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屋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告上有个虚拟面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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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时建筑面积赔偿标准是不是一样?有什么标准吗?
就是农村常见的四楼一底的房子,底楼80平方米,二楼、三楼和四楼也都是80平方米,但是四楼楼顶加了2.2米高的铁质雨棚,雨棚面积也是80平方米,地面又有70平方米的厨房和杂物间。总的面积是390平方米,我的问题就是,拆迁时,它们的赔偿金额是不是一样的?我的理解是不一样,因为底楼还牵涉到土地面积,应该高些,楼上赔偿应该低些。
按照市场价格为标准一般二环内房屋拆迁评估赔偿标准是&1比1.5&面积&和&货币补偿&都这样标准城中村改造不算在内&城中村房屋可以实施强制拆除&因为不是正规国有居民产权
其他回答(共2条)
现在各地的赔偿标准还不太确定,你的房屋会被送去评估,但是评估的价格都普遍偏低,你可以根据评估的价格,然后翻一番就是很高的标准了。&下面给你一个我们这里的实施方法,供你参考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实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3,拆迁房屋补偿项目:&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农村房屋评估的律师操作指引&1,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2,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3,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公告之日。&4,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5,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对附属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律师操作指引&1,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政府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应进行必要的协助评估&只要面积是不够的,在鉴定的时候还需要考虑附属设施等其他因素,而且各地赔偿标准不一。现在很难给出你一个具体的价格。&我只能给你一个我们这里的参考价格,我一个朋友,建筑面积近300的三层楼房,现在鉴定下来只有37万,然后我朋友要价60万,现在政府已经同意给55万了,还在协调中!
宅基地的拆迁赔偿是有划分的.建筑面积会赔偿会相对院子的高。如果是国家政府机构拆迁,那就会有一定的标准,各个地区的都不一样。如果是房地产商要拆迁,那就要好好和包工头商议了,尽可能的最大限度的要求赔偿,或者直接和他要房子&金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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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时候丈量什么面积,以及房屋丈量方法请高人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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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是拆迁的一个流程,测量的是房屋的面积。房屋丈量的方法是评估公司的问题,被拆迁人是没法自己测量的,就算自己测量了,拆迁方也不会承认这个数据的。评估公司评估完之后会出一份评估报告,或者是评估结果单,上边会有给你的补偿数额。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的话可以跟拆迁方谈,自己谈不了可以请律师谈。现在的问题并不是丈量面积和丈量方法的事情。评估公司去评估你的房子,你就让他评估,一定要保存好证据。拆迁是比较复杂的事情,而且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头等大事,如果觉得自己应付不了,最好尽快请律师。
可不可以麻烦你详细的说一下测量方法啊,因为我想大概其的知道我的房屋面积啊。等拆迁丈量的时候心里也有个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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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子的外墙面量!不在屋里!这么说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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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拆迁测量面积不符,该如何要补偿?
​在房屋拆迁中,大多数人往往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拆迁测量时,拆迁办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符。又或是房屋的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
首先,我们先来谈谈拆迁办测量的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不符时,我们该怎么办?在拆迁办测量房屋面积时,往往会减小被拆迁户的房屋面积。
​那么当我们房屋在拆迁办测量下的面积小于房产证上的面积,我们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所以,当我们遇到测量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合时,我们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异议。
​其次,房屋的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这也是常见的。对于房屋的建造,许多人为了住的宽敞一些,会在相关部门许可建房的面积之外,进行扩建房屋,以至于到了拆迁的时候,拆迁办不予补偿多余的房屋面积,就着急了。明明都是房屋的一部分,为什么多出来的就不给补偿呢?
当我们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时,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你房屋面积超出的还是没有证的房屋或者是违建的,我们都是需要先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这样,你的房屋究竟该怎么补偿,就一目了然。
那么有人就会问,我们怎么知道自己的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呢?首先,合法的房屋是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次,是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造出来的房屋。最后,关于临时性建筑要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没有满足这些要求的就是违法建筑。
但是,大家也是知道,有一般情形就会有特殊情形。大家都知道,有许多房屋是因为历史因素使得房屋没有登记在合法的手续下。对于这一部分的房屋,在没有经过合理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之前,我们是不能认定它就是违法建筑,更不能拆迁不予补偿。
所以,对于超出面积或者没有证的房屋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拆迁办对超出面积不予补偿的行为,我们是可以拒绝的。当大家的房屋被告知是违法建筑时,大家更不要就觉得说,自己的就是违法建筑了,补偿地点是应该的,凡是我们都要证据说话,告知你是违法建筑,就让他们拿出调查报告,否则不要轻易签字。
​对于征地拆迁的种种问题,大家不要听拆迁办说什么就是什么,我们自己首先心里要有个数,要大概知道征地拆迁的程序,还有补偿标准。这样我们在遇到拆迁的时候才不会手忙脚乱。大家要是有不清楚的,也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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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裁决前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未予送达的处理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881
2003 年10月30日,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陆某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陆某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12.48平方米,另有一阁楼 18.37平方米,合计面积30.85平方米,经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510元。因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区房地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
【案 情】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区房地局原审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2003&年10月30日,某房地产公司取得许可证,对陆某房屋所在地块实施。陆某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12.48平方米,另有一阁楼&18.37平方米,合计面积30.85平方米,经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510元。因就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区房地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某区房地局于同日受理后,分别于日、6月15日两次主持调解,均因陆某未参加致无法调解。某区房地局遂于&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为:1、陆某户(含房屋使用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迁出原房屋,迁至某房地产公司为其提供的他处房屋;2、陆某应在某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元;3、某房地产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向陆某支付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陆某认为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未向其送达过,不能作为认定被拆除房屋价值的依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拆迁裁决。【审 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房地局提供的送达回证、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当地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沈某、卢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评估报告已经送达陆某。而且,拆迁中规定拆迁人应向被拆房屋所有人送达评估报告,目的在于保障被拆房屋所有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估的权利。陆某称未收到评估报告,一审法院给予其申请鉴定的权利,陆某表示不鉴定,因此其系自行放弃权利。被拆房屋评估报告系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公司作出,被拆房屋评估单价与同幢房屋层次、部位较好的其他房屋的评估单价均低于同区域已购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某区房地局以同区域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基础,按有利于陆某的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作出裁决,未侵犯陆某合法权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遂判决:维持该房屋拆迁裁决。判决后,陆某向我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区房地局一审中提供的日由上诉人之子签收的送达回证上,“房屋评估报告”被从送达材料中划掉,送达回证上的&“见证人”一栏为空白。裁决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未将沈某、卢某出具的其见证拆迁人向陆某送达包括评估报告在内的拆迁资料的情况说明提交给某区房地局。二审审理中,法院征询上诉人陆某是否要求对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其明确不要求鉴定。二审法院认为:&拆迁过程中,&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被拆房屋的评估报告应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拆迁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对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予以查明。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由上诉人之子签收的送达回证上,“房屋评估报告”已经从送达材料中被划掉,该送达回证上亦未另外注明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评估报告已经向上诉人送达。在该送达回证上,“见证人”一栏为空白,因此不能认定情况说明的出具人沈某、卢某系送达材料的见证人,由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证据效力,而且该份证据在裁决过程中亦未提交给某区房地局,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已经送达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某区房地局对该节事实未予查明即根据评估报告作出裁决,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不当。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评 析】在房屋拆迁裁决中,被拆除房屋的价值是需认定的基本事实,而为正确认定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裁决机关应对申请裁决前被拆除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予以查明,只有在查明已经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被拆除房屋价值的依据。本案中,被上诉人某区房地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故以该评估报告作为认定被拆除房屋价值的依据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被拆除房屋的价值是拆迁裁决需认定的基本事实《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实施细则》)规定,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应当裁决以房屋调换。而房屋调换,根据《拆迁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包括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所谓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是指以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为基础进行产权房屋调换,对于屋价值与被拆除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在拆迁当事人之间进行结算。显而易见,如果房屋拆迁裁决适用这种安置方式,需要对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认定。所谓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以房地产市场价支付差价款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这里的应安置面积,系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地段情况所确定的面积。初看之下,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似乎只涉及对被拆除房屋面积的认定问题,而与被拆除房屋的价值无关,其实不然:就个案而言,可能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形式较之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较为有利,&因此,为充分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拆迁权益,裁决机关应该在面积标准和价值标准之间进行比较后,在裁决中选择最有利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方式。也就是说,即使最后的裁决方案实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也是在面积标准和价值标准之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作出的,而在比较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被拆除房屋的价值问题。因此,无论裁决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还是面积标准房屋调换,都需要对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认定。二、为认定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裁决机关需要查明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被拆除房屋的价值,是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而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根据《拆迁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由拆迁人一方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由于评估系由拆迁方委托,因此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法律赋予了拆迁相对方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评估报告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所谓知情权,是指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向拆迁相对方送达,使之知晓。异议权则是指如果拆迁相对方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异议,如申请复估、鉴定等。只有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异议权得以充分行使的情况下,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才能作为认定被拆除房屋价值的依据。因此,要认定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这一裁决的基本事实,需要查明申请裁决前被拆除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三、裁决机关无法证明评估报告送达情况时的处理诉讼中,如果裁决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估报告已经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如果诉讼中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的,一般应准许当事人的申请,并根据鉴定结果适用不同的判决形式。如果鉴定结论为评估不合法、不规范及不合理的,此时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被拆除房屋价值的依据,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撤销。如果鉴定结论维持原评估报告结论,那么可以据此确定裁决机关根据该评估报告对被拆除房屋价值的认定结论无误,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对评估报告送达情况的事实认定不清对于行政决定的结果已经不产生影响,故此时不宜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同时,根据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一为“证据确凿”,而此种情形下的房屋拆迁裁决本身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故也不应判决维持该被诉裁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如果诉讼中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申请鉴定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此则没有举证义务。评估报告是否正确属于房屋拆迁裁决中应认定的事实,诉讼中应由被告举证。因此,在房屋拆迁裁决中,原告没有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从而确认评估报告有效性的法定义务,其完全可以不申请鉴定,仅要求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裁决过程中的证据进行裁判。基于此,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不申请鉴定,而被告又不能举证证明评估报告已经送达的,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被拆除房屋价值的依据,此时应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来源:上海法院网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1398积分 | 帮助92140人 | 305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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