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了怎么做网贷中介贷款,被中介收取50个点,可以报警吗

给我微信黑户朋友一个忠告:你在中介那里操作网贷,一次收你50个点,你操作2000就是1000的手续费_百度贴吧
给我微信黑户朋友一个忠告:你在中介那里操作网贷,一次收你50
给我微信黑户朋友一个忠告:你在中介那里操作网贷,一次收你50个点,你操作2000就是1000的手续费,你都愿意出,而且还是一次,而我们却为你服务一年,而且我们app里面内容每天都有更新,你每天都可以看,我们老师还要一对一服务你,你还可以学习去赚钱,你却说我们是骗子,不靠谱,哪家骗子每天更新app每天还讲公开课,……我只想说:穷人基于现状,富人基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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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男子去中介租房“被网贷” 背上2万元债务甩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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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去中介租房“被网贷”,背上近两万元债务甩不掉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 刘闪 摄影记者 李辉)余先生是安徽人,在武汉光谷工作。7月4日,余先生在58同城网上,看到优客逸家发布的租房信息,发现一套房源离上班地点很近,就联系了业务员,当天中午一起去看了房。看到房子比较干净,加上他着急要住,最后谈好每月租金750元、服务费100元。业务员告诉他,有两种付款方法,一种是付半年,一种是按月付,小余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就问按月怎么付,业务员说每月支付宝转账就行了。小余最终同意租房,并付了业务员200元定金,拿到了钥匙,开始搬东西。房客:押一付一变成贷款7月14日,业务员来到小余的租房处,说要办理租房合同,要求他提供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并提供银行卡号,还按押一付一的方式,收了1600元,以及500元的水电押金。交了钱后,业务员让他在收据上签字。到了7月22日,因此前提供的银行卡号绑定的不是小余现在用的手机号,业务员又要他提供其他卡号,并告诉他,租房合同是在公司后台办理的,需要绑定一个银行卡号,所有租户都是这么办理的。小余要求看合同,业务员说,合同是电子标准化的,回头会发邮箱。在把银行卡号发给业务员后,小余收到一条“海尔消费金融”和一条“上上签电子签名”的短信,内容是两个验证码。小余马上打电话问业务员,业务员说这是签合同需要,让他把验证码发过去。小余没有多想发了过去,10分钟后,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又发来短信称:“您提交的19950元消费分期申请已审批通过。”小余一下子懵了,自己压根不知道贷款这回事,怎么就通过了呢?他当即联系中介业务员,质问贷款一事,并要求取消贷款,业务员说这事不归他管。小余又联系优客逸家客服,客服说,同意月付,合同都是这么签的,不能取消贷款。后来,小余才注意到,就在他收到海尔金融验证码短信前3分钟,他的邮箱收到优客逸家发来的合同,邮件内容称,优客逸家将“与本次租赁相关的法律文件”以电子文件附件形式发送至您的电子邮箱,一经送达,即刻生效。其中在租金付款方式写明:按甲方(租赁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分期月付。但此时,贷款早已办好。中介:当事人事先已知情8月5日,记者找到优客逸家位于光谷的办公点,一名工作人员提供的合同显示,余先生采用海尔月付方式支付房租,并有他本人签名。对此,余先生说,那并非他的签名。记者昨日致电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客服咨询,客服人员称,只要下载公司客户端,按要求上传相应资料,通过审核后即可贷款成功。昨日,记者来到位于武昌东沙大厦的武汉优客逸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陈主管提供的收据显示,租房到期后,公司退押金,解除消费金融服务,租户不需支付违约金;还有一份签约须知上写到:第三方月付中途退租、换房产生分期提前清偿手续费,将由公司从押金中代为收取,两份材料上均有小余的签字,但并未有明确指出租房采用贷款支付方式。陈主管介绍,公司会提供两种付款方式,一种是第三方分期月付,没有利息,一种是房客自己支付,租金每月上浮6%,这些业务员都会提前跟小余说明,小余选择分期支付,在知晓的情况下,提供了验证码,请业务员代办了贷款。由于租赁合同在网上办理,小余也提供了电子签名验证码,自己进入后台签名确认。此外,房子到期退租后,公司会退押金,帮忙解除贷款合同,小余不需支付违约金。律师:合同涉嫌重大误解一个月租金850元,我需要贷款吗?租1年房,我干嘛申请贷款2年?”小余介绍,业务员一直没说过贷款一事,收据和签约须知上也没写清楚,合同上倒是注明了,但发到邮箱里,还是业务员给他办好贷款后他才看到,再说,即便要办贷款,自己就办了,哪需要中介申请?湖北慧亚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认为,租房过程中,对于第三方贷款支付房租的内容,房产中介应在醒目位置上予以标注、以特别事项重点提示租客,或者业务员告知清楚。当然租客自己也有审查义务,仔细查看合同,可以提出异议,不能疏忽大意或过于信任把验证码交给对方,租客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进伍表示,如果小余在不知情被贷款,中介涉嫌欺诈行为,小余可要求撤销租赁和借款合同;另外,无论小余知不知情,如果中介没有明确解释或注明第三方贷款,小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两份合同。记者就此咨询武昌区房管局人士,工作人员称,如果在未经过租客本人意愿,房产中介私下代为申请贷款,租客可持相关资料,向房管部门投诉,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予以处罚。武汉、宜昌、襄阳、咸宁、荆州、孝感这6个地方的网友有福了!腾讯新闻APP武汉、宜昌、襄阳、咸宁、荆州、孝感6个页卡正式上线。想最快获取本地民生新闻、突发事件、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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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中介抽取百分之三十五个点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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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合肥
这个没有依据的
我去的属于那种帮人在网络平台贷款,然后收取你下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个点位(比如我下款金额是1万,他就要收取3500元,自己还款的时候还是需要还网络贷款平台1万元),这样的情况算吗?
这个情况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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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法的
建议不要开有风险这些钱你都是要还的对方不还钱就得你还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你应诉就是了,法院是不会支持超过月利率2%的高利息的。
你与金花爱家签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且受法律保护的,在金花爱家未书面通知你租赁合同主体变更之前,你应继续向金花爱家缴纳租金,并使用租赁房屋;梦想大熊可能涉嫌诈骗,建议与金花爱家核实或报警处理。
建议协商解决
您好,如果数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6000元,您可以带着相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能够侦破并找到犯罪嫌疑人,您损失的钱财就有可能被追回。建议您尽快委托律师,代替您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办案机关态度。我们是东北首家专门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们,详细描述具体情况,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
您好,如果数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6000元,您可以带着相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能够侦破并找到犯罪嫌疑人,您损失的钱财就有可能被追回。建议您尽快委托律师,代替您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办案机关态度。我们是东北首家专门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们,详细描述具体情况,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可以报警。。。。。。。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也是可以报警处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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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贷款网贷中介违法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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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最流行的贷款方式莫过于网络贷款,网络贷款手续简便且门槛低,虽然其可能会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而网络贷款的贷款方式除了可以在网贷平台直接办理之外,也可以通过网贷中介进行贷款。那么做贷款网贷中介违法吗?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小编认为要从其相关法律规定开始说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六)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三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网贷中介是随着网贷行业发展应运而生的一行业,其存在本身并不违法,故而对于做贷款网贷中介违法吗的回答是否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贷中介者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只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的网贷中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的话,那么网贷中介者还是会被按违法论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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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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