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离婚,婚前双方签字的银行贷款签字委托书是不是银行就会收回

丈夫在离婚前向银行贷款,离婚后,期中离婚时双方协议由男方承担一切债务。女方买房,想办理按揭,是否会_百度知道
丈夫在离婚前向银行贷款,离婚后,期中离婚时双方协议由男方承担一切债务。女方买房,想办理按揭,是否会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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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贷款系一方名义贷款,离婚后你银行按揭,应该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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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已离婚,离婚前找银行贷款,双方都签过字。现在没有钱还,离婚前买的房子会不会被银行收走房子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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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在没有钱还,离 婚前找银行贷款, 双方都签过字父母亲已离婚
如果不还贷的话,银行可以把房子拍卖,银行还是可以拿回贷款的钱的
房子盘给谁,谁还钱,不还银行肯定会收走
银行规定不还贷就收房。
不会,必须还钱,不然房子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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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剑萍(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家中价值最大的财产就是房屋。而当前房屋的买卖以采用按揭方式为主。因此,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就成为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解三”)第十条进行了规范。为帮助人们更深入理解该条文,特撰文对其所涉法理进行初步探讨,并就其适用时需注意区分的几种易混淆情形提出个人观点。一、婚姻法司解三第十条的规定(以下简称“本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对本条文所涉法理的初步探讨1. 本条文界定的按揭情形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首先,购房者与不动产开发商之间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关系。一方于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在彼此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款项,作为合同一方应尽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次,借款人(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按揭贷款购房是当前房屋买卖的主要方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购房者往往选择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以从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全部的购房款。在购房者与银行之间发生借贷合同关系。再次,抵押人(借款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作为向按揭银行偿还贷款的保证,从而与贷款银行之间产生抵押担保关系。从银行的角度,其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降低发放贷款的风险,银行在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实践中均要求借款人将所购得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由双方签订有关的购房抵押担保合同。将来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即有权通过诉讼拍卖抵押房屋并从中优先受偿。故此,在抵押人(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同时又存在抵押担保关系。2. 事实上,此类不动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本条文规范的不动产,一方在婚前由个人支付的首付及还贷部分,在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是明确的。因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作为合同一方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换言之,在婚前即取得了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只是剩下何时转化的问题而已。另外,因还贷时间较长,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实践中在登记结婚后均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银行贷款。那么该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自然就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因此,符合本条文规范的不动产,均是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混合体。3. 正是因为是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混合,国家在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既考虑了客观现实情况,又兼顾了各方利益,实现了利益上的平衡。首先,因应此类不动产性质中有部分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该条文在第一款中即明确“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贯彻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其次,只有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按本条文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从平衡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上文分析,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了买卖合同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鉴于按揭房屋于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该部分有相应的增值,所以应当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作出的贡献,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做出合理公平的补偿是必要的。尽管补偿为必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仍需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此类财产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三、几种在具体适用本条文时的除外情形对本条文的具体适用,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本条文规范的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的分割办法。除此之外,不能适用本条文。以下仅就常见的除外情形简述一、二,其余的在此不再详述。1. 购房情况类似,即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双方有共同偿还过银行贷款,但最终双方未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对于此种情形,不能适用本条文。只能根据我国关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 一方为了结婚,于婚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房,但在产权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姓名或者直接将房屋赠与另一方的,同样不适用本条文。3. 夫妻双方于婚后购买房产,但产权证却登记在一方名下,亦不属于本条文所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此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行文至此,由衷觉得:保护个人财产的最佳选择是能够做到未雨绸缪,在婚前或发生争议前,以书面形式对财产的归属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一旦将来离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同时,温馨提示女性朋友:经济独立才是保护自己的婚姻和爱情的最好方式。尽管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但结合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从财产分配角度来说倾向于对男女平等对待。(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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