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单位社保缴纳比例年经合社对年政府按土地比例返回给经合社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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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托管项目指引(年)》的通知
供销经联字〔2017〕2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精神,构建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要求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托管项目指引(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指引(年)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托管项目指引(年)
&&& 一、指导思想&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培育壮大各类为农服务主体,延伸经营服务链条,提升为农服务层次和水平。按照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基本要求,以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为导向,逐步构建起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综合服务与专项服务相协调的可持续的供销合作社特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
&&& 二、扶持重点、主要建设内容和项目条件
&&& 集中资金,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全力扶持土地托管项目,推进农业规模化服务。
&&& (一)扶持重点
&&& 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保障,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农民外出打工,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打工&服务品牌。
&&& 立足耕、种、管、收、加、贮、销全产业链,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和手段,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逐步实现服务对象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分散经营的农户延伸,服务范围由大田粮食作物向丘陵山区经济作物延伸,服务方式由&菜单式&半托管向&保姆式&全托管、定制式个性化托管等延伸,服务手段由机械化服务向全产业链科技进步提升,服务重点由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向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
&&& 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助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有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 (二)主要建设内容
&&& 土地托管项目要以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内涵,丰富服务手段,推进服务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着力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益。在具体项目设计时,项目单位可根据区域和自身条件,在完整设计的项目建设内容中,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服务内容,科学合理地进行菜单式选择和搭配。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 1.围绕代耕代种,购置先进农业机械,促进良地、良种、良法、良机结合,对连片作物开展耕地、施肥、播种、覆膜等环节的规模化服务。
&&& 2.围绕作物田间管理,建设节水灌溉设施,解决传统漫灌方式费工费水问题,购置病虫害统防统治设备,实行同一时间、集中连片防治,对连片作物实施机械化收获,开展脱粒、秸秆粉碎还田等服务。
&&& 3.围绕产后服务环节,建设晾晒、烘干、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厂房、配套设施及加工设备,农产品交易场所、保鲜冷藏设施等流通设施,展示厅及辅助配套设施,质量检测及信息化管理设施等。
&&& 4.围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建设庄稼医院或网络销售终端,开展测土配方,建设品种改良、繁育设施等。
&&& (三)项目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 2.不改变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用途,尊重经营自主权,重点支持建设为农服务中心为平台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适当支持其他形式的土地托管服务。其中,平原地区大田粮食作物托管面积5000亩以上。
&&& 3.规划可行,布局合理,设计先进,措施得当。
&&& 4.服务方案科学合理,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来源及依托可靠。
&&& 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 6.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 8.预期效益和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有助于增强自身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 9.有效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 10.与农民联系紧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 三、扶持对象、扶持条件和投入规模
&&& (一)扶持对象
&&& 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投资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供销合作社系统涉农企业。
&&& (二)扶持条件
&&& 共性条件:①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满1年,且具有法人资格; ②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③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④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或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1.基层供销合作社
&&& ①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50%以上。
&&& ②办公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 ③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供销合作总社认定的标杆社。
&&& 2.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
&&& ①农民合作社入社农户50户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须有取得工商部门法人资格的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150户以上。
&&& 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盈余返还,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独立核算。
&&& ③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供销合作总社认定的示范社以及通过国家或供销合作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获得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的合作社。
&&& 3.涉农企业
&&& ①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35%以上,入股时间满1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 ②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管理体制。
&&& ③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 (三)投入规模
&&& 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财政资金采取补助方式,鼓励开展先建后补等方式。
&&&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从基层供销合作社、财政(农发)部门接到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后开始计算建设期。
&&& 四、管理要求
&&& (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自2018项目年度起,项目评审权下放至省级供销合作社。
&&&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项目指引和本地区项目实际情况,与同级财政(农发)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配合协作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本省项目申报和筛选工作,在供销合作总社的指导监督下,建立省级项目库,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 1.申报项目在列入省级项目库之前,须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
&&& 2.列入省级项目库之后,还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参考以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 3.项目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合规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申报资格。
&&& (三)收到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农发办下达的项目控制数和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后,省级供销合作社要对已经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会同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择优确定扶持项目个数、资金数额和绩效目标,并联合报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 (四)在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农发办同意项目备案后,省级供销合作社要会同财政(农发)部门及时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督导项目单位如期完成建设内容,按时组织竣工验收。财政(农发)部门要落实好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五)省级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农发)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贯穿项目准备、立项、实施和检查验收各环节;定期跟踪监管项目绩效情况,改进项目管理,确保完成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
&&& (六)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农发办将加大对工作绩效较好省份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不履行验收职能、不及时批复项目计划、项目监管问题较多的省份的处罚力度。
&&& 附件:
&&&&&&&&&&
没有相关内容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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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行终字第20号大楼一经合社大楼二经合社上诉XX镇政府土地行政批准纠纷行政判决书
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书为准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江中法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台山市都斛镇XX村大楼X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叶X文
委托代理人:李X荣
上诉人:台山市都斛镇XX村大楼X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叶X聪
委托代理人:李X彬
被上诉人:台山市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容XX
委托代理人:叶X强、林XX
原审第三人:施XX
原审第三人:朱一
原审第三人:朱二
原审第三人:丁一
原审第三人:丁二
上述五名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XX
上诉人台山市都斛镇XX村大楼X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楼一经合社”)、台山市都斛镇XX村大楼X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楼二经合社”)因与被上诉人台山市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原审第三人施XX、朱一、朱二、丁一、丁二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2012)江台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大楼一经合社、大楼二经合社向XX镇政府提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申请。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在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申请表上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XX大楼村;发包地名竹头围、下板围;土地面积449.4亩;经营项目水产养殖;承包时间由201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共12年;承包金额每年每亩343.3/600元,每年承包款640元;约定全期总承包款为3004958元”等内容,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也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由负责人李XX签名。申请时,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向XX镇政府提供了两份2010年7月28日由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的户代表一致同意发包的民主议事签名表作为申请依据。同年8月15日,都斛镇XX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意见栏上加盖“情况属实,同意申请办理的意见”,XX镇政府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亦加盖“同意发包意见”,然后由XX镇政府审查并作出同意发包的意见,上述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同月16日,都斛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处作出鉴证意见,当日,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与丁福相、施XX、朱一签订《XX大楼咸围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一、承包经营项目:水产养殖;二、承包土名:竹头围、下板围;三、承包面积449.4亩,其中大楼一220.8亩,大楼二223.24亩,村委会5.36亩;四、承包年限:12年,由201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五、承包金额及交款办法……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及其法定代表人、丁福相、施XX、朱一及鉴证单位在承包合同上盖章和签名。该申请表的内容还注明1、农村集体土地要经民主议事,由集体经济组织填写本表上报镇政府,获批准通过才能发包,否则为无效合同。2、本表要附民主议事签名表一齐上报。2012年8月9日,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以XX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镇政府于2010年8月15日签发的“同意发包”批复。
另查明:丁X相与朱二是夫妻关系,生育儿子丁一、女儿丁二。丁X相于2012年2月6日去世。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发包的竹头围、下板围土地属XX镇政府辖区范围内,XX镇政府具有管理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定职责,其依法审核和批准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的发包行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关于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在递交起诉状虽然未提交经村民同意起诉的民主议事表,但其事后在该院限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内提交过半数村民同意起诉的民主议事签名表和村民花名册、身份证、户口部等复印件,上述证据材料均证明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的起诉是经过半数村民同意起诉,故此,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其起诉的主体资格合法。
二、关于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的起诉期限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XX镇政府于2010年8月15日作出同意发包的批准行为,但从XX镇政府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XX镇政府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告知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诉权或起诉期限,因此,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的起诉期限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于2012年8月9日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XX镇政府的批准行为是2010年8月15日,因此,XX镇政府主张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XX镇政府签发“同意发包”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提供2010年7月28日民主议事签名表的议事内容、结果及签名栏均可证明XX镇政府的批准行为是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自愿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单位、发包地名、面积、承包时间、金额、缴交办法等内容均是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自己填写,并在申请表内盖上公章确认的。申请时,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两份由两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名捺指拇的民主议事表作为申请依据,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的申请既经XX村委会的核查同意,又经XX镇政府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加具意见。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的申请是经过逐级的审查和批准,然后经XX镇政府审查后认为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和相关的规定才作出同意发包的意见,故此,XX镇政府作出的批准发包行为的程序是合法的,XX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维持。一审庭审中,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认为XX镇政府审查村民的民主议事签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和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民主议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虽然法律赋予XX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能,但其不得干预村民自治事项。法律法规并未规定XX镇政府对民主议事的审查方式,且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提供的民主议事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代表签名同意的规定,因此,XX镇政府对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申请发包提供的证据仅从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在庭审中主张民主议事表是伪造的,该议事并没有经过村民开会讨论而签名没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民主议事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这一行为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若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对民主议事签名有异议的,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四、关于发包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投标招标法的问题,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请求审查这一事实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依法不作处理。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请求撤销XX镇政府于2010年8月15日签发“同意发包”批复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负担。
上诉人大楼一经合社、大楼二经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XX镇政府所作的行政批准。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民主议事签名表》是伪造的。1、民主议事内容分别是将220.8亩和223.24亩咸围“转让给他人及续期拾年”,但民主议事的结果是同意发包。2、提交议事的是444.04亩咸围,申请时却变成了449.4亩,明显不符,XX镇政府没有核对数据。3、签名的是“户代表”,而且户代表也不是聚集开会,而是上门叫人签名,出现代签、冒签等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二)《公开招标证明书》是伪造的,根本就没有经过公开的招标投标。发包价格应按《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方式确定,应以招标投标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为法定依据,而非单位事后的所谓证明为据。(三)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于2010年8月15日向XX镇政府递交《台山市农村土地发包申请表》,申请将449.4亩咸围公开发包,但没有明确申请发包的对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的规定,仅凭申请时提交的材料是不应该“同意发包”的,XX镇政府没审查和核实申请的证据是合法有效即于当日签署“同意发包”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民主议事签名表》没有达到《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规定,且签名也存在冒签、代签的情况。原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以民主议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认定XX镇政府对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申请发包提供的证据仅从书面形式审查并无不当,是推卸和回避审理责任。综上,XX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XX镇政府答辩称:(一)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首先经村民同意并填写好台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申请表,然后经村委会核实同意办理,再由XX镇政府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查同意发包,最后才交由XX镇政府审核批准的。整个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违法情节。(二)《民主议事表》是由村民代表签名并捺指拇,《公开招标证明书》是由村委会出具的,本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庭查证属实,证明了上诉状所说的伪造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三)XX镇政府依据事实及证据作出同意发包的批复是正确的。XX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的同意发包行为的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原审第三人施XX、朱一、朱二、丁一、丁二述称:大楼一、大楼二两个经合社是经过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同意本案有关发包方案后制作《民主议事表》交由各村民代表上门征求各户主或户代表的意见,经各户主及户代表同意并签名后再填报《台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申请表》,且经台山市都斛镇XX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报XX镇政府批准后,才签订《XX大楼咸围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也经过都斛镇农村合同承包管理处进行鉴证,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承包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程序是合法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本院经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进行认证后,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行政批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XX镇政府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发包行为履行行政批准的法定职责,其作出涉案的土地行政批准行为主体适格。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XX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土地行政批准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为主要方式,上述法律规定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的特殊程序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据此履行的行政批准行为,仅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土地的权利的确认,承包方的资质审查、签订承包合同等具体细节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乡(镇)人民政府该行政批准职责涵盖的审查范围以及审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现有证据显示,大楼一经合社和大楼二经合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XX镇政府提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申请,提交了《台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申请表》以及大楼一经合社、大楼二经合社两份《民主议事签名表》。《民主议事签名表》是体现村民自治、反映民主议事结果的有效书面凭证,其所反映的内容应视为大楼一经合社和大楼二经合社村民的真实表示,XX镇政府对《民主议事签名表》进行形式审查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作为土地发包申请人的大楼一经合社和大楼二经合社,亦应对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XX镇政府对大楼一经合社和大楼二经合社的申请以及附带的《民主议事签名表》进行审核后作出涉案行政批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大楼一经合社与大楼二经合社在本案中以《民主议事签名表》是伪造为由,要求撤销涉案行政批准行为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招标、拍卖以及公开协商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可以采用的承包方式,但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承包以及承包面积、承包价格等签订承包合同的具体细节均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对属于大楼一经合社和大楼二经合社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事项,XX镇政府无权干预。因此,大楼一经合社与大楼二经合社关于发包没有经过招标是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台山市都斛镇XX村大楼一经济合作社、台山市都斛镇XX村大楼二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赵  & 宁 
审&判&员 张&海&疆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婷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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