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化粪池房子后面化粪池涨水冲垮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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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洪灾后的阳山:重建家园和田园
来源: 南方日报作者: 项仙君
7月1日至3日,记者走访了在这次“5·22”洪灾中的重灾区阳山县三镇七村,对当地灾后重建工作进行了实地调查。
七拱镇岩口村洞尾村小组从农田中清理出来的部分泥沙。 项仙君 摄
7月3日傍晚,阳山县太平镇沙陂村的刘大婶仍然在自家的2亩农田里忙活着,她说:“虽然早稻收成已经没了,但是新种下去的秧苗长势不错,还好是两季稻,有伤心的时间还不如努力种晚稻。”
7月1日至3日,记者走访了在这次“5·22”洪灾中的重灾区阳山县三镇七村,对当地灾后重建工作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政府部门补贴、亲朋好友互助下,不少全倒户已经开始重建新家园,水毁农田也陆续进入新一季的生产。
●南方日报记者 项仙君 实习生 袁乙千 特约通讯员 唐志荣 阳山报道
倒塌房屋2523间
记者通过阳山县政府统计数据了解到,5月22日凌晨3时至24日11时,阳山县中南部地区持续特大暴雨,洪灾造成全县12万群众受灾,受浸房屋2.3万间,倒塌2523间。
在阳山县七拱镇和平村,许多村民家门口都摆着成堆的木材和石砖,毛华和毛振兴两兄弟正汗流浃背地忙着重建新家。“老婆去世,儿子还在上学,现在家里的三间房子都被冲倒了,第一笔建房费已经拿到手了,我们也在想别的办法筹钱,毕竟不能光靠政府。”弟弟毛振兴说。
此次洪灾中,最大雨量出现在七拱镇,全镇615间房屋倒塌,115户全倒户,其中和平村有15户。七拱镇副镇长黄继旺说,“由于全镇居民都按2元/户投保了住房财产保险,所以这些全倒户现在有7000元的保险补贴。但是这点钱对于房屋重建来说是杯水车薪。”按现在的市场行情,如果要建100平方米的房屋,成本至少750元/平方米,除了住房财产保险和民政部门补贴,其他就要自己筹款。民政部门的补贴暂时还没有到,自筹部分对于像毛振兴这样每个月只能打点零工的全倒户而言是笔不小的费用。
7月1日下午5时半左右,在七拱镇以东的杜步镇新围村小组,李志彪的姐夫正在帮他修建新房的化粪池,而此时李志彪本人正在外奔波,为建房筹款。据杜步镇陈镇长介绍,李志彪的三间房全部倒塌,就地重建的房屋面积有八九十平方米,由于该镇所有的建筑材料(如石砖、水泥等)都需要从外地专门运来,所以运输成本更高,房屋重建需要1000元/平方米(含材料、人工费)。
在杜步镇,像李志彪这样的全倒户有41户,他们分别在亲戚家、村委会、计生办等地暂住,有2户住在敬老院,金鸡村小组的梁炳便是其中之一。五保户梁炳已经60多岁,2间黄色的泥砖房经过洪水的浸泡冲刷,已经只剩下残垣断壁。村民告诉记者,梁大爷曾住在右边的房间,在现场还可以清楚地看到屋内堆放的木柴,值得庆幸的是,在房屋倒塌之前,当地村干部已经将梁大爷转移到了敬老院,未造成人员伤亡。
同为五保户的骆学家住太平镇沙陂村,已拿到了1.5万元的危房改造专项基金,看着政府帮他快建好的新房,他感慨:“我70岁了,第一次见这么大的洪水。多亏国家的政策好,还给我们发了补贴。”村支书告诉记者,对五保户政府都有妥善安置,建房不用他们自己出钱。
滚滚泥沙覆盖农田
七拱镇副镇长黄继旺告诉记者,作为全省名优产品的七拱大米原产地,在本次洪灾中损失惨重。全镇的农作物总受灾面积48793亩,其中水稻受灾面积20315亩,水毁基本农田10097亩。受灾作物除水稻外,还有玉米、淮山、花生、水果等。
70多岁的毛福坐在刚被洪水淹过的农田旁边,摘下一把稻子,剥开稻壳,无奈地摇了摇头,“唉,别看这些稻穗看上去沉甸甸的,实际上许多都是瘪的谷粒,因为正好赶上抽穗期被洪水浸泡了整整两天,现在没有浆,肯定得减产了。”在毛福身后,是其弟毛华和毛振兴被洪水冲倒的两栋土坯房,现在正在重建。据七拱镇和平村唐书记介绍,和平村田心村小组共250亩水稻全部失收。
相比之下,七拱镇西路村的粮食受灾情况则更加严重,该村邱书记表示,在全村的2000多亩土地中,有近700亩绝收。另外,太平镇湖洞村沙洲村小组有140亩农田被泥沙覆盖一米以上。
7月2日上午,在七拱镇岩口村洞尾村小组,记者看见成片的农田被泥沙掩埋,田边的水槽被损坏,不远处是3个已经清理出来的巨大的沙堆。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该镇有两个村共几千亩土地全部被泥沙覆盖,必须用推土机把半米多高的泥沙推走,才能看见原本的土地。
记者从阳山县新闻信息中心了解到,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全县受灾农作物中已有4.2万亩水稻、玉米等农作物采取了洗苗、扶正、培土等补救措施,已补种改种农作物近3000亩。
重建抢修公共设施
“村里一共有70多个灌溉设施,有51个被冲毁了,要想尽快修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河堤崩塌之后冲毁了道路,现在那条路有一段都是后来水泥补好的。”西路村村主任指着河边一条村庄的主干道告诉记者,该村灾后重建中最困难的就是公共设施的恢复。
七拱镇西路村的西路桥建于50多年前,原本桥身有5个桥拱,有3个桥拱被冲毁。记者在现场看到,村民已将该桥被冲毁部分临时用泥沙填满,以便短期内通行。桥下的沙河在涨水过程中将河底的石头都冲上了岸,原本的农田如今已经被大大小小的石头掩埋,不仔细看根本看不出河边原本竟是稻田。
像西路桥这样毁于此次水灾的公共设施还有很多。太平镇仅大桥就倒了5座,公路多处塌方;杜步镇3条河渠被毁、河堤多处崩塌;湟川村的水坝湟川陂建于上世纪70年代,现在已经严重受损;七拱镇和平村的上圳桥也在洪水中被冲垮。
为了保证对面村庄的供水,村干部游泳到河对面,为上圳桥两端接上了一根蓝色的水管。黄镇长介绍说,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主要面临着两大难题:运输难和请工难。有的村庄道路尚未完全清理干净,运送建设材料的大货车根本开不进去。
在合上村,修路用的沙子没有地方放,只能堆在农田上;许多村民外出打工,人手极为短缺,因此请工价格较高,一般为大工150-180元/天,小工100元/天。现在村镇干部都全部上阵了,一些农村老人也自愿参加劳动。七拱镇已组织大型机械16台抢修水毁水利工程,共抢修填筑七拱河河堤西塘段800多米。此外,镇政府还投入资金购买水泥300多吨,鼓励群众积极自筹砂石,抢修小陂头小水利,开展清淤大行动,已清淤灌溉渠道近56公里。
太平镇白沙河沿线的机耕路宽3.5米,旁边的水渠和道路全部堆满了1米多高的淤泥和石头。太平镇党委书记莫小玲告诉记者,他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淤泥挖出来没有地方放。
“放到屋边住户不愿意,放到农田农户要赔偿,放到路面路就走不了,但是要通路就必须运走这些淤泥,所以我们只能暂时租用农民的山场堆放这些淤泥。但需要运走的淤泥不是一车两车这么简单,整条路的淤泥都得运走。我算过,要运走一公里这样的淤泥,包括人工、油费等,至少需要40万元。”莫小玲介绍,干部们清理淤泥的时候,有的地方泥沙都没过人的腰部。
急需大量财物支持
5月22日到24日三天之内,白莲片区降水量约500毫米,半年的降水量都比不过这3天。洪水均深六七米,最深的地方有10多米,水淹过2楼的窗户,形成一个巨大的石崆湖,相当于3个杭州西湖那么大。
在白莲片区,太平镇湖洞村村支书黄金形拿起一支竹竿随手插进田中,竹竿足足陷入淤泥半米多。
他说,6月4日水还是很深,省领导当时就是坐冲锋舟到这里的。湖洞村沙洲村小组的黄运楼组长告诉记者,“小组共有26户,每户损失有3万到5万元,政府现在给了一些大米,村民们不会挨饿,大家发愁的是田都给埋了,以后怎么办?”记者看到,黄运楼身后的山体露出了大片黄色塌方区域,像是灾后留下的巨大伤口,田里的泥沙就是从那儿冲出来的。
莫小玲表示,处理水毁农田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用车、人将泥土运走,另一种是不运走泥土,但要请技术专家将土质改良,可以换成莲藕或其他适合栽种的作物。“全镇3.5万亩水田中有约2500亩不可复耕地,我们帮一些农民救回来一些土地,但有些地方泥土太深,还是无法复耕。”
七拱镇已经制定有效农业生产救灾复产技术措施,印发了洪涝灾后种植业生产恢复生产措施7000多分给农户,指导他们生产自救,组织镇村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进行复产指导。
“灾后重建不能盲目求快!“阳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张文育副局长告诉记者,以建房为例,灾后的房屋重建分为就地重建和选址另建两种,选址另建要先等水务局确定防洪标高,住建局才能进行规划。
莫小玲告诉记者,太平镇已经在水利、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上投入100万以上。“超过5000元的水利工程项目需要上网招标,至少需要有6个机构来竞标才能开标。有些工程还没开工不是我们不想干,而是程序问题,这些都是专款专用,以后要审计的,我们一方面为群众着急。一方面也要按上级指示做好法律程序工作。”
莫小玲表示,许多桥梁受损后,村民立即临时搭建好便桥,供人车暂时通行,但这不是长远之计。在太平镇倒塌的五座大桥中,有三座桥需要征求到省、市、县的专款资金才可以立项,因为桥梁、公路这些大型公共设施的重建耗资巨大,单靠太平镇的财力难以解决。
在七拱镇采访时,记者了解到全镇居民都购买了2元的住房财产保险,然而太平镇的情况却有所不同。据莫小玲介绍,前几年太平镇家家户户也都会购买住房财产保险,但一年下来,群众发现索赔的手续很繁琐,赔偿金额也不高,所以购买该保险的人数大幅下降。
2013年,太平镇全镇4万多人中只有20多人购买了保险。全倒户赔得比较多,非全倒户则按面积赔偿,需要镇、村出具鉴定意见,经过县里盖章加意见,层层手续来回几个月甚至半年都不一定批得下来,这也影响了重建进度。另外还有一些村民受农村风俗习惯的影响,部分全倒户存在择日开工的习俗,为选择吉日而导致不能及时开工。
赶在冬天来临之前
莫小玲笑称,自己天天在找各种路子,到处去“化缘”。她说:“希望今年国庆节前大部分灾民建好新房,2015年元旦前搬入新居,这时候脸皮不厚一点不行了。”
七拱镇副镇长黄继旺对全倒户的自筹款十分担忧,“家庭经济条件宽裕一点的村民早就换了新房子,这次的全倒户正是因为家里没钱才一直住在土坯房里,他们有的是残疾人,有的则身患重疾。这些人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都没有能力自筹建房费用。”
阳山县民政局副局长李永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全县213户全倒户来说,现在帮助他们重建家园筹措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配套资金,中央、省、市、县四级的补助资金不少于2万元;二是尽量列入农村泥砖房改造的补助范围,每户补助1.5万元,约有15%的全倒户列入此补助范畴;三是设立了“5·22”洪灾中全倒户重建家园项目扶贫资金,重点帮助低保户、五保户。
莫小玲告诉记者,帮助灾民进行房屋重建的资金来源有几个,除了民政部门的专项配套资金外,镇政府和农民要自筹一部分,另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捐赠。按政府规定,每一个全倒户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一名驻村干部、一名村干部包干。镇里面不同的领导都有各自负责的区域,每个人都要尽量为灾民多筹款。
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莫小玲专门准备了许多受灾时候的照片、视频和文字材料,准备去给一些对口扶贫单位做介绍。“只要有一些企业老板或社会人士过来,我都会跟他们说镇里还有多少房子没有建好,希望他们能提供帮助。以前还有在我们这里种果树发财的老乡,我就给他看水灾的材料,看能不能帮帮父老乡亲们,能筹一点是一点,办法总比困难多。”
责任编辑: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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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房产局制造假证侵占控告人的房产
希见阳光 发表于 &18:25:39『标签:&&』
  控告状  湖南省郴州市房产局制造假证侵占控告人的房产的违法行为。  控告人:张玉清,女,汉族,日生,63岁住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北路40号,电话:,身份200***,  被控告人:郴州市房产局、(主案)法制科、科长黄日彬,  法人代表人:刘运华、该局局长,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七里大道北湖区政府旁,  控告事实如下:  一,&&& 控告人有拥有合法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控告人拥有该房屋的原始房契、有《土地使用权证》,有交地税发票交到1999年8,月13日止、另拥有《土地房屋所有权》控告人及家人从1937年12月购买的,一直住于郴州市干城街24号的房屋该房屋内,至日后墙被洪水冲毁,才撤离该房屋。  在日前苏仙区人民政府为控告人办理了《土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且控告人依法缴纳了各种契税和责用,合法的拥有“郴州市干城街24号”的房产,日的洪水虽然把房子冲毁了,但原先拥有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并未消失。也并未注销。  控告人曾缴纳了30,8元的费用办理了《土地房屋所有权》,但被告人收了办证钱,却一直拖着不办证。日当控告人再次找到被控告人时,被控告人出函,承渃,“待核实面积后可为你办理有留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再交纳办证费用”的承诺。然而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被控告人却出尔反尔,以该房屋灭失为由”拒不颁发房产证。控告人曾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缴纳了各种契税票及郴州市北湖区挡案出具的盖有人民政府的大印。被控告人以虑假证据使得控告人不能正常的办理房产证,造成土地征用后得不到仼何的安置补偿。《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由于被控告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控告人拥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被征用后却无法得到补偿。  日的洪水将控告人的房屋后墙推毁,但该地快的房屋还在并未灭失,在1999年 10月母亲王玉梅打了报告给民政局要求再重建家园的报告。因政府对这块地方早打算有规范。但并不能说明该地快的土地使用权注销。控告人仍然依法亨有该地块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自然灾害造成并不能剥夺控告人对该房地产拥有的合法的使用权。在此原有的土地上控告人仍可再重建家园,  二,被控告人的行为违法。  1, 1991年8月郴州市颁发人民政府的房产局《郴州市房屋所有权证领取通知书》严重的违法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财产,是无法律效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就有明确规定,任何公文都必须署上签发日期,签发日期的意义,在于表明该公文形成的具体时间,以及公文时间效力的起点,而被控告人以伪造的所谓1091通知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控告人已曾经在1987缴纳了30,8元的费用办理了《土地房屋所有权》。依法应当在40天内履行职责为控告人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但是在1987年至1991年相隔几年才伪造的所谓1091通知书,并又要交费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以这些伪造的通知就是为了掩盖其行政不作为的过错违法行为。  2, 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被控告人突然拿出了我母亲王玉梅办理的房产证及所谓通知,而被控告人伪造这个通知时,并不知道该房地产的产权人名子。一直以来都只知父亲曾衍芹一人的名子。这些说所谓的通知是被控告人一手伪造出来的。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2003}4号就强调“要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对拆迁范围内有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办。”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的行为不仅伪造证据,还篡改我家所写的材料内容,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的财产使用权、同时也构成了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百零五条,被控告人的行方己构成了妨害司法公证,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与法制科科长黄日彬的法律责仼。特请求如下: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违法失职及犯罪行为。  二,依法为控告人办理房产土地登记证及侵权行为。  三,依法为控告人进行安置130平方米房屋及补偿。  控告人:张王清  2015年 6月24& 日
希见阳光:我写的报告之回复函(1)第1楼&&&&&&&&&&&我写的报告之(1) &&&&&&&&&&&&&&&&&&&报告 郴州市;房产公司 我家住在现郴州市干城街24号,我母親王玉梅是我祖母邓金莲所代养,在民国三十七年年十月十日我母親与祖母同買下这栋房子,当时家里有姐姐王翠月,我曾兴荣,妹妹曾桂英,还有祖母邓金莲等4人在家里,母親在桂阳湘剧团工作,当时祖母年纪效大又没有工作,只好在家开了一铺面经营南贷,卖点烟丝,饼子,有时蒸红著卖来维持生活,所以经济条件差,再加上老的老,小的小,为了有所照顾,就给了一个熟人居住,有个照顾,。在59年我祖母听说来了房改组,我祖母就与那熟人协商搬走了。后祖母听说要改她房子她大哭大闹。说自巳无儿无女,女儿都是带的,以后生活怎么办。后经街房同志与房改同志商谈了讲了情况,房改同志才没有改造她的房子,也没有发金字卡和生话费与补助钱,房产局也没有办任何手续。这样就是我们每年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了一定的定税,一直交到99年8,l3涨洪水冲垮房子后面,才未交地税。 当时房子是砖瓦板子结构,因73年涨洪水冲垮板子与吊楼才改为砖瓦结构,也就是涨水前那个样子。在90年下半年房产公司忽然来一个条子,说限期三天交清房钱,不交就到法院打官司来威胁话。当时我们不懂法只知道私人与国家打官司总是输,没办法,交了82年补交至9l年房租钱,后来才知道自巳买的房子只有20,l3平方米,连过道与厨房都是公用,90年我老婆也打过报告给房产公司,讲明了情况,但房产公司就是不办理。请问根据以上的情况,房子是否改造合理合法。另还有几个疑问一直未懂,有些事也不清楚,请房产公司解释一下,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1)我祖母与母親同买的房子从59年至90年房产公司一直未菅,90年忽然威胁我们交房租,但地税又一直是我们交,89年又办理了国土证,在99年9月又办理了国土证。请问这土地证是否有效,如有效但房子又为分成两半? (2)房子被改应有一定的手续,房产证有所注明,但我那老房产证没有任何注明。另国土税又一直是我们交,包括地下,楼上,请问这又何解择? (3)&&房子改造了,房产公司就应该来经营,安排了人居住,收取房租钱,但从59年至9l年一直未管和收房租钱。在当时有欠交房钱的有抓去游街的先例,但我家从未过问。 (4)房子改造了,房子改修和维修,洪水涨了几次,你们房产公司从不来管,都是我们自巳出钱修复。这样就忽然一下变成房产公司的房子了,这样一搞是否合理。另我家当时有4个人居住。父母在外工作经常回家。你们一改就只给20,13平方米,连过道厨房都是公用,请问这又是否合理合法? (5)我家老房产证在88年7月14交给房产公司谷爰成,因是老要换新证,现\只有复卬证件,老土地证在99年因要换新证以交居委会,我只有地税交费本。在99年8,l3洪水中,将我家后面墙冲垮,家里一扫而空,只剩几个人出来。因当时市政府市长龙定岽通知沿河20米不准重建重修,我们也就一直末重修,直到现在。 以上这些实际情况,房产公司应有挡案可查,当时是谁签证,?谁领取了什么费用一查便清楚,望领导主持公道,给我们私人房子落实政策,应该怎么按政策办事不给老百姓\吃亏。&&&&&&&&&&&&&&&&&&&&& &&&&&&&&&&&&&&&&&&&&&&&&&&&&&&&&&&报告人;曾兴荣 &&&&&&&&&&&&&&&&&&&&&&&&&&&&&&&&&&日 关于曾兴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复函 &&&&&&&&&&&&&&&&&&&&&&郴房函[2005]25号 曾兴荣; 你要求落实干城街24号私房政策的报告收悉。经查挡案,现函复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现干城街24号,1954年为干城街193号,后变为干城街183号,&179号,砖瓦结构,两层,建筑面积108,43m2,1939年12月由黄梁翠卖给邓金莲所有。1954年,邓金莲领取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9年10月私房改造时,干城街183号房屋因出租被纳入改造,改造房屋面积87.43m2为公房,自住楼房2lm2作自留房。改造后的这部分公房仍给邓金莲租用,月租5,50元。 二,房屋改造后情况 1959年该私房改造后,邓金莲加入劳协会,其为孤寡,继女出嫁,家庭负担较重。鉴于此,日,当时市房产经营公司作如下处理决定:(1)房子不退,按改造处理;(2)暂时由邓金莲收租,作生活费。1978年,邓金莲去世后,由其继女婿安葬,该房由其全部居住,国家漏收租金。后由邓金莲继女婿之子曾兴荣居住。1988年,市房产经菅公司才发现此房虽被改造,该房长期失管。89年12月,市房产经营公司通知原告缴纳1982年1月至1989年9月的全部租金。按2,96元/月计收。你也交了该部分租金。9l年租金调整对,市房产经菅公司核实你租住公房面积70,86m2,月租20,50元,你不能按受,向该公司书面申诉称:&1、请求按全家6人留给自住房。2、请求结算修理房屋的价款。3、补偿由你交地税及经租息。市房产经营公司对你的要求作出处理决定:l,将厨房,过道给你,加上原自留房面织21m2,由你所有的住房面积为30,72m2,可颁发产权证。2,该房从59年改造后,一直由邓收租或你居住,国家不负担修理费,地税及经租息。但从1982年至91年少收月租2,54元,免于补交。3,91年改造房屋起租54,75m2,月租l5,88元,由你交枘,并为你办好租赁手续。 综上所述,邓金莲在私房改造时己留房,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你现住的房屋有54,75m2属于直管公房,希你尽快来办理租赁手续,补交租金。否者,我局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复。&&&&&&&&&&&& &&&&&&&&&&&&&&&&&&&&&&&&&二O0五年十月十七日 这有房产局的公章 以上是房产局违法违纪。隐瞒我上交给房产局的全部合法证据,伪造不存在的事实,欺下瞒上,报虑汇假报,篡改材料内容,并还恐吓我老百姓没文化又不懂得法律,好掠夺抢老百姓财产比土匪强盗的行为还可耻。本人一直认为自己有合法证据等待房产局上告,一直等待将近3年不见告。(以前写的报告是手写的,现抄写的,函也是)&20:38:06希见阳光:我在2008年写的报告给房产局之回复函之(2)第2楼&&&我在2008年写的报告给房产局之回复函之(2) &&&&&&&&&&&&&&报告 关于干城街24号房屋简介: 从1959年至1999年从未出租过任何人。我家以前的房子地下前面是客厅,中间是下水板墙,板墙的后面是天井作房子共计两间房子,房子后面是杂房,两间房子后面通过道到杂房再到吊楼,两间房子共计只有拾多平方米,每个房&&&&&&&&&间也就几个平方米,不可能前面的客厅过道杂房也纳入改造吧。 楼上下水沟的前面的—半有间房子也就是1l平方米,下水沟后面当时是天井有拦杆过道,天井边才是住房,住房后面内有内阳台,算来也最多才是拾多平方米,我家合计地下两间住房,客厅,厨房,楼房两间房子加天井,总共是4间房子,加厨房,客厅,当时祖母邓金连住后楼的一间。现说把房子改造了,只有楼上后面一间房子,只有21,13平方米连过道天井都纳入改造范围,真是犯了什么法没有自由,就是坐牢也要有送饭的出路吧? 59年所谓纳入改造,等于地下全部纳入改造,但是一直是邓金连在交地税这有不有道理? 当时家中有外婆邓金连,姐姐,我和妹妹,59年以前一直是4人住,妈妈与爸爸在外面工作,经常回家,妈妈是邓金连的养女,房子还是母女俩在48年12月合买的房子。我是48年11月出生的,不存在什么继女出嫁问题。 因外婆年老我们又小,父母工资不高,家里6个人生活资源不够靠外婆做点小生意补助生活。当时并没有纳入改造。房契和房产所有权证并也没有盖章鉴字。听说别人房子改造了都在房契和房产所有权证上盖有章子和鉴字。但我家的房房契和房产所有权证没有。 当时房产公司说给外婆月租5,5元,但是房产公司一直没安排过人来住过,别人改造的房子都是你房产公司安排人居住。但我家—直没安排过人来居住过。 另你们说邓金连是弧寡人,她在l968年过逝,具然房产公司想得财产。当时房产公司为什么不来安葬死者? 从1959年一l999年房产公司一直未来管过,房子修复,修改一直是我们承当,地税也一直是我们交纳,直到99年8,l3涨洪水冲垮了后墙,房产公司也未出面管理及过问。 90年l0月6日房产公司来了一张条子,在威胁之下我妈妈没文化,不懂法,&当年l0月8日害怕之下交了钱,但不服在当年l0月11日马上写了一份报告交给房产公司,9l年l0月份又交了一份报告给房产公司与市委信访,都没有回复。作为国家机关,房产公司办事不负责任,不实事求事,没有按政策办事,请求房产局绐予重新调查落实。 &&&&&&&&&&&&&&&&&&&&&&&&&&&&&&&&&&&&&&&&&&&&&&&&&&&&&&&&&&&&&&&&&&&&&&&&&&&&&&&&&&&&&&&&&&&&&&&&&&&&报告人::曾兴荣 &&&&&&&&&&&&&&&&&&&&&&&&&&&&&&&&&&&&&&&&&&&&&&&&&&&&&&&&&&&&&&&&&&&&&&&&&&&&&&&&&&&&&&&&&&&&&&&&&&&&日 关于关于退回我家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按l31m2 住房安置和补偿的报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 我叫曾兴荣,男,今年59岁,系郴州市面粉厂退休职工,家住郴州市苏仙区干城街24号(原为干城街l79号)。该房屋是我外祖母邓金莲和母亲王玉梅两人于解放前所购置,是私房。1954年元月郴县人民政府进行了登记,其产权号为:”郴房地产第01968号”该房是砖瓦结构,四至清楚,一通间二层四房,中间有一天井,土地面积为65,5m2,建筑面积为l31m2,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房的管理,就要求对城市内的私房进行重新登记,并要求各私房主持自巳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重新登记。我家母亲王玉梅就于日将该证交到郴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登记交证办公室。该室于当日也出示编号为752号的收件收据,后来我母亲和我多次找到该办公室和房产管理局要求退回或变更该证的所有权人,该室也未答应,更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母亲去世后,我和爰人张玉清又三番五次找同郴州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领导,要求退回或变更该房的产权手续。一直没有回音,该屋己被l999年的8,l3洪水后墙冲倒,一家人只好迁居在单位的住房。现在郴江河要改造扩宽,要求拆迁,我家住房属于拆迁范围之内,如果要求安置和补偿,就必须有房屋所有的产权证,但是我家的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己上交,没有证件就不能进行安置和补偿,。我就于日打报告再次要求郴州市房产管理局退回或变更我家位于郴州市24号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该局办公室就于l号发给我郴房函[2008]8号”&并陈述了日,你曾来我房要求落实政策,当时当时我局已对你作出了回函(郴房函[2005]25号函,并只答复讲”邓金莲 的私房进行改造,并且巳留自留房,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应为国家直管公房,亦不存在退回你土地房屋所有的产权证问题”。这真是天大的冤枉,我家的住房根本没有纳入房屋改造的范围,其一:我家祖辈不是地主,资本家也不是富农,中农,反华分子:其二:我家房屋也没有出租,更没有剥削别人。一直是由自已家人几口人居住的。私房改造从何说起,真是欺人太甚,复函还称l966年4月28日当时房产经菅公司作如下外理决定:l,房子不退按改造处理。2,晢时由邓收租,作生活费。真是无稽之谈。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是日才立,怎么在l966年就下决定。如果要求私房改造,也必须由当时的人民政府下文确定,不能只凭房产经营公司决定就改造我家的房屋。我的祖母邓金莲1968年去逝后,该房屋的契税管理费,房屋的修缮都是我和母亲承担该义务一直到1999年底!日郴州市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也确实是邓金莲的私房,l土地簦记卡也再明郴州市干城街24号属于我母来王玉梅的个人所有,也没有体现是郴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国家直管公房。 根据以上事实,依照我国《宪法》的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标本,牲畜和法律充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以及其它法律的规定。我现在请求郴州市人民证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为民作出,依法撤销郴州市房产管理局2005年l0月17日所作出的郴房函[2005]25号的复函,退回并变更我家位于郴州市干城街24号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权”,由于要求拆迂就按l31m2住房面积的安置和补偿,表示感谢。 &&&&&&&&此致 &&&&&&&&&&&&&&&&&&&&&&&&&&&&&&&&&&&&&&报告人:曾兴荣 &&&&&&&&&&&&&&&&&&&&&&&&&&&&&&&&&&&&&&日 (先交了给房产局一份) “ &&&&&&&&&&&&&&郴房办函[2008]8号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曾兴荣同志信访问题的复函 &&&曾兴荣同志: 你交来《关于退回我家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收悉。经调查,现将有关惰况函复如下: 日,你:&曾兴荣我局要求落实政策。当时我局已对你作出了回函(郴房函[2005]25号)。该回函己告知你邓金连在私房改造时巳留自留房,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因干城街24号房屋私改后已变为国家直管公房,亦不存在退回你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我局认为,对你的信访问题我们已处理完毕。 &&&&&&&&&特此复函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盖有房产局公章 &&&&&&&&&&&&&&&&&&&&&&&&&&&&&&&&&&&&&&&&&&&&&&&&&&&&&&&&&&&&&&&&&&&&&&&&&&&&&&&&&&&&&&&&&郴房办函[2008]14号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曾兴荣同志信访问题的复函 市信访局: 贵局转来郴访一交[2008]第l31号《关于曾兴荣信访事项的函》收悉。经调查,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房屋的其本情况 曾兴荣要求落实其外祖母和母亲私房政策的房屋位于干城街24号(1954年为干城街l93号,后变为干城街183|号,l79号)砖瓦结构,两层,建筑面积l08,43m2。L939年12月由黄梁翠卖给邓金莲(系上访人曾兴荣外祖母)所有。L954年邓金莲领取《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改造及有关情况 1959年10月社会主义改造时干城街l83号房屋因出租纳入改造。其中,改造房屋面积为87,43m2列为公房:自住楼房21m2作自留房。改造后的这部分公房仍给邓金莲租用,月租5,5元。59年该房屋改造后,邓金莲加入劳协会,因家庭负担较重,当时市房产经菅公司作如下决定:房子不退,按改造处理:暂时由邓收租,作生活费。1978年邓金莲去世(上访人称1968年去世),该房全部由其继女一家居住,后由邓金莲继女之子即上访人曾兴荣居住。按处理决定,邓金莲去世后,其他居住人应缴纳房租。1988年,市房产经营公司才发现此房虽被改造,但长期失管,国家漏收租金。1989年l2月市房产经营公司通知上访人缴纳1982年1月至1989年l2月的租金,按2,96元/月计收。上访爪曾兴荣也交了部分租金。1991年租金调整时,市房产经营公司核实曾兴荣租住公房面积70,86m2,月租20,50元,要求曾兴荣交纳,曾兴荣称不能接受,并提书面请求:一是请按全家6个人留住房:二请求结算修理房屋的价款:三是请求:补偿由上访人交的地税。为此,当时市房产经营公司对上访人的请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是将厨房,过道补给曾兴荣,加上原自留房面积21m2,由曾兴荣所有的住房面积为30,72m2,可颁发产权证:二是该房从1959年改造后,一直由邓金莲收租或曾兴荣居住,国家不负担修理费,地税及经租息。但从1982年至1991年少收月租2,54元,免予补交。三是按1959年私房改造时房屋起租面积54,75m2计租,月租为l5,88元,由曾兴荣交纳,并为曾兴荣办好租赁手续。但曾兴荣拒不接受市房产经营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2005年曾兴荣要求落实干城街24号房屋政策时,我局在郴房函[2005]25号复函中又明确告知曾兴荣,其现住的房屋有54.75m2属于国家直管公房,希尽快来办理租赁手续,计交租金。曾兴荣仍未办理,致使此事一直未果。 三,关于曾兴荣要求落实其外祖母和母亲的私房政策问题 自2005年9月,曾兴荣开始上访,要求我局落实其私房政策。经调查核实后,我局于2005年l0月l7日以郴房函[2005]25号函对曾兴荣作出了明确复函,告曾兴荣,邓金莲在私房政造时巳留自留房,不存在落实政策的问题。根据湘发[l982]51号文件及社会主改造有关文件精神,社会主改造至今没有否定,应予维护。因此,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 四,关于曾兴荣要求退回其私房:”土地房厔权属证”变更权证的户名,按l31平方米住房安置和补偿问题 日,我局郴房办函[2008]8号对曾兴荣作出了明确答复,认为因干城街24号房屋私改后已变为国家直管公房,不存在退回曾兴荣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因此,亦不存在补偿和安置问题。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盖有房产局公章 &22:30:01希见阳光:关于不服对郴州市房产局侵占我家私房的回复特请求复查与回复复查意见之(3)第3楼关于不服对郴州市房产局侵占我家私房的回复特请求复查与回复复查意见之(3) &&&&关于不服对郴州市房产局侵占我家私房的回复特 &&&&请求上级领导复查 报告人:曾兴荥,男,日生,,原住干城街l93号,后变为干城街l79号。现居住国庆路北路40号。 事实与理由: 一,郴州市房产局认定我家房屋1959年10月破改造而改造后的这部分公司乃给邓金莲租用的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我家的土地产权证可以看出,房屋改造必须盖有《国家经租》的公章方为有效,并且必须注明被改日期和改造面积。而郴州市房产局至今也没有在我家的土地产权证具有上述行为。 其次,邓金莲从末租房给他人过,而郴州市房产局也至今提供不出其本人租房的相关证据。 二,郴州市房产局错误的房屋改造后的情况描述,认为邓金莲有负担和1988年才发现此房屋虽被改造,但长期失管和本人向该公司书面申诉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L,认为邓金莲家庭负担重,鉴于此,日,当时房产经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l)房子不退,按改造处理,(2)暂时由邓出租作生活费。其实邓金莲家庭没有负担,从回复材料上可以看出邓金莲继女出嫁后,他本人不需要再继续养活他人,所以家庭何来负担,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郴州市房产局的这种说法是在撤谎。 2,郴州市房产局自巳承认1988年市房产经营公司才发现此房屋被改造,但长期失管。很明显,此房就是在1988年后才被改造,所以此房的改造是错误的是违反国家政策的。 3,郴州市房产局至今提供不出本人过去向该公司书面申诉过的以下证据(1),请求按全家6个人留自住房。(2),请求结算修理房屋的价款。(3),补偿由你交的地税及经租息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人私房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是五方丈八毫米,并未在1959年改造同时更没有出租房屋过,反尔一直向国土部门交纳地税。郴州市房产局为了霸占我家私房却劣造事实,是一起典型的”伪造案”,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律有关规定,损害本人的合法利益。为此,本着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社会的原则,持请求上级领导查明事实,为报告人讨回公道。 &&&&&&&&此致 &&&&&&&&&&&&&&&&&&&&&&&&&&&&&&&&&&&&&&报告人:曾兴荥 &&&&&&&&&&&&&&&&&&&&&&&&&&&&&&&&&&&&&日 &&&&&&&&&&&&&&&&&&&&&&&&&&&&&&&&&&&&&郴房[2009]11号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曾兴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复查意见 申请人曾兴荥因要求落实私房政策一事不服本局郴房办函[2008]14号《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曾兴荥同志信访问题的复函》而向本局申请复查。本局进行了复查,复查意见如下: 现干城街24号(曾为l93号,l83,179号),砖瓦结构,两层,建筑面积108,43m2,1939年l2月由邓金莲向黄梁翠购买所有。1954年邓金莲领取《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9年10月社会主义改造时,该房因出租被纳入改造,改造房屋面积为87,43m2,自留房面织21m2。 改造后的这部分公房仍给邓金莲租用,月租5,5元。59年该房屋改造后,邓金莲加入劳协会,其为孤寡,其继女出嫁,家庭负担较重,日,当时市房产经菅公司作如下决定:房子不退,按改造处理:暂时由邓收租,作生活费。邓去世时,由其继女婿曾衍芹安葬,该房由曾衍芹全部居住,1966年4月后来未向邓收租,导致由曾衍芹居住后国家漏收租金,后该房由曾衍芹之子曾兴荣居住。但长期失管。1989年l2月,市房产经营公司通知曾家缴纳1982年1月至1989年l2月的租金,租金按2,96元/月计收。90年10月8日曾兴荣代曾衍芹缴纳了82年l月至90年9月的租金3l0,80元,同时曾兴荣为自巳缴纳90年10月至9年l2月的租金8,88元。91年5月2l日曾兴荣又缴纳91年1月至9l年6月的租金17,76元。91年9月2l日,曾兴荣缴纳91年7月至9l年8月的租金5,92元及9l年9月的租金20,50元)。因曾兴荣不接受租金调整后的每月20,50元的租金(按70,86m2计收),向市房产经营公司申诉要求:1,请求按全家6个人留住房,2,请求结算修理房屋的价款。3,补偿由交的地税及经租息。市房产经营公司对曾的要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l,是将厨房,过道补给曾,加上原自留房面积21m2,由曾所有的住房面积为30,72m2,可颁发产权证。2,是该房从1959年改造后,一直由邓金莲收租或曾居住,国家不负担修理费,地税及经租息。但从1982年至1991年少收月租2,54元,免予补交。3,91年改造房屋起租面积54,75m2,月租为l5,88元,由曾交纳,并为曾兴荣办好租赁手续。此后,曾兴荣一直拒缴租金至今。 以上表明:一,干城街24号业主邓金莲的房屋因出租被纳入改造,历史挡案资料记载明确,事实清楚,二,曾兴荣代其父曾衍芹交纳1982年l月l990年9月的租金3l0,80元以及三次为自已缴钠90年l0月至91年8月的租金,事实上均己承认并接收该房屋被改造为国家经租房,91年9月后曾之所以拒交租金以至不承认该房屋破改造,是因不接受月租调至20,50元。三,该房在改造时,己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业主邓金莲留自留房21m2。 综上所述:干城街24号房屋因出租被纳入改造符合政策规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护。因此该房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范围。本局办公室作出的郴房办函[2008]l4号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政策正确。经研究,本局决定维持郴房办函[2008]l4号复函。申请人如不服本局本复查意见,可在送达本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向郴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盖有房产局公章&12:12:03希见阳光:关于对郴州市房产局复查报告不服及市政府信访复核违法违纪行为之(四)第4楼&&关于对郴州市房产局复查报告不服及市政府信访复核违法违纪行为之(四) 关于对郴州市房产局 &&&&&&&郴房(2009)l1号文件的复查 郴州市人民政府: 我叫曾兴荣,男,今年60岁,是郴州市干城街24号房屋的业主。日收到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曾兴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复查意见”即郴房(2009)ll号文件。我现对该意见不服,要求复核,理由如下: L,&日是郴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交政办公室将我祖母邓金莲住于郴州市干城街l89号,现改为干城街24号&的,”郴县人民政府核发的01968号”土地房屋所有证”,取起开出示收条。收取原证是为了换发新证,而不是房屋改造。 2,该房屋当时是家里6个人居住,没有出租,该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屋当时巳出租了,而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3,我家所交的租金310,8元,是房产公司1988年后收走房产证后。逼我家母亲王玉梅交的,没有体现该房1959年就纳入了改造。所以说市房产局办公室函(2008)l4文件也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以上事实,依照我国宪法,法律的有是规定,请求郴州市人民政府复核,退回我家”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表示感谢。 此致 &&&&&&&&&&&&&&&&&&&&&&&&&&&&&&&&&&&&&&&&&&&报告人:曾兴荣 &&&&&&&&&&&&&&&&&&&&&&&&&&&&&&&&&&&&&&&&&&&&日 一一一一一亠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关于不服对郴州市房产局侵占我家私房的复查 特请求上级机关复核的报告 报告人:曾兴荥,男,1948年ll月l6日生,原住郴州市干城街24号 事实与理由: 一,郴州市房产局认定我家房屋1959年l0月被改造的部份给邓金莲租用的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其理由如不: 首先,从我家的土地产权可以看出,房屋改造必须盖有《国家经租》的公章方有效,并且必须注明被改日期和改造面积。所谓1959年在房产局挡案里有邓金莲的章子和街道组长欧淑清一份情况记述,在改造后两个月,邓金莲闹到办事员刘华珍那里,闹的刘华珍没办法就停办了,这完全说明不是邓金莲自巳自愿所盖的章子,而是因欺骗手段盖的章子,挡案里门牌号也写错,邓写邵字,年月日也没有,经办人名字和公章也没有,申请填写的是一间,面积多少也没有,房子挡案资料里可以查到所说的情况。 二,在l969年经办人陈冶斌也写明干城街l79号邓金莲占用地2间(17,6l平方米)楼上(l2,2平方米),是从60年元月起至66年3月,每月租金2,96元X75个月共计219元是由财会向业主的每月经息中扣回。这就证明从60年元月&至66年3月之间从来未收过此款和过问,邓金莲从不租房他人,就是租给他人,每月2,96元而需要交地税,这钱邓金莲生活够吗?邓金莲从没领过什么定钱和经租本子。 三,1956年至59年是改造房子的时候,64年的文件是解决问题,房产局在66年4月28日的市房产经营公司会议的研究决定是根据什么文件和什么会议内容依据决定,拿出来,才能认可有效,不可能没依据没证据就霸占私人的房子,邓金莲其为孤寡人,继女出嫁,家庭负担重,邓金当时年纪很大,又是小脚,不可能再有生活来源,为什么还要违背良心来霸占孤寡老人的房子,不管老人的死活,连出入的地方都没有,就只有那楼上后面的2l平方米,有没有那样的改造?按国务院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报告》国房字2l号报告如下::第二条的二点合理地调整改造起点,实事求事地解决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整,第五条对于过去因房主生活困难经批准暂缓改选的房屋,应当区别房子现在的庭经济状况,可以全部免改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 四,59年10月挡案资料是统一复印,申请没有年月日,没有经办人名字,也没有注明被改日期和1间房子及改造面积,更没有公章不认可有效。 五,66年3月记录我家房子总面积l08平方米,自住楼上一间20,l3平方米,其佘87,43平方米为全部改造,连出入面积都没有,在79年有普查记录,在91年有记录,房产局的挡案都不是事实,弄虑作假,不负责任乱写,说88年失管这完全是一个借口,可查挡案的内容就明白。 六,我家交地税从59年前一直交到99年8月l3日涨洪水为止,有交地税的发票为证。在89年10月7日办了土地证票为证。在89年5月16日补交了土地面积发票为证,有在88年交了房产证依据并换新房产证也交了30,80元以发票为证,交了地税面积是130平方米。是正规合法盖有公章的发票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章所有权(第四章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退还我家土地房屋所有权130平方米。 七,违背了国家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同时也违背了国家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规定,侵犯了私房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事地给予纠正。凡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都是有效的。 按以上文件所说的内容,我家的房子一直没有被改造,就是改造了,我家的3间房子共计29,8l平方米也不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从郴州市国土资源挡案复印土地登记卡为证,所写权属是王玉梅,宗地面积为64,l平方米。 从郴州市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复印证为证,85年6月20日产权为私产,建筑面积l16,65平方米,自用另出此件出自编号房产挡案214卷,而何忠华家26号324号卷。我家屋2l4号图没有显示有一个公字,而何忠华26号因私房改造了所以显示有一个公字,这就更证明我家房子根本没有改造,以有两份档案依据可查。 八,这次复查所谓的1959年10月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时,以老房产证为改造面积为87,43平方米,自留房,面积20,13平方米是后楼,给邓金莲租用月租5,5元,但在66年3月是有要邓金莲每月交2,96元的工作人员写的记录。甚于耍交的5,5元从何能够拿出证据依据出来,要交的5,5元的依据。 九,在90年l0月8日交了房租,是在不知法,也不懂法害怕之下。是母亲王玉梅因是经过文化大革命过来人,因百姓与政府打官司总是百姓输。完全是房产局以欺骗和威胁手段没法的情况下,在90年l0月8日才交的房租。但非常不服马上90年l0月11日写了一份报告给房产局,又91年l0月份打了报告给房产局和市信访,都石沉大诲没有回复。(至今有手写的报告收存为证)以后就再没有交钱,我家一直没承认我家的房子被改造,他们所说的改造都没有任何正规程序经办了的手续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证据。现也不怕与房产局打官司,有理不会被他们吓怕。 十一,我家一直没承认我家的房子被改造,也没有申诉请求要求过是捏造的事实。91年我家只有5个人居住在郴州市干城街24号房,父亲曾衍芹在86年去逝,房子是母亲与祖母共同所买,祖母去逝后,是母亲王玉梅是产权人名字。房产局想霸占我家私人合法财产,以从59年至88年说什么长期失管为理由。按理也是房产公司的错,不是我老百姓的错,我自巳花金钱维修房子。&巳经几十年了应该不要争夺抢房子了更何况房子从59年至99年共40年了。房产局没有花一分钱,没有添一砖一瓦,还好意思与百姓再争夺抢房子。 十二,交房钱给房产公司,是房产局用欺骗和威胁下交的。正常人都请楚明知房子如被改造,是不可能还花钱修房子和交地税,更不会无缘无故给自己的房还要交房钱给房产公司,除有神精病,觉得钱太多去交房钱的。可想想? 在复查说我家事实上构已承认接受该房被改造为(国家经租房),完全不是事实,我家一直没承认我家房屋被改造。在9O年l0月8交钱。9O年L0月ll日打了报告给房产局,,没有任何解决意思的方案。我们也就再没交钱了,但房产局再也没有来过问。 综上所述:&房产局能否拿出我所说的真实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可信证据证明我家房子被改造依据,我家就认可,如相关手续拿不出,不全,应列入办的错改范围,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按照,”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规定处理,为此本着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社会的原则,特请求上级领导查明事实真象,为报告人讨回公道。 此致 送呈:郴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报告人:曾兴荣 &&&&&&&&&&&&&&&&&&&&&&&&&&&&&&&&&&&&&&&&&&&&&&&&号 &&&&&&&& 一一一一一亠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大&家&尊&重&历&史 1,54年我家的房产权证没有改造内容依据,是历吏吧。 2,邓金莲的章子是街道组长被欧淑清被骗盖的章子,有欧淑清在房产局挡案有66年3月份记录内容依据证明是历史吧。 3,具然尊重历史,应按59年10月份申请书固定的格式写是1间房子,不是3间房子。 4,66年3月份房产草稿挡案有60年至66年3月份共计要邓金莲交2l9元,就可证明一直没有管过和过问,这是历史侬据吧。 5,66年4月28日业务会议决定。要拿出当时会议内容文书和根据什么文件。还有拿了多少定租钱有祖母邓金莲盖有章子。还有租住的本人章子,才是算有真正正规依据改造的事实。 6,房产局想得到祖母邓金莲的房子,写祖母邓金莲是孤寡人,好霸占祖母邓金莲的房子意图,但连祖母邓金莲是哪年死都不知道。(房产局的草稿挡案写祖母邓金莲是78死的)。可证明所有弄虑作假的本性依据。 7,房产局草稿挡案记录66年所谓三间房子共计29,81平方米。为什么在9l年伪造汇假报给市信访写我家三间所谓出租房有54,75平方米,就以这为准了。这是合理合法有道理,不分真假黑白,伪造,也应该的没关系也被采纳了,是不是历史证据吧。 8,我家交地税从59年以前一直交到99年8月l3号涨洪水为止。私人的房子要交地税,这是政策规定的吧。是不是历史证据依据吧。 9,54就有中国共和国宪法,我家有《房屋所有权证》—直在家里直到88年7月l4号以老证换新证房产局就非法没收扣押是违法行为的历史证据吧。 10,59年至88年房产局所谓失管,这是理由吗?是应该的是正确的吗。29年了所谓房产局长期失管的理由,再来与我家来争夺抢我家合法私人财才。这是依法行政办事吗?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连百姓独房安生居住也来争夺抢。按理29年了所谓房产局长期失管也过了失效期,产权期效是20年也是房产局的错。这是历史吧。 11,56年至59年是当时改造房子,64年21号文件是解决问题的内容,具然房产局所写我祖母邓金莲是孤寡人,为什么不按64年21号文件及政策文件办事。未达到改造起点也改造是历史也应该尊重历史,这算是政府部门不按实事求事应该做的吗?这算是一个共产党员人民的公仆应该做的吗?尊重历史了吗? 12,房子改造必须要有办理程序手续,所以我家没有拿过定租钱,也没有经租给别人,当时家里有3代6个人,根本没有多余的房子,所以我家房产局草稿挡案记录也拿不出所有被改造手续的证据依据。如l,简易平面图没有,2,调本人鉴字盖章没有,3,领取租息本本没有,4,经租领息证也没有,5,产权四领证书也没有,6,据项于59年固定格式申请表哪年,哪月,哪日,经办人也没有,公章也没有。这高于任何文件吧,是正规文书吗? 13,为什么不按历史的政策规定文件办事,明知错了还要坚持不纠改,还要敲炸勒素手段来威胁老百姓交钱。是人民公仆应所做的吧。 L4,具然是孤寡人因要生活来源是不能改造房子,干城街38号雷銀秀当时是孤寡人,她家房子有17&0平方米,认为是真正孤寡人就没有改造。后来她儿子罗吉富带着一家从外回来,可查这也是力史吧。 15,现在的中山西街l3一号何志强,陈文英,没有达到50平方米出租,已全部退还给,这也是按政策退还的,这也是历史吧。 16,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历史本来真面目,依法办事才会构建和谐社会。 l7,尊重历史实事求事的原则,还历史本来真面貌,归还我家的合法的产权,从其开始至今我家房屋的所有产权并没有改变,仍归我家房主私有。 18,在88年扣押我家房屋所有权证是违法的,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 l9,房产局当时没有审查就以我家纳入私房改造,这些都属于房管局的工作失职也是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冤假错案。 20,房产局未履行任何告义务(房屋所有权证)就扣押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21,房产局应当为进行房屋权属更正登记,并要颁发(房屋权证),房产局是在92年才正式成立的。违犯了宪法,作为人民的公仆是没有这个权力,不可以任意违法扣押我家房屋所有产权证吧。 私人产权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把我的房子实事求是归还给我家。重视民心民意的政府,才是一个真正的负责任的政府。 尊重历史:曾兴荣 2009年4月中 (交给市政府信访,房产局法制办两个科长邓科长与黄日彬几次在市政府信访见过。可我们是平民百姓)。 &&&&连接,还有关于曾兴荣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12:19:52希见阳光:申请报告和不服房产管理局,郴房办函[2010]16号违法依据之5第5楼&&申请报告和不服房产管理局,郴房办函[2010]16号违法依据之5 &&&&&&&&&&&&&&&&&&&&&&&&&&&&&&&&&&&&&&&&&&&&&&&&&申请报告 郴州市房产局: 我合法的公民、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你们是政府单位比我们更懂国家法律为什么我家干城街24号房子没有任何协仪就己经拆掉动工。你们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为了维护自巳的权益和私有财产我感谢你们让我学到了不少国家法律,我相信中央,相信法律,相信正义一定站在有理的弱势群体老百姓这边。我的这次申请希望房产局领导按事实依据办事,国家在1954年就有宪法,所以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将我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子恢复原样,私人的土地谁占用谁侵权,是违法行为。我们家会为自已的权利和私有财产坚持到底。省里不行中央,相信一定有能帮老百姓说理的地方。 &&&&&&&&&&&&&&&&&&&此致 &&&&&&&&&&&&&&&&&&&&&&&&&&&&&&&&&&&&&&&申请人;曾兴荣 &&&&&&&&&&&&&&&&&&&&&&&&&&&&&&&&&&&&&&&日 &&&&&&&&&&&&&&&&&&&&&&&&&&&&&&&&&&&&&&& &&&&&&&&&&&&&&&&&&&&&&&&&&&&&&&&&郴房办函[2010]16号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曾兴荣同志信访问题的复函 曾兴荣同志: 你的《申请报告》收悉。砚将你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函复如下::现干城街24号,(原为干城街l93,l83,l79号)砖瓦结构,两层,建筑面积108,43m2,l939年由邓金莲(你继外婆)向黄梁翠购买所有,卖给邓金莲所有。1959年10月社会主义改造时,该房因出租给纳入改造,改造房屋面积为87,42m2,,自留房面积为21m2。之后,邓金莲反改,私占被改造房出租,租金自留。1966年,原郴州市房产经菅公司查实此房已属被改造的房屋,邓金莲占用被改造房出租的租金应从其每月的经租息扣回,但考虑邓金莲加入劳协会,孤寡一人,继女出嫁,负担较重,。日,当时市房产经菅公司业务会议研究决定:(l)房子不退,按改造处理:(2)现暂时由她收租,作生活费&,从此,该房由邓金莲收租。邓金莲死后,由曾衍芹(你父亲)居住。&1988年,郴州私房统一办证时,你申请办产权时,才发现该房屋长期失管。1989年,经原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决定,将过道,煮饭的的房屋共计9,72m2,给王玉梅(你母亲)至此,干城街24号房屋的自留房面积为30,72m2,1999年&“8,13”洪水时,该房倒塌,之后,你曾多次要求落实政策,我局曾多次函复,并举行了听证会。干城街24号房屋落实政策其巳经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信访程序已终结。干城街24号房屋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应维护改造。 你在报告中称拥有干城街20号房屋土地使用权,我局末签协仪拆掉你的房屋,侵犯了你的财产。你是否有干城街24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我局管理的职责范围,你应向市国土局反映。干城街20号房屋是在1999年“8,13”&洪灾中自行倒塌的,我局并未拆除你的房屋,并没侵权。根据《郴江河两岸东街桥一骆仙东路河道治理及裕后街棚户区改造私房折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拆迁人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因与你末达成补偿&协议,已按方案将你的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颔进行提存。宪法及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等条文,是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救济方面内容,与房屋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问题无关联,即不适用于干城街24号房屋的产权问题。如果你认为我局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寻求其它的救济途径,以维护你的权益 && &&&特此复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盖有郴州市房产局公章 &&&&&(死猪不怕开水烫脸皮厚,我会揭开房产管理局法制科黄日彬所办的违法行为公布与众的。再次把我家所有的合法证据发出来,来证实事实一切)。 &17:04:57希见阳光:写给房产局的申请报告与函回复之六第6楼&&&&写给房产局的申请报告与函回复之六 (是中级法院要我重新起诉到苏仙法院是行政庭长文勇军要我写申请报告给房产局要求办房产证,我们也很清楚,我是老证换新证,不是建房要申清办房产证)以是写的如下:: ————————————————一一———————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贵局于一九八八年七月收取我家干城街24号房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及登记费,表格费30,80元。不知何故,至今即未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退还给我,也未与我办理干城街24号房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请予答复。 &&&&&&&&&&&&&&&&&&干城街24号房屋业主曾兴荣 &&&&&&&&&&&&&&&&&&&&&&&&&&&&&2010年7月l3日 ————————————————一一——————— 函 曾兴荣: &&&日,在全世房屋产权登记大换证中,你母亲王玉梅将1954年元月郴县人民政府领发的邓金莲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郴州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申请换发干城街24号(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为干城街l93)&房屋所有权证,并交纳了30,80元的登记费,表格费,现该证无法查找。该房挡案显示,干城街24号房屋属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的房屋,改造后的自留房的建筑面积2lm2。邓金莲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应于改造当时上交,但当时因邓的原因未上交。如你现在申办自留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待核实面积后可为你办理自留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再交纳办证费用。 &&&&&&&&&&&&&&&&&&&&&&&&&&&&&&&&&二0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盖有郴州市房产管理局章子 ————————————————一一——————— &&&&&&&&&&&&&&&&&&&&&&&&&&&证明 曾兴荣: &&&&经挡案查询邓金莲所有干城街24号(原干城街l79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0,72平方米。该房屋已灭失,我处不再为邓金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特此证明。 &&&&&&&&&&&&&&&&&&&&&&&&&&&郴州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 &&&&&&&&&&&&&&&&&&&&&&&盖有郴州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章子&17:09:10希见阳光:发展总公司打报告给房产局要确认我家被侵夺抢的面积的回复之八第7楼发展总公司打报告给房产局要确认我家被侵夺抢的面积的回复之八 关于请求落实干城街24号私房建筑面积的报告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城市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我公司承担郴江河西岸东街桥至骆仙路河治理及裕后街棚户区改造工程,现干城街24号王玉梅(己故)&的房屋属拆迁对象,该房已于”8,13”洪水后倒塌,但王玉梅的合法继承人至今无法提供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资料,现特此申请贵局予以确认干城街2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感。 &&&&&&&&&&&&&&&&&&&&&&&&&&&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 &&&&&&&&&&&&&&&&&&&&&&&&&&日 &&&&&&&&&盖有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复卬章子(在拆迁办复卬的)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干城街24号房屋面积问题的复函 市房产发展总公司: 《关于请求落实干城街24号私房建筑面积的报告&》收番,经调查,现函复如下: 干城街24号房屋原系邓金莲所有,砖木结构,两层,建筑面积108,43m2。L959年社会主义改造时,该房被纳入改造,改造面积87,42m2,,自留房面积21m2。邓金莲去世后,该房由邓金莲的养女王玉梅居住。1989年,经原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决定,将过道,煮饭的的房屋共计9,72m2给王玉梅。至此,干城街24号房屋的自留房面积为30,72m2。王玉梅之子曾兴荣多次要求落实私房政策,我局曾多次函复,并举行了听证会。干城街24号房屋落实政策事宜经过信访复查,复核,复核,已经终案。干城街24号房屋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应维护改造。鉴于该房已倒塌,建议你公司对干城街24号房屋30,72m2的自留房按照折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货币提存。 特此复函。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没盖公章也是到拆迁办复卬的)&17:16:17希见阳光:据一,二审法院的意思特写申请书给房产局的回复函之七第8楼&&&依据一,二审法院的意思特写申请书给房产局的回复函之七 &&&&&&&&&&&&&&&&&&&&&&&&&&&&&&&&&&&&&&&&&&&&&&&&&&&&&&&&&&&&&&&&申请书 &&&&&&&&&郴州市房产局: 我因干城街房屋产权证办理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我本没有本向向贵局提出办证申请而被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现在,我依据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的规定,特再次向你局提出为我办理干城街2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恳请贵局依法办理为盼,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曾兴荣 &&&&&&&&&&&&&&&&&&&&&&&&&&&&&&&&&&&&&&&&&&&20l1年2月24日 ——————————————————————————一—一一——一一————— 郴房办函[20l1]9号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曾兴荣同志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复函 曾兴荣同志: 《关于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报告》收悉。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 复如下: 日,王玉梅申请办理干城&街24号其自留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缮写了郴房私字第2308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裁房屋产权人为王玉梅,建筑面积31,l6平方米,砖木结构,贰层,前为自墙,后为自墙,左与曾姓共墙,右与房产共墙。L99l年8月,郴州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通知王玉梅办理缴费及领取房产证,但王玉梅一直未来缴费和领证。郴州市干城&街24号房屋原属邓金莲所有,l959年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自留房面积为郴房私字第2308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裁的面积,邓金莲养女王玉梅,王玉梅嫁曾衍芹并生一子二女,子为曾兴荣。因此,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应为王玉梅的子女。 L999年:8,13”洪灾中,该房被水冲毁倒塌,完全失灭,根据规定,已经灭失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因此,不能为你办理房产权。证。请你依据此函与折迁人进行协商补偿。 &&&特此复函。 &&&&&&&&&&&&&&&&&&&&&&&&&&&二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7:18:44希见阳光:依据一,二审法院的意思特写申请书给房产局的回复函之七第9楼&&&&&&依据一,二审法院的意思特写申请书给房产局的回复函之七 &&&&&&&&&&&&&&&&&&&&&&&&&&&&&&&&&&&&&&&&&&&&&&&&&&&&&&&&&&&&&&&&申请书 &&&&&&&&&郴州市房产局: 我因干城街房屋产权证办理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我本没有本向向贵局提出办证申请而被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现在,我依据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的规定,特再次向你局提出为我办理干城街2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恳请贵局依法办理为盼,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曾兴荣 &&&&&&&&&&&&&&&&&&&&&&&&&&&&&&&&&&&&&&&&&&&20l1年2月24日 ——————————————————————————一—一一——一一————— 郴房办函[20l1]9号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曾兴荣同志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复函 曾兴荣同志: 《关于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报告》收悉。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 复如下: 日,王玉梅申请办理干城&街24号其自留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缮写了郴房私字第2308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裁房屋产权人为王玉梅,建筑面积31,l6平方米,砖木结构,贰层,前为自墙,后为自墙,左与曾姓共墙,右与房产共墙。L99l年8月,郴州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通知王玉梅办理缴费及领取房产证,但王玉梅一直未来缴费和领证。郴州市干城&街24号房屋原属邓金莲所有,l959年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自留房面积为郴房私字第2308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裁的面积,邓金莲养女王玉梅,王玉梅嫁曾衍芹并生一子二女,子为曾兴荣。因此,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应为王玉梅的子女。 L999年:8,13”洪灾中,该房被水冲毁倒塌,完全失灭,根据规定,已经灭失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因此,不能为你办理房产权。证。请你依据此函与折迁人进行协商补偿。 &&&特此复函。 &&&&&&&&&&&&&&&&&&&&&&&&&&&二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2:02:51希见阳光:发展总公司打报告给房产局要确认我家被侵夺抢的面积的回复之八第10楼发展总公司打报告给房产局要确认我家被侵夺抢的面积的回复之八 关于请求落实干城街24号私房建筑面积的报告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城市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我公司承担郴江河西岸东街桥至骆仙路河治理及裕后街棚户区改造工程,现干城街24号王玉梅(己故)&的房屋属拆迁对象,该房已于”8,13”洪水后倒塌,但王玉梅的合法继承人至今无法提供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资料,现特此申请贵局予以确认干城街2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感。 &&&&&&&&&&&&&&&&&&&&&&&&&&&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 &&&&&&&&&&&&&&&&&&&&&&&&&&日 &&&&&&&&&盖有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复卬章子(在拆迁办复卬的)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干城街24号房屋面积问题的复函 市房产发展总公司: 《关于请求落实干城街24号私房建筑面积的报告&》收番,经调查,现函复如下: 干城街24号房屋原系邓金莲所有,砖木结构,两层,建筑面积108,43m2。L959年社会主义改造时,该房被纳入改造,改造面积87,42m2,,自留房面积21m2。邓金莲去世后,该房由邓金莲的养女王玉梅居住。1989年,经原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决定,将过道,煮饭的的房屋共计9,72m2给王玉梅。至此,干城街24号房屋的自留房面积为30,72m2。王玉梅之子曾兴荣多次要求落实私房政策,我局曾多次函复,并举行了听证会。干城街24号房屋落实政策事宜经过信访复查,复核,复核,已经终案。干城街24号房屋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应维护改造。鉴于该房已倒塌,建议你公司对干城街24号房屋30,72m2的自留房按照折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货币提存。 特此复函。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没盖公章也是到拆迁办复卬的)&12:05:43希见阳光:申请书与房产局的回复函不服之九第11楼&&申请书与房产局的回复函不服之九 郴卅市房产局对我家的所有复函事实不清请申请书 张玉清,女,现年61岁,原住郴卅市干城街24号房(以前189号,179号,现住国庆路北路40号1栋301号,电活. 被申请人:&郴卅市房产局法制科黄日彬科长 请求事项核实复查:; 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郴房函字【2005】25号,郴房办函【2008】8号,郴房办函字【2008】19号,郴房字【2009】11号,【郴信复查【核】字【2009】1号,郴房办函【20011】9号.&所有都不符合法律事实依据,&.&发现有很多做假漏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所以申请人对被申清人所有的复函不服,&根本没有一点符合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信访条例}及[湖南省信坊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规定.&核查事实实情,&给我家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一,&房产局草稿档案我家只有楼上后面20,13平方米(我家当时有三代6个人)&其他全部是公房,&但我家有原始房契,有54年房产所有权证。有89年办的土地使用权证,又在99年9月领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在北湖区挡案室调出我家房产85年5月是私产116,5平方米。{别人的房子被改造有一个公字}所以我家是私房也就交到99,8,13洪水止。我家全部是正规合法的证据和依据,&房产局造成事实上的侵权行为,,&与民争夺财产不得民心的强盗行为.,&一错再错坚持到如令,&是不是你们有权就大于法,&无法无天,&就可以抢弱势百姓的财产? 二,&祖母邓金连于59年10月的私房改造申请书是被固定格式填写而盖有邓金连私章&年.&月.&曰.&也没有,&&姓也写错,公章.也没有.&代理人的名字也设有.&房子写的是一间,&多少面积也没有,&就凭一个被骗而盖的私章大做文章,就改造由国家经租,&但没有仼何合法事实依据予以证实.在66年3月14号街道组长欧淑清的草稿档案记录内容,&完全可以证实申清改造不是邓金连的真实意思,&而是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邓金连在申请上盖的私章,.但是仼何人不可能不要分文就把房子送给政府单位的,。&在2个月后祖母邓金莲才知道被骗盖章,所以大哭大骂,作为仼何人如是你们自巳将是怎样的心情?&这样做你们良心被狗吃了。 三,房产局以祖母邓金连出租3间房屋为由,&是在91年11月21日写是60年普査造假3户共计54.75平方米目地是达到改造面积向市信访写材料汇假报的草稿涂涂改改草稿挡案.3户的面积增加,&但是我家的地不可能增加吧?,&你房产局造假想到了这些吗? 四,66年3月25日的挡案公经房登记所谓出租,&地下后面2间17.61平方米.&楼上前面12.20平方米.,&共计3间29、81平方米出租,&自住面积3代6个人只有20.13平方米还是楼上后面,&其余全部是公房,.&根据国务院国房字(1964)21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号以后出租的私房超过改造起点,作为漏改房屋补改的,应予撤销”。因此,1978年当时的革委会以“漏改”房屋为由对上述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没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不合理、不合法,违背政策..属于违法行为..&难道伱房产局不知道国家政策规定吗?&从古到今都有王法..&有权力用笔写就能抢吗? 五.房产局既未给领取[经租领息证]&等合法手续,&也未支付过分文租息给房主,&凭何依据认定干城街24号私房改造由国家经租,&请核查我家有不有办理经租房所有合法程序手续..&如有的话,&房产局早就拿出来了,&更好有利与民争夺财产依据.&是不是? 六,&66年4月28日会议决定內容打在66年3月25曰公经房登记卡边上。也拿不出当时的文书原件內容。当吋可以由办事人员乱写都行。就这个没有法侓依据会议决定就比仼何中央文件还要起作用吗.?&好抢夺所谓孤寡老人的财产.&不花分文多好? 七.&66年3月的挡案陈照试的内容可以证明在59年至66年祖母邓金莲欠房租75个月共计219元,每月按2、96元,请房产局拿出有不有祖母邓金莲交过钱和收取租钱的依据.看有不有依据?&如有你局早就拿出来了是不是? 八,88年7月14日以老证换新证就把我家老房证没收、还收取了我家30、8元换新证费用、为什么草稿档案沒有我家30、8元换新证费的依据?&在日在中级法院开庭时,才突然拿出91年8月与我家母亲办理了房产证,一直以耒草稿挡案只有父亲曾衎芹名字,房产局10个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复函都写的是曾兴荣与父亲曾衍芹,根本不知道产权是母亲王玉梅,怎么在91年8月份有王玉梅办理产权之事,草稿档案为什么还写通知要我母亲王玉梅又交办房产证的费用.当时怎么不通知告诉我家。是不是造假想掩盖所违法犯罪行为?,还是你局公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 九.在90年10月6日在我家地下捡到一张条子,没有公章限我家3天到房产局交钱,否则到我局成立了法制科去,当时不懂法,害怕和敲诈勒索之下,在90年11月8号母亲王玉梅去房产局。要我家从82年1月至89年12月的租金,又从90年补交租金。因不服在90年11月11号马上打了报各给房产局,又在91年11月份上访到市信坊,也到了房产局。从59年至90年我家从来不知情长达31年,就以发现本局仧期失管为由再耒掠寺我家财产。按理房产局巳放弃国家经租的权力,没理再耒与我家争夺房子,又没填一砖一瓦。还威胁说我家要房子。我家还要倒给房产局租金钱。全国没有一个落实私房改政策,还在2005年你局回凼写说,&否则,&我局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还说我家只有20,13平方米.&其余不得占用.,&请问这房子到底是谁的,&你局给我家多少钱卖给你房产局了.&拿出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程序手续..&真是耍流氓的人不要讲理吗?&我家多次要你局去告我家,&说我家侵犯了你.国家的合法权益.&一直等了几年,&你局为什么不去告?&百姓又不懂法.&最好去告弱势百姓。 十.&被申请人在88年7月14日开的证明我祖母邓金连是1954年死亡,又在日给市信坊回函说祖母邓金连是78死的,那不是有矛貭了,不可能在1959年办理申请改造私房申请从坟里挖出我祖母耒盖的私章吧?另.我是72年耒到这家没有见到过祖母邓金连&我祖母邓金连到底是什么时候死的请你局因有权可以去核实,我们也好知道祖母具体什么时候死亡的好吧?。 十一.&在2008年6月份从郴卅本市挡案室调出我家挡案,&郴卅市城镇房屋行幢普査表编324号为私产,&自用116.65平方米,&別人房子被改造地与楼都有一个公字.&这就证明我家根本没有被改造,&制图曰期为85年6月20日,&有原始房契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交地税发票及增加面积补偿发票等都是正规合法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据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有效依据和一些政策文件,&房产局强制夺理为了掠夺公民合法财产,&以有邓金莲骗耒的章子和66羊4月28曰否业务会议决定为由耒想改造我家私房,&我们要遵重历史,&即没有仼何正当合法事实和法侓依据,&也未履行法律职责和仼何合法程序一直坚持到今.。难道你局有职权真不知是错吗?你们所有草稿挡案有不有一点合法程序法律依据吗? 十二,挡案是不充许任何凃改即使有凃改也顺加盖公章,我家的挡案有很多明显涂划痕迹,也没有公章,只是办事工作人员草稿。按挡案法、笫24条笫三款确实有如下规定,“涂攻‘伪造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势责仼.&完全是滥用职权攺居民档案随意浸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假证伪证.不是正规合法依据草稿挡案.&在你局公经房公登记卡等都记录我家私房是楼上后面20,13平方米,怎么在1991年4&月制图上改为是地的后面是私房,其余全部是公房与66年3日25曰的1郴卅公经房登记不相符合,难道我家人身自由权以你局安排,还是为了达到你本局目地好安排掠夺目标? 十三,&90年10月6曰在我家地上捡到一张条子限我家3天交钱,,&在10月8日交了钱,,&10月11日马上写了申诉材料给你局.&又在91年11份写了申诉材料给你局和市政府信汸局.,&我家为什么不知你局在伪造有91年6月开始与我家办理房产证之事,&(,有收取私房登记有关费用统计表)&有登记审理费11元和房屋杳丈费10元,&几十年我家根本不知道有这此事。这证据依据合法吗/恳请你贵局核查有不有母亲王玉梅亲自交钱发票收据和签字盖章的依据好吗? 十四,91年8月还是补抢?虽经申请人多次申诉及上访后,被申请人给出的所谓“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与申请人的诉求南辕北辙,协商方案背情背理,令人无法接受。一份伪造有(郴卅市房产局所有权证领取通知书)但通知书写的是91年没有写&月&日办理交费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手续。我在91年到你局上访为什么不告诉有这之事?&为什么当时我家交钱写的是曾衍芹和曾兴荣的名字,?&怎么不写产权王玉梅名字,?&是何原因,?是真不知还是假不知还是何原因? 十五,申请人认为:&你局明目张胆行为已经超出处置权的范围,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和剥夺权利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机关违法戓者不正当行使酌权,&应当依佉承担法律责任,是合理合法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必赔偿是吗?不能将行政方式凌驾予法律之上..要负代价的. 十六,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文件.&我家所有草稿挡案有不有一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文件吗?&请拿出我家所办理了经租房相应的手续依据耒。以事实说话,以理服人是吗?是否按宪法办事?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之事。 依法冶国.&依法行政.&尊重历史.&有错必纠.&收及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权益人的公道.&仼何人都必须依照最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不可以仼意无法无天,要保护弱势百姓合法财产权益、公民权益,及生存权和人权、居住权,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应是无偿的而应是有价的..&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全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宗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据此恳请上级领导彻底核查,对申请人按同等补偿标准安置补偿申请人及给房屋权利所有造成按法定规定程序赔偿以及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未按《湖南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办事,则《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正本清源,纠偏纠错,还我公道,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尽早解决冤、假、错案,给申请人解释核查事出真象.&使我息诉罢访。谢谢/ 此致! 申请人:张玉清 2013年&5&月&24&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曾兴荣同志信访问题的复函 曾兴荣: 材料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你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信访,我局已多次函复。仅今年3月和6月,我局就先后回复2次。日,你向郴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就落实私房政策一事申请复核。日,郴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以郴信复查(核)字[2009]l号《关于你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进行了复核,并明确,你要求落实私房政策没有政策依据,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的范围,该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如你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因此,根据郴信复查(核)字[2009]l号《关于你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的意见,我局对你的信访不予受理。 特此复函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日 &&&&&&&&&&&&&&&&&&&&&&盖有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章子 &&&(&作为房产管的法制科长应尊纪守法,百姓的诉求必有问必答,依法办事),&12:08:56希见阳光:关于曾兴荣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郴信复查(核)字[2009]l号第12楼 &&&&&&&&&&&&&&&&&&&&&&&&&&&&&&&&&&&郴信复查(核)字[2009]l号 &&&&&&&&&&&&&&&&&&&&&&&&&&&&&&&&&&&&&&&&&&&&&&&&&&&&&&&&&&&&&&&&&关于曾兴荣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申请人:曾兴荥,男,日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40号。 被申请人:&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理人;欧阳建房。 申请人不服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日作出的《关于曾兴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复查意见》,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复查,本机关于日依法受理。现复核完毕答复如下: 申请人称:&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侵占自巳私房。要求落实干城街24号私房政策。 被申请人称:&干城街24号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符合政策规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护。 经查:申请人要求落实其外祖母邓金莲私房政策的房屋,位于苏仙区干城街24号(历史资料也曾为干城街193号,183号,179号)砖瓦结构,两层,建筑面积108,43m2,l939年l2月,由黄梁翠卖给邓金莲所有。L954年,邓金莲领取《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9年10月社会主义改造时,邓金莲同街私房改造工作组呈交了《郴县郴州市私房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申请书》l96l年,房屋晋查时,邓金莲的房屋租给三户,一户郭剂弟,面积14,60m2:一户刘细妹,面积l6m2:一户赵姓,面积24,15m2:共计出租54,75。该房因出租被纳入改造,改造房屋面积为87,42m2,,&自留面积为21&m2,&邓金莲反改,改造的这部分公房乃由湖邓金莲租用,月租5,5元。日,当时市房产经菅公司业务会议研究决定:&根据邓金莲加入劳协会,孤寡一人,只有继女出嫁,负担较重,(l)房子不退,按改造处理:(2)现暂时由她收租,作生活费,邓金莲去世后,该房屋由其继女婿曾衍芹全部居住,后来由曾衍芹之子,即申请人一家居往。1988年,郴州私房统一办证申请人来办自留房的产权证时,房产公司才发现该房屋长期失管。于是,1989年l2月,市房产经营公司通知申请人缴纳1982年1月至1989年l2月的租金,但仅收月租2,96元/。&90年10月8日申请人以曾衍芹的名义缴纳了82年l月至90年9月的房租3l0,80元,为自巳缴纳90年10月至9年l2月的租金8,88元。91年5月2l日申请人缴纳91年1月至9l年6月的租金17,76元。同年91年9月2l日,申请人又缴纳91年7月至9l年8月的租金2,96元及9l年9月的租金20,50元。(l991年9月该房的租调至20,50元)。&之后,申请人开始上访,提出:&1,请求按全家6个人留住房,2,长期以来,国家未修理房屋,要求结算。3,改造后一直由其交地税,且未领经租息,均要求补偿。L99l年1l月25日,经营公司陈小林和落实办雷运发一起就申请人信访一事向余见生(时任市房产局副局长,房产公司副经理,分管经营公司)提出了处理意见:)&:按59年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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