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转免税怎么进行申报和账务处理。需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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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理论、计算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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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理论、计算及账务处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目的、税种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不是中央的额外支出,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什么是出口退税
&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相当于我国的流转税)退付给出口企业。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现行退税政策只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同属流转税的营业税。出口退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出口货物在各个生产环节按照征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出口后再退还给出口企业。因此说,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额外拿出一部分资金退给企业,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方式
(一) 先征后退(略)
(二) 免抵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纳税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予以退税。
理解这个概念,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免税,即免征生产企业自产出口货物最后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它免除了出口货物最后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是免除局部税收负担的一种办法,这层含义等同于老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原实行免税办法。
二是抵税,即生产本期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进项税额,抵顶该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实际上就是本期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扣除本期出口货物不预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后,冲抵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三是扣税(概念中虽未明确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还的税款),即根据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差计算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还的税款,这主要是为了平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出口货物与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的税收负担水平,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四是退税,“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涉及出口退税应具备二个条件:其一,按月计算;其二,用免抵退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未留抵税额”比较计算应退税额。
(三) 小型企业(免抵不退):国税发(号规定500万元年销售额小型出口企业,闽国税函(号文补充通知规定200万元年销售额为小型出口企业。
(四) 免税:小规模企业、来料加工企业
三、政策规定: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就是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运用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一是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必须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二是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三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四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销售、已结汇、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五是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这是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五项基本规定。
(一)可享受退(免)税企业
1、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略)
2、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3、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此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4、 许12类企业:补偿贸易、易货贸易、采购国产设备等。
(二)不予退税货物:
增值税条例规定不予退税,国家规定不予退税。主要有原油、天然牛黄、麝香、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从2004年起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17%、13%、11%、8%、6%、5%
(四)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离岸价。
(五)申报期限:生产企业为每月15日前,年度清算申报元月15日前。
(六)违章处理:
1、 未办证
2、 违反单证管理规定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⑴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⑵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出口企业拒绝主管退税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处以1000元以下处罚.
3、 函调规定:应函调的未回函不办退
4、 违反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凡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行为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编造虚假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由主管退税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务管理
(一) 登记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和地点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附送的资料
(一)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必须加盖一般纳税人章)。
(四)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五)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六)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和退税帐户、开户证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根据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八)最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号)
(二) 分级管理:
04年6月已取消,除了6类情况应提供核销单外,其它暂不提供。
(三)办税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新办出口企业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培训工作。对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办税人员,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五、免、抵、退实务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有关凭证按月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按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免抵退”税预申报。
从日起,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主要有‘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出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预申报软盘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3、增值税申报。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生产企业根据预申报结果备齐相关申报资料及正式申报软盘,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表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其附表;(4)正式申报软盘;(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表格及原始凭证: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⑤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⑥代理出口协议(副本);⑦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⑧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等。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管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经海关审查,对出口货物放行离境的一种书面证明。退(免)税时企业必须提供黄色的并在右上角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单证。黄单上必须盖有各海关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验讫章和海关人员签字或印章。
(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的管理规定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出口发票的管理规定
根据《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50号)规定: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商品时应使用由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对未使用统一发票的,退税机关不受理其退税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六、计算办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国外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率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免征的消费税的计算
例:假设某生产企业A主要商品为木制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当年1月1日美元汇率8.27元。
2002年5月内销10000元,当月出口货物20000美元,未收回单证,当期进项税额30000元.上期留抵为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0.17-0.13)=.04=6616
免抵退税额=收回单证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
应纳税额=-()=-21684
2002年6月销售给外贸企业供出口货物25000元,收回前期单证20000美元,进项税额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免抵退税额=收回单证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13=21502
应纳税额=-=-19434
当期应退税额=19434
当期免抵税额==2068
七、免抵退税会计核算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分为: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以上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当月“不得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得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对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对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抵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目前会计制度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是全额转出还是就预交部分转出不明确,故企业实际工作中有两种处理,一种是只就当月多交部分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另一种是将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月多交部分一并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从而造成“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涵义不一致。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在纳税申报时,上期留抵税额均不应包括多交部分。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帐。月份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和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的增值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在月末必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有的企业也可能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帐页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记载:
第一种是按批准数作免抵和应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批准的应退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主管国税机关批复尚未办理退库的应退税额。
第二种是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暂不考虑申报的退税出口额是否能通过退税审核,就当期申报的免税出口额按规定的征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出应退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本月应退税额”一致。借方反映的是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时所计算的应退税款,与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数有差额的,在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按申报所属期进行调整,不足的用蓝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多出的用红字借记本科目,用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的是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已按申报数计算但尚未收到的退税。
一、计算企业当月免、抵、退税
企业外购原材料1000元,进项税额170元,进口免税料件200元,内销600元,外销900元,当期收回单证800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企业进料计算采用购进法,
1、外购原材料 1000元,进项税额170元
借:原材料& && && && && && && && &&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帐款& && && && && && && &&&1170
2、企业进口免税料件200元,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7%-15%)=4
借:原材料& && && && && && && && && &&&200
& & 贷:应付帐款& && && && && && && &&&200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退税额)& && && && &&&-4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3、销售内销货物
借:应收帐款& && && && && && && && && && &&&702
贷:产品销售收入& && && && && && && &&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4、销售出口货物
借:应收帐款& && && && && && && && && && &&&9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 && && && && && && &9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900×(17%-15%)=18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退税额)& && && && &&&18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5、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70-(18-4))=153-170+14=-54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800×15%-200×15%=90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4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90-54=36
借:应收出口退税& && && && && && && && && && && && && & 54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3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 && && &&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 && && && && && && && && && && && && && && &&&贷方
1、进项税额& && &170& && && && && && &2、进项税额转出& &&&-4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 && &3、销项税额& && &&&102
& && && && && && && && && && && && &&&4、进项税额转出& &&&18
& && && && &5、出口退税& && &&&90
Σ206& && && && && && && && && && && &Σ206
二、如果生产企业超期未收回单证补税,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生产企业2003年1月份出口货物600元,到7月仍未收回核销单,应视同内销补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
借:应收帐款-(未收回单证)& && && && && &&&702
贷:产品销售收入 -内销& && && && &&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应收帐款-(未收回单证)& && && && && &&&-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外销& && && && && &&&-600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退税额)& && && & -24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
借:应交税金-已交税金& && &78
贷:银行存款& && && &&&7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 && && && && && && && && && && && && && &贷方
1、已交税金& && &78& && && && && && && &&&1、销项税额& && &&&1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进项税额转出& &-24
Σ78& && && && && && && && && && && && &&&Σ78
企业收回单证后根椐文件可办理并入当期计算免抵退税
借:应收帐款-(未收回单证)& && && && && &&&-702
贷:产品销售收入 -内销& && && && &&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应收帐款-(未收回单证)& && && && && && & 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外销& && && && && && & 600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退税额)& && && && &24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78
&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 && && && & 7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 && && && && && && && && && && && && && && && & 贷方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78& && &销项税额& && &&&-102
进项税额转出& &&&24
出口退税& && && &78
Σ78& && && && && && && && && && &&&Σ0
三、出口货物退运的计算
例1:某企业3月份出口货物2000元,进项金额1500元,当期全部收回单证。征税率17%,退税率13%。
3月份当期应纳税额=0-(00×(17%-13%))=0-(255-80)=-175
3月份当期免抵退税额=0
3月份当期应退税额=175
3月份当期免抵税额=260-175=85
& &企业4月发生因质量问题退货800元,5月重新加工后复出口800元。4月、5月无其他业务。
4月份补已退税额=800×13%=104元
增值税申报表反映出口货物应退税额=-104元
4月份当期应纳税额=0-(0-(-800×(17%-13%))=-32
5月份当期应纳税额=0-(104+32-(800×(17%-13%))=-104
当期免抵退税额=800×13%=104
当期应退税额=104
当期免抵税额=104-104=0
例2:某企业3月份出口货物2000元,进项金额1500元,当期未收回单证。征税率17%,退税率13%。企业4月发生因质量问题退货800元,5月重新加工后复出口800元。4月、5月无其他业务。5月收回全部单。
3月份当期应纳税额=0-(00×(17%-13%))=0-(255-80)=-175
4月份当期应纳税额=0-(175-(-800×(17%-13%))=-207
5月份当期应纳税额=0-(207-(800×(17%-13%))=-175
当期免抵退税额=0
当期应退税额=175
当期免抵税额=260-175=85
八、税务机关审核项目
1、审核企业每月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二,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出口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审核企业报送的单证,审核企业申报的报关单号、核销单、出口发票是否真实准确,企业申报的离岸价、商品编码、税率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报送的申报软盘,审核企业的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的电子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4、审核企业报送的表证资料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九、相关单证办理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办理依据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2)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⑵、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⑶、出口货物外销发票;⑷、提运单和客户函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申请后,发现出口货物已办理了出口退税,应办理已退税出口货物的税款返纳手续。对已退税款追缴入库的出口货物及未办理税款退税的出口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相关内容和数据审核通过后,方能签署意见和印章。
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向货物原报关地海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关)手续。
(二)、补报关单证明
(1)政策依据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办理程序
需要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已收汇核销单;3、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送单)证明的报告”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对审,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和印章。
出口企业持已签署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向原报送地海关办理补办手续。
(三)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
(1)政策依据
出口单位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丢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须凭主管出口单位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申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持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2、出口外销发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见附件4-12),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按电算化管理的需要录入、审核、出具、加盖公章后交出口企业。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二、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三、设备范围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前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准予退税。对列入国务院《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并在国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不能办理退税。对符合上述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须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
四、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五、登记管理
(一)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5、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原件;6、进口设备清单;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9、验资报告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六、购销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退税、监管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付款凭证;4、登记手册;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三)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日至日间购买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准予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一)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
&&九、例题
某中外合资企业2002年3月成立,经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货币资本金1500万元,中方投资者已投入的货币资本金500万元,实物投资300万元,无形资产投资200万元。2002年5月购入进口免税设备1000万元。该企业的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2002年10月该企业向市局提出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审核,所购的国产设备属国家规定可退税范围,共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0万元,税额85万元。已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并已付款。请计算该企业的退税投资总额及应退税额?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 && && && && & =0=1000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 && &&&=500×17%=85& && &&&
& && && &第三部分 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规定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日以后属鼓励类项目(注:国家已制定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五)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自日起实行。(国税发[2000]90号)
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解释
(一)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二)国产设备必须是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 & (三)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市国税局审核批准。
& & (二)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的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 & (三)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 &(四)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4月30日后不再受理企业申请上一年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闽国税函[)
& & (六)纳税人申请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项目确认书;
5、企业合同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如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 & 7、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抵免所得税时,应附送增值税退税凭证复印件,或由主管退税机关在退税申报表上签注应退税额审批数;如企业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项材料,企业所申请的增值税退税额不得计入设备原价。(闽国税函[)
第四部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
目前生产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主要有:&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第一、&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基本原理和流程
出口企业报送出口货物后,通过互联网接入中国电子口岸,在&结关信息&中可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送单的海关结关信息(查询报送时间、口岸、单号),查询到有报送单信息的,即可向报送地海关领取纸质关单,将纸质报关单与&数据报送&中报关单电子数据比对、确认,并反馈、传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口岸数据中心将企业确认无误的关单电子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清分到各地用于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若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比对有问题,由企业通过海关解决,若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已对电子数据反馈、传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仍无电子信息,由企业通过税务部门解决。
第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简要操作说明
一、进料加工明细数据采集(包括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明细、进料加工核销),无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不需录入。
& &注意点:目前我市有进料加工的企业都是采用购进法,无论有否进料,都需在系统配置设置时在进料计算方法一栏填'2'-购进法。
二、出口明细数据采集
注意点1: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时录入当月出口的明细数据,要严格按照关单的条数录入,如关单上有两条记录需分两条数据录入
注意点2:发现以前月份申报审核过的数据有错误的,如错用商品编码,错计金额等,用生成出口货物明细冲减功能,先冲减错误记录,再在本月明细录入中录入正确的记录。
三、免抵退税预申报,生成预申报软盘,到税务局进行预申报。
四、读入税务机关的预审反馈信息,进行反馈信息处理,调整疑点(调整前应先撤销申报)。
注意点1:一定要在税务机关反馈后进行反馈信息处理,否则汇总表生成会不正确。
注意点2:收到单证的明细记录中有经税务机关反馈后信息不齐的,在撤销申报数据后,回到收齐单证明细录入中对相应单证进行撤消接单处理。
五、模拟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免税证明之前必须先执行&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菜单)
注意点:进料加工企业在有进料的月份申报中一定要在增值税申报表出具之前进行此项操作,才能正确填具申报表的进项转出额。
六、纳税申报:即每月1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
七、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即录入增值税申报表的相应项目。
注意点1: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录入当月明细数据,可通过扩展功能&小计&预先计算出当月的出口销售额和不得抵扣税额,也可打印当月出口明细表,根据明细表上的不得抵扣税额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转出栏中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栏。
注意点2:个别企业未能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录入当月明细,造成当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与申报系统中的不得抵扣税额相差几分钱时,可根据申报系统计算的不得抵扣税额录入到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这样就不会造成系统生成的汇总表留抵税额同纸质报表的不同。
八、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申报明细表数据)。
九、汇总表数据采集。
注意点:汇总表中收齐单证的出口额应与当月收回单证明细表对应金额相等,如不等,一定要查明原因,一般都是税务机关的预审反馈信息没有进行处理造成的。此外,汇总表系自动生成,一旦生成,不允许人为的进行任何更改。
十、生成正式申报数据(申报汇总表数据)。
十一、打印申报表,持申报软盘及报表每月15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
注意点:采用新的增值税申报表后,要求企业除报送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原件外,附表2也要附送税务机关。
十二、读入税务机关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并进行反馈信息的处理。
第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问题一:红字冲减如何操作
1、 单证未收齐时发现以前月份的录入错误时:
(1) 本月录入时,先在&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中选择要冲减的数据,点击红字按纽&冲减出口&,即可进行冲减。
(2) 冲减后的本月&出口货物明细录入&中会生成序号为&Z000&的负数记录,一定要在该负数记录的单证不齐标志上置&BH&标志。
(3) 在本月&出口货物明细录入&中录入正确的明细记录,单证不齐标志上置&BH&标志。
(4) 在收齐单证的月份将三条记录同时做收到单证处理。方法是在&收齐前期单证明细录入&中通过&筛选&按纽选择&出口发票号码&或&出口报关单号码&等来筛选出一条正数(原错记录)一条负数(冲减负数记录)一条正数(修改后正确记录)三条记录,同时做收到单证。
2、 单证收齐时发现以前月份的录入错误时:
(1) 先在&收齐前期单证明细录入&中做收齐单证。
(2) 在&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中选择要冲减的数据,点击红字按纽&冲减出口&,即可进行冲减。
(3) 在本月&出口货物明细录入&中录入正确的明细记录,单证不齐标志上不得置&BH&标志。
3、 哪些情况做冲减:
(1) 金额录入错误。
(2) 商品代码录入错误。
(3) 未录入进料手册号码或录错号码。
(4) 关单号码或核销单号码录错的一般不用做冲减,可收齐单证时在&收齐前期单证明细录入&中直接修改。
(5) 对&发票号码&录入错误的一般不需修改,系统一般不会检查。
问题二:汇总数据中单证收齐的金额和&免抵退&金额为何不会自动产生?
(1)检查是否有去税务局进行预审,是否收齐纸质单证的记录的海关信息和核销单信息有收到。一般在录入当月出口明细时不录入核销单号码,在收齐单证时再录入,这样可便于区别收齐单证和未收齐单证的记录。税务局预审后预审反馈文件中的一个文件fxxbq.dbf中反映出信息不齐的情况。
(2)检查预审后是否有做预审反馈处理。在预审反馈处理后(按第四步的明操作),再对信息不齐的记录做撤消接单处理,再生成一次正式申报明细。
问题三:如何做好系统备份和恢复系统数据?
(1) 系统数据备份:在每月正审结束后,反馈信息处理完毕后,在&系统维护&菜单下点击&系统数据备份&,数据会备份到指定文件夹。一般鼓励与系统不同盘备份。如系统安装在C盘,则备份到D盘。备份文件以时间命名,文件比较大,硬盘有限的可以按月备份后将之前月份的备份数据删除。
(2) 系统数据恢复:如果系统数据丢失,备份数据还在,可以恢复数据。首先重新安装申报系统,进行初始化和系统配置,再通过&系统维护&菜单下&系统备份数据导入&,选择旧系统路径,找到备份文件,点击&导入&即可。
(3) 申报数据备份:每月生成的明细申报、汇总申报数据及税务机关反馈的正审反馈数据在电脑或软盘上备份,最好在不同电脑上备份,这套数据备份可以帮助企业在申报软件所在的电脑完全崩溃时恢复数据,也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在发生数据错误时恢复数据。
问题四:汇总表中出现与纳税表差1、与纳税表差2时如何处理?
(1)自动生成的汇总表中出现以上两项差异时严禁自行直接在汇总表上修改。
(2)与纳税表差1是指当月出口明细表的汇总销售额同增值税申报表的外销收入的差额。与纳税表差2是指当月出口明细表的汇总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避免以上差异,必须在增值税申报前先录入当月的明细数据,先计算出出口销售额及不得抵扣税额,根据电脑数据填写增值税报表,则不会产生差异。
(3)一般出现与纳税表差1时,当月不需调整,企业财务人员可以在下个月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收入。
(4)出现与纳税表差2时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A、当月纸质增值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大于0时,不调整当月数据,下月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B、当月纸质增值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小于0时,特别是当月有收到单证有应退税额时,应调整当月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报表录入的不得抵扣税额,应录入正确的不得抵扣税额,得出正确的留抵税额,再重新生成汇总数据,增值税纸质报表的留抵税额下月调整。
C、当月出现与纳税表差2为0.01元之类因为四舍五入造成的几分的差异时,可调整当月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报表录入的不得抵扣税额,录入正确的不得抵扣税额,但在进项税额中按纸质的进项录入,留抵税额同纸质增值税申报表,这样重新生成的汇总表不会有差异。
其他问题:
(1)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最小为0。当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系统会自动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0即可。一些企业由于冲账可能造成当月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小于0,一样只能填0,负数金额在电脑系统中会结转成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在出口明细录入中按纸质关单上的商品代码录入商品编码后,系统提示&非基本商品&,这是由于该商品还有一个附加的识别码,单击商品编码框的下拉键,会出现前9位编码相同+1位或2位的附加码的商品名称,选择与本企业产品性质及退税率一致的品名即可。
出口退税培训资料之三:出口退税相关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林歆& & 1];?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林歆& & 2]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日。
四、退税部门应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并按时办理完毕有关退(免)税手续。
五、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六、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八、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国税发〔号)停止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 &&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 && &国税发〔号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 & 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 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 &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
& & 二、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过高,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予以退税。?
& & 三、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凡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时,供货生产企业可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提供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退税。?
& & 五、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 六、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
七、财税〔200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 & 八、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通知第九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 &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 &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
九、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
& & 十、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 & 十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有关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 &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税发〔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定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凭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 & 十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 && && && && && && &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税发〔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针对各地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 &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 &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 &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 &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 & 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 & 四、对于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制定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暂行办法,并据此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或由退税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确定出口企业申报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表(表二)
企业名称& && && && && & 海关代码& && &&&
申报年月& && && && && & 延期申报年月& && && && && & 申请日期& && &&&
报关单号码:
核销单号码
应退税额:
延期申报原因:
企业(公章)
基层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经办人:& && && & 审核人:& && && &&&负责人:& && &&&单位(公章)
国际税收管理科意见:
经办人:& && && & 审核人:& && && &&&负责人:& &&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 && && && && && && && && && && && && && && && &
该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税申报资料附一份
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
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自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外贸法》,使出口退(免)税规定更好地适应《外贸法》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三、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 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试点企业名单及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对非退税试点的企业,其退税范围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除第四条从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从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为切实落实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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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际的操作还是有很大区别,不过原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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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幅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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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针对各地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 &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 &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 &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 &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 & 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 & 四、对于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制定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暂行办法,并据此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或由退税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情形,确定出口企业申报时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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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看不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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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泰山) 的帖子都看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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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详细、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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