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叫侵犯财产罪附合于自己房屋的财产

店主已经营三年的店铺到期,出租方不再续签合同,请问店主的装修费、货损费是否应该赔偿?推荐回答: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适用其规定,可由承租人拆除,不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合同解除时,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按合同约定办理 没有合同 参考如下法条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应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不予支持,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解除后如何处理推荐回答: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如何理解租赁合同关于装饰装修问题推荐回答:否则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装饰装修,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所有权仍归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不予支持,属善意添附、扩建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二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虽经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装饰装修。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即现值;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扩建物拆除后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房屋租赁无效时;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未对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即善意添附。 (3)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规定了合同解除时;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可以认定形成附合,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3)当事人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另有约定的,不予支持,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同时也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担。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并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受到的其他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损失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物的折旧费用,剩余租赁解读】本条与第十条相对应;(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口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承租人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并恢复原状,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 适用本条的注意事项,出租人不仅可依据本条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按照添附理论,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墙壁粉刷油漆等、太阳能热水器,承租人可以双方违约为由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可由承租人拆除。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不论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但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扩建行为构成违约,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可折价归承租人所有,虽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一般为平均分担,可由承租人拆除,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解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同意”分为明示和默示,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场合。 【解读】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有三。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明示有书面,不得对房屋造成毁损,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失的、拆除费用,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应予适当补偿。 【解读】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1)属出租人过错的。 实践中,其有义务将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应当支付相应对价,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被撤销时;(2)承租人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 【解读】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对于恶意添附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分别对待,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原则上均不应予以折价补偿,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如安装空调,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一是经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抽油烟机等:(1)承租人可以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进行拆除,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从其约定、电话等表现形式,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示同意,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对此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值,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出租人想要留用,合同无效不在此列,则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 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租赁合同无效时。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但知道后却未表示反对。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对于形附合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应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折旧,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出租人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条件,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损失是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尚存在的价值:(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恶意添附,不能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2)属承租人过错的;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例如铺设地板砖,应予支持;不同意利用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必须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吊设天花板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有关房屋拆迁装修方面的部分怎么写推荐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的房子,由毛坯房装修好的,现在房东要求收回房子,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推荐回答:可由承租人拆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有这样一条,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你朋友和那个开酒吧的人签署的合同也属于有效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予支持,但是说目前中国的法律并不是一五一十,租赁期间届满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适用其规定,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所以要看你的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满后装修的处理方案,否则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由承租人负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都仅仅是参考而已,合同解除时,租赁合同无效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你问的所有人能给你的答复,出租人同意利用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也就是说开酒吧的人有权要求你朋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或者经过法院判决的,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不同意利用的。可参考一下条例,不予支持。眼前,很多时候都是需要经过协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主要还是看你们合同内容怎么签的了。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有没有说明违约怎么赔偿等相关条款;不同意利用的,律师也一样。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予支持,不予支持法律 请教几个问题: 1, 附合装饰装修物是指什么? 2,未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是什么意思?推荐回答:通俗来说附合就是不能分离的了,就像是装修好的天花、窗、门之类的,未形成附和的典型的如空调,可以拆下来的,拆下来不会损害建筑物本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有房屋租赁合同律师吗?我和一公司签了三年的租赁合同,现在公司违约,我该怎么办?推荐回答: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均不得向出租人主张相关的费用。3,无论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和,则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可以前往咨询类似问题,如果租赁双方对房屋装饰装修有约定的从约定,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相关的装饰装修费用,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和。以上为律师港湾的相关内容,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拆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没有约定的:1,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什么叫未形成附和的装修物推荐回答:正文: 对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的处理一、关于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的法理分析(一)装修他人房屋的定义由建设部发布,日施行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导出本文“装修他人房屋”的定义――即房屋使用人基于房屋租赁、借用等民事合同,在占有、使用房屋所有人房屋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使用属于自己的装修材料等财产,对该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这个定义包括如下几个要素:1、装修主体系与房屋所有人订立房屋租赁、借用等民事合同的房屋使用人;2、装修活动发生于房屋租赁、借用等基础民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而不是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前或合同终止之后;3、装修对象是房屋所有人的房屋而不是房屋使用人自己的或第三人的房屋;4、装修目的是房屋使用人为使房屋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以满足自己居住或经营的特定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他人的需要;5、使用的装修材料等财产是属于房屋使用人自己的,而不是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二)关于民法理论中的附合附合是民法理论中的概念。附合作为添附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对原物虽然尚能分辨,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附合可以分为两种,即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会发生两种法律效果――物权法效果与债权法效果。关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物权法效果,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在附合以后,附合物归不动缉储光肥叱堵癸瑟含鸡产所有人所有。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附合以后,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份。如砖瓦、木板附合于房屋之中”,“新的财产应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 彭万林教授认为,“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二人的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均认为附合必然带来动产所有权归属不动产所有人的物权法效果。但二者又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后者强调附合物归属的时间,即“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时”,动产的权利即被不动产所吸收。前者突出强调了附合后的物权法效果,即在附合的情况下,第一,动产所有权消灭,动产已经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份”,并且与不动产结合成了“新的财产”;第二,不动产所有人从总体上取得了包括动产在内的“新的财产”的所有权。相比较而言,前者的观点与史尚宽先生的观点颇为接近, 表述得更为全面,更容易让人把握附合理论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是为了解决一物分属不同所有人不利于所有权稳定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地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实现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当事人之间纵有恢复原状的特约,也应理解为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关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债权法效果,有学者认为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如因附合的结果而受有损害时,得依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补偿金;第二,因附合而取得附合物所有权的场合,所增添的客观价值违背受益人主观意愿的,为违反其意思的得利,在此种情形下,如具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动产所有人得请求回复原状;第三,因附合而丧失权利,受有损害的人,除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对于上述第二、第三个效果,理论界争议不大。但对第一个效果,即是否依不当得利作为补偿的基础存在争议。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即根据一物一权规则,不动产所有人因添附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是有法律根据的。如果认为其获权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必须否认添附的规则。既然取得权利是合法的,则受害人不能根据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利益。 然而,在特定的场合下,比如本文后面将要论述的,在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承租房屋,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非正常终止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因附合而受到了损害,出租人从附合中获得了利益,那么,从公平原则考虑,出租人则应当对承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以维护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三)附合理论与处理附合物纠纷的关联依据上述附合理论,具体分析装修他人房屋行为,不难发现,将装修材料等财产装修于他人房屋的行为,实质上即属于民法理论上的附合。这是因为:第一,被装修房屋与装修材料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第二,装修材料等财产经过装修附合于房屋并且与房屋共同构成密不可分的新物,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有关附合理论是分析、研究对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处理的基础;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欠缺相关立法的状况下,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依靠附合理论的支持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这种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为如下三点:其一、有利于解决对附合物的界定问题。根据附合原理,审判实务中应把装修他人房屋形成的附合物,界定为用于装修房屋的装修材料,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财产。这些财产一旦附合于房屋便与房屋融为一体不可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这些财产以及房屋本身的价值。根据这一标准,装修他人房屋形成的附合物,不仅应包括附合于房屋之中的砖瓦、木板等装修材料,而且还应包括镶嵌于房屋之上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严重减损自身以及房屋价值的诸如照明、空调、水暖等设施与设备。而对于能够拆除的设施与设备的处理,因其不具附合物的属性,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附合物标准的确立,为处理相关纠纷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二、有利于解决对附合物所有权的判定问题。根据附合原理,当用于装修的财产附合于房屋之上时,必然发生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之所有权的物权法效果。明确此点,为审判实务中确定附合物的归属提供了理论依据。其三、有利于解决对债权法的适用问题。根据附合原理,在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发生债权法效果。房屋所有人因附合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但这种取得并非绝对是无偿的,因附合丧失对附合物所有权的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取得附合物的房屋所有人求偿。附合的债权法效果提示我们,在处理此类纠纷的审判实务中,既要注意物权法的适用,也要注意债权法的适用;既要注意对房屋所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要注意对房屋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审判目标。二、关于我国现行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立法的评价附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就能找到有关附合的规定。 在现代国外立法中,许多国家及地区立法对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也作出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动产与土地附合成为土地之同一体的构成部分者,土地所有权扩充到该动产”,第951条[权利丧失的赔偿]规定:“1、因946条至950条的规定而丧失权利的人,有权向因权利改变而受益的人,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金钱赔偿;2、不得请求恢复原状。”我国台湾民法第811条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份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816条规定,原动产所有人因动产之所有权丧失而受到损害者,得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赔偿金。在国内,对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处理,立法上没有系统、完整与明确的规定。已经出台的一些涉及附合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之中。笔者收集的下列法律规范可以大致反映出我国对有关附合问题的调整状况:日,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城住字第376号通知转发的《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承租人“需要改建、装修房屋的,需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当地房管部门批准,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所需经费由用户自负,如用户迁出,房屋内部所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不得拆除,也不予补偿”。日,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承租人为了美观或特殊需要,需对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饰性修缮时,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迁出房屋时,房屋内部所增设的装饰性附属设施,拆除后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不得拆除,但其处理办法可在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中订明”。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日,辽宁省本溪市政府发布的《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凡承租方出资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布局、拆除或填增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第16条规定:“凡承租方出资装饰房屋的,承租方退租时,其所装饰和填装的设施不许拆毁,无偿交给房屋产权所有人”。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上述法律规范对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的调整存在如下缺陷:其一,规范内容简略,且地方性行政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空间适用范围也受到限制,对附合物的处理也存在矛盾,例如,有的规定允许拆除,但“拆除后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不得拆除”,有的规定“不许拆毁,无偿交给房屋产权所有人”;其二,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单一,除合同法外,其它法律规范只调整私有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其三,未能依据附合原理,直接规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所有权的归属。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 86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相比较而言,《意见》对人、对事乃至空间效力均优于前述法律规范,而且,对处理方法的规定层次清楚,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包括附合在内的添附的处理原则,特别是设定了协商程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对于规范对附合物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如此,由于立法没有规定包括附合在内的添附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作为司法解释的《意见》必然会显得苍白无力,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意见》只规定在财产所有人同意附合的情况下产生争议的处理办法,其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二,由于立法上的限制,《意见》同样回避了附合的物权法效果,即附合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而只是强调了协商解决;也正由于未能把各国通行的附合理论贯彻到底,由于缺少民法理论以及法律规范的引导与支持,也就必然造成实践中协商价值取向的模糊不清,进而影响协商的效果;其三、对于“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情况的处理规定,显得不够全面,比如“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的规定,是以财产所有人请求拆除为前提的,如果财产所有人没有请求拆除而使用人却请求拆除,对此情况如何处理?是否一律允许拆除?再比如,“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的规定,更多考虑的是财产所有人对使用人的补偿,而对于善意附合与恶意附合的情况并未加以区分,致使这一规定不能适应解决复杂多样附合纠纷的需要。通过对以上我国有关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立法现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些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因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纠纷的处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在立法体系上还是在法律规范本身上,也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造成审判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处理难以把握,并且已经构成影响公正裁判的重要原因之一。三、关于对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纠纷的处理如前所述,对于在装修他人房屋过程中虽然安装于房屋之上,但是未形成附合,并且能够拆除的设施与设备的处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遇此类纠纷,可按《意见》第86条的规定处理,即“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对于形成附合物的纠纷,笔者认为,可以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是否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为标准,将纠纷区分为两类,结合前述有关附合的民法理论,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处理:(一)对装修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纠纷的处理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基础的房屋租赁、借用等合同关系,因此,房屋使用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而装修房屋的行为,势必构成违约,同时,也势必构成对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权的侵害,从而造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以及责任竞合理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擅自装修他人房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双重请求权的存在,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两项请求权中作出一种选择――既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当然,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房屋所有权人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房屋使用人未经所有人同意装修房屋出现纠纷形成诉讼后,对于因装修形成附合物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由于附合物已与房屋形成一个整体,不易拆除,因此,应将附合物判归房屋所有人,这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争议的焦点是,如果装修确实使房屋价值明显增加,在附合物判归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是否应当给予房屋使用人以适当补偿?对此,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方法之一,对附合物残值评估作价后,判决房屋所有人给予房屋使用人相当于附合物残值的补偿。并且,这是比较通行的处理方法。采取这种处理方法的主要理由,一是《意见》第86条已有明确规定,即“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二是房屋使用人毕竟因附合而遭受了损害,房屋所有人从附合中获得了利益,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对房屋使用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方法之二,驳回房屋使用人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这也是笔者同意的处理方法。主要理由有四:其一、根据《意见》第86条规定的精神,房屋使用人取得补偿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房屋,并不包括未经同意装修房屋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其二、公平原则应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而房屋使用人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房屋,对损害的发生不但存有过错,并且,如前所述,对房屋所有人还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在房屋使用人存在违约与侵权的场合下,公平原则也无适用的余地;其三、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特定目的,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受房屋使用目的、审美观念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房屋装修的结果未必能获得房屋所有人的满意。由于房屋所有人即受益人取得的利益与其主观意愿不合,因而应认为所受利益不存在,受益人免负补偿金返还责任; 其四、基于装修他人房屋附合行为的违约、违法性,驳回房屋使用人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使违约、侵权人从经济上遭受一些损失,不但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有利于防止房屋使用人恶意附合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对装修他人房屋行为的指引与教育功能,防止、减少在装修房屋过程中违约与侵权行为的发生。(二)对装修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纠纷的处理房屋使用人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又分为两种情形,与此相联系,应该作出不同的处理。1、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不仅经过了房屋所有人同意,并且双方就附合物的处理等相关事宜事先也作了明确约定,或事先虽无约定,但事后达成协议的,应按《意见》第86条的规定,“按约定处理”。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该充分尊重、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意思自治权,充分支持当事人在其自由权利边界内依靠自己的判断、选择进而达成的任何协议,凡当事人订有协议的,应以协议为主要的处理依据,即使协议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的不公平,仍应该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约定处理”;另一方面,法律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并不是允许当事人享有绝对自由甚至容忍其滥用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超越了法律的边界,应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该协议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纠纷作出处理。因此,在对因装修他人房屋引起民事纠纷的审判中,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审查干预仍然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审查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不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而且还要结合房屋装修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案件的具体实际,注意认真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意,以便正确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二,不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还要认真审查其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虽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但双方事先未就附合物的处理有过明确约定,事后也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从双方签订的租赁、借用等合同期间是否届满,合同是否系正常终止的角度入手加以分析,分别处理:(1)双方房屋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合同系正常终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判决附合物所有权归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使用人拆走附合物或补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此种处理办法实质上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的《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如用户迁出,房屋内部所增设的一切嵌装附属设施,不得拆除,也不予补偿”,以及《本溪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15条“承租方退租时,其所装饰和填装的设施不许拆毁,无偿交给房屋产权所有人”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采取这种处理办法的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说明:其一,从房屋使用人的角度分析,装修他人房屋的行为是受到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借用等基础合同制约的,其中房屋使用期间是制约装修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同意张俊浩教授的观点,即装修人是基于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考虑,计算其装修利益并实施装修行为的。在其计划中,必然考虑装修利益与房屋使用期间的关系,考虑装修利益在该期间充分实现的问题。鉴于房屋使用期间是已知的,从而预期装修利益期间并不困难。装修利益的实现内含于房屋使用权的行使之中,房屋使用期间届满,装修利益便告穷竭。倘若装修人置房产使用期间这一约束不顾,而“奢侈”地装修,以至于出现其利益不能全部发挥而有剩余的情形,法律也不应该保护这种因非理性装修所带来的利益。 应当看到,驳回房屋使用人的诉讼请求,从个案的、短期的角度看,或许使房屋使用人丧失了一定的利益;但是,从长远的、广阔的视角,从审判的社会效果上考察,对于增强房屋使用人理性装修房屋的意识,对于正确引导房屋使用人审慎处理装修事务,防止房屋使用人盲目装修,进而逐步减少装修纠纷无疑更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二,从房屋所有人的角度分析,尽管房屋使用人的装修行为经过了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但是,我们还必须明确这样一个道理,即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装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便于自己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出于对房屋所有人利益的考虑。如前所述,由于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期间是已知的,以此期间确定房屋装修投入、附合物价值的利用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承担,是房屋使用人自己理所当然应该考虑的事情,而不应苛求于房屋所有人。相反,如果不是驳回房屋使用人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房屋所有人于房屋使用合同终止后再对装修剩余价值予以补偿,把因房屋使用人装修投入决策过错造成的后果,强加于房屋所有人身上,这不但从法理上说不通,而且,其结果必然加重房屋所有人的负担,有损于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出于保障房屋所有人正当出租、出借等民事行为的安全,维护正常房屋租赁、借用等民事活动秩序的考虑,对于房屋使用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2)双方房屋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间尚未届满,合同系非正常终止的。由于双方房屋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间尚未届满,就有可能造成装修利益未能全部发挥、附合物存有残值的结果。出现此种情况,可以从合同非正常终止的不同原因入手,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其一,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借用等基础合同终止的,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房屋使用人违约,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间享有附合物的利益,是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该损失应由房屋使用人自行负担,房屋所有人应取得附合物残值所有权,而对房屋使用人不予补偿;若房屋所有人违约,因房屋使用人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间享有附合物的利益,该利益丧失是房屋所有人违约而给房屋使用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对此,应根据《合同法》第 107条的规定,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附合物残值仍应判归房屋所有人。其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非正常终止均没有过错的,如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处理,即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对附合物残值予以评估作价后,结合个案特点并考虑房屋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间,房屋使用目的,房屋实际使用期限,以及房屋使用人装修投入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酌情由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使用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并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审判实践中在对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的处理上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并密切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加快关于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在内的添附的立法进程,以便将包括对装修他人房屋在内的添附纠纷的处理,置于法律有效的调整与监督之下。另外,在新的立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法官们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与此类案件处理相关的民法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不断提高运用民法理论处理相关案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加强对相关裁判行为的协调,以促进对装修他人房屋纠纷处理的统一性与有序性形成,促进对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关键词:装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处理展开全部下一篇:面相学是一门十分博大精深的学问,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对于什么叫夫妻相呢?什么叫环保装修?命理学是一门十分博大精深的学问,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对于什么叫生辰八字呢?商住楼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是可以见到的,可是很多人对他们的情况可能还不是非常的了解,下面我们就来和您一起具体的分享下商住楼的情况吧~什么叫商大家在选购家具时,都会选择绿色环保型的家具,实木家具就是大家很好的选择,那么什么叫实木家具?今天就由我们为大家介绍实木家具的优缺点有哪些?现在的年轻人把榻榻米的设计,作为一种时尚来追求,更为小户型的装修带来了很大的方便,那么什么叫榻榻米?榻榻米有什么好处?说到“犯太岁”,大家要先知道什么叫太岁?什么叫犯太岁?那么“太岁”是什么呐?太岁是每年掌管地球事务的值守星君,他们归斗姆元君管,一共六十位。什么叫害太岁?流年太岁是司管人间一年之吉凶祸福的岁君。众煞之主,有如君临天下,不可冒犯。什么叫太岁?太岁最初是指中国古代天文学中的木星,因为木星每十二个月运行一次,所以古人称木星为岁星或太岁。软装修相对来说更加灵活,我们在改变家中的布置的时候会更加的方便,下面我们就来和您分享下软装修的情况吧~什么叫软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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