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和微信记录 能证明他借钱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了吗

转账记录和一起聊天记录,能证明他欠我钱吗_百度知道
转账记录和一起聊天记录,能证明他欠我钱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只要你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就能要回来。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也是证据。除非你们借款的事实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可以的
这个问题理论上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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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只有转账记录的借款关系,千万不要冒然起诉只有转账记录的借款关系,千万不要冒然起诉魏先生百家号笔者最近碰上了至少三个案件,涉及到了这个问题。首先要表情,只有转账记录的借款关系,如果冒然诉讼,风险很大。在很多的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都是较好的朋友,同时随着微信、支付宝转款的便捷,很多借款就在没有任何借条的情况下发生了。(当然“借条丢失”的情况也是常见的)。1、转账记录的真实含义转账记录,又可称为“支付凭证”、“付款记录”,其性质和收条的性质十分类似。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相信在很多文章中都有过详细的分析,这里不过多的赘述。既然和收条的性质极为相似,那么所谓的“借款人”收到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就会存在多种可能,除了借款,有可能是“还款”、“委托付款”、“货款”甚至是“赠予”。2、完整的借款关系是什么很少人过多的去关注“借条”是什么含义,借条其实是借款双方达借款合意的书面意思表示,他在借款关系中的作用相当于“合同”。所以在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中,借条+转账记录是一个完整的借款关系,相当于“合同+履约证明”,当然,小额的借款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具有转账记录,现金付款也是具备合理性的。3、只有转账记录的风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出借人手中只有转账记录的话,那么冒然想法院提起诉讼具有很大的风险,假设“借款人”不承认款项为借款,而是编造了一个稍微合理的理由,这里只是强调“稍微合理”,那么出借人就有义务进一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款人,也就是被告拒绝出庭,那么法庭面临着对款项性质无法认定的局面,不能草率的推定出借人转出的款项为“借款”,也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请求。4、解决方法其实很简单了解了只有转账记录对借款关系认定的风险,您就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虽然没有借条,但是根据一个人的常规心态,借款人不会在借款之初就否认借款关系的,所以在向其转账后,及时补签借条,或者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甚至在感觉到有风险时,提前将能证明双方借款关系的录音留存。录音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这点无需讨论,如果通过录音的方式确定了款项的性质,那么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形成,让您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失。Ps:千万不要以为聊天记录可以解决该问题,无论是微信、短信还是qq的聊天记录,虽然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不能独立的证明该事实,在证据方式上讲,还属于辅助证据,效力远远低于录音证据。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魏先生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极端的生活,在生活的风格!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法律快车已经建立364个城市分站,累计法律咨询条,日均案件委托超过600项,日均访问量达70余万次,执业律师注册会员逾170411名,公众注册会员逾200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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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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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胜诉吗?
作者:未知  时间:  浏览量 0  
& &咨询:我一朋友跟我借了5万块钱,因为很熟,当时没有让朋友给我打借条,我通过银行转账把钱转给的他,说好半年还钱,现在已经快一年了,我朋友不仅没还钱,现在人也找不到了,我想到法院起诉他,但我手里只有给他转账的凭证和当时微信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可以显示他跟我借钱的事,我起诉能胜诉吗?
&&&&&&&&律师解答:
&&&&&&&&一、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两个基本事实。就借贷合意而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就读者咨询的问题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证据(转账记录),但其目前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记录。
&&&&&&&&二、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经成为了人们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聊天记录,那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三、对上述问题的综合分析
&&&&&&&&结合上面的分析,这位读者作为债权人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目前其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其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由法官判定。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治查看: 21798|回复: 4
欠钱不还,没有欠条,只有转款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问能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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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借钱,称第二天就归还,数额较小,并未要求写欠条,只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不知道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欠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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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帮忙看看,能不能胜诉,能的话再催讨几次,不还就起诉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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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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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要保留
没有欠条,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就是怕证据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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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没有借款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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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拿不回来了 买个教训吧 要真气不过花钱找人小报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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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在线 瑞安论坛 版权所有亚心网讯 (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程慧玲)给朋友苏某借款后,当还款期限已到,苏某却迟迟不愿归还并否认曾向李某借过钱,为证明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李某当庭拿出他苏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经审查后,最终认定了李某与苏某之间的借贷关系。3月31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了此案件。两年前,由于苏某要购买房屋,于是他向好友李某借款10万元。随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苏某打款6.3万元,后通过现金又向其支付了3.7万元。因两人是相识几十年的好友,为此,苏某也并未向李某出具借条。当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李某多次催促苏某还钱,而苏某通过转账仅归还了2.5万元后,剩余的欠款则迟迟拖欠不还。为此,李某将苏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苏某归还其借款7.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对此,苏某则说,他和李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他虽然确实收到了6.3万元,但这笔钱是李某替他炒股的盈利,而并非借款。面对翻脸不认账的苏某,李某当庭提交了他与苏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载明:“你是不是怕我不给你还钱?我说还一定归还,但现在真的没有。当初跟你借的时候我也实事求是地说了我一时半会还不了,并没有欺骗你。”“下周我给你还一部分钱。”“年底我一定还你!我不会欠你任何东西!”等等内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根据他向苏某转账6.3万元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苏某向其借款,虽然苏某对聊天记录不认可,但对比微信账号登记信息,可以确定李某举证的微信号系苏某,再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与银行转账信息等客观事实相结合,可以确认李某向苏某支付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关于借款金额,因李某仅能提供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6.3万元借款的证据,其余3.7万元以现金交付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不能予以认定,而李某也承认他已收到2.5万元还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由苏某偿还李某借款3.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社交方式的增多,证据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民事案件中,除了书证、物证以外,近几年出现最多的新证据形式为录音、微信qq等社交工具的聊天记录等,这些都属于证据的一种,也就是所谓的电子证据,它们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事实”。乌市中院民一庭庭长程慧玲说,上述案件中,李某就是通过举证微信聊天记录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述案件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因为双方借款时,未出具任何书面字据,这也是近年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程慧琳说,在生活当中,很多借款人是因为感情的关系才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借款,但碍于情面,在履行借款手续时,双方并未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的借条或是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于借款人来说就很不利。对此,程晓慧也提醒说,双方在履行借款手续时,最好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借款数额、时间、还款期限及利息等。此外,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能够提供担保方式,以此来保证自己出借的资金能够按时安全的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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