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村民无房证明先修房后办手续,能取得房产权吗?

[转载]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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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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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有效,交易完成后发生动迁,动迁利益应当全部归属于买受方。即便买卖合同上写的只是房屋,但是根据地随房走的法理并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买卖的标的物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出售方一般也不得以未出售土地使用权为由获得部分动迁利益。
一、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有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流转
(1)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2016)沪02民终9894号判决即认为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上述三个规定只禁止农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且上述三个规定也是属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而且前两者不属于行政法规。因此上述三个规定也不会导致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无效。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上海高院的这个意见,明确了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根据该规定,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当然有效。
合同有效,在完成房屋交付和相关手续之后,买受方就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当全部归属买受方。
二、出售方一般也不得以未出售土地使用权为由获得部分动迁利益
出售方和买受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时只约定了房屋的买卖,而没有明确交易的对象含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基本法理,并结合日常交易的习惯和一般人对于房屋买卖的理解,即便出售方和买受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时只约定了房屋的买卖,而没有明确交易的对象含土地使用权,只要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的标的只有房屋,不含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当推定买卖双方所买卖的标的包含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房屋买卖的标的含土地使用权,买受方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所转化的拆迁利益应当全部属于买受方。
综上,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动迁利益全部属于买受方,出售方不能获得任何动迁利益。
附陈某珍、陈某林等与潘某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本案争议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坐落于原上海市松江县昆冈乡荡湾村9队。该房屋的立基日期为1990年3月9日,1991年10月,原松江县土地管理局核发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者为陈某云,证号为116094,现有人口为案外人陈某云、潘某某及原告陈某珍、陈某林、邹某某、陈某洁;宅基地核定使用面积257平方米。其中潘某某系陈某云之母,原告陈某珍系陈某云之配偶,原告陈某林系陈某云之子,原告邹慧华系原告陈某林之妻,原告陈某洁系陈某云之孙女;潘某某于2003年10月21日去世,陈某云于2013年1月2日去世。被告潘某云名下另有一处坐落于原上海市松江县昆冈乡荡湾村9队的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者为“潘某云”,证号116104,现有人口为潘某云及妻子、女儿,宅基地核定使用面积163平方米。2016年1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荡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上述宅地基使用证上登记的“潘某云”与本案被告潘某云系同一人。1995年2月7日,原告陈某林作为卖方(甲方)与被告潘某云作为买方(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为了调剂房屋的余缺,甲方同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卖给乙方,出卖房屋坐落在本县小昆山镇荡湾村9队,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计一栋三间;房屋四至:东邻潘某林,南邻陈某庆,西邻陈某云,北邻田;房屋价款为16,000元,房屋附属物价格为500元,共计16,500元;甲方的房屋所有权自本协议公证生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天内,甲方须将房屋内之物全部搬出,将房屋交给乙方;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由松江县公证后生效。该协议对房款支付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等事项亦作了相应约定。该协议落款处盖有“松江县小昆山镇法律服务所”印章。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16,500元,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于1995年3月入住房屋至该房屋被动迁。2014年4月23日,被告潘某云作为乙方(被拆迁人)与案外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作为甲方(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宅基地使用证号为116104,房屋坐落于荡湾村XXX-XXX号,房屋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297.22平方米,其中副业用房12.88平方米。协议约定本次搬迁甲方共补偿乙方896,338元,包括房屋估价209,720元,基价及价格补贴补偿204,725元[(400+320)元/平方米&284.34平方米],安置补差341,208元(1,200元/平方米&284.34平方米),棚舍和其它附属物补偿款104,762元,搬家补助费5,687元,过渡费6,824元(过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自乙方搬迁之日次月起计算,享受到交房后截止,半年结算一次),奖励费3,412元(12元/平方米&284.34平方米),按时签协奖20,000元。协议另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本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上述被拆迁的297.22平方米房屋中包含了原、被告的《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160平方米房屋(拆迁时经相关部门丈量确定的面积为205.91平方米)、被告家原有的宅基地房屋(主屋57.96平方米、小屋20.47平方米)及副业用房12.88平方米。2014年4月24日,原告陈某林作为乙方(被拆迁人)与案外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作为甲方(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宅基地使用证号为116094,房屋坐落于荡湾村XXX号,房屋结构砖混,建筑面积70.06平方米。协议约定本次搬迁甲方共补偿乙方243,311元,包括房屋估价38,604元,基价及价格补贴补偿50,443[(400+320)元/平方米&70.06平方米],安置补差84,072元(1,200元/平方米&70.06平方米),棚舍和其它附属物补偿款46,150元,搬家补助费1,401元,过渡费1,800元(过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自乙方搬迁之日次月起计算,享受到交房后截止,半年结算一次),奖励费841元(12元/平方米&70.06平方米),按时签协奖20,000元。协议另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本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6983号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陈某林与被告潘某云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四原告及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协议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告支付了房屋价款,原告方则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于1995年3月起入住房屋至2014年房屋动迁止。现系争宅基地及地上物已经动迁,宅基地和地上物的权利转化为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购买指标。首先,基于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被告即享有了系争宅基地上房屋、构筑物等地上物的所有权,遇动迁时享有地上物的拆迁权益。其次,被告与四原告系同村村民,属系争宅基地房屋所在地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等地上物转让直接导致系争宅基地实际使用人的变更,故被告同时也获得了系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遇拆迁时可以完全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再次,原告主张被告同意给原告相应补偿,但无证据证明,且被告当庭予以否认。综上,对于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转让的宅基地补偿、各项地方性政策补贴等合计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及要求将农村拆迁安置房屋面积中的80平方米归其所有的诉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珍、陈某林、邹某某、陈某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某珍、陈某林、邹某某、陈某洁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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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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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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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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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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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五、无权处分问题
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
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九、户口问题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
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
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
买了开发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
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十三、违建问题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
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签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
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
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的追索
夫妻约定财产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
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局,如何破?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租赁违建的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
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
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
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
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
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获得补偿?
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十九、程序性问题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二十、执行问题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罚款
法院执行中的拘留
执行程序中的拘传
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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