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社保交了二十年了,现社保如何转入新单位位不同区,中间停交二年,原来的社保到新单位还能续上吗?

我自动离开原来单位三年了,社保也停交了三年,现在在新的单位的工作社保一直交不上,我想将它取消了另外在--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我自动离开原来单位三年了,社保也停交了三年,现在在新的单位的工作社保一直交不上,我想将它取消了另外在
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社保证明必须由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社保补缴: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分地域)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云南 |解答问题:40802条
当然能够由新单位继续交了.新单位因该把你的关系转过来.继续缴.不过之前空的保险根据自己的经济要求能够补缴,当然也能够继续空着,只是会影响后的养老保险金而已.
相关法律咨询
我在中日合资的单位工作了六年半,社保交了140个月,刚进去的三年2010单位没有给我交社保,现在单位以效益不好,让我下岗了,我还差两年退休,还差40个月的社保,现在去外面找交社保的工作都找不到了,我能否有权利要求单位帮我补交剩下的40个月的社保
如果是单位无关辞退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外籍农民工(在职),于日入职广东东莞的一家工厂做保安至今,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两个月。2007年12月与工厂补鉴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2月由工厂帮买社会保险各险种至今。现本人于2017年3月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近,到当地社保局打印职工历年参加社保缴费的明细清单时,才发现单位少缴了本人入职首年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共计13个月的社保费(年限)。后多次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都遭到单位拒绝。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社保权益,本人又亲自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并投诉,社保局回复说:按照《社会保险法》里规定,二年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未被社保机构发现……,未被投诉,被举报……不予查处,故不能向用人单位追讨养老保险费(年限)。对此,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当地社保部门不能以《社会保险法》里的查处时效规定,断章取义地实行一刀切办案。应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划清责任是非,属单位原因或系个人原因造成少缴、漏缴、欠缴或拒缴的情形来结论是否超过二年的补缴时效。再者,本案的劳动者一直是仍处在劳动关系存续阶段,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月份而退出工作岗位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特敬请律师先生们、女士们在百忙中对此案予以见解和指导帮助,有必要时供全国性作案例讨论判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农民工一个公道!谢谢!员工系外省人,非外籍人士。谢谢王律师在百忙中提供的法律解答。《社会保险法》中的时效规定,也太笼统了吧,没有区分责任界线,一概而论,有损弱势群体的社保权利和养老待遇,应该全国呼吁修改和完善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我不清楚的委员会对于欠费问题是否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在此情形下,你可以选择1.。2.如果不受理,向社保部门或者说部门投诉,如果其不予处理,可以提起行政。3.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专业方面。
2010年入职,在单位工作了5年,前3年没有交社保,从2013年起单位开始交保险,单位承诺员工辞职时会将前三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从偿还给员工,我应该相信单位吗?
您好!根据《》第十条 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自劳动合同签订起,就应该缴纳社保。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百科44分钟前
相关律师回复
刘永顺律师 最近回复:
谢丽丽律师 最近回复:
李卉律师 最近回复: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1010律师在线
3086今日解答  我在武汉从05年8月参加工作,08年11月辞职,期间各项社保和公积金都正常缴纳了。辞职后社保和公积金全部停缴了,到现在09年8月份快一年时间,没有单位续接缴费,请问期间中断的时间怎么办?我的身份证和户口都是外地户口,但是在武汉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显示中心城区非农业户口,参加工作日期也是03年10月,这个不正确,该如何处理。另外我的档案当时单位是托管湖北省人才市场公司集体户头托管,现在查询显示单位已经是武汉市武昌社保处流动人员专户了,档案我该如何处理呢?    以上 谢谢专业人士 或者已有类似经历的人问答 非常感谢  都说天涯是万能的天涯,呵呵~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如果还打算在中国混下去,肯定是要把没缴的补上去了。  具体可以去社保处咨询。
  公积金应该退还给你。你离开原单位后,即停缴了,这个时候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封存你的账户2年,期间有新单位可以继续缴费,没有找到单位2年后退还给你,有个封存单给你的,具体咨询你原单位。  社保(养老)这一块,你是外地户口,可以在你当地开个社保账户,然后将武汉的账户资金转入当地合并,以后在你当地领取退休费。也可以继续在武汉缴费,有了新单位可以接着缴,没有单位你可以跟武汉流动人员(无工作)一样自己缴费,期间欠费可以不补。国家规定退休的时候必须缴费满15年,没有达到15年,退休的时候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不享受退休费。在你退休年龄的时候达不到15年的话,可以当时补缴最多5年,也就是你至少退休的时候有10年缴费年限,还有你补缴的时候的标准是按照当时的缴费标准补,社保每年缴费上调在,有能力的话尽量不补缴吧。至于你的工作时间有误对你没有影响,你要看缴费时长(年限)跟你原单位工作时长是否一致。  档案是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现在一般单位都不要了,除非你要考公务员可能有用。你可能要问社保办理退休现在怎么要档案啊,因为现在退休的人都是以前的国企老工人,他们参加工作的时候,社保还没有启动,以前退休都是原单位发退休费,现在有了社保,国家发退休费,必须看档案记录的工作时间,国家没有启动社保之前的工作时间是要等同于缴费在(视同缴费年限),这个工作时间相当于缴费年限,决定退休费的高低。你工作,国家已经启动了社保,你缴费的时间(年限)、金额、账户资金等电脑(社保处)一一记录在册,明白了吧,不要被人才市场忽悠了你的托管费,你就只当你没有读大学,和没有大学的同龄人一样在单位工作,你就明白你的档案是毫无用处的。  
  关于档案说几句,我也停过社保,后来到了新单位后,我就把断掉的都补起来了,但是在补缴的过程中,社保的人要求提供档案的托管证明,说以后你要是没有档案,以后就无法正常领取退休金。不管怎样,档案也是很重要的。在新闻里也看到,你的退休年龄不是以你的身份证和户口上的年龄为准,而是以你档案上的出生年月为准!
  扯蛋.现在很多外地务工人员也在交社保,他们哪有档案.照这么说他们到了六十岁因为没有档案就拿不到退休金了吗.不用管档案,只管交,交足十五年以上就行.
  谢谢大家的回复
  继续找工作中
  我也补交过社保,补交的时候那个人也没说要我提供档案托管证明,你停了再补交就自动把你转到流动人员那个窗口克了。
  借宝地一问:我以前在事业单位工作4年 后来辞职读书 再找工作 现在在一家单位人事代理(单位缴纳社保医疗) 中间各种原因有四年没有交社保 现我查社保记录 事业单位4年也是没有交社保的 那我这四年怎么算呢 国家不承认吗?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2101|回复: 24
社保停交几个月后,,到了新单位,为什么单位一定要自己补交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硕士一年, 积分 71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8 积分
& && &以前交了好几年了,,,后来停交了快一年,现在到新单位后厂方一定要自己去补交那停交的几个月,,,现在法律不是规定可以不补交吗,大不了以后不补交的几个月没有,以前交的跟现在交的还是会连上的,,,为什么新单位一定要自己去补交,,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硕士一年, 积分 71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8 积分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积分 13649, 距离下一级还需 6351 积分
不要说我是夜猫子,请叫哥:黑侠
叫哥“黑侠”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中学初三, 积分 1367, 距离下一级还需 133 积分
日子一天比一天难过,那些个新社
要么在新单位从新缴,以前的白瞎 ,要么补交把以前的工龄连起来,让新单位补缴也行从你的工资扣。
人生在世不容易,请珍惜每一秒钟。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硕士一年, 积分 71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8 积分
回 3楼(赤豆) 的帖子
:要么在新单位从新缴,以前的白瞎 ,要么补交把以前的工龄连起来,让新单位补缴也行从你的工资扣。 ( 14:27) 现在的法律是中间的不补交没事的,,以前的跟现在交的会连上的,,不去补交不会白瞎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积分 16622, 距离下一级还需 3378 积分
交过断开的,可以补的,没交过想补那是不可以的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硕士一年, 积分 71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8 积分
回 5楼(乐s乐) 的帖子
:交过断开的,可以补的,没交过想补那是不可以的
( 14:32) 你在说什么呀,,以前交了12年了,,中间是断开了几个月,,,但现在新政策是不用补交的,现在交的跟以前交的会自动连上的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硕士一年, 积分 71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8 积分
难道还有人不知道新政策不用补交也没事这个条例吗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二年, 积分 23224, 距离下一级还需 6776 积分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我爸也断过社保,断过将近两年,后来补缴了。你既然已经在缴,补了的好,反正你缴得越多,将来领得也多啊。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硕士一年, 积分 71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8 积分
补交干嘛,,问题是现在不补交也可以的,以后交的跟以前交的会连上的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二年, 积分 23224, 距离下一级还需 6776 积分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回 9楼(阿拉丁哦) 的帖子
:补交干嘛,,问题是现在不补交也可以的,以后交的跟以前交的会连上的 ( 14:46) 你只打算缴满十五年吗?我的意思是,既然已经在缴,而且按现在的退休年限只能缴到六十岁,那干嘛不多缴呢?否则退休时岂不少了那几个月工龄?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二年, 积分 23224, 距离下一级还需 6776 积分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回 9楼(阿拉丁哦) 的帖子
:补交干嘛,,问题是现在不补交也可以的,以后交的跟以前交的会连上的 ( 14:46) 连不连的问题我不清楚,但我爸去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管理中心差点没查到我爸续缴的记录,以至于问我爸是不是断缴过两年,我想,那意思大概是可以连上的。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中学高二, 积分 2761, 距离下一级还需 739 积分
银城二街36号老北京布鞋店
自己看了办哦&&我是补交了的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中学初二, 积分 925, 距离下一级还需 75 积分
主题帖子积分
天姥大学硕士一年, 积分 717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28 积分
回 10楼(朴睿) 的帖子
:你只打算缴满十五年吗?我的意思是,既然已经在缴,而且按现在的退休年限只能缴到六十岁,那干嘛不多缴呢?否则退休时岂不少了那几个月工龄? ( 14:51) 哈哈,,不好意思,现在只断了几个月,,,再说现在还年轻,,到退休还要好几十年
在线客服
有问题 找小新
浙公网安备 33号
Powered by zjxc.com
& 新昌信息港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一共12章98条,1万多字。[2]
  法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1]
  法律解读
  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法总结二十多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该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该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中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中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该法规定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是: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该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该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该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该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3、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
  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该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该法规定追偿。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4、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5、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6、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在总结《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为加强征缴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基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根据该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该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该法授权国务院规定提高统筹层次的具体时间和步骤。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为了改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包括:
  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该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的经费保障。该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撑,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
  一是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各方面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1、人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该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
  第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从两个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这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其措施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该法没有再作具体规定。
  二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三项措施:(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3、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并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该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二,规定了工会的监督。该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强化了违反该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该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该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重要意义
  1、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2、使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3、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概述宣讲提纲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昌衡
  2011年9月
  导&; 言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介绍《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制订过程与立法原则以及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
  (一)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保障作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为社会保险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1、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①建立了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③失业保险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建立以来,进行了多次调整。
  ④建立了覆盖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制度。
  ⑤进行了生育保险改革试点。
  2、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3、保障水平持续稳步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4、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5、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三)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1、体系有缺失,制度强制力不够。
  2、社会保险制度分割。
  3、社会保险筹资渠道偏窄,难以满足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需要。
  4、制度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深化,社会保险体系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
  1、我国社会保险基本制度的许多操作性规范尚需通过实践进一步探索。
  2、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距大。
  3、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在深化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会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特殊性、阶段性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及时出台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加以解决。
  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过程和立法原则
  (一)《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精神。
  2、以人为本,着眼于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4、确立框架,循序推进。
  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1、本法仅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2、本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框架。
  (二)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第二,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第三,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职工,并对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四,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三)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筹资渠道,加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
  (四)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待遇。
  4、失业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待遇。
  6、残疾和遗属待遇。
  (五)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1、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
  2、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
  (六)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1、确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
  2、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的费用来源。
  3、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
  (七)确立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确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1、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监督职责。
  2、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职责和措施。
  3、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
  (九)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2、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3、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5、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7、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8、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法律责任。
  9、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社会保险法》于日通过,并定于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的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其实《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未来的实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续配套法治建设。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笔记,主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
  (1)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2)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3)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6、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7、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1、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1、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2、个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解读】本条系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
  1、社会保险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十七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
  2、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保障
  (1)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主渠道包括: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渠道。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失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3)税收优惠: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二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是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监督的规定。
  1、人大监督
  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其他行政机关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3、社会监督
  (1)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行政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各自的职责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各项社保基金不足时给予补贴,负责核定和拨付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负责社保基金存入的财政专户的管理,负责审核全国社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的规定。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建档,即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3、个人权益记录,即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咨询服务,即应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社保待遇支付,即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待遇。
  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7、社会保险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9、加强内部管理,即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责任的规定。
  1、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1)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提取工会意见。
  (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2、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1)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监督。
  (2)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3)对侵犯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4)法律救济协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规定。
  1、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资金,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2、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也由个人全部承担。
  3、事业单位职工
  事业单位有管理类、公益类、经营类等类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制度,费用由国家或者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工龄长短计发。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地区正在配套推行,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单独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模式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样。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的规定。
  1、制度模式
  (1)现收现付制,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实现现收现付。
  (2)积累制,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
  (3)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度和部分积累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立个人账户,实行部分积累,我国目前采取该模式。
  2、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3、筹资方式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此外国家和统筹地区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
  1、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关于缴费基数,有的地方以企业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辽宁、吉林、河南、浙江等多数省、市;有的地方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如北京、天津、深圳等部分省、市。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辽宁省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1%。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现收现付。
  2、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于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目前,个人账户实际上是“空账”运行,每年按照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收益,辽宁自2001年开始试点做实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政府财政对社保基金进行补贴的规定。
  1、视同缴费期间
  视同缴费期间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
  2、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但由于视同缴费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并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没有缴费,但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基金要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费用属于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
  3、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转制成本的负担
  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改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方式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原来由财政或者事业单位直接负担的退休职工退休金,变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如果做实个人账户,职工视同缴费期间个人账户的资金由财政补贴。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但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要承担兜底责任。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无法避免。若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通货膨胀会降低其购买力,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目前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但仍低于通货膨胀率,不能实现保值增值。
  3、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金构成的规定。
  1、社会统筹养老金
  社会统筹养老金来自于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社会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2、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均可)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本条系关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的规定。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仅取决于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还取决于退休养老期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养老金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让退休人员也能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2、基本养老金调整参考的因素
  (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责任的代际转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就是让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是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重要指标。
  (2)物价上涨情况。物价上涨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养老金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因此,应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严重影响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2、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
  3、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由于各统筹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缴费基数差距也较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可能导致不公平或者会导致劳动者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退休,故有必要实行分段计算。
  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2009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发〔2009〕66号)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解读】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的规定。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2、筹资方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1、保险待遇的组成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如北京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解读】本条系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由城镇非就业居民参加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是一项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的规定。
  1、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筹资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在大连,单位为7%,个人为2%。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
  1、参保范围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筹资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可以达到50%至60%左右。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解读】本条系关于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无需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国家对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经济较发达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比较短,如北京,男职工为二十五年,女职工为二十年。
  2、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的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社保转入事业单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