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车祸多久出责任认定书书保险公司可以放车吗

没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_百度知道
没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时把对方摩托车刮倒造成对方轻微摔伤。保险公司因没有交警给开的事故认定书拒绝赔付该怎么办,为了不影响交通挪动了机动车,交警和保险公司的人都到了现场,但事后交警只给开个事故证明,并写没有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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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无牌照车出险,超过有效期了吗如果有证在有效期内就应该赔偿 原因及分析写有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过核定载质量刚看见“超过核定载质量”,如果是事故的发生和超载有关系,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对于超载车或者没有上牌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都会将其拒之门外有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吗
采纳率:24%
保险公司 只能依据 事故认定书 中的责任判定 来赔付
(全责 主责 次责 同责) 也就是说如果事故中你没有责任.
那应该由责任方(对方) 或 责任方的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没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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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拖动验证码到相应位置车主“未领取检验标志”不等于“未按规定检验”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 保险合同纠纷案
今天上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车主胡某“未领取检验标志”不属于“未按规定检验”,保险公司不应拒绝理赔,并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胡某保险金26700元。
胡某的轿车向安邦财险淮南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日,胡某驾车由于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车追尾碰撞。淮南市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因未按法律规定检验,拒绝理赔。经多次协商未果,胡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胡某车辆没有按规定检验,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此次事故与车辆的安全性能没有任何联系,且其车辆处于免检期内,只是未及时申领检验标志,不属于免赔情形。
淮南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11条规定,自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运营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胡某车辆所在的合肥市,已经开始贯彻实施该意见。胡某的车辆于2012年购置并办理车辆注册,且非营运轿车,目前处于免检期内。胡某只需要提供相应材料,无需对投保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可申领检验标志。故双方对于案涉免责条款所载“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关注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其出发点在确定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检验要求,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赔付风险。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从本案事实来看,胡某的车辆处于免检期内,不需要做安全技术检验,只需要申领检验标志即可,而胡某未及时申领标志,并未导致车辆安全性能降低,从而放大发生事故的风险。另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在发生理解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胡某未按规定及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属于“未按规定检验”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李旭东 刘凤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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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15:38:46来源:平顶山日报 分享到:
如果驾车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由于一些原因,仅有肇事车辆事故证明,而没有拿到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该怎么办?日前,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因缺乏事故责任认定而遭到保险拒赔的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急于救人 证据灭失
交管部门不能出具责任认定书
法院审理查明,日14时许,崔先生与所雇司机温先生一起,驾驶豫DL2110号小型货车外出,在宝丰县观音堂乡垛上村行驶时,因车速偏高,不慎撞伤年迈的村民王女士。事故地点距医院几十公里,为争取宝贵的治疗时间,崔先生遂用自己的车拉着王女士去宝丰县第二人民医院,后立即转诊宝丰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不料3天后,王女士因颅脑损伤死亡。崔先生与受害人家属协商,于日,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13万元整。
崔先生和司机到医院后才报了110和保险公司。当时,保险公司及交管部门均让崔先生先救治伤者,别的事情等出院后再说。因肇事车辆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管部门依法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则以崔先生仅有事故证明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为由拒绝赔偿。
于是,崔先生向叶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他投保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崔先生经济损失12万元。
事故真实发生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2万元
在财产保险的理赔实务中,当被保机动车车辆对交通肇事死亡人的家属依法进行合理赔偿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一般依据两个重要材料:一是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是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清单。若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有责任,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12万元的范围内,对于各分项进行理赔,以补偿被保车辆的实际损失;若认定被保车辆无责任,保险公司则会依据交强险的条款规定,只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10%。
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虽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出具有宝公交证字(2016)第1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事故的真实发生。事故发生后,崔先生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且赔偿数额及赔偿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崔先生在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以崔先生未及时报案,没有事故认定书及不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发生的辩称,依法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崔正堂12万元整,支持了崔先生的诉讼请求。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以事故存在诸多疑点,受害人并非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崔先生是否赔偿受害人无充分证据,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等为由,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通知受害人家属及赔偿时的见证人到庭接受询问,又依保险公司申请,依法向公安交管部门调取事故卷宗,查明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现场变动、没有责任划分情形
律师: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提起赔偿的唯一证据
针对该案所涉及的现场变动、没有责任划分、未及时报案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理赔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我市资深保险维权人士(崔先生的诉讼代理人)刘国敏。
刘国敏说,日生效的道交法和日国务院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赔偿的“必要证据”和“唯一证据”。
早在2003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就明确建议:“在乡间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不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在没有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同样能够依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或事故证明等证据依法作出裁决。故事故责任认定书缺失,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注重实际调查。
在实际事故中,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后,车辆一方通常会有三种选择:一是拨打120和110,维护现场,坐等医院方和警方处理。二是驾车逃逸或弃车离开现场。三是用自己的车辆拉受害人去医院抢救。此三种情形,唯有后者会出现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管部门无法划分责任或者不易划分责任的情形,这就为日后保险公司的拒赔提供了借口。
从合同层面,刘国敏认为,诚实信用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帝王条款”,涉案的保险公司应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积极赔偿,不应逼迫客户走诉讼维权。现实中,与崔先生恰恰相反的是,有些司机车主认为保险公司是靠山,不去积极施救,更不会积极赔偿安抚受害人,对受害人态度不好,甚至出言不逊,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这种情况,固然与司机车主个人素质有关,但更大程度上与某些保险公司理赔难有直接关系。(刘稳) 责任编辑:王晓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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