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有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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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有了“征地批文”征地就一定合法吗?
董再国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资深征地拆迁律师&&&&&&&&&&&
qq及微信号:
经常有老百姓打来电话咨询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多主要关心的是政府给他们补偿每亩地多少钱合法吗?往往这时候律师会反问他们:“见过征地批文没?你们那的征地合法吗?”面对这个问题,有部分老百姓斩钉截铁的回答说:“有征地批文啊,我们见过的。问政府要,他们给了一个征地批文给我们。我们主要是想问问政府这么补偿合不合理?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多少?面对这样的回答,律师的内心是崩溃的,因为我们见过太多的征地不合法,经过我们办案实践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可以说百分百的征地十有八九都是不合法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法律对征地程序规定的非常严格,步骤也是繁多的,地方政府为了快速完成征地,一般都偷工减料,那么完整的征地程序到征地批文下来之后要经历那些程序呢?下面详细解读:
一、征地拟公告&&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拟公告,告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将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位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被安置人员、安置途径一次性张贴公告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栏以及各村民小组。征地拟公告出来之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公安局也会暂停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的户口迁入或迁出。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征地拟公告出来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计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字。
三、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确认结果及拟征地的范围、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村(居)委会的意见,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有人提出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层层上报,最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一般由省、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报请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征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下发正式的征地批准文件。
六、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的征地批文下发后,当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征地公告,当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需要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张贴公示。有条件的还应通过广播、通知等形式进行广而告之。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村民在看到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到公告所指定的位置和联系人持土地权属证明和其他产权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八、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和交付土地&&根据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农户以及村(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一份、被征地农户一份、村(居)委会一份。并且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和村(居)会;如果征地补偿款没有落实到位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交地。
通过以上8个步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征地程序规定的是相当严密和谨慎的。如果这8个步骤有一步没有落实到位,那么整个征地程序就是违法的。很遗憾的是,在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中,通常被征地农户只能见到第二步现状调查及确认和第七步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第八步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和交付土地。其他几步大多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因此,被征地老百姓,你所遇到的征地是否又做到了这8步程序呢?你还在怀疑征地的合法性吗?如果有疑问,请尽快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助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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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年度第二批次
廊坊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17〕58号文件下发《关于廊坊市2017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我市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1.9532公顷(耕地1.7753公顷、园地0.6431公顷、林地8.9717公顷、农村道路0.3131公顷、沟渠0.250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6〕1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该批次用地一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日。
  (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7〕58号。
  (四)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祁坨村村委会。
  (二)被征地位置:此地块位于河北廊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至祁坨村集体土地、西至祁坨村集体土地、南至祁坨村集体土地、东至祁坨村集体土地。
  (三)被征土地地类及面积:涉及该村集体土地1.289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林地1.2370公顷、农村道路0.0524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该地块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区片2,区片价标准为每亩7.4万元(每公顷111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43.1234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祁坨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清点确认为准,按照相关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用(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由乡镇或村街具体负责补偿工作。
  五、安置办法
  (一)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二)社保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人社传〔2009〕2号)等文件精神,此批次一号地块征收祁坨村集体农用地1.2894公顷,按照区片价的25%提取社会保障费,合计35.7809万元。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以上批复事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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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冀ICP备号-1&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015]第21号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015]第21号时间: 浏览: 来源:zszzh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015]第21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定海区临城街道科创园区西侧公园与绿地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定海区临城街道15-03号地块)定海区临城街道科创园区西侧公园与绿地建设项目。
2、项目用地位置:定海区临城街道万塘村。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3309)A[号、批准时间:2015年03月30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4.3096公顷, 其中:征收定海区临城街道万塘村集体土地4.3096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舟政发[2014]46号文件、舟新指[2013]3号文件、舟政发[2014]40号文件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规定。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如下:
被征地集体
(万元/公顷)
耕地、园地、草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建设用地
林地、未利用地
合&&&&&&&&&& 计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单位:万元
被征地集体
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补偿费
备&&&&& 注
定海区临城
街道万塘村
青苗补偿0万元。
地面附属物补偿387.8640万元。
合&&&&& 计
387.8640万元
3、上述征地补偿费合计7.0840万元。
4.凡涉及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由浙江省舟山群岛新区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安置补偿。
5、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终以核定数据为准)。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照62350元/人标准承担。参保人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转轨(职保、居保)基本养老保险,转轨补贴标准为120元/人由政府承担。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新城分局),或者直接向本机关(新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新城分局)组织实施。
七、本机关(新城分局)已经与被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八、公告期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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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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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拆迁所需要的批文有哪些
我有更好的答案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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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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