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基本农田建房能够建房吗

新农村建设耕地变公园 基本农田总量不能少
  龙游马戍口村小张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村委会以新农村建设为由,强占自家耕地改建公园。然而,马戍口村村委会则声称,该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早已上报省政府审批。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龙游县国土局。对方表示新农村建设需保证基本农田总量,并称在正式批文下达前,村委会无权对基本农田做任何改变。
  网友质疑新农村建设占耕地建公园
  龙游马戍口村人小张,外出务工多年。近日,小张接到家乡父母电话,称村委会以新农村建设为由,强行推平了自家半亩耕地,欲改建公园。
  小张告诉记者,早在去年,马戍口村便向当地村民征地,搞新农村建设。当时,小张家并没有同意转让。
  随后,村委会以道路建设为由,擅自占用了小张家耕地。当时,村委会给了小张家几千块钱,作为租借费。
  “土地已经被占,也不能复原,村委会说只用一年,给钱也不少,我们就同意了。”小张解释。
  怎料,到了次年,村委会故技重施,欲再次强占土地。小张表示,村委会这次打算拿自家耕地建公园。
  村委会称建设规划已报批
  为了解事情经过,记者联系了马戍口村村长张先生。张先生表示,马戍口村的新农村建设,早已在县里备过案,并上报浙江省有关部门审批。
  张村长承认,村里确有占用小张家耕地,但并没有强行推平。张村长称,村里只是将泥土暂时堆放在小张家田里。如果需要,半天即可恢复原状。
  在他看来村委会与小张家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出让价格上。小张家要求村里支付8-10万元转让费,而根据村里的标准,半亩地转让费在2-3万之间。
  至于小张所质疑的耕地变公园一事。张村长表示,尽管耕地被改做公园,但由于不是永久性改变,土地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张村长的说法,新农村建设后,村里的基本农田面积只增不减。山区原本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将被进行改造,以填补被占用的农田。
  国土局:需保证基本农田总量
  马戍口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此,记者致电龙游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林科长,进行核实。
  林科长表示,马戍口村的土地综合治理项目,确实有报省政府审批,但是否通过,目前还没有定论。
  根据相关规定,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变。此外,在省政府批文正式下达之前,村委会无权对基本农田作任何改变;而已被村委会改作它途的耕地,则会被要求复垦。
  目前,龙游县国土局已对此事介入调查,本网将继续跟进事件进展。
作者:记者 郭林 实习生 黄芷苑  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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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建农房占用耕地禁超120平方米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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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淦丹丹报道:28日,记者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我省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我省明确,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此外,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要大力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公寓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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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省农村建房申请手续及补贴标准
发表时间: 14:28:54 文章来源: www.9d4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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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乡村建筑设计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感谢访问《&2016年湖南省农村建房申请手续及补贴标准》农村自建房的最新申请手续是很多农村村民都很关注的问题。那么,农村自建房的最新申请手续有哪些?在农村,自建房屋有哪些申请流程?接下来一起跟独特资讯网小编来了解看看!暂沿用这份说明,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内容为主。  1、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有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①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③因自然灾害、旧村改造、避险移民、自然村合并或征地拆迁等原因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④因离异且在财产分割时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虽取得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哪些情形,农村村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①不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②未满18周岁,以分户为由申请使用宅基地;③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④户口已迁出再向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新宅基地的;⑤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⑥土地权属有争议的;⑦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4、什么是“五个禁止”?  答:“五个禁止”是指禁止非法倒卖集体土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建新房不拆旧房;禁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此建彼;禁止违反城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建房。  5、农村村民建房需办哪几个证?  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6、在自家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建房可以不用审批吗?  答: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建房要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否则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  7、农村私人建房可以边审批边施工吗?  答:房屋施工建设必须等所有审批手续都齐全后才能动工。一边办理审批程序,一边施工建设是违法行为,一律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  8、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什么类型用地?  答: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9、对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何处理?  答:能复垦的要恢复耕种,不能复垦的由村委会作村预留建设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设用地。  10、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宅基地的,应由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答:应由建设实施单位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11、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62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2、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13、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14、怎样解决宅基地纠纷?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①协商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②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③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农民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是否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  答:根据《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16、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宅基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八类:①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②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③农村村民建住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④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⑤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⑥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⑦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⑧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17、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8、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9、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20、农民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应如何处理?  答: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1、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农村宅基地许可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  22、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越权批地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越权批地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同时,对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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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杭州|解答问题:36327条
乡村基本农田是不能够建房的。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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