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复员军人补助新政策1992年11月复员的,下岗职工能再就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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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77年入伍,80年复员,下岗职工有什么新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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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贵州企业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上调 最高至510元_本地时政_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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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业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上调 最高至510元
摘要:近日,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
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范围和对象包括:日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时安置在企业的在岗、下岗(内部退养、离岗休养)和退休(退职)人员(下称企业老复员军人)。
本次提标幅度为:每人每月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统一提高50元,具体为:建国前(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从460元提高到510元;建国后(日至日)入伍的每人每月从440提高到490元。
据了解,因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企业老复员军人,行政事业单位老复员军人,老复员军人中的转业干部,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金的人员,均不属于提标的范围和对象。
(本报记者 吴婷)
责任编辑:朱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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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复员军人待遇最定2017
  今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军队后勤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稳定,有利于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对增强军事职业的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提升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吸引社会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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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提升职业比较优势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关于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是继今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后又一项重要的军人保险制度。为了便于广大官兵和网友理解新制度,人民网专访了解放军后勤学院教授、国防经济专家郝万禄,详细解读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细节。
  记者: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上下引起广泛关注,请您谈谈这次改革的意义何在。
  郝万禄:的确,这次改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举措。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全局。政策制度的出台,解除了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维护了军人的经济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为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退役军人的事情&牵一发而动全身&,表面上看,这是退役军人的事,实际上也是现役军人的重大关切,应该说,此次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我军军人保险制度建设发展史上一次新的跨越。
  记者:相对现行的政策制度,这次改革完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义有哪些?
  郝万禄:概括地讲,根据《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度,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重点是改革完善军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改进军地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健全完善特色鲜明、结构优化、标准科学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改革,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缴费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重大问题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军人服役期间不建立养老保险帐户、个人不缴费,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由军队一次算清,国家给予全额补助。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这四类人员。而军队管理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部分伤残人员不在此范围内,按原退役政策执行。
  记者:此次改革中关于军人职业年金制度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请您谈谈这方面的相关情况。
  郝万禄:是的,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从根本上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提升职业比较优势,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做法,建立了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核心要义是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职业年金补助,其在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军队应适时调整军人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使这种制度安排的效率效果更科学更合理。军人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一项经济补偿和社会地位认同,也是中国特色军人保险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
  记者:我注意到军地保险关系接续是多年来政策落实的一个难点,这次改革为确保政策待遇落地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郝万禄:是的,一揽子解决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是这次改革的亮点之一。我理解总的想法是,为促进军地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保障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权益有效落实,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考虑目前地方经办机构实际情况,根据军人退役安置去向,分别确定了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相应的转移接续办法。
  这次改革明确了军人退役后,军队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职业年金分两种情况,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交给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外,通过国家相关职能机构,建立以地方社保办通讯地址、银行帐户等为重要内容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效率和保障效果。
  记者:改革出台后,新老制度的衔接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请您为我们解读一下这方面的政策措施。
  郝万禄:应该说,保持政策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任何一项改革施行所要遵循的基本理念。按照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的原则,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从日起施行,明确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分两种情况,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要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设计,最大化地保障退役军人经济权益。改革后,之前出台的《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已不合时宜, 应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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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待遇
复员军人新政策劳社部发[号、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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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号、28号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7号 &&颁布日期:<SPAN style="LINE-HEIGHT: 1.3 COLOR: #060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账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订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扶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的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扶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扶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衔接问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的意识。   (二)民政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 二○○七年七月六日
解读:《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 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 通知强调,各级各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的职责分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
&&& 要点 &
&&&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 附:国发[2005]36号相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1、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2、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A、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 B、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 注: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企业和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军龄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及多缴多得的原则,明了办事程序,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现提供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如下:
&&&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
&&&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目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对被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的,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还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 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再就业优惠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于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及时按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帮助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 二、关于养老保险政策
&&& (一)军龄是否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规定,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买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作为今后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
&&&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已满15年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有劳动收入而不继续缴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另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如果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受到直接影响。
&&&& (三)未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关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 (五)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为何应依法参保缴费?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时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取养老金。
&&&& (六)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七)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参保缴费?
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 (八)参保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什么多缴可以多得?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各地规定执行。
&&&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比例就会越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根据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退休后每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缴费年限越短,缴费工资越低,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就低。
&&&& 三、关于医疗保险政策
&&&& (一)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如何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 按照《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地方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军队退役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 (二)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待遇如何解决?
&&& 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企业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包括军队退役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 (三)确实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 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退役人员,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函[号&&附件: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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