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多长时间的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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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投资连结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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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投资连结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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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走向规范_滚动新闻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走向规范
  ● 自3月15日起,禁止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银行渠道销售的新单趸交保费不能低于3万元,销售人员对客户要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一年半前,张女士到银行处理一笔到期存款,就在她思量如何打理这笔钱时,储蓄窗口的业务员热情地推荐了被称为“既能保障又有投资收益”的投资连结保险。
  今年3月15日后,银行储蓄窗口将不再出现这种情形。这是因为近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今后将禁止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
  所谓投资连结保险,是在传统寿险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功能,是一种既不保底也不封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享收益风险的投资型险种。从这个特征可以看出,投资连结保险是有较大风险的。
  为何投资连结保险不能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呢?信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方志男认为,这是由投连险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其一,银行储蓄柜台办理的是一些简单的存取或缴费业务,客户停留时间很短。而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较复杂的保险产品,顾客不可能在几分钟内理解如此复杂的保险产品;其二,投连险本身专业性很强,银行储蓄柜台窗口的业务量大,销售人员很可能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吃透和把握这种产品,容易造成销售误导。据悉,一些银行早已经将这种产品放在理财柜台销售了,比如工行、招行等。
  事实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从银行储蓄柜台撤出,只是监管层梳理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一个环节而已。从保监会的《通知》可以看出,监管部门从销售渠道、销售人员、风险责任等多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如新单趸交保费不能低于3万元;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对客户要进行相关风险评估;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和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等。
  今年是保险业转型调整的一年,重点是产品和增长方式调整。归根到底就是要回归保险的保障本义,提高保险保障水平。而目前上市的大多数投资连结产品都有重投资轻保障的问题,且一度成为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理财产品短期效益竞争的焦点。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作为对投保人能更长时间持有保单,或持续为保单交费的一种鼓励措施。并对持续奖金作出了时间规定,即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等。这是从延长保障时间的角度提高投资连结产品的保障功能。专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瑞泰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段方晓认为,这样更为全面地涵盖了保险长期财务保障和风险保障的两重功能。帮助客户建立充分的保险保障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销售中应该推广长期投资理念,推广家庭财务规划理念,其中建立保障是基础,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可以肯定,经过重塑后的投资连结保险将以更规范和更高的保障重新走入人们的生活。□ 本报记者 江 帆
&nbsp&nbsp&nbsp&nbsp新浪声明:&nbsp&nbsp&nbsp&nbsp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电话:010-
不支持Flash投资连接保险的监管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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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摘要)(09年)
  &&&&&&&&&&&&&&&&&&&
第三章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保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及比例等;
  2、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投资账户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则为其存续时间内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
  3、各投资账户提取的各项费用及提取时间;
  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6、在投资账户设定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连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名称。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投资回报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超过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必须注明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并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及天数;
  2、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权以及不同选择权下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退还的金额;
  3、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保险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查询。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五)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六)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
  (七)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
  (八)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
  (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十)其他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保险公司经营投连产品,发生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者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各投资账户余额,包括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账户价值总额;
  (三)报告期间保单项下各投资单位数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资账户余额;
  (四)逐笔列示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部分领取、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等事项;
  (五)报告期间发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摘要)(0902)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
为加强风险防范,完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管理工作,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二、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三、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四、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五、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六、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地区(即县及县以下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销售管理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当地保监局备案,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和措施,以防范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十、本通知适用于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我会,同时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当地保监局。
&&&&&&&&&&&&&&
&(摘要)(0703)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
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投资账户有未实现资本利得时,应扣除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营业税。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预期税金的折现值;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扣除不折现的预期税金。
七、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保险公司评估投资账户价值,应当先判断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还是收缩阶段。从长期趋势来看,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大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扩张阶段;反之,
当投资单位的申购数量小于投资单位的赎回数量时,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投资账户价值和投资单位的价格计算如下表所示:
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
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
以账户资产买入价(即市场主体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
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
预提利息收入
以账户资产卖出价(即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卖出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应收已卖出资产收入
应收已公布的红利收入
预提利息收入
应付已买入资产款项
应付资产管理费
账户价值(NAV)
账户价值= 总资产-总负债
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价值(P)
P = NAV / N
投资单位卖出价(Pb)
投资单位买入价(Po)
Po = P &(1+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保险公司应以合理的人民币货币单位表示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最小单位应至少保留人民币元小数点后四位。处于扩张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上舍入;处于收缩阶段的账户,其单位价格应向下舍入。
保险公司采用账户资产买入价或者卖出价作为基础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确有困难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
八、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
九、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投资连结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四)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五)资产管理费,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资产净值扣除保险公司本期应收取的资产管理费后,应当等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示的期末账户价值(NAV)。
(六)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账户转换、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以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一、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二、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初始费用上限
第四、五年
十三、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四、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投资连结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八、投资连结保险的买入卖出差价不得超过2%。
十九、投资连结保险资产管理费年度百分比最高为2%。
保险公司将账户资产委托第三方管理时,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十一年及以后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第六年及以后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投资连结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 持续奖金
二十四、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单账户价值用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及非单位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单位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单位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单位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 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¼,n-1。
(3) 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¼,n。
(4) 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摘要)(0502)
为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托管指引》)等规定,现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险、寿险资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资策略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股票投资业务申请。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摘要)(0410)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运用下列资金,应当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核算:&
(一)传统保险产品的资金;&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资金;&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资金。&
(摘要)(00年02)
(保监发[2000]26号 日)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 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应当事先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一、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二、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三、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五、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六、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七、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八、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
  三、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
  四、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公布方式需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
  第十二条 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
  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
  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
  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
  五、费用扣除办法;
  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第十六条 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十七条 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随产品一并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发现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
  第二十条 销售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国保监会呈报投资账户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二、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
  四、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
  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第二十二条 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帐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
  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
  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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