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对应同一债权人的多个借款合同印花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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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是否为同一份合同
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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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一份,以后又什么问题可以给我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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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人同一借款人,先后使用两份借款合同,A合同有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B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责任,债权人在A合同多个担保项下要求保证人还款,保证人还款后,请问抵押的物业归属谁?
1、本案属于保证。2、本案A合同既有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属于混合担保。3、《》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不履行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的情形,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本案A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5、《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6、本案物只是对A合同提供了物的担保,B合同中的债权没有约定以A合同中的抵押物做担保,因此,当A合同的主债权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消灭时,抵押物的担保权消灭。
最高额借款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的金额不一致时,最高额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必须小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的金额吗?
如果发生,那么人以哪个金额受偿(金额还是借款金额?)
2008年4月签定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并去房产局做抵押登记约定一年。之后债务人每年都有还息期间2012年4月债务人抽回其中两个房子现在还有两个房屋请问现在抵押权是否有效能否执行这两个房屋拍卖偿还本息
中断。未解除登记的两套有效。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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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今日解答同一债权人,债务人,连续发生的借贷,均已到期是否可以一起起诉?还是分开起诉合并审理?_百度知道
同一债权人,债务人,连续发生的借贷,均已到期是否可以一起起诉?还是分开起诉合并审理?
法条依据,不要跟我说理论……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根据《合同法》规定: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你所说的情形,借贷当事人系同一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可以一起起诉
货币债一并诉或分开诉一并审这个问题,不解释;相关法条也是这么说的,不多说。实际操作当中,实物债分开来。具体各法院掌握适用情况各异,多是内部规定形式,没有人回答呢~我来试一下,您这里用的是“债”,理论上来讲是一债一诉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即便同一债权债务人,但是之间存在多个诉讼请求,也要分别起诉,但可以进行合并审理,具体是由法院决定的。具体你可以找找民诉法中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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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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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其变更条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合同变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贷双方主体
  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其变更条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合同变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贷双方主体、借贷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几大要素。以下我们就对存在下的借款合同变更从这几个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体分别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方)和(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时,人与债权人重合(以下简称债权人),在没有第三人保证或提供时,抵押人与债务人重合(以下均简称为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以他人财产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证时,该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或担保人。因此我们的主体变更分析将在假设其他所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独立分析每一个主体变更时对风险产生的影响。  (一)债权人变更  债权人将自己所有的债权因合同或赠与或基于法律规定而转移给他人,仅产生债的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根据债权转移的不同原因,分为债权让予和债权移转。其中债权让予是指基于合同或其他形式协议,有偿转让债权;债权移转则多指基于赠与、型债权人分立合并、自然人型债权人死亡继承人继承债权等无偿转让债权的情形。  但在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情况下,这些债权人变更的原因基本不会出现,因此我国作出了具体规定,第61条虽有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对第61条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其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现实中因银行剥离的需要,银行主体的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将债权转让出去。  且其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9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可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且存在抵押权一并转移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时,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此外在最高额抵押担保未确定前,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欲将某一笔单项债务转出,根据民法当事人自治原则,从法理上讲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额抵押权不是从属于每个具体的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不断发生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以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是意味着该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但是抵押权并不随同转移给受让人,债权额不再计入最高抵押担保实际发生的债权总额内,且该债权转移后变为无担保普通债。该行为实质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被担保债权范围是由债权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类型来决定的,所以范围变更实质上又意味着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这种变更表现为:  (1)以某类债权替代原有类型的债权;  (2)追加其他类型的债权;  (3)排除原有债权中的某类债权;  (4)还可追加某个特定债权。  ①这些变更不需要得到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须是在抵押权确定之前进行,否则是无效的,而且变更登记是变更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未在抵押权确定之前办理变更登记的话,将被视为没有变更。  ②《》第204条也承认了这一行为的债权转让效力,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前的债权转让问题已经有所转变,持肯定态度,甚至给出了一定的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  但作为银行等类似的金融机构,在不同地位情形下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作为债权人签订合同时,为防范自身风险,最好在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就约定选择债权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  (2)作为第三人接受债权转让时,则应要求其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因此类转让现已被法律允许,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对其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二)债务人变更  债务人变更可因多种原因发生,主要有债务承担、债务人合并分立、追加债务人、多个债务人中个别债务人退出等表现。特别是一旦发生债务承担,则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影响根据债务承担的不同种类而不同。笔者在关于前文中已明确债务承担的类型,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在经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额抵押的,则也必须经过抵押人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需要以书面合同或者多方协议书的方式进行固定。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抵押人最终是否会承担债务影响重大。但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即新加人债务人的情况下,对与抵押人来说实际上是减低了其担保风险,从理论上说可以不经其同意对其产生效力。
  但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  (1)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则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仅需债权人同意即可;  (2)债务人和抵押人重合,当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债务承担变更时,如仍需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虽实际上也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续设定,但其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即将独立行使其担保人的权利,如能经其书面同意再转让,会使得整个证据链条更为完整、严谨;  (3)债务人和抵押人分离,则无论哪种方式产生的债务承担,都需经抵押人书面同意。
A如果债务人、担保人在借条上都是你朋友签名,你朋友要承担还款等法律责任。
A不会,除非儿子接受了遗产继承或者非法转移父亲财产
A有义务偿还玫恼瘢刃蹋滩怀稍倨鹚咚欠蚱蘖
A你好,建议积极应诉抗辩,收集证据证明当时签名是作为见证人而不是担保人。请问欠了多少钱?债务人名下有无财产?可以委托律师处理,争取最好结果,方便的话你可以直接来电说明具体情况,免费咨询,我会为你提供相应指导。
A你好,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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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情】
杨某与卢某于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卢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月息1分4厘,每月21日之前付清当月利息,借款期限二年即
  【案情】
  杨某与卢某于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卢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月息1分4厘,每月21日之前付清当月利息,借款期限二年即至日止。当日杨某向卢某提供了20万元借款。卢某借款后,付了杨某二个月的利息后停付利息,且失去联系。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支付利息(含利息损失)。经多方寻找未果,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卢某送达了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是否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可以提前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原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先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借款合同,然后才能主张归还借款。原告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借款合同尚未解除,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只支持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借款后,未按约支付利息,且失去联系,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法院将本案的起诉状等诉讼村料以公告的形式送达给了被告,可同时视为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被告,原告主张还本付息(含利息损失),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要求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得偿自身的合同价值,以双方不断叠加的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消极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或者履行瑕疵)、不履行等阻碍合同完成的行为,使合同双方的合同预期不圆满,甚至落空,这背离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价值,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守信方的期待权益,基于此,法律赋予了守信方自我救济的合同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解除权制度为守信方敏捷保护自身的期待权益,及时淘汰有悖道德内涵无履行意义的合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上,我国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只须解除权人将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在通知的形式上,以合同解除形成权内涵相一致,未作特别规定。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抑或其他形式通知即可,意在保障解除权人顺利快捷行使合同解除救济权,以充分发挥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民事起诉状系原告行使诉权的载体,民事诉法律关系的产生发端于原告的起诉。诉讼请求系原告请求法院裁判实现其实体法上法益的要求,也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要求的主张或者声明。基于律关系,法院将原告的起诉状送达被告,以使被告充分知悉原告诉讼请求及支撑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保障被告行使抗辩权。倘若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内容涵盖了原告向被告表达实体法上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被送达于被告时,将产生实体法上原、被告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院送达具有原告向被告直接表达意思表示的意义。也就是说,如果基于原、被告基础法律关系,原告直接向被告表达一种意思表示,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法院通过诉讼行为将原告的这种意思表示送达给被告,与原告直接向被告表达这一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无不同。合同解除通知的内容形式多样,可以直接表达解除,也可以间接表达解除即内容涵盖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形式多样,可以直接送达,包括当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间接送达,包括邮寄送达、登报公告送达等第三方送达。合同解除的时空上为合同期限届满前的任何合同期限内,包括诉讼期间。民事诉讼辩论阶段以前的合同解除,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产生影响。
  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该起诉请求涵盖了解除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间接表达解除;法院送达属于间接送达。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于被告,该解除的意思表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要求,合同即告解除。
  本案被告停付利息,且失去联系,虽借款期限未届满,但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该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即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要求,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即告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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