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政府融资方式要违规融资

地方政府违规融资暴露,难道要再造一个更大的泡沫去掩盖债务危机吗?!
地方政府违规抵押贷款逾千亿元
中共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发布的《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称,地方土地违规抵押融资主要表现为:违规给集体土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融资;未履行土地出让、划拨等供地程序,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供地并登记用于抵押融资;违规扩大土地储备实施主体,收储土地用于抵押融资等。目前查出的土地违规抵押贷款高达1039.22亿元,涉及土地29.63万亩。
这突显了中国的地方债务危机问题,实际上,由地方债务导致的中国的金融危机已经开始爆发。中国目前高达十几万亿的地方债务,2013年是主要还款时间,但到现在许多地方政府不说本金,连利息都还不出来,甚至税收收不进来,政府吃饭、办公都成问题,只能是拚命收费,摊到老百姓头上,各地老百姓负担都会增加。过去几年政府拚命印钞票,结果是饮鸠止渴,债务危机更加严重。
地方债务总额超12万亿元
地方政府无法偿还
在过去数年,中共各地方政府为创造GDP政绩,广泛设立地方融资平台,以及采取抵押土地等各种方式举债。2011年,中共审计署公布全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已经达到10.7万亿元。
而相关数据显示,美国之音引用中共官方媒体的说法称,中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2012年也将从10.7万亿元提高到12.5万亿元左右。美国银行提出的数据显示,中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2012年的净发行债务规模同比增加了179%至1.132万亿人民币(1820亿美元),占据了企业债务销售规模的50%。
事实上,2012年6月,地方政府对银行很多贷款的本金已经根本无法偿还。官方媒体说,各银行已开始延后地方债务的期限,避免出现违约潮,地方政府也纷纷要求延长贷款的“展期”。财经网说,中央政府指示国有银行对地方政府的贷款进行“大规模滚转”,并称此举将使政府推迟应对可能给经济前景蒙上阴影的地方巨额债务。
专家称地方债务危机已导致银行危机爆发
根据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约有53%的地方债务将于2013年底前集中到期。这被认为2013年中国的地方债危机再现。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3月13日的一次媒体简报会中曾称,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出的贷款中有五分之一都存在风险。
经济学家郎咸平在3月16日举办的2013年中国(龙岩)区域经济发展高峰论坛上作出论断称,自2012年4月起,许多地方政府出现债券还款违约问题,云南、四川、上海等省市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大面积违约现象,利息支付不出。这种债务危机已经导致中国的银行危机爆发,前后近10支银行股票曾跌破净值。
中共央视财经评论员牛刀也在博客中说,2013年中国债务危机必将爆发,最严重的时候是2014年,这将直接导致经济增长的速度减缓,社会矛盾的爆发。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顽症难除
16:36:58作者:梁发芾
来源:中国经营网
  从法制约束来看,法制的作用,预算的约束,也没有发挥根本的作用。在预算法修改之前,预算法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但最终地方政府累积了大概二十万亿元的巨额债务。《预算法》《担保法》都禁止地方政府为企业担保,但是地方政府仍然忍不住要担保,要出具承诺函、担保函,使法律制度的规定形同虚设。为什么会如此?因为法不责众,而且违法违规后受到的追究不严格,问责不严厉。违法违规的收益,远远大于问题暴露后被追查所付出的代价,这种状况当然为违法违规融资提供了激励。  从行政控制来说,虽然财政部两三年来声色俱厉,但行政监控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对付中央的监管,招数层出不穷,对此中央政府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去一一掌握、鉴别、查处。更何况,中央对地方融资问题,还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给地方政府钻空子留下大量余地。所以,行政控制尽管是最常用的约束办法,但是作用却也不能高估。  实际上。约束地方政府融资乱相,除了依靠市场、依靠法律制度和行政控管措施外,还应该试一试依靠地方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政治手段对政府举债予以约束。地方政府如果大量举债,酿成债务风险,一定会给地方的公众带来损害,他们必然要为债务危机买单。如果机制成熟,那么,地方人民就可能通过民主政治程序,加强对政府举债的约束。当然,这种约束方法要起作用,前提条件必须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区分得非常清楚,中央政府铁定不会为地方债务兜底。如果中央政府有可能为地方债务兜底,则这种政治程序不但不能起到作用,反而还可能诱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造成债务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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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仍有个别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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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政部:个别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仍时有发生)
5月3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5月4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财政部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由于个别地方政府法治观念薄弱、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仍时有发生,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答记者问全文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存在变相和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债务风险仍在累积,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问:当前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如何?《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6年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专门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依法明确举债融资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通知》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组织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是组织全面清理整改。《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尽快组织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改正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通知》要求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包括土地注资、担保承诺、境外发债等方面,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三是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四是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通知》强调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的监测,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六是大力推进信息公开。《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信息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问:《通知》对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行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引导融资平台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融资,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一是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防止误导投资者决策行为,促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推动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避免地方政府绕道通过国有企业变相举债。三是规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四是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债务。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号)要求,依法妥善处理,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合理分担债务风险。四、问:《通知》如何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地方政府以规范的方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采取不规范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明股暗债”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一是鼓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依法规范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二是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五、问:《通知》提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一是依法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二是鼓励地方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实际状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三是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六、问:《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通知》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行为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特点,致力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完善统计监测机制,推动建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完善统计监测机制。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主要类型,《通知》明确由财政等五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二是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关键环节和参与主体,《通知》提出建立财政等六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三是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针对涉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责任主体,《通知》明确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七、问:《通知》对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提出了哪些要求?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地方政府债务和当前潜在风险的重点领域,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做到举债融资行为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等“四个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二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三是推进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四是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八、问:近期在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答: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4年修订了预算法,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明确了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但由于个别地方政府法治观念薄弱、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仍时有发生,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号),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授予专员办就地查处的权力,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加快推进建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二是认真核查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2016年以来依据审计移交线索和举报线索,先后组织驻相关地区专员办,对部分地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开展专项核查,持续保持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高压态势。三是严格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预算法、国务院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对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一律按照管理权限转请有关省级政府、中央监管部门核实情况,严格依法处理,及时防止风险扩散。四是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例。分批公开通报典型案例,敢于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揭开盖子。目前已分3批公开通报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既起到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曹义_NN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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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顽症难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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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地方政府债务和融资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财政部声言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建立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督机制,依法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还重申,融资平台2015年后举债不属政府债务。
  近日,地方政府债务和融资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财政部声言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建立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督机制,依法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还重申,融资平台2015年后举债不属政府债务。  按照以前的预算法,地方政府不能举债,经过修改的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内发行债券,此前地方政府各种非债券债务经过清理逐步置换为债券。这种改革意在开前门堵后门,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从近两年实行的情况看,成效不小,但问题仍然不少。最突出的问题是,仍然不能彻底堵死地方政府各种违法违纪的融资行为。地方融资平台经过短暂的沉寂后,近来又活跃起来,再度成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另外,地方政府还向企业出具担保函,形成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或有债务。  地方政府仍然通过各种手段,不断进行违法违纪的融资举债行为,实际上是符合逻辑的,如果通过近两年的规范反而彻底解决了问题,才是真正的不合逻辑。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难题,此难题不可能在区区两年内真正解决。如果从漫长的历史进程来观察,也可以说,规范地方债尽管仍然问题多多,但取得目前的成绩实属不易。  地方政府通过改头换面举借债务,中央政府的监管也并不留情。近日,财政部雷厉风行地撤销了一些地方政府出具的担保函,曾经引起一些议论。实际上,无论是从担保法还是预算法看,这些担保函都是违法及无效的。但是,明知违法而无效,仍然要有这样的担保函,说明法律权威没有确立。  从国际上看,地方政府债务受到的约束,主要有如下几种:市场约束、制度约束、中央与地方协商约束以及行政控制。每一个国家可能会侧重其中的一种,但也不可能仅仅靠其中唯一的一种,也就是说,以一种为主,兼顾其它,多管齐下。以市场约束为主的国家,一般有非常完善和发达的金融市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程度也很高,因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不做干涉。地方政府举债只需要国际投资机构评定其可受信的债务额度,其能否借款以及借款的额度,受制于金融市场,服从于市场秩序。中央与地方共同协商约束型,则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协商,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到目标及其关键性财政支撑参数的制定中,与中央政府就收入、支出增减变动达成协议,并协商确定地方政府融资的限制。制度约束型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如规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额,限制地方政府债务用途等。行政控制型则是中央政府直接用行政手段,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对各笔地方政府债务设置年度限额,对单笔借款进行审查和授权。中央政府的管理权力不但包括事前批准和授权,也涵盖事后检查。  以此对照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受到的约束和控制,可以发现,除了中央与地方协商的做法基本不存在外,市场约束、制度约束和行政控制都是常见手段,而且尤其以来自中央政府的行政控制为主要手段。但无论行政管控还是市场与法制的约束,都只起到有限的作用。  从市场约束看,目前对于地方债券,有专业机构的评级,有金融市场的操作。但是,通过市场机制识别和防范债务风险,约束举债行为,作用还相当有限。一些金融机构仍然无视市场警示,给有政府背景的各种改头换面的融资平台放贷。这种行为看起来不理性,有风险,但实际上包含着对中央和地方关系的理性思考和判断,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虽然财政部一再强调2015年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不再属于地方债,但是,中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地方政府并无多大的财政独立权力。地方政府就像一个长不大的儿子,中央政府则是它永远的监护人。虽然中央政府说地方债务自借自还,中央概不兜底,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借的债务真的不能偿还,中央政府能见死不救吗?能不兜底吗?金融机构敢于违法违规借钱给地方政府,就是摸准了这一点。  从法制约束来看,法制的作用,预算的约束,也没有发挥根本的作用。在预算法修改之前,预算法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但最终地方政府累积了大概二十万亿元的巨额债务。《预算法》《担保法》都禁止地方政府为企业担保,但是地方政府仍然忍不住要担保,要出具承诺函、担保函,使法律制度的规定形同虚设。为什么会如此?因为法不责众,而且违法违规后受到的追究不严格,问责不严厉。违法违规的收益,远远大于问题暴露后被追查所付出的代价,这种状况当然为违法违规融资提供了激励。  从行政控制来说,虽然财政部两三年来声色俱厉,但行政监控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对付中央的监管,招数层出不穷,对此中央政府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去一一掌握、鉴别、查处。更何况,中央对地方融资问题,还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给地方政府钻空子留下大量余地。所以,行政控制尽管是最常用的约束办法,但是作用却也不能高估。  实际上。约束地方政府融资乱相,除了依靠市场、依靠法律制度和行政控管措施外,还应该试一试依靠地方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政治手段对政府举债予以约束。地方政府如果大量举债,酿成债务风险,一定会给地方的公众带来损害,他们必然要为债务危机买单。如果机制成熟,那么,地方人民就可能通过民主政治程序,加强对政府举债的约束。当然,这种约束方法要起作用,前提条件必须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区分得非常清楚,中央政府铁定不会为地方债务兜底。如果中央政府有可能为地方债务兜底,则这种政治程序不但不能起到作用,反而还可能诱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造成债务膨胀。
(原标题: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顽症难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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