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网贷超过年利率366%是在中级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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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民间借贷年利率24%至36%的还款协议能否司法确认?
作者:于都县人民法院
张志江&&发布时间: 08:25:24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日,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期半年,按月利率3%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借款本金,利息仅付至日,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李某于前向原告张某还清借款本金4万元;被告李某承担该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5%计算自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原、被告就该还款协议请求法庭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分歧】
  合议庭就该还款协议第二款能否在调解书予以确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即当事人达成的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还款协议能否司法确认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出具调解书确认,理由是当事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年利率24%至36%的还款协议并非无效协议,该还款协议体现的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且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原理,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法院不能出具调解书确认,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仅对年利率未超过24%的部分赋予司法保护权,出此调解书显然与上述规定相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角度讲,出具调解书确认年利率24%至36%的还款协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相悖。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又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把上述两条规定结合起来解读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如果约定利率在24%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如果在24%-36%之间的,若借款人自愿支付了,法院不会认定为不当得利要求借款人返还,若借款人拒绝给付,出借人也不能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强制履行;对于超过36%,法院绝对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自愿给付。很显然,对于年利率24%至36%的利息给付,纯靠自觉自愿,不论是出借人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还是借款人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该部分利息,任何一方起诉至法院都不受保护。进一步说,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仅对年利率未超过24%的部分赋予司法保护权,对年利率24%至36%的利息给付,法律并未规定借款人有强制履行的义务。若法院贸然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年利率24%至36%还款协议的效力,则无疑上是在法律上将该强制履行义务强加于借款人身上,因为具有履行内容的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故以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年利率24%至36%还款协议的效力显然是不妥当的。
  二、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上讲,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自然之债,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力来实现。新司法解释执笔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林清法官认为,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具有债权保持力,出借人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借款人履行,假如借款人自愿给付且出借人受领了,法院亦不得认定不当得利要求出借人返还。新司法解释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委员杜万华在答记者问亦是持此观点。对此笔者亦予以认同,所谓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典型的自然之债如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限定继承的债务及《民法通则》规定的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自然之债从债的效力上讲,虽具备债之保持力(只要债未消灭,债不应时效经过而否认其客观存在),请求力(只要债未消灭,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予以履行),只是无强制执行力而已,抑即债权人无法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来实现自己的自然债权。那么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力来实现,作为法院的强制执行力的载体,当然不能对此类还款协议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三、从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角度上讲,出具调解书确认出具调解书确认年利率24%至36%的还款协议可能引发误导,不利于民间借贷纠纷裁判尺度的统一。新司法解释用“两线三区”来规范民间借贷利息,既是基于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中借贷利息变动规律及现实来考虑,也是为统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裁判尺度。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因在民间借贷纠纷对利息的裁判遵循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加之我国银行利率的实行的是浮动利率,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区裁判尺度不一,五花八门,一定程度损害了裁判的严肃性。关于新司法解释,立法者本意说白了了就是,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裁判予以支持,法院对利息判决最多就支持年利率24%,年利率超过36%的,法院裁判认定无效,两者之间,由当事人双方你们自己决定,我法院不介入。这样裁判简单明了,当事人也一目了然,进而推动裁判尺度归于统一,也反过来指导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所以,对当事人达成24%至36%的还款协议,法院不应当介入,出具调解书确认也容易引发误导。
  具体到本案中,对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第二款内容法院是不应当在调解书予以确认的。在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应就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结合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明,促使当事人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如若当事人坚持就此协议要求司法确认,根据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判决。
责任编辑:张满洋
          年利率超36% 不受法律保护_新浪江苏_新浪网
  年利率超36%
  不受法律保护
  不久前,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认定做出了较大调整。杨晓蓉说,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全省法院在审理时不再拘泥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这一条件,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杨晓蓉介绍,目前江苏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对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不予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出部分利息,依然可以向法院主张退还。而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已经支付的,借款人不能主张要回,没有支付的部分,可以拒绝支付。
  据杨晓蓉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夫妻双方债务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简单地说,就是对外欠的账,要两个人一起还。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两人债务分担,并非是一刀切由两人共同承担,要看这些债务是否用在了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经营等方面。杨晓蓉举例称,如果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借钱自己赌博或是个人在其他方面挥霍掉了,甚至因包养情人导致的债务,则不能算共同债务。
  最近5年来
  全省法院共收民间借贷案件50万余件
  去年新收12万余件
  今年1到7月份,新收8万多件。
  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2.慎重担当保证人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6. 注意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
  7.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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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年利率24%、36%, 法律上是何概念?
url:http://daily.cnnb.com.cn/nbrb/html//content_888082.htm?div=-1,id:0[问题]北仑读者蒋女士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这里,涉及到利率的三种情形:未超过24%、超过36%和24%-36%之间,对此,法律上究竟应当怎样理解?[说法]最高院的这个规定,实际上等于划了“两线三区”。“两线”之一就是应予保护的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第二条线是年利率在36%以上的无效。三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也就是说,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责令借款人(债务人)支付。二是年利率在24%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不支持出借人(债权人)的诉求;三是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简单地说,所谓“自然”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指的是虽然债务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追讨,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赌债,鉴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赌博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明确规定,所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这就意味着“赌债”并不是债务,由此签订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2、无法定义务的债务。如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而债务人自愿给付利息;再譬如,《继承法》规定,对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应当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3、转化而成的自然债务。如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民法通则》在强调“不予保护”的同时又规定:“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自愿继续担责,法院不会干预;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春梅)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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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未经请求不得主动判返
  近日,苏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6分,借期一个月。借款后,苏某向杨某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但未偿还本金,后杨某诉至冷水江法院,请求苏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苏某认可了杨某起诉的事实,但并未请求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予以返还,故该院判决苏某偿还杨某借款20万元,并从第二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贷规定》)于日施行,适用于日后立案的民间借贷案件,其最让人津津乐道的在于利息的变化。《民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年利率24%以内的予以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已经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以内的利息,请求返还得不到支持,而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未经请求也不得主动判返。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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