等进行论证,为市国资委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投资公司的制度创新  (一)国有投资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性质的投资公司,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吸收一定比例的专家出任外部(兼职)董事。(二)国有投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者职能,按出资额行使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权利。(三)国有投资公司实现的收益,按国家规定分配、上缴。  六、探索政府投融资新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运作方式  (一)国有投资公司应广开资金筹集渠道,以较少的政府投入,通过多种运作方式,吸收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融资功能。(二)资本运营是国有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通过“开发、经营、出售、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用于再投资。建立顺畅的项目进入和退出机制,实现公司滚动发展。通过企业改组、改制、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置换、转让等资本运营手段扩大企业规模,实现公司跨跃式发展。(三)积极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积极培育国有投资公司的优质资产和基础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参股、控股企业,并争取上市。同时,也可以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间接上市。(四)国有投资公司要积极探索BOT、TOT、项目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ABS)、产业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  七、建立政策补偿机制,增强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后劲  (一)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政府社会公益性项目,应按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成立项目公司,实行项目独立核算,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运营、偿债等均由项目公司承担。对没有收益的项目投资,由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运作情况按一定期限,逐年安排偿还资金。对具有一定经营收益但盈亏不能平衡的项目,按政府确定的补偿机制给予补助。(二)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宏观管理,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对符合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要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并引导国有投资公司的资金投向。国有投资公司在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同时,要加大经营性投资力度,提高企业的整体能力。八、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通过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大力引进管理、证券、法律、财务、工程技术等高级专业人才,改善国有投资公司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三)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经批准可以试行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和期股期权激励制度。(四)扩大国有投资公司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按照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个人收入应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紧密挂钩,与企业经营成果紧密挂钩。(五)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的  财务管理。国有投资公司要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切实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千方百计降低融资成本、管理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盈利能力。高度重视改善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九、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促进国有投资公司规范发展  (一)实施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将国有投资公司纳入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范围,根据国有投资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益和资产质量状况,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二)将国有投资公司纳入全市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体系。市国资委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向国有投资公司派出专职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审计特派员,重点做好国有投资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资金流量、资产处置变现和运营质量等方面的监督。(三)建立健全产权代表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向市国资委事前备案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将国有投资公司资本运作质量纳入全市国有资产运行质量监控体系。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国有投资公司运行质量状况进行监控评价和风险评估,规范国有投资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国有投资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加入投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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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日发布并实施。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34号令、35号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对2006年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2012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进行的修订和完善。两个办法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两个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强调依法监管,注重厘清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权责边界。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对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加强监管。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注重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等,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方位监管。三是强调全过程监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四是探索创新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新修订的两个办法施行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引用日期]
.国务院[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关于规范国有投资公司发展的意见
制发机关:
发布日期:
编  号:青政发〔号
索引号:生效日期: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
(青政发〔号& &QDCR-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融资新体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公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投资公司的任务及职能
&&&&&&& 国有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公司制企业,是市政府授权运营国有资产的投融资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在政府有关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的原则,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公益项目等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国有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技改项目和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高成长性项目实行参股、控股;创造条件设立投资基金,吸引境内外资金参股,积极稳妥地进行风险投资;在市国资委授权的范围内,对国有资本的减持、退出、变现等进行运营。
&&&&&&&二、国有投资公司的经营原则
&&&&&&&(一)国有投资公司要从实际出发,确立主导产业和发展重点,并形成产业优势、竞争优势和市场优势,经营领域各有侧重,相对稳定,并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国有投资公司要根据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参与并承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要坚持实现政府投资目标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坚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并重。投资开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整合生产要素。
&&&&&&&三、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一)国有投资公司要发挥投融资主体作用,在项目建设中大力引进外资,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民间贷款。运用参股、入股、特许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多种途径,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国政府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
&&&&&&&(二)对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要以现有资本为主体,吸收其他社会法人和机构资本,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大力推进项目多元化投资,所建项目要成立项目公司,并以资金、技术、品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股,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
&&&&&&&四、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管理新机制,保障国有投资公司健康发展
&&&&&&&(一)国有投资公司原则上列为市直企业管理,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脱钩。市国资委对国有投资公司实行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办承担。国有投资公司要定期向市国资委进行工作汇报,重大问题由市国资委作出决策。
&&&&&&&(二)试行产权代表派出制度。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为市国资委向国有投资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按市国资委的委托授权,对国有投资公司行使出资者职能,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三)建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根据项目情况,要相应成立专家咨询组,并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资金筹集渠道、运作方式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运营等进行论证,为市国资委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投资公司的制度创新
&&&&&&&(一)国有投资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性质的投资公司,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吸收一定比例的专家出任外部(兼职)董事。
&&&&&&&(二)国有投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者职能,按出资额行使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权利。
&&&&&&&(三)国有投资公司实现的收益,按国家规定分配、上缴。
&&&&&&&六、探索政府投融资新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运作方式
&&& (一)国有投资公司应广开资金筹集渠道,以较少的政府投入,通过多种运作方式,吸收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融资功能。
&&& (二)资本运营是国有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通过“开发、经营、出售、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用于再投资。建立顺畅的项目进入和退出机制,实现公司滚动发展。通过企业改组、改制、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置换、转让等资本运营手段扩大企业规模,实现公司跨跃式发展。
&&& (三)积极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积极培育国有投资公司的优质资产和基础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参股、控股企业,并争取上市。同时,也可以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间接上市。
&&& (四)国有投资公司要积极探索BOT、TOT、项目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ABS)、产业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
&&&&&&&七、建立政策补偿机制,增强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后劲
&&&&&&&(一)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政府社会公益性项目,应按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成立项目公司,实行项目独立核算,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运营、偿债等均由项目公司承担。对没有收益的项目投资,由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运作情况按一定期限,逐年安排偿还资金。对具有一定经营收益但盈亏不能平衡的项目,按政府确定的补偿机制给予补助。&&&
&&&&&&&(二)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宏观管理,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对符合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要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并引导国有投资公司的资金投向。国有投资公司在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同时,要加大经营性投资力度,提高企业的整体能力。
&&&&&&&八、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通过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大力引进管理、证券、法律、财务、工程技术等高级专业人才,改善国有投资公司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三)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经批准可以试行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和期股期权激励制度。
&&&&&&&(四)扩大国有投资公司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按照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个人收入应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紧密挂钩,与企业经营成果紧密挂钩。
&&&&&&&(五)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国有投资公司要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切实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千方百计降低融资成本、管理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盈利能力。高度重视改善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九、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促进国有投资公司规范发展
&&&&&&&(一)实施统一的考核奖惩制度。将国有投资公司纳入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范围,根据国有投资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益和资产质量状况,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
&&&&&&&(二)将国有投资公司纳入全市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体系。市国资委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向国有投资公司派出专职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审计特派员,重点做好国有投资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资金流量、资产处置变现和运营质量等方面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产权代表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向市国资委事前备案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将国有投资公司资本运作质量纳入全市国有资产运行质量监控体系。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国有投资公司运行质量状况进行监控评价和风险评估,规范国有投资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国有投资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加入投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严格自律,规范运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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