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没下来可以小产权没有房产证转移吗?

没有产权证就没有产权吗?
没有产权证就没有产权吗?
——从两则案例说起
关智慧律师
一、两则案例
案例一:A是北京某国企的职工。A的继承人为B和C。A和B原来居住在A所在国企所有的1号房中。上个世纪90年代,A所在的国企实行房改,按房改政策将1号房出售给A。A分别于1993年、1994年分两次缴纳了共7500元的购房款。
1998年,在A尚未付清购房款、未取得1号房的房产证的时候,1号房被拆迁。A作为被拆迁人与所在国企(拆迁人)签署了一份《北京市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拆迁A的正式住房两间,安置A两居室楼房一套(以下简称“2号房”)。被安置人为A和B。
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专门就房改购房的产权处理做了约定:A在获得2号房产权的同时,要向厂方补请1号房所欠房价款7133.50元,2号房面积大于1号房面积部分按房改成本价补交厂方,并继续享有有关房改中优惠政策,增多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1998年8月18日,A补交了1号房的购房款7133.50元。
1998年夏,A所在国企将2号房交付A。A和B于1998年8月入住。
2009年2月3日,A所在国企向A发出交款通知,要求A将《交款条》中“交款总计”中的准确金额打入指定账户,将《交款条》中的测绘费和印花税以现金方式交到某公司。
2009年2月9日,A将2号房《交款条》中“交款总计”列明的款项打入厂方指定账户,交清了2号房的全部购房款。
A于2011年3月21日去世。2011年3月24日,B和C签署一份协议,约定2号房归B所有,A所有存款X元归C所有。
2号房的房产证至今尚未办理。但是A所在国企于2013年9月6日通过物业公司贴出告示,通知2号房所有住户及时办理结清物业费手续,准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2号房由B和C共同居住、使用,B则主张按照协议,2号房由B继承,存款X元由C继承。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2号房由B继承,存款X元由C继承。C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中,C请求判令2号房由B和C共同居住、使用,请求确认2011年3月24日所签署协议不成立或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驳回C关于共同居住、使用2号房的诉讼请求;确认2011年3月24日所签署协议无效,理由是A没有取得2号房的产权证,2号房不属于遗产,B、C无权处分,因此协议无效。目前,B已经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北京市高院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5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院裁定撤销自己原来作出的判决,发回朝阳区法院重审。
刘老先生于1952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购置了一处宅子,占地面积480多平方米,有5间西房。北京市政府向刘老先生颁发了房地所有权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刘老先生的房地所有权证和部分房屋被政府接管,形成“文革产”。1971年,房管所在刘宅的空地上新建了4间房屋。1982年、1983年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了全部接管房屋。发还房屋时,刘老先生已经去世,发还房屋登记在了刘老先生的6个子女名下,分别办理了6个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1990]国土[法规]字第13号)相关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但是,国有土地登记机关至今没有为刘宅480多平方米的土地发放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现在,刘老先生的6名子女欲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对刘宅48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继承分割,不知法院是否以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判决(或裁定)驳回。
以上两则案例涉及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是不是没有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就没有产权(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孙宪忠老师的三篇文章(与常鹏翱合作一篇)的学习,来认识和探讨这个问题。
二、三篇文章
1、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文章核心观点是:在物权法中贯彻公示原则后,必然会有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这种区分是客观存在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以保护事实物权为基本出发点,保护的基本措施是异议抗辩登记和更正登记等。在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法律物权。
所谓法律物权是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其权利正确性通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的物权,包括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和通过占有方式表征的动产物权。所谓事实物权,是指未通过法定公示方式表征,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
法律物权容易理解,例如某房产登记在张三名下,那么我们据此断定张三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一个苹果在李四手中,我们据此断定李四是苹果的所有权人。这里,张三对于房产所有权、李四对于苹果的所有权就可以理解为法律物权。
事实物权理解起来稍微有点绕。但是通过几个具体举例,
也可以通俗理解。例如,王五去世,那么登记在王五名下的房产即由王五的继承人王小五、王小六共有,此时虽然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五,但实际的所有权人却是王小五和王小六。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物权登记或房产证载明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物权登记和房产证记载不能正确反映物权真实状况的情形。
又如,国有土地登记机关某人粗心大意,误将黄药师申请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洪七公名下或者故意使坏,有意将黄药师申请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洪七公名下。在这种情形下,洪七公对国有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就是法律物权,而黄药师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就是事实物权。
通过以上举例,可以知道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出现不一致,并不稀奇,而是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那么,当出现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物权归属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一文认为,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场合,而仅在法律物权人和事实物权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事实物权对抗法律物权,即认定事实物权人为真正权利人。事实物权可以通过初始登记、更正登记、行使返还请求权转化为法律物权,实现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的一致。
而在发生善意第三人物权取得的场合,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而对法律物权的信赖受到优先的保护,事实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孙宪忠:《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确定问题》
文章核心观点之一是仅仅依据不动产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存在局限性,应该按照物权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权利归属。
该文认为,一般来看,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根据是正确的,但必须明确的是,发生物权变动的真正根据,并不是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本身,而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作为法律行为,所体现的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是承载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之意思的最普遍的形式,但不应理解为唯一形式。
这是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衍生出来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按照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来建立与变更民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要符合当事人内心真意的法律效果,在民法上就具有正当性。不动产登记的本质是的当事人表达物权变动意思的形式,而不应理解为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授权。说到底,物权的正当性是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确定的。&&&
既然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是当事人之间内心真意的表达方式,那么,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之外,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在立法上都不应该排除还存在着其他物权意思表示方式。
例如,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表达当事人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心真意的方式还有房屋买卖中的交付房屋、交付不动产权属文书、公证、权利证书交付等。这些表达当事人物权变动合意的形式并不一定都能达到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强烈的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甚至不能产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但是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它们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物权对抗法律物权的合法性依据。
3、孙宪忠:《房屋买卖交付而未登记的法律效果分析》
文章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购房人付清房款,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居住使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购房人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时,购房人对于实际占用房屋具有何种的权利展开讨论。
该文认为,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物权变动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不是行政确定的结果。行政登记并不是物权合法性正当性的来源,而只是对当事人物权变动意思表示的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常常依据行政确权的方式侵害公民财产权利。交付房屋占有是基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是一个物权行为。交付房屋占有就是转移了所有权。在接受交付之后,购房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权的占有。
三、对三篇文章的学习体会及对两则案例的分析
1、深刻理解事实物权的存在,破除对不动产登记的迷信
第一,在本质上,(依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正当性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是来自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确认”或“授权”。
第二、在静态上,不动产登记的法律物权未必反映真实的物权归属。在上面列举的关于事实物权的例子里,很明显,登记的权利人都不是真实、合法的权利人。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情况下,在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之间,法律保护事实物权优先于保护法律物权。
第三,在动态上,不动产登记只是当事人表达不动产物权变动意思的一种形式,也许是最好的形式,但不应视为唯一、绝对的公示形式。不动产的交付占有、公证、移交产权证书等形式都可以认为是当事人之间转移物权的公示方式。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这些公示形式都可以作为辨别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依据。
2、对案例一的分析
在案例一中,2号房的购房款已经付清,A所在国企将房屋交付A占有居住也超过10年。虽然2号房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是A所在国企全部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显然不能再基于所有权要求A或者A的继承人返还房屋,也不能将2号房屋再出售给其他人或者抵押,或者为其他的处分。虽然A所在国企在不动产登记上记载为2号房的所有权人,但它对于2号房已经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其所有权名义仅仅是一个“空壳”了。
在本案中,就出现了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不一致。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下,法官应当实事求是,根据购房人已经付清购房款,2号房屋已经转移占有交付超过10年的事实,认定A或A的继承人为2号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保护事实物权,而不是拘泥于外表,简单认定A所在国企仍然为所有权人。因此,重审一审判决驳回A的继承人关于分割继承2号房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既然B和C已经是2号房的实际所有权人,那么他们关于分割2号房的协议当然不是无权处分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为,A没有取得2号房的产权证,2号房不属于遗产,B、C无权处分,因此协议无效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反过来,北京市朝阳法院原来的一审判决认为B和C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判决2号房由B继承,存款X元由C继承是正确的。
3、对案例二的分析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刘老先生的6子女当然对刘宅480多平方米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国有土地登记部门发不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刘老先生的6名子女对刘宅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因为该土地使用权乃基于继承的事实而发生,而不是因为国家颁发土地证才享有。所以,不能简单认为,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当然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我认为,在法律上,刘家6名子女是有权提起继承分割刘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事诉讼的。
遗憾的是,还没等刘家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或者向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落实私房政策、发还(重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刘宅已经被强制拆迁了,这是发生在2014年4月初的事,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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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不动产产权证怎样办理户口迁移?
内容: 现在只办了不动产登记没有产权证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吗?如何才能办理?
回复单位:沙市区 公安局
回复内容:咨询人你好,你可以凭购房原始合同,申请人(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户口及复印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书面申请(捺指纹)
4、拟迁人员身份证、户口及复印件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购房入户迁移。谢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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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下来更名能行吗?
提问者:马嘉谊|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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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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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更名涉及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房子是全款购买,那就新旧房主去开发商或售房处直接更改底单,就可以了;
第二种:如果是贷款购买的,那就更不了名。因为办理贷款的时候该房产需要在银行做登记,同时银行会在房产处备案,所以此处房产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挂名了,也就是说,要更名开发商说了不算,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更名,到房屋管理部门更名就属于二手房手续更名了,首要前提必须等房产证下来。也就是说,贷款购买的房子,新业主必须等房产证下来后,才能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二手房更名过户……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回答数: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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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房产过户需要携带的材料
1、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去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原房主夫妻双方到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房证、契证、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买的人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所以,契税未交,房产证未办是不可以过户的。
回答数:4090
| 被采纳数:1
房产证没下来是不能进行房产证更名办理的,房产证更名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房产证更名如何办理:
  房产证更名办理需要材料: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 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
  如果不满五年面积小于等于144的话,要收取差额营业税5.5%(市场指导价与原始购房价的差额),契税:面积小于90㎡的且是首套住房的话就是收取1%的,第二套住房的话就是2%,个税是1%。其他的都是小费用了。
  房产证更名也可以通过继承实现,那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2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游客 您好,欢迎进入新浪地产网!
房产证没拿到回迁房已提前转让?
&&“红本”没下来,连抽签也没进行,便签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买这样的房子你敢吗?继回迁房被爆存在“更名”后,近期,多位原水湾村村民又被爆已签署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律师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此类协议属无效合同。南山区城改办则表示,此类协议并非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位村民被爆已签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南山蛇口均价达6万元以上的“水湾1979”楼盘,由原水湾村旧改而来,此前曾有原水湾村村民反映,作为回迁房的水湾1979小区3号楼存在“更名”交易,已经抽签选好的房子,通过内部人士操作,便可在房子未备案前“更名”,以此达到交易目的。&&近日,前述原水湾村村民又爆料称,早在两三年前,便有许多村民已签署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将搬迁补偿房屋的一部分面积转让他人。南都记者拿到的几份“私人房屋房产权转让协议书”显示,最早在2010年,便已有原水湾村村民签署该协议,有的协议还盖有村民股份公司———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有该公司人员作为“证明人”。??买时每平米价格不到两万元&一次性付清钱款&&综观此类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多为三页,其封面注明“水湾村私人旧房”或“水湾村私人房屋”等字。&&在条款方面,因签署协议时回迁房还处在建设期间,故是以被搬迁村民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基础来约定的。比如,签署于2010年4月的协议书的第一条,为“甲方愿意以17800元/平方米的单价转让某排某号住宅建筑面积其中的91平方米”等。该条款还注明了折算成搬迁补偿后的房屋(即回迁房)面积大小,因水湾村拆迁补偿是按1比1&.1的比例置换,故91平米等于回迁房100&.1平方米。&&协议书内约定条款中,都注明了要在规定时间(多为签署协议后三天内),买方要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所需的钱款一两百万元不等。有的协议中还注明买方可以在回迁房抽签时独立参与抽签。这些协议中,有的只有村民与买方双方签协议,有的则还有水湾源华公司的公章,并有证明人某某某签字。&&目前,根据行情,水湾1979小区的房价约在6万元/平方米以上,而就南都记者拿到的协议书来看,最早在2010年4月,便有买方以178万元“购买”了约100平方米的面积,均价不到两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房屋价格来看,便已“盈利”400多万元。&&协议书“证明人”:公司章证明有买卖,并非同意卖&&对此问题,有房产中介表示,此类协议一般情况只当事方知晓,若双方无纠纷,顺利的话可等村民办下房屋产权证书后再转让,“可能会少交一些税费”,至于是哪些税费,中介则表示未经手此类交易不清楚。&&因部分协议上注明“证明人”,南都记者遂来到了水湾源华公司,其中一名罗姓“证明人”称,这类协议是“双方买卖的,不是公司在卖”,“(公司盖章)是证明有买卖这回事,不是说同意他买卖”。对此类协议是否符合相关公司规定等其他问题,其拒绝回应。&&对于协议中约定“买方可独立抽签问题”,有水湾源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抽签可以委托(买方)”。对于此类交易,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房产证就不用做这些”,其他问题工作人员不愿多谈。&&南都记者致电水湾源华实业股份公司蔡姓负责人,其拒绝回应此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拿到产权证书后才能交易&&南都记者就此协议咨询了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回迁房的产权证书只能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回迁房若进行交易也须等拿到产权证书后按照正常流程来交易。&&南都记者查询了《城市管理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南山区城改办:此类协议非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表示,回迁房是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进行办理分户登记,“旧房产权转让协议书”不是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人也从未向该办提交。协议是否违规应由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该办无相关职权。??律师&&此类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鹏表示,购房者与旧村改造片区的村民签署的“旧房产权转让协议书”,应属于无效合同。首先,该协议所涉房屋对应的地块实际属于村民的宅基地,依据《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上面承建房屋的权利人仅限于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无权取得宅基地上承建房屋的合法权属;其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上述协议中所涉房屋明显未取得权属证书,依法不得转让。&&毛鹏表示,因为类似产权转让的协议往往都是私底下的文件,购房者与村民签署类似协议存在较大风险。将来一旦遇到特殊情况(例如房屋销售价格的增长),不排除原权利人会主张购房协议无效。而协议中的村股份公司盖章,并不是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的保障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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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取代房产证以后将享有永久产权!
文/腾讯房产镇江站 赵瀛
【前言】9月27日,国土资源部透露,全国31个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成;同时,北京、上海、重庆、江苏、贵州已经全面完成所辖区域市县职责整合任务。9月22日,深圳市的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正式更名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为全国一线城市中,首家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城市。这个消息什么意思呢??这也就是说,以后房产没有40、50、70年的限制,大家以前纠结的这些将毫无意义!以后都将是统一不动产权证!以前几十年只是土地使用年限而已,房子永远都是大家的!包括现在的不动产,也是这样的,土地永远计算时间,房子永久是大家的,住宅、公寓、写字楼、商铺产权已统一,永久产权!
据了解,新的《不动产证书》,相较于原先的房产证书,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今后市民买卖房产或者申请不动产权利变更,需要前往指定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领取不动产权簿证。登记不动产,建立不动产的基础资料和数据,意在明晰产权和管理权限,也是资产得以流动的一个前提,例如以不动产作抵押物贷款、担保等,就会简便得多。房产只是其中之一。
对于老百姓来说,实行新的不动产证,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产权,像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而且办手续更便捷,民众不需要再向以前一样多个部门来回的跑,这样节省了不少的时间,提高了效率。同时不动产的交易也会更加的安全,能够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件民众非常关心的问题,那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后,是否意味着大家手头的房产证等产权证,都要换成不动产证?根据记者了解,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并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予以5年过渡期。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
房产证的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房产证的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不动产证比房产证内容更详细,因&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这两点是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
祭出了&社会监督&的武器
实行新的不动产登记,对于老百姓的生活来说,又会有哪些变化呢?先让我们来看看市民的一些看法。从事律师工作的刘先生认为,实行不动产登记,从反腐的角度来说是一大利好。他说:&原先的不动产也需要登记,但是都是各地方自己来弄,查询也很繁琐。打个比方说,接到举报,一个官员有很多套房子,分布于好几个省份,线索貌似很明确,但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房产登记全国没有联网,甚至于一个省的各个市都没有联网,查哪里的房产就要到当地去查,费事费力。而且有的贪官很狡猾,房产都不会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查起来会很费劲。而现在不动产全国统一登记了,在一个房管局就能查到全国的房产登记信息,这大大提高了查询效率,对反腐很有帮助。&
另一位薛先生也表示,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好处很多,&第一点,便于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束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第二点,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的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第三点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促进了物尽其用。&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众所周知,从土地性质上来讲,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是由我国土地方面的基本法《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对于国有土地,我国先后颁行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但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却一直没有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条例》在登记内容上,首先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统一登记范畴,必将有效扭转上述局面,也为中央所倡导的集体土地流转等多种土地经营模式的探索奠定基础。
亮点二:提升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规格
目前,我国并无关于宅基地占有及使用方面的全国性专项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仅明确了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而并未对其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加以规制。实践中,许多宅基地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等处进行登记,登记缺乏统一标准,也很难做到公开透明。《条例》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范畴,保证至少将由县级行政机关负责登记事宜,从而有效提升了宅基地的登记水平,对于明晰村民财产权利、易化相关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都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亮点三:首次将海域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
根据我国以往的立法体系,海洋资源一直是属于国家所有,其作为主权象征的公法意义一直高于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私法意义,即便在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中,也仅就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进行了规定,而并未提及海域的使用权问题。《条例》将海域的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当于确认了一种新的权利形式,这势必对海域及相关岛礁的使用及与此相关的旅游、航运、商业地产开发等产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亮点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查询机制
尽管舆论普遍呼吁的&以人查房&机制未能在《条例》中予以落实,但《条例》还是再次明确了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函,当事人才能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相关不动产信息,而在有些诉讼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又是立案或确定管辖权所需的基本信息,从而造成连环套,加大当事人的诉讼难度。《条例》虽然没有突破通过地址查询的传统方式,但还是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利,只要再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及查询方式加以细化,终将对司法实践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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