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化合同是什么意思呢,有什么司法解

  摘 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体现国家科学技术创新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成果" />
免费阅读期刊
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摘 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体现国家科学技术创新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成果流失严重,凸显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问题。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当下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9/view-4440648.htm  关键词: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地位。科技成果作为一项包涵复杂智力劳动的知识产品,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激励与保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法律体系和制度支持,对于提高我国高校的技术创新水平进而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流失严重   近年来,我国高校科技产出硕果丰厚,科技论文和科技著作出版均明显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占据着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和源泉地位。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持续快速增长,根据《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10)》显示,1985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高校累计专利申请总量为319595件,年平均增长率19.8%;累计专利授权总量为150029件,年平均增长率26.0%。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表三),我国近年来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逐年递增,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但是高校快速的知识产权增长速度未能有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约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有项科技成果问世,但能够签约转化的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大约只占被转化成果的30.5%,实际上只有约10%的成果取得了经济效益。②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制定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有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资源配置、激励创新、政府管理等多重功能,是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工具。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法规;四是各大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   总体而言,我国已经逐步开始步入知识产权专业化管理,中央与地方各层次的制度规定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初见雏形。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复杂的系统工程,太过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因此保障作用甚微。以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为例,这样一个政策导向性文件在实践中成效甚微,如不上升到具体、有拘束力的法律层面,则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实质意义极其有限。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进步法》等基本性法律的配套法律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相关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知识产权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教育政策等都被涵盖在创新政策之内,但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衔接与协调;其三,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没有关于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知识产权在实践中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产权权属不清晰   由于过分强调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导致实践中大量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中,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尤为突出。国家法律规定尚缺乏具体细则,加之法律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发明人与单位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发明成果的归属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科研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反而更注重能否申报项目奖励或者发表学术成果等与评定职称密切相关的内容,导致一些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条件的科技成果在开发阶段即丧失其新颖性,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甚至国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移转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机制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等,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并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痕迹较重,缺乏与市场经济的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甚至有的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策性建议   (一) 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双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规范,方能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持,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也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著作权法》(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修订更新其中较为滞后的内容,强化高校知识产权激励导向,并结合近年来各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经验引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观念和机构设置的创新。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专门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机制,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个阶段提供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切实保证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需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2.创新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改革现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评级体系,依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不同性质分门别类地制定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将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科学设计权重指标。实行有效的科研成果激励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加入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企业出资设立各类基金支持高校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对于校企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给予政策优惠。同时,设置一部分基金专门奖励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业绩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合理的倾斜政策。   3.整合专业协调的科技成果转移机制   在高校内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专门进行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运营工作;可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专项基金或给予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实现科技产权的经济效用。同时,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的整套技术转移体系,将核心知识产权交由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集中经营管理;以地区或高校联盟建立统一的校企对接平台,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和技术人才数据库,建立企业需求发布平台和高校科技成果展示平台,以“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为导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综上,促进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目前国家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的重要课题之一。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个阶段,通过逐步全面、有针对性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性、持续性的法律保障,以循序渐进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规范、有序运行之目标。   [注释]   ①杨晨光:国家三大奖高校获奖比例超七成[N],中国教育报,.   ②数据来自于《委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足1/10 技术成果浪费严重》,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hr//c_.htm,作者最新访问于日.   [参考文献]   [1]玲瑶: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J],理论研究,2011年9月.   [2]张海戈,张宁,周立,胡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作用的认识与思考[J],开发研究,2010年第5期.   [3]王喜媛,叶明,许权利:高校在产学研合作中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4期.   [4]肖尤丹:我国大学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政策挑战[J],科技促进发展,2011年第7期.   [5]张晓玲,宋妍妮:高校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新思路[J],科技管理研究,2012年第8期.   [6]杨淑霞:高校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J].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7]刘康成: 国外高校的技术转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与创新,2011年第3期.   [8]侯筱蓉,赵德春:基于产学研模式的高校技术创新管理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年第10期.   [9]李小田,完善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思考[J],中国轻工教育,2011年5月。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技术合同司法解释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还剩14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14:04:37
专利是一个人的智力成果,对于专利是可以转让的,而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书面形式和登记及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签订书面形式或未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对于这个专利转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详细跟大家讲解一下。
  一、合同约定事项
  ①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载明某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转让合同。
  ②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用简洁明了的专业术语,准确、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
  ③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④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应载明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
  ⑤技术情报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发明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其它技术资料。
  ⑥价款及支付方式。
  ⑦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⑧争议的解决的办法,当事人愿意在发生争议时,将其提交双方信任的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明确所共同接受的仲裁,该条款具有排除司法的效力。
  二、更多知识:转让注意事项
  1、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A建议先针对侵权产品进行购买公证或者拍照公证,以固定侵权证据。如果对方在其网站或展会上展示侵权产品,也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公证。详细情况可以来电或当面咨询。
A你好!根据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规定,你的专利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保护和要求赔偿。
A你好,可以进行申请,确定结果。
A若有他人侵犯你的外观设计专利,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有需要可来所详细面谈
A可以的,协议或相关可能成立但不生效或无效
A不合法,任何劳动合同都不能只约定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只履行义务,这份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建议您慎重考虑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119210806822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门推荐:申报不成功,不收费 12年专注---提供企业扶持政策一站式解决方案当天咨询,免费出具企业扶持政策申报评估报告
智为服务热线:400-150-1560
他们都在搜:
服务热线:400-150-1560
邮箱: cs@key-way.com
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6号楼308室(总部)
当前位置:
科技成果处置及转化方式分析之如何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
众所周知,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下放到科技成果持有人,即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有权处置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转化方式,第十七条规定了三种处置方式。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处置的内涵分别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与区别?处置的前提是拥有科技成果权利,而科技成果的权利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弄清楚上述几个问题,有助于深刻理解并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处理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运用好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进而更好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下就如何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分析。
如何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
科技成果处置与转化的前提是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处置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科技成果归单位?在什么情况下科技成果归个人?
一、职务科技成果归单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是指科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单位指派的任务。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与&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之间不能严格区分开来的,可能被认定为履职行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可能被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植物新品种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作出了规定。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往往有&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现象。高校院所一般是由科研人员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或者社会需求,提出课题,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立项,或者向本单位申请立项,单位择优予以支持。尽管所取得的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但科研人员是处置、转化科技成果的实际控制人。企业为鼓励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自己感兴趣的研发,创造条件、提供资助、组建团队、设置部门,达到一定条件的还鼓励其在职创办企业,共同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二、约定优先原则&
为遵循《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事先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约定科技成果归科技人员所有。
1、就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约定。《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这一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不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高校院所可以将科技成果认定为非职务成果,授权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并由科技人员实施该成果的转化。该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收益的,科技人员应向单位返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科技人员应支付的费用额度应当事先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例如,某研究所在引进某科技人员张三(为叙述方便,就称他为张三)时,张三就在进行某种药物的研发。该单位通过内部立项的方式资助了5万元,支持张三继续对该药物进行研发。研发成果出来以后,拟申请国外专利,但碰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聘请国外律师撰写专利申请书,涉及费用较高,按规定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但按照当前的政府采购流程很难聘请最优秀的国外专利律师撰写专利申请书;二是该专利很有可能被国外知名药企诉为无效,将可能涉及国际知识产权官司,有可能需要聘请国外专利律师应诉,涉及费用也比较高;三是因专利申请费用比较高,能否达到预期目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即使申请成功,预期收益也会比较漫长。单位因此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倾向性的意见是慎重申请专利。但张三坚持自己的看法,坚持要求申请专利。经过前后近一年的反复酝酿,该单位决定依据《专利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张三约定,授权张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国外专利,如果该专利技术获得授权并实现转化、取得收益的,将一次性补偿单位100万元,作为单位资助、使用科研条件设施的补偿。而经过核算,近年单位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包括张三的工资收入分摊的费用,合计不到20万元。这种做法,单位不承担经济风险,又充分尊重张三的选择,保护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2、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是适用对象应当是高校院所及其科研人员;二是适用项目为横向委托项目,不适用于高校院所承担的纵向财政资助项目;三是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什么可以这样进行探索?这是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并可进一步约定技术成果归科研人员。但为什么要作这样约定?为什么要归科研人员或赋予科技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智为铭略小编认为,这是为了进一步发挥科研人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
另外,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归科技人员所有,还是归所在单位所有,还是归兼职单位或离岗创业期间的任职单位所有,应当事先作出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登陆智为铭略官网,官方网址http://www.key-way.com/,智为铭略12年专注企业服务,致力于为企业各类扶持政策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专注于及资质维护和税务风险管控。落实扶持政策,推动区域发展就是我们的使命。
版权所有备案号:
全国热线:400-150-1560 电 话:135-
箱:cs@key-way.com QQ:
公司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6号楼308室(总部)
昆山市元丰路232号机器人产业园2楼203室
    常熟市东南大道333号科创大厦A区2楼
微信二维码扫一扫
手机二维码扫一扫
进入手机站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 先约定发明人的专利权|科技|成果|职务_新浪新闻
  原标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 先约定发明人的专利权
  ?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及产业化程度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新华社发
  专利法第六条
  对于高校或科研院所工作人员来说,这是一条划分权益的重要规则。
  目前规定
  在目前实行的专利法中,第六条注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建议修订
  议案建议将第六条相关内容修订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对专利确权、申请、收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1 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四川或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并在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
  2 修改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试点经验提供法律依据
  昨日,在出发赴京前,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建群再一次确定了自己的行李,行李中,最重要的是一份议案文件——她将联名四川其他29名全国人大代表,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提交一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案。
  “现行一些专利权改革政策和专利法第六条是相冲突的,现行奖励激励制度仍没有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根本问题。”因此,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四川或者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此外,还建议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鼓励职务科技成果“先确权、再转化”。
  2015年全国高校专利转化率不足3%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对于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而言,等同于职务发明归国家所有。”在徐建群和调研团队看来,科技成果转化仍面临诸多难题。
  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司《2015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数据,全国各类高等学校拨入科技经费总额为1244亿元,全年专利授权数共82369项,以合同形式转让数为2257件,转化率不足3%;全国各类高等院校出售专利当年实际收入5.4亿元,技术转让当年实际收入26亿元,两项收入合计占总拨入科技经费的2.5%。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及产业化程度远低于发达国家40%-60%的平均水平。
  事实上,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地方政策,均曾多措施鼓励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不过并未达到预期。其中,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打破了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在高校自主处置权利、协议定价机制、提高奖励激励比例、收入不再上缴国库等多方面做出了较多突破性规定。
  “但即使许多高校将奖励比例提高到80%乃至90%,对推动转化依然收效甚微。”议案提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实行了“三权改革”,但现行奖励激励制度仍没有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根本问题。
  现行转化制度仍未解决核心问题
  “我们认为核心问题出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完全国有属性上,即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化。”徐建群表示,一方面,是国有资产处置责任问题,“国有资产的处置好像一根红线,导致科技成果的定价处置就像一个雷区,无人愿趟。不转化,无人负责,一转化,有人问责。虽然国务院专门出台了科技成果定价的免责政策,但免责也是先有责,后才有免。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心态自然倾向于:宁可放旧,也不放手。
  另一方面,众多支持政策无法解决核心问题,股权奖励落地困难。由于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评估作价入股后自然形成国有股权,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就要通过国有股权交易系统实现。2016年3月以后,政策开始对职务发明人的股权奖励落地,但是对股权奖励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如“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使股权激励产生了很大的延迟性和不确定性;如“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使参与创办企业的高校教师失去了股权激励的资格,因为其劳动合同关系在学校而不在参与创办的企业;如“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对核心发明人的股权激励力度远远不够。
  “这样的政策使大多数职务发明人产生了这样的心态:你不确权,我不转化。”徐建群表示,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还没有彻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核心问题。
  单位与发明人 可书面约定专利产权
  徐建群表示,奖励激励是一种被动权利,是不稳定的;奖励不包括交易权、定价权等产权权利,且具有延迟性和不确定性。“相对奖励激励而言,唯有所有权是主动的、稳定的,且包括交易权、定价权、收益权在内。科研人员如果与科技成果的产权无关,必然缺乏转化动力。”
  到北京之后,徐建群将正式提交议案。记者获悉,议案将提及两个核心内容,一方面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试点授权在四川或者全面创新改革八大区域内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并在局部试验和推广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做法,形成改革试验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与非改革试验区“三权改革”的“大样本随机双盲对比试验”,“主要区域是高校和科研院所。”
  另一方面,议案还建议修订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改革试点经验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约定优先原则,遵循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引领改革原则,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尽快启动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职务发明成果条款的修改完善工作。”徐建群表示,将建议将原专利法第六条修订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对专利确权、申请、收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
  西南交大将在京分享改革探索:
  职务科技成果 混合所有制改革
  未来几天,一项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论坛”将在北京举行。主角正是西南交大的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由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负责主讲。
  康凯宁介绍,西南交通大学为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以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为突破,实现“三个改变”:将职务科技成果由纯粹的国有改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将奖励权改变为专利权——在行业内,这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小岗村试验”。
  昨日,康凯宁向成都商报记者提前揭秘了“小岗村试验”的热点问题。
  “先转化、 后确权”VS“先确权、后转化”
  康凯宁认为,从激励的角度看,“先确权、后转化”远优于“先转化、后确权”,因为先说断,后不乱,消除了“先转化、后确权”的不确定性和延时性。先确权只需高校一个章,即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分割确权手续,然后评估作价入股,职务发明人就拥有了公司的股权。而后确权涉及国有产权交易,需要政府10多个部门审批,且最快要在公司成立三年之后才能开始确权,有较高的制度成本和较长的延迟性。显然,公司成立三年之后的股权奖励远不及公司成立之初的股权激励好。
  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评估作价入股,该校如今已有8个教授团队与国家大学科技园成立了科技公司。
  奖励权VS专利权
  康凯宁认为,在没有职务发明人产权保证的制度之下,高校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是为了结题、报奖和职称晋升而申请,并没有多少转化价值。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由于给予职务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鼓励职务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培育成果的可转化价值属性,从而产生出更多的可转化科技成果,极大改善科技成果供给侧结构,并挤出大量专利泡沫。
  奖励权是被动的,延迟的,不确定的,不是产权,不可以继承;专利权是主动的,即时的,确定的,是产权,可以继承。很显然,奖励权不如专利权。
  国有VS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
  康凯宁举例说,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黄楠,5年前开发的抗血栓、抗凝血的心血管支架达到当时国际先进水平。然而,就是这么一项造福人类的产品,在当时的政策规定下很难转化出去。打听到西南交通大学国家科技园可以解决这一难题,黄楠试水了“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2013年通过专利权人变更,该专利实现了发明人团队组建的公司与西南交大共同持有专利权。
  黄楠的难题并非个案,许多科技人员都曾遇到过。那就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一不留神就会触及国有资产流失这根“高压线”。
  康凯宁说,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共生共存的。没有发明人的个人利益就没有社会公共利益,科技成果不转化是国家科研投入和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最大流失,避免流失的有效途径就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制。成果只有转化了,国家科研投入才能避免流失,税收及就业机会、国有股权及其分红、产业结构向高端的调整随之而来。
  成都传媒集团全国两会特别报道组记者 叶燕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XX你就坚持60秒!
吴承恩的人生经历,决定了《西游记》背后必然影射着中国特色的官场文化。
没有石油的生活,可能比如今这种依赖石油的生活更加有趣和充实。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专利成果转化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