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财险公司排名2017部门负责人,公司欠我几百万费用,一直说没钱,还要完成任务,我该怎么办

在此郑重告知大家,基于风险的无法预测性和必然性,作为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财务风险转移工具,保险还是要买的!无论你是误打误撞买过保险,还是没有买过保险。帮你科普一下保险业的十大风控体系。正文开篇第一句:截至2016年底,中国已经有203家保险机构:其中财险公司79家,寿险公司77家,再保险公司10家,保险集团公司12家,保险资管公司22家,其他3家。那么多保险公司?该怎么挑选?其实,斗胆问一句,兄台你是考虑入股这些保险公司吗?没有啊,我们只是想买个保险啊,买保险考虑保险公司有什么错?请看完以下十道风控体系,再回过头看我们这里撂下的这句话。第一道风控:国内保险公司拥有世界上最严苛的设立条件看《保险法》有关公司设立的 “霸王” 条款: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其实,金融体系里有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些都是国务院下属的部级单位,从《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来看,保监会的权力非常大啊,甚至我们业内人士认为,给不给牌照,就是你保监会一句话嘛,换句话讲,中国那么多保险公司,实际上还是都看”保监妈妈“的心情。但这位”保监妈妈“既然“生得出”这么多个保险儿子,就自然不会让他们饿死。。。必然会一碗水端平,让其各自都有饭吃。何况,如果一不小心有些保险儿子饿死了,”保监妈妈“还一身麻烦,甚至被”党国爹爹“追责。因此,”保监妈妈“对儿子们的管辖是非常严格。而其中,又数77家能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管得最严格,受法律的保护最多,受监管的约束也最多。因为他们承保的大多数终身保单,收取的保险规模最大,在金融市场上也充当着主要的险资投资者身份。由于设立条件如此苛刻,目前,待审批的保险公司牌照不下2200家,但是审批却异常缓慢。并且比较可笑的是,对于一些商业大佬,想在自己投资设立的保险公司任职,还需要保监会批准,还要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还需要公示。。。真正的有钱还不一定搞得定。经过2016年险资疯狂的一年,现在福布斯十大首富都有保险牌照了,金融改革、向美国看齐,险资的开始发挥其特有的“资本牛奶”作用,现在富豪大佬们聚在一起,没有保险牌照都不能证明自己有实力了。一句话:保险公司不是你想成立就能成立的。第二道风控:保险资金的投资遵守最严格的监管原则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这条法律表述,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还有诸多限制,即便资本大鳄有了保险公司,也并不是你想干啥就干啥的。为了防止金融系统风险,监管得很严格啊。瞧,这几天前海人寿姚老板被勒令下台,并且禁止10年内进入保险行业。第三道风控:精算师问责制度经常有人问,这个公司的产品便宜那么多,他们公司会不会亏本啊,亏本赚吆喝多了会不会破产啊?首先,我们先不考虑破产不破产的问题。先问一个问题:换了你经营保险公司,你会不考虑赚钱啊?商业公司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为每一个股东和投资人负责,这是天经地义的啊。任何一个保险公司都有一个总精算师严格把控产品,切实做到盈亏点的平衡点,不会让保险公司亏本。而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利益,精算师还会多设计一些风险概率,保证理赔的时候发生多赔的风险。当然,一些还没那么耳熟能详的公司,或者一些近期受舆论影响的公司,他们为了增加市场占有率,不乏这样干:不卖广告,但让利一些给客户,以达薄利多销。这是实惠之举啊,有些人还挺傻的,有便宜还不捡。。。(举个例子,一家新开的超市,肯定会有一些打折活动吸引客户)2016年保监发76号文件和保监寿险199号文件的发布,总精算师问责追究制度,不能通过保监会利润测试的产品不能上架,销量低的产品必须下架。(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百度这两个文件阅读)第四道风控:再保机制,把风险分保出去超过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业务都必须进行再保险保障,这是《保险法》规定的: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如震撼世界的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赔付保险金额超过380亿美元(这个数字是之前有史以来最大的灾难赔偿案件的30倍),而其中70%的赔款是国际再保险集团赔付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不大。因此,严谨的再保制度下,赔垮一个保险公司的可能性是几乎不存在的。有些人也许会问,那么再保险公司不是很傻很天真?每次灾难和大事故都做挡箭牌?其实,很傻很天真的是我们,出事的时候才赔,不出事的时候,都是躺赢啊!因为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分保给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批牌是很难很难的!这才是奶酪中的精华,并且,在国内的严苛监管之下,再保险公司都必须有一个强而有力的后盾,比如中国再保险集团,就是隶属于专门帮党国投资和花钱的中国投资集团,有整个党国做后盾,才是真正的安全啊!因此,风险高、利润高的再保业务,都安排给这家躺赢的公司了!第五道风控:世界最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2014年后,保监会通过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后统称“偿二代”)密切关注每一家保险公司的运营。偿付能力充足率 =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 最低资本;(一)当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保监会就会采取措施,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禁止其上线新产品,停掉高风险产品,勒令追加注册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六道风控:依法被接管,合法权益不变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接管的情况如何,保险法都需要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是合法权益?就是受合同法保护,依法履行合同的权益。第七道风控:破产清算机制我们经常会看见新闻说,某某公司增资完成,偿付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大家知道为何需要提升注册资本金来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吗?因为保险法对注册资本金有如下规定: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而这个必须由监管来管理的只用于破产的保证金,也是属于偿付能力的实际资本范畴,增资意味着能够增加其偿付能力。另,关于保险公司破产的法律条款: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可见,保险公司不是不可以破产的,破产的时候,会以破产财产优先赔付职工工资和保险理赔款。而对于寿险公司,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解散。而关于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世界上早已有善后机制,这就是保险保障基金。第八道风控:保险保障基金做兜底万一某个保险公司,被玩坏了,假设真的这么牛,突破了以上七道关卡,突然破产,公司太破也没保险公司愿意做接盘侠,那那怎么办?不怕一万,最怕万一,保险公司作为承载人们的”万一“的机构,怎么可能没有兜底机制?这个时候,保监会就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接手。(其实我们所交纳的每一笔保费都要提取一定的比例放进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必要时的应急,直到该公司提取的总额达到其公司总资产的10%,保障基金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监会为了保证这笔资金的运作顺畅,在2008年正式成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百度)新中国历史上还真的发生过有保险保障基金的介入事件,以下两个事例:第一例:新华人寿。2006年,因董事长关国亮涉嫌拿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而被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最终,保障基金把新华导回正规之后,就功成身退,代表财政部的大央企汇金公司接手保障基金持有的新华股份,新华摇身一变从民企变成央企。第二例:中华保险。因连年亏损,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但这个公司的管理层多年来经营得太差了,没公司愿意接手,保障基金也立刻出手了,并在扶上轨道之后,于2015年功成身退,甚至在转卖中华的股份的时候,还大赚了一笔。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保障基金除了能够接管保险公司,也可给予保险公司提供救济。现阶段,保险保障基金已经突破900亿,并且,伴随着保险市场的继续繁荣,这笔资金只会越累积越庞大。这里还引入一个容易混淆的话题讨论,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的详细说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有这么一段说明,许多朋友也容易误读。(同样,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运用,有心的同学也自行百度)请看: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看到这里,可能有部分看官会认为,假设保险公司破产后,个人的保单最多只有90%的利益留存。其实大可放下,这里所说的救济的对象是受让公司(即破产后被收购的受让公司),就是说,保障基金对受让公司只能帮到90%那么多。关于这个,寿险保险公司和其他类型保险公司是不同的,是这样规定的: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切莫混淆视听,人寿保险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九道风控: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前述《保险法》92条 明确表明,破产接手后,要维护合法权益。对于任何保险保单合同,参考效力的时候《保险法》优先于其他法典,而法典优先于其他规定。并且,由于法的溯及力,因此,即便未来法律发生变化不利于投保人,在现行的《保险法》《合同法》之下购买的保单仍然能够溯及既往受到保护。那么什么是《保险法》92条 所认定的
合法权益?就是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办事,合同内容不得变更。那么有没有哪些是不受保护的权益?保单上没有注明的就是不受保障的啊,如分红型保险的分红、如万能险高于保底利率之上的执行利率,这些都不受保护的。因此,担心买保险有损失,可以优先考虑高固定收益的产品。对于分红型产品,多留一个心,在看分红演示的时候,除了看高分红演示,还要看中低档的红利演示,也建议不要全部去购买这类型产品。其实,保险公司做设置产品的时候,更喜欢销售没有保底分红收益的分红型产品,因为合同具备法律效用,有钱赚一起分,没赚钱的时候就不分咯,大家共担风险。莫要相信没有写入合同的承诺,因为未来再去保险公司闹事,说当时承诺的不是这样,法官也只会看条款办事。第十道风控: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之后,享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各位看官,看到这里,大概都明白保险公司安全得很,层层风控,甚至破产后,保险合同还安全得很,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更是坚如磐石,效力不受任何干扰。但是……是不是还要问,但是保险合同那么好,如果保险公司故意找茬与我单方面解除合同,那怎么办?最后一条风控体系,帮你锁住合同解除的所有风险!《保险法》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唷,看明白了吗?三个关键:1、可以解除的理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没有如实告知,并且影响了承保意愿和费率。2、保险公司发现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之后,三十天内必须行使解除权,不然这个解除权就丧失了。3、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即便发现了解除合同的事由,也不能再解除合同了。常常听代理人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哈哈,认真看完之后,知道这个不会破产是一个误导了吧,我教你一个方法,如果还看见你的兄弟姐妹朋友孩子家长在吹嘘保险公司永不破产,就把这个文章转给他看。如果他看完之后,还是脸不红、气不喘,肆无忌惮的继续发小广告混淆视听,那你可以考虑屏蔽掉这个人了。并不是每头牛都懂音乐。。。也并不是每个人都听得进道理。即便是银行那么安全,也有可能破产啊,因为一旦出现挤兑风险或者坏账率达到一定程度,银行破产就会出现。那破产赔多少?答案告诉你,当银行破产的时候,根据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会赔付每人最高50万人民币。因此,要说安全性,世界上只有保险产品是用《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典来维护合法权益的!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献给耐心看完本文的各位!如果看完这个文章之后,您还要犹豫,还要但是……那我顺便再帮大家科普:实际上大家可能不太清楚,购买保险的合法渠道有哪些?或者说,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合法渠道有哪些?其实,保险公司只干两个事情,作为生产商,保险公司负责研发产品和售后理赔。其销售渠道一般分为:1、银保渠道(这是最早的渠道,最早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分家)2、个险渠道(1992年友邦进入中国之后,从台湾引入的销售制度)3、电销渠道(大家没有被卖保险的来电骚扰过吗?车险、教育险层出不穷)4、互联网渠道(随着信息发达,淘宝、京东、小米、中民、快保等网站和APP都销售保险)5、专业代理渠道(也叫中介渠道,也称作经代渠道,这个渠道是产销分离的标志,国外大部分保单都是通过专业代理渠道来销售,好处是各家公司的产品都可以在这里购买,但是也因为如此,从业人员的专业度要求很高)在国内,每一个销售保险产品的代理人,都是中介,都在保监会中介信息系统中注册登记。而保险是有温度的产品,是复杂的产品,人们购买保险不只是购买一个商品,更主要是购买其解决风险的条款范围,以及各种后续服务的便利。因此,对于买保险而言,你真正需要选择的,是条款、是服务,而不是保险公司!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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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公司拖欠保险并且一直没有给办停已经拖欠了快一年了,找了各种部门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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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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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种情况只有起诉解决了!结算金额多少?具体情况可详谈!
因单位拖欠工资而旷工,但是没有解除劳务合同,现在已经有一年时间了。现在让我补交这一年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都让我补交,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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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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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5万提成款被拖欠 公司:想要钱必须开发票-中新网
5万提成款被拖欠 公司:想要钱必须开发票
  “我从哪里去找5万多元的发票?再说,这些钱本身是我工资和提成,有的还是我用信用卡替公司刷卡后办理的业务,怎么还要扣税?”2月26日,在城关区金昌南路,市民秦先生无奈地说。
  据秦先生讲,2013年至2014年11月份,秦先生在天安财险兰州中心支公司永登营销部工作期间,公司共欠他5万多元工资和提成,从去年11月份讨要至今,公司给出的答复是:5万多元可以打到秦先生的卡上,按照相关规定要扣除20%个人所得税,或者找来几万元发票才能拿到这些钱。
  秦先生说:“去年11月份我提出辞职,当时永登营销部负责人段经理签字认可,让我去找市中心支公司解决,可是到现在公司拖着不给钱。”秦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与天安财产保险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结算单。据他介绍,2012年11月份,秦先生曾被天安财险兰州中心支公司任命为永登营销部副经理,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在发展业务中用自己信用卡刷卡垫付了好多钱,一年来公司共欠他6万多元,其中5万多元由市中心支公司兑付,还有1万多元由永登营销部支付。
  秦先生认为,自己基本工资每月为2600元,没有超过个人所得税范畴,再说5万多元中有一部分是刷的自己的信用卡,凭啥要扣除税?秦先生还说,其实2万多元是2012年之前所欠,现在市中心支公司经理也不认可。
  随后,记者采访了天安财险兰州中心支公司李经理,对于所欠秦先生5万多元工资提成他表示认可。李经理说,“秦先生5万元经向省公司申请,已经批下来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还要扣除对公司经营不善的相关费用,但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如果打到他卡上,必须要扣20%个人所得税,他肯定不同意,只好让找来至少2万元发票,把这些钱再发给他。”对于这种做法,李经理也表示不符合相关财务制度,但公司对其他员工发放提成也是这样。李经理还表示,他们公司没有基本工资这一说法。
【编辑:刘旭辉】
>生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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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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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公司简介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 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四)安全性和流动性是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配置的首要考虑因素
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和风险分摊)要求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时,能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也即要求保险公司随时有足够的用于及时支付的现金资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保证能及时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帮助其灾后重建,恢复生产,更好地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同时,要保证对投保人的赔款支付,也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是安全的,公司的资产只有确实存在,才有可能变现。因此,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来说,安全性和流动性是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首要考虑的因素。
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误区
一、 忽视服务品牌的建设
品牌是一个企业的文化、个性和价值的外在表现,一个好的品牌是高品质的象征,是高质量的保证,他代表着一份承诺、一份保障。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服务,本身勘不见摸不着,因此品牌对保险来说更加重要。然而,大部分财险公司长期忽略和忽视品牌的建设,许多市民对市场上存在的绝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一无所知,致使客户对保险品牌的认同度低,客户对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无从分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更多的是注重代理人的服务和产品价格。
这种缺陷直接造成目前财险市场的两个恶果:低水平恶性竞争和业务资源流失到代理人手中。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由于保险品牌的不突出,竞争的焦点就集中在费率竞争、费用竞争等低层次竞争上。竞争的不断升级导致市场环境不断恶化,各家公司经营举步维艰。2005年,四川的机动车保险业务首次出现行业性亏损。
保险公司品牌的不突出也给保险代理人创造了天赐良机。保险公司的形象不宣明,作为中间人的代理人就有了更加大的话语权,造成客户更加信任与其长期联系的代理人,市场上往往出现代理人向多家保险公司讨价还价的情况。近期,一兼业代理人居然大作广告,利用其在其他行业的品牌,做起了销售保险的广告,这不能不说是保险公司的悲哀。
二、 把客户和公司的利益对立
“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而赔款的减少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所以客户利益的体现就意味着公司利益的丧失”----许多从在潜意识里有有着这样的逻辑和观念。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一些保险公司对赔付率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客户的关心。在对理赔部门的考核中,往往主要是赔付率的考核,而对客户满意度、续保率、结案率等指标却缺乏必要的关心。直接表现为克扣客户赔款、换件报价以次充好等。
保险经营实际上也是一种负债经营,只不过,保险的债不象一般的债那么明显和容易计算。但只要欠债就得还,如果一家公司只有靠着多借少还来赢利的话,那这家公司也离破产不远了。
保险赔款只不过是保险公司行使收取保费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虽然从短期看,减少赔款意味着利润的增加,但从长期看,不合理的赔付必将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而造成无保费可收、无业务可做。因此,更好的履行义务是为未来更好行使权利打下基础,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从长期来看是一致的。
三、 把客户服务简单等同于理赔
在许多财险公司,客户服务就等于理赔服务,由于这种简单化的思维,大部分公司的服务都围绕理赔服务来展开,总体上看大同小异,缺少特色。使客户的许多个性需求、隐含需求得不到满足。保险服务在大部分客户的心目中也没有明显区别,无非是效率高低、态度好坏的差别。不可否认,理赔服务可以说是保险服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就像医院的医生、饭店的厨师,缺少不得。但客户服务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它绝不是某一项服务项目或服务举措的别名。只有医生的医院,充其量只能算个体诊所;只有厨师的饭店,混个小饭馆的称号都很困难;而只关心理赔服务的保险公司,却将逐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落后于人。
当然,实际上大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不自觉地开展理赔服务以外各项服务工作,如客户的续保提醒服务、咨询服务等。只是真正把客户服务作为一项系统而重要的工程来规划的公司还不多。
四、 只能通保、不能通赔
在激烈的竞争中,跨地区甚至跨省承保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客户在发生赔案后,却不能跨地区、跨省获得赔付。现行的做法是客户在外地发生赔案后,需要自己垫支大笔的修理费、施救费等费用,还需要向当地保险机构缴纳一笔代查勘费。同时,客户在处理赔案时,由于人生地不熟,往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保险公司却对此熟视无睹,责任心强一点的,会协助客户处理赔案,责任心差的,甚至勾结修理厂坑蒙客户。
难道内部结算查勘费、异地理赔就真的那么困难吗?保险公司就不能给予异地出险客户更多的关怀吗?实际上,这更多的是习惯问题,是观念问题。国内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其长达年的独家经营中,形成了属地赔付原则,这种原则根植于历代保险人的观念之中。现在,是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试想,今天还有谁会把钱存进一家不能异地取款的银行。
五、 是以客户为中心还是保险公司为中心
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认为他们的服务是以客户为中心,他们费心费力的为客户提供了不少服务项目,但是在服务流程的设计上、在服务的组织上、在服务人员的礼仪上却并没有做到以客户为中心,结果好的服务项目、好的服务创意并没有被客户所接受和认同,最后保险公司将其归咎为客户不需要这样的服务。
有这样一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小额赔款快速理赔”服务,宣称1000元以下赔款当天领取。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现场人员没有准确告知客户索赔所需资料,造成客户上门时资料准备不齐;现象人员和理算人员资料交接不及时,造成客户上门时现场记录等资料还未交回;由于理算人员较少,签字程序复杂,客户平均需要等待4-5个小时;复印在四楼、出纳在二楼,理算在一楼,客户在领取赔款时需要上下跑三趟。可想而知,这样的快速服务客户当然不会满意。
六、 落后和不成体系的服务礼仪
从财产保险公司总体的服务水平来看,服务质量明显不如寿险公司。主要体现在服务的各个细节上。如:服务的标准化低---不同的服务人员,对相同的服务项目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服务用语不规范和专业---粗话、脏话、不文明的话、不客气的话,常常从服务人员的嘴里说出来;服务的包装差---服务人员的形象不统一,你有时候很难把他们和客户区分开来、对服务的宣传不够,等等。
七、 服务所对应的目标客户不明确
以四川为例,保险市场已经拥有多达13家财险主体,然而,新进入市场的公司却难以摆脱同质化的怪圈。他们并不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来选择目标客户,而是和老公司一样,去争夺大而全的保险市场。由于目标不明确,因此,服务的针对性不可能强,结果是大家都只能采取费率和费用的杠杆来争抢市场。
这让我想起了抗美援朝战争,美国人利用其机械化部队来去如风,而志愿军却凭着一双铁脚板,却往往能赶在美国人前面,成为战争中的一大奇迹。除了有坚强的意志,翻山越岭、另辟蹊径也是成功的关键。我想,在公路上,志愿军是无论如何也追不上美国人的。在50年后的今天,新的保险公司还要沿着其他公司开辟的道路去追赶吗?还要走别人走过的弯路吗?
深入分析目标客户的各种需求,最大程度的调动公司的资源服务于目标客户群的需求,或许能成就今天保险市场的铁脚板。
八、 服务的差异化低
差异化的服务是最能体现一家公司特点和特色的地方,一家特点宣明的公司,能够很容易从其差异化的服务措施上看出其主要的目标客户和经营思路,但又很难模仿。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定位于价格敏感性客户,为其提供最廉价的优质服务,其价格低到甚至可以和汽车相竞争,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不同的客户有着不同的需求,私家车客户更关注服务的便利,如不耗费其过多的精力、在维修上提供专业的监督;营运车客户更需要快捷的服务;公务车客户更需要受到重视、体现其优越性。因此,一家公司的服务,首先要围绕其目标客户来制定,并体现其针对性、倾向性和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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