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没有哪一条或者哪个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必须

正在初始化报价器2017岳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3个回答国产00七1129(一)适用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档次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80%,贷款利率在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enigma99a1、具有本市的常住城镇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极品coffee具有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3个回答秋叶静美_6241一般是以下几种办法;
查询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及明细信息。有两种方法:
  一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但这个方法仅限于一二线等大中型城市,有些三、四线及以下的小...3个回答HI小向日葵一般是以下几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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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及明细信息。有两种方法:
  一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但这个方法仅限于一二线等大中型城市,有些三、四线及以下的小城...3个回答小小兵大将岳阳住房公积金政策。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目前全国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差异大,有的私营企业缴存比例不足10%,新条例中,对公积金缴存范围进行明文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3个回答ldxsf833996官方网站上查询,联名银行卡ATM机上查询,还可以去公积金服务中心咨询
1个回答nvovbln58580在岳阳市城区内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60万,在市下辖其他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同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3个回答稀情尘世18831、持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2、拨打中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
3、可以到本人办理公积金缴费的银行查询。
公积金联名卡同时具有个人住房...3个回答桦南小伙oRZ6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A: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岳阳市汨罗市建设西路人和大厦烟草公司对面
B: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3个回答魅岳阳住房公积金中心
地址:岳阳
金鹗东路318,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附近的公交车:49路、27路、4路、25路、30路、游1路、41路...3个回答小土豆0220你好,岳阳楼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太傅路14号附近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市中心五楼结算大厅、各县(市)区...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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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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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一份政府文件,地区枣庄市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 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还手续。
第五条 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
第六条 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
(一) 具备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 重点支持
一、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可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二、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可以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
(三) 必须提交:
一、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与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三、在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四) 符合条件:
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
(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
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条件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
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
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
(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
(二)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贷款额。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收入条件、现有年龄进行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贷后的月还款额,原则上最小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30%,最大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50%。
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五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一、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
(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市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三、审核担保人的担保额和能力。担保人必须是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在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有能力并自愿为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审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现有余额等。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和问题的申请贷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
一、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没有足够还款能力、或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的。
四、对同一借款人及配偶在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贷款时存在违约行为,再次申请贷款的。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十七条 市中心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在同一时间内,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市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一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
第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市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借款人正常归还贷款半年后,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
一、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前将款项存入个人还款账户自行还款。
二、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
(一)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借款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自还款期第二月起委托市中心办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归还贷款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正常缴存、或不正常归还贷款的,委托自行中止。
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还款额的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
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帐户,全部用于按月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时自行补足。
(二)委托一次性提取余额还款。借款人正常还款半年后,要求提前还清贷款的:
1、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大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大于还款本息额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
2、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小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自行补足。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
三、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真实的。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市中心可以从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直到扣清为止。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偿还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向市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数据,定期核对账目。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该期间产生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偿;超过6个月的,全部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一次性足额偿付。对于信用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催收未果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诉讼等相关费用由市中心垫付,由借款人承担。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处置抵押物。
五、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担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时,房屋抵押权转移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市中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人或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解冻,其抵押物予以返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贷款档案材料由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为每一位借款人设立账户,并将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输入市中心贷款管理系统,加强管理。
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于办结贷款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至贷款还清日延长五年。贷款档案材料借阅、销毁等要建立登记报批制度。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以前本市有关贷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那些条件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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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如果不符合此条件就不能贷款了。借款人年龄及贷款年限1、不分男、女最高70岁;年龄借款年限≤70;房龄贷款年限≤47;2、借款人为多人,以年龄大的为主;国管多人借款,收入证明金额之和达到月供的2倍;市管多人借款,每月个人缴存额之和足额。贷款成数及利率首套:90平米以下,八成,基准利率4.5%;90平米以上,七成,基准利率4.5%,(含90平);二套:四成,利率上浮10%——4.95%;(认房又认贷;并且以家庭为单位,人均面积不大于28.81平,且只允许一套公积金在还状态);三套:暂时不受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有的城市要满1年),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1.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1.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2)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2、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具体条件是什么?(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有的城市规定满1年);(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现为一手房20%,二手房30%);(4)申请人有偿还贷款的能力;(5)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提取公积金缴存额一年以上就可以贷款买房子,最多贷款80万,三a级以上104万
在一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一、全款买房子过完户后可以提取二、纯按揭买房子过完户后可以提取三、退休之后可以提取如果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子,个人贷款一般最高可以贷到40万,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最高可以贷到50万。如果是夫妻合贷普通可以贷到60万,有补充公积金最高可以贷到70万。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贷到20年
借款人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65岁,这是中山的,贷款成数看你的收入以及银行,因为这些因素也会导致你不能用公积金贷款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九条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立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保。第二十八条住房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由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国家权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大连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悬赏分:50-解决时间:2:56我08年4月在大连工商银行办的商业贷款,房价58万,商贷30万,现在每月还款1840多,我现在公积金已交18个月了,每月单位200,自己200,公积金账户里已有12400多了,我想把商贷1、不用转公积金贷款,把帐户里的钱提取出来: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无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从上次提取到本次提取时间间隔满365天;未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委托转账还款协议书》进行划扣还款的。可提取人: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首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以后各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提取应提供的审核材料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出示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商业贷款:商业贷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密码);所需提取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办事流程:职工携带提取所需材料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职工持审核批准手续到银行窗口取款;职工将提取回单交单位。提取次数: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限以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提取地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2、转公积金贷款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及费用材料一览表1转公贷申请表到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领取填写,原借款银行必须同意盖印2身份证3身份证复印件2份抵押人已婚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簿借款人与配偶共同贷款,且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结婚证。5户口簿复印件2份复印内容指户口簿首页及借款人登记卡,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复印结婚证复印件6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7房地产评估报告(2份)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转贷后方可评估8原商业借款合同9原商业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10原商业借款还贷情况表由原商业银行打印11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二手房提供买卖契约原件1份即可12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复印件1份13结算发票二手房提供完税发票14结算发票复印件1份二手房提供完税发票复印件1份15还款存折按窗口人员要求在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开立16私人印章抵押人及借款人各一枚17公积金卡及交易密码主辅借款人均须提供注:1、借款人(一方或双方申请贷款的)须亲自到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若委托他人代签,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2、抵押人已婚的,夫妻双方须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抵押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结婚证;抵押人单身的,须提供未婚声明;抵押人离婚、丧偶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死亡证明,并填写《具结保证书》。3、户口为农户或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联系电话和工作单位。4、评估报告经招标的评估公司出具。5、以上所需复印件均为A4纸,一纸一份。费用一览表1、工本费80元缮证部门收取2、抵押登记费贷款额×1.5‰,最多不超200元抵押登记部门收取3、阶段性担保费贷款额×6‰,不低于600元担保公司收取4、保险费贷款额×同档费率×贷款年限保险部门收取5、评估费评估价×3‰评估机构收取6、借款合同印花税贷款额×0.05‰地税部门记者叶旭萍联系了金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溪分中心,工作人员答复:目前,兰溪缴纳公积金的在金华地区购房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在宁波购买期房的能否办理贷款,具体要看宁波的相关政策。如果可以办理,贷款者可前往该中心开具相关证明。另外,可以办理公积金贷前支取账户内余额业务。
公积金必须是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如果打流水需要打最近一年的假如这个月贷款就需要上个月及一年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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