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让危险化学品快递经营许可证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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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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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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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A.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B.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C.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学历证书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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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
)。A.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B.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C.经营许可证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C.20万元以上30万3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A.一级B.两级C.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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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去年考的!
现在很难办
你说的是不是危险品押运证?
我有一个在西安
去张店开发区,25000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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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姚先生【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吐鲁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向社会公开&
吐鲁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已经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格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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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向社会公开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根据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危化科、执法大队
伊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县级: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履行该项职权;乡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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