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办理国家电子合同备案平台可否提供英文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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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济南、杭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四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用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第五条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第九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产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三)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的,企业除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根据上述文件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  第十五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守约方投资者有权单方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守约方投资者除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签署的意见;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报送审批机关的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七)项原因需要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登记的,除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新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新董事会决议。  因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按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的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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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诚达 &&文章来源: 深圳市信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点击数:21730&&加入时间:&&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制度是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的设立、变更、解 除等,都要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制度的内容  
&&& (一)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作用  
&&&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颁发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深圳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申请人以出租屋为居所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年审。
&&& (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内容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处理可分为予以合同登记、不予合同登记备案、予以合同备案。  
&&& 1.予以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 (2)房屋租赁合同;  
&&& (3)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 (4)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 (5)工商业用房或者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 主管机关对当事人提交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  
&&& (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 (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 (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 当事人提供资料齐全,且房屋不属于禁止出租类型的,又不属于上述不予登记情况的应依法予以登记。  
&&& 2.禁止出租的房屋不予合同登记备案  
&&&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 (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 (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 (4)属违章建筑的;  
&&& (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7)法律、法规禁止的。  
&&&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 (1)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 (2)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 (3)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还规定:对上述禁止出租的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协助。
&&& 3.予以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指暂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但又能提供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以上级别单位证明的,应申报办理备案手续。   
&&&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限、地点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目前,各区都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下放到各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完成,主要是为了方便租赁当事人。   
&&&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程序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登记受理、登记审查、合同登记(备案)、立卷归档等五个环节,其中立卷归档属于内部管理环节。    
&&& (一)提出申请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出租屋业主首先凭产权证明到辖区街道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空白《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然后,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  
&&&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提供下列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中的一种资料即可:  
&&& (1)《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 (2)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 (3)《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 (4)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 (5)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 (6)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如《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以上证件或文书应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的,认定为不符合登记条件,应提供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以上级别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申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 已作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其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 2.《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一般是一式三份,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确定合同数量)  
&&& 3.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 (1)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  
&&& 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共有房屋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2)单位房屋出租须提交  
&&&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4.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 (1)承租人为个人的须提交:  
&&& 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 
&&&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 (2)承租人为单位的须提交:  
&&&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以上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 (二)登记受理  
&&& 合同登记员根据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表》对收到的申办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进行即时查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开具《备案收件回执》(格式示例见表3-1)。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的,租赁所应派出出租屋管理员进行跟踪。  
&&& (三)登记审查
&&& 受理机关需于受理后5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1.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  
&&& 2.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 (四)合同登记或备案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或备案。合同登记员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数据库。由租赁管理所所长或指定合同登记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编号,并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签章后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出租人、承租人和管理所各持一份。当事人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 不予登记备案的,由租赁管理所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说明理由,所收资料退回,并派出管理员进行跟踪。  
&&& 租赁管理所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的,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于逾期之日起15日内到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 (五)立卷归档
&&& 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及当事人所提交资料,由租赁管理所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建档保存。  
&&& 三、转租、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程序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转租、变更、解除及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要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 (一)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程序  
&&& 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备案。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程序和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基本相同。 
&&& 1.提出申请  
&&& 房屋转租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和3.2.2基本程序所提供资料相同);  
&&& (2)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 (4)转租人与受转租人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 2.受理审查  
&&& 合同登记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表》,对收到的申办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进行即时查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开具收件回执。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 3.登记审查  
&&& 受理机关在受理后5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真实等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注意,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日期。  
&&& 4.合同登记或备案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或备案。合同登记员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数据库或填写《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表》。由租赁管理所所长或指定合同登记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编号,并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签章后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转租人、受转租人和管理所各持一份。
&&&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程序  
&&&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程序和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基本相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时。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 1.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 &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 4.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合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资料。  
&&& 如果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涉及到租金变更,或已办理的合同备案申请变更为合同登记等事项,从变更登记备案之日起,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租金,及相应的税率、管理费征收标准缴纳有关税、费。
&&& (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注销登记备案程序  
&&& 承租人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可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期未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解除租赁合同。凡依法纳入管理的租赁房屋在有效期内依法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办理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手续(也称为停租登记)。否则,将继续按有效合同期内收取税费,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 1.停租申请  
&&& 当事人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租赁管理所申请停租,办理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1)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  
&&&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守约方签字的《停租申请书》;守约方提供的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 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可为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要求违约方签字。如违约方拒签或逃匿的,守约方可通过特快专递或电报的形式,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邮寄给违约方,邮寄件的回执可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守约方也可通过在较大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 (2)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  
&&& 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租赁双方签字的《停租申请书》租赁双方的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须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 2.受理审查  
&&& (1)租赁管理所合同登记员收齐材料后即时开具《停租登记收件回执》,文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 (2)租赁管理所于3个工作日内指定人员对停租事项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并报所长审核。
&&& 3.停租核准,注销登记备案  
&&& 所长核准后,工作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表》,按规定注销租赁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签发《停止出租证明书》。  
&&& 4.停止收取房屋租赁税费
&&& 租赁管理所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同时,停征租赁管理部门代征的房屋租赁税和租赁管理费。不属租赁管理部门代征的房屋租赁税,出租人凭《停止出租证明书》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停税手续。  
&&&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不需租赁当事人办理解除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 四、空白合同、合同登记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 (一)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管理  
&&& 1.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必须专人管理;  
&&& 2.发出空白合同书须填写《空白合同书收发跟踪登记册》;  
&&& 3.租赁当事人领取空白合同书须凭产权证明。个人领取按实用数量发给,单位领取一次最多不超过10套;  
&&& 4.合同登记号要与电脑管理系统中的编号相一致;  
&&& 5.市、区租赁管理办(局)一般不对外发放空白合同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少量领取,领取人应登记签名。  
&&& (二)合同登记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 对签订租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租赁合同,登记员在办理合同登记时,须正确使用如下印章:  
&&&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超过规定使用功能期限;或超过《临时建筑许可证》期限;或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登记员应使用《合同登记至&&&&&&& 年&&& 月&&& 日,若需延期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印章,并依法填上印章内的日期。  
&&& 2.住宅用途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超过8年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库用途的租赁合同超过15年的,登记员应使用《合同登记至&&&&&&& 年&&& 月&&& 日,若需延期再补办登记》印章,并依法填上印章内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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