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销项抵扣与销项不符合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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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也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全部条件,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相关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存在三个误区,笔者提请纳税人注意,以避免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风险。
  误区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后就合规
  实务操作中,不加盖发票专用章、盖单位公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内容压线及单位抬头不完整等一些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但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通过,并不代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合规。
  误区二: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也规定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如:企业租用一辆大客车专用于职工上下班班车,租车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购进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还有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话,也就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
  误区三:
  专用发票可以压线错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开具专用发票要求做了相关规定,其中要求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十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也就是说,&压线、错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发票使用规定,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及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且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有权拒收。不仅仅是专票中的密码区&压线、错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压线、错格&也属于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实务中为了防止相关纠纷,建议购买方在相关购买合同中加列以下条款: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或不符合发票相关法规要求,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卖方未按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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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的涉税风险: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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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主要功能是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和的合法证明,如果受票方是,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开具的发票与不匹配,则将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将增加企业的。实践中,不少企业在开发票时,出现了与合同不匹配的现象,导致企业承担了多缴税甚至遭到税务机关稽查的。因此,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的核心是发票开具必须与业务合同相匹配。下面以:运输发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开具与采购合同相匹配的涉税分析为例进行详细分析。[案例分析:运输发票“一票制”的开具与采购合同相匹配的涉税分析]1、案情介绍某建筑企业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和支付运输2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建筑企业要求材料供应商开具17%的10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请问该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能实现运输费用与材料费用一起抵扣依照17%税率抵扣增值税销项税(如下图所示)。&2、涉税分析根据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的原理,建筑企业要将运输费用与材料费用一起按照17%税率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签订合同:第一、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将运输费用20万元计算进材料的单价中,在合同中必须载明材料单价和材料价格总额,并标明“价格含运输费用”的字样。第二,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将运输费用20万元计算进材料的单价中,在合同中必须载明材料单价和材料价格总额,在合同中必须载明“运输费用由销售方承担,并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或“供应方免费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但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为:xtstax)特别提醒:&如果采购合同中约定“供应方免费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有严重的法律风险:如果运输车辆在途中出现车祸,则有关在司法实践中将由购买方承担。&因此,建议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绝对不可以约定:“供应方免费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的字样。第三,如果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和司机都是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则在采购合同中分别注明材料总价格和运输总费用的金额。[案例分析:运输发票“二票制”的开具与采购合同相匹配的涉税分析]1、案情介绍某建筑企业向材料供应商A采购建筑材料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和支付运输费用2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材料供应商A向建筑企业开具17%税率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公司C向建筑企业开具11%的2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建筑企业B与材料供应商A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能实现运输费用与材料费用分别抵扣建筑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如下图所示)。2、涉税分析根据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的原理,材料销售方A指定承运人C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B指定的地点,运输费用由销售方A代收代付,承运人C将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采购方B抵扣11%的进项税金,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两点:一是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承运人条款,该条款必须约定:销售方A指定的或委托的承运人C的名称;二是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运费承担条款,该条款定:运输费用由采购方B承担,销售方A代收代付运输费用给C&。否则C开运输增值税票给B是虚开发票。你现在的位置:&>&&>&&>&
企业购买不动产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吗?
&发布时间:&&&&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购买不动产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吗?&
  答: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店铺、办公楼等不动产,其进项税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企业购买的住房,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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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 邮编:315040&&>>&&>>&&>>&正文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种处理方法
17:49:20中国税务报字体: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要分清进项税发生的时间与物品转移的时间差异,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尤为重要。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带来了非应税项目的调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进项税额转出);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涵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
  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实务中应该分类进行处理:
  1、购入时进项税额直接计人购货的成本。
  例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批材科的采购成本共234000元。
  2、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和比例计算转出法。
  第一、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2、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100(元)。
  第二、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3、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末盘库时发现因管理不善,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木被盗400立方米。该原木购自林场,损失成本29.7万元(其中运输费2.7万元)。进项税额转出=(29.7-2.7)÷(1-13%)×13%+2.7×11%=4.33(万元)
  例4、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外购食用酒精2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600000元、税额272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运费金额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装卸费金额30000元。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装卸等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5×000×11%÷200×5+30000×6%÷200×5=+45=6982.5(元)
  第三、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例5、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比例60%,2015年6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需要转出进项税额=20000×60%×17%=2040(元)。
  3、平销返利的返还收人,冲减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人,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6、某商场受托代销某服装厂服装。当月销售代销服装取得零售额500000元。平价与服装厂结算,并按合同收取服装厂代销额20%的返还收入100000元,商场、服装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元)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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