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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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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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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号 现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法规全文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1]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施行,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查验证书载明相关信息。
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自律规则的要求,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领取由所服务的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要在执业过程中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其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证书载明的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投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证券经纪人的宣传、推介和服务时,主动查验证券经纪人证书,仔细阅读证书载明信息,了解证券经纪人身份、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及禁止行为,发现证券经纪人涉嫌违规执业等问题的,应拒绝接受其宣传、推介和服务,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举报。
对证券经纪人证书及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核实,也可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该证书载明的证券公司查询、核实。
为配合《》的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等自律规则。与证券经纪人管理有关的监管和自律规则基本出齐,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查认可、具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依法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4月13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对《暂行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针对《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制定本解读。
一、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的法律关系
《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三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二、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条件
根据《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需要具备四个条件才能够执业,一是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且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即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条件;二是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三是取得由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第四要求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且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三、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规范
明确了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行为及禁止行为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上述规定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证券经纪人作用仅是“介绍”和“传递”。之所以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范围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定,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暂不具备让经纪人代理更多业务活动的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大量纠纷,损害经纪人整体形象。同时,该条第一款第(六)项定,为证券经纪人从事其他活动设置了兜底条款,也为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已为此预留了空间。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上述规定大部分是一般证券从业人员都应禁止的职业规范,比较新的主要有两项:一是不得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四、对委托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委托合同的签订、主要内容及终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委托合同签订前对证券经纪人资格的审查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2、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3、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4、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5、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6、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7、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8、双方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需要重点关注是,《暂行规定》要求在委托合同中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作出约定。虽然《暂行规定》并未对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与经纪人约定执业地域范围。
五、重点对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作了规定
《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主要有:
(一)培训管理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二)执业注册登记和经纪人证书管理
1、执业注册登记
《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2、证书管理
《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三)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四)档案管理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五)年度报告制度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2、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3、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4、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5、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回访制度,为经纪人执业提供方便,监督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六、对经纪人制度的实施做出了安排
《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如果开展经纪人制度,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证券公司应将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经证监局现场核查认可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经纪人展业;二是营业部也要将本公司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并接受证监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站[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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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的券商散户大厅人头攒拥5年后的券商散户大厅,门可罗雀  日,沪指收于2098.81点,五年前的10月16日,沪指创下了6124的历史高点。五年来,A股大跌,市场扩容,股民财富大幅缩水,连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也大举流失&&【】  正是在2007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刘丽(化名)进入了长沙一家较大的证券营业部,从事经纪业务。实际上,2006年她就在营业部实习了,当年就做到了一千多万的客户资金量,工资在六千到一万之间。  2012年,刘丽的客户资金量做到了七千万,但每月到手工资仅1000元左右,无奈之下,她选择了离开。  “离开后,心一下子就轻松了,我发现外面的世界真的很美好,像这LED灯的台历一般每天晶莹剔透闪闪发光,而股市的K线图却似乎总是朝下的,灰暗得让人难受。”如今,刘丽和家人经营着一家礼品店,做的就是带LED灯、会发光的台历。  2007年发工资时,口袋里都是钱  2007年,上证指数从2675点起步,10月16日创下历史高点&&6124点,A股不到10个月便大涨129%。  “实际上,2006年10月,我大学没毕业就到营业部实习了。当时行情很火爆,到2006年底,股指已突破2200点创下了当时的历史新高,很多投资者都惊呼,&新高了,要跌了&。”刘丽回忆说,当时她的一些客户就抛了一些股票,但随后的两周股市仍然一路高歌猛进,到2007年春节已接近2700点,“我很多客户又都杀了回来,还加了仓。”刘丽回忆说,“就2006年底的两个月,我还在实习期,客户资金量就要冲上千万了。”  刘丽告诉记者,她当时底薪是600元,但每月开户提成和佣金提成都很高,“实习那几个月就能拿到六千多。”而她一些朋友在联合证券还能卖基金,“他们一般能拿到2到3万,最高的有4万多。我们是证券班毕业的,当时整个班都在从事股票或基金行业,发工资请客时,衣服口袋都是钱。”  2008年断崖暴跌,提成缩水  “疯狂了一年后,没想到暴跌来得这么快,跌得又是这么的惨。”对于2008年的下跌,刘丽很意外,“当时很多券商都在说沪指过了6000点后,一万点将指日可待。”  2008年4月,沪指已从五六千点的高位暴跌至3000点左右,指数腰斩,个股更是惨不忍睹。“这年四月,由于行情的突然逆转,成交量和开户数骤降,我们营业部决定把转正门槛由之前的900万有效资金量降至500万。但没想到年底,这年新招的100多个经纪员工仅1人转正。”  刘丽告诉记者,由于2007年她的客户资金量达到了两千多万,而且岗位职称也从初级经过中级、高级升至了资深,“因此底薪达到了3300元,所以尽管提成减少了很多,但我们仍能拿到五千左右。”  这一年,上证指数从5261点跌至1820点,暴跌了65%。这一年,调查数据显示,9成股民亏损,仍有6成股民深套坚守。  2009年小牛市下的佣金战  这一年,汇金也和如今一样,几次出手增持四大行,但股指依然未见起色,直到四万亿出台,小牛市才蹒跚起步。这一年王亚伟神话得以续演,华夏大盘精选以116.19%的涨幅夺股基冠军。这年沪指从1820点大涨80%至3277点,很多股民一扫亏损阴霾,获利匪浅。  不过,刘丽和其他证券经纪人员一样,这一年依然过得很难,并没有感受到股市上涨的温暖。“2009年随着市场走强,外来券商纷纷借机杀入湖南抢夺市场份额,一场佣金战随后打响。我始终不会忘记,最先是华林证券宣告将佣金率降至&万八&,随后很多外来券商跟随下降,我们公司一直是&千三&的佣金率,撑了一段时间后也开始降低佣金。后来好些券商把佣金都降到了&万三&。”  王丽告诉记者,在佣金率下降后,他们从客户的提成也就下降了,“尽管那年成交量一直还不错,但我们分享不了市池暖的福利。我们工资便回落到四千左右。”  2010年卖基金成为主业  2010年,市场大幅波动&&上半年由于,股市大跌了,但7月2日见底2319后又大涨收复了失地。当年股市收于2808点,下跌了14.31%。不过这年基金和私募则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  “这年卖基金逐渐成了我们的主业,公司在卖基金方面有很多任务。但卖基金并未给我们带来好的收益,更是增加了一个负担。如果没有达到公司任务,我们就要扣工资。而在佣金率下降后,我们的整体工资水平都下来了,加之这年行情并不好,我&资深&的职称也降至了中级,底薪降至1800元,每个月到手的钱不到三千。”刘丽说。  2011年不忍心推销理财产品  这一年,沪指跌破2001年创下的2245点高位,一夜回到了十年前。调查数据显示,这一年77.94%的个人投资者亏损。这一年,刘丽也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自2006年进入证券行业以来,这是她最煎熬的一年。  “这年市场极其低迷,公司也在想尽办法压缩成本并实施转型。我们公司就发了好几个理财产品,对我们都有销售任务,此外,基金的销售任务也更重了,没有完成都要扣罚。”刘丽本来客户资源量较大,如果大力发动客户购买还是能完成任务,但结果她离任务还差很远。“刚开始我也向客户推一些,但看到客户亏得很惨,我心里很难受。市场这么差,我们心里非常清楚这些理财产品和基金有多大风险,我实在不忍心不顾客户利益向他们推荐。”  这一年她销售任务没达标,共需扣罚近三万。  2012年月薪不足1000元  这一年,刘丽听到最多的消息就是“某某同学转行了”、“某同事不干了”。“2007年时,我们全班满员上阵,如今仅剩两人了。”眼看着一个个朋友都选择离开这个行业,刘丽也实在熬不住了。  刘丽告诉记者,她最难割舍的是那些“信任我的客户”,“但当我留在这里,生存都是困难的时候,当我工资越来越少,每个月拿不到一千元时,当A股漫漫下跌路似乎永无尽头时,我恍然大悟,我留下已没有任何意义。”  三年的熊市之后,由于市场极其低迷,开户数极少,刘丽已从资深陆续降至初级,底薪仅900元,“加之去年还需扣罚近三万,每月都会从底薪中扣400元,从提成里扣700元。去年的钱,今年还没扣完,今年每个月扣罚后有时都拿不到一千元。”  那时的股歌  2007年  “死了都不卖,不给我翻倍不痛快;死了都不卖,不涨到心慌不痛快&&”&&《死了都不卖》  2011年  “股市是有点暗,运气是有点惨,股票的账户显得有点绿&&我有点小紧张,叫做韭菜姑娘,也许赚钱对我反而是奢望,被套我不敢谈,可怜赔掉嫁妆&&”&&《韭菜姑娘》  2012年  “给你一张过去的K线,看看那时我们的表情,有时突然会忘了,它套着我和你&&你拿出了最后的家底,听到见底红着脸躲避,虽然有时会忘记,底下面还有底&&”&&《因为爱情》  [数据回眸]  一涨:  A股家数:1497只股票到2471家,扩容65%。  五跌:  沪指点位:从6124.04点到2098.81点,跌幅高达66%。  A股总市值:从28.54万亿元到21.4万亿元,蒸发逾7.1万亿元。  A股平均股价:从20.10元跌至10.93元,缩水了9.17元。  A股市盈率:从71.5倍到12.26倍,跌幅达83%。  单周新增开户数:2007年10月的335万户到最新一周的11.82万户,减少96%。  (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日与日的数据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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