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但是钱还完了,还得交到检察院,请问要多久能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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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wner of this website (www.szhanyu.cn) has banned your access based on your browser's signature (3fc960beb0a86db4-ua98).70汉口宗关信用卡代还-取现-养卡发布时间: 19:58:06
透支近23万涉嫌信用卡诈骗深圳一女子被羁押百余天获赔3.2万阅读:作者:刘颖来源:南方都市报编辑:刘洋子检方认为涉事者恶意透支信用卡证据存疑,予以不起诉。南都独家南都讯记者刘颖女子因信用卡透支,被罗湖公安分局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予以刑事拘留,并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被羁押130多天之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予以不起诉。女子随后提起国家赔偿,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人民币32468.20元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这一决定。罗湖检方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罗湖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审查起诉认定,日,被不起诉人陈某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从日开始进行透支、提现,至日最后还款人民币8500元后再未偿还过透支款,被不起诉人陈某称其对银行方面所收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存在异议,故拒绝偿还其透支款项,以及不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电话,致使该行多次催收未果。截至日,陈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8059.4元。利用相同手段,陈某于日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日,陈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为48409.58元;陈某于日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日,陈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477.75元。另陈某于2005年7月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日,陈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元。日,陈某因信用卡诈骗嫌疑被罗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过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罗湖公安分局逮捕,日,罗湖公安分局以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日补查重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日审查认定,仍然认为罗湖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涉事女子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陈某于日,以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为由,请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其137天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人民币27494.35元,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及康复费人民币39000元,赔偿其误工费人民币40138元,赔偿其财产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38600元。赔偿请求人要求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日立案办理。经审查,原案中陈某确实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透支人民币元,但是原案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恶意透支信用卡证据存疑。因此原案认为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证据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对陈某作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罗湖区检察院于日与赔偿请求人陈某进行了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罗湖区检察院认为,自陈某被刑事拘留日起计算羁押日期,其人身权利被侵犯134天,而不是其请求的137天,罗湖区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人身权利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2015年度国家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242.30元为赔偿标准,罗湖区检察院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2468.20元;陈某提出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及康复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都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陈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现没有证据证实陈某因人身权利被侵犯致使其精神损害并后果严重,该项请求罗湖区检察院不予支持。复议申请除国家赔偿外,其他赔偿未获支持陈某不服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于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赔偿请求人陈某认为原赔偿决定部分赔偿项目错误,请求赔偿其136天人身自由赔偿金32952.8元,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及康复费39000元,赔偿其误工费40138元,赔偿其因被羁押导致其宝马汽车被交警拖走处置,上缴财政无法取回,造成的财产损失8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38600元,同时要求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充分听取了赔偿请求人陈某、赔偿义务机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与赔偿请求人陈某进行了协商,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经罗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因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因人身权利侵犯致使其精神损害并后果严重,其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康复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不属于国际刑事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因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适当,予以维持。维持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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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阳县检察院依法批捕2起信用卡诈骗案
&先消费,后还款。&如今这种消费方式被不少人特别是年轻人追捧。但如果你持有信用卡,必须要遵守银行的&还款规则&。如到了还款期限,并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偿还,那你可要小心了,可能因此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近日,衡阳县洪某、蒋某秋均以恶意透支形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衡阳县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2人。
日,犯罪嫌疑人洪某在华融湘江银行衡阳县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日,洪某用此信用卡分别刷卡消费五笔,共计金额19571元。然后陆续刷卡消费和少量还款,最后一次于日取现100元。截止日,共刷卡消费本金17546元,其信用卡账户本金、滞纳金、利息等共计欠款金额为55837元。欠款逾期天数超过540天。经华融湘江银行多次当面或电话、信函催收,一直未还款。
蒋某秋的恶意透支行为与洪某如出一撤。日,犯罪嫌疑人蒋某秋向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县支行申请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日,蒋某秋持该卡进行消费透支,透支金额为296646元。蒋某秋的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日,还款金额为9800元。截止日,蒋某秋白金信用卡账户欠款元。其中,透支本金元,透支利息58844.64元,滞纳金17423.71元,管理费等3000元。衡阳县农业银行多次催还,蒋某秋拒不还款。
衡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洪某、蒋某秋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金额较大,并经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2人的行为均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洪某、蒋某秋2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遂对2人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使用信用卡已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一些持卡人在对信用卡的认识和使用上存在误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对逾期不还款等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仅对个人贷款、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印象,甚至无意中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付出沉重的代价。&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不管当事人手上有几张信用卡,如果恶意透支金额的总数达到1万元以上的定罪标准,就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养卡&一族要经常留意信用卡使用情况,以免因一时大意而铸成大错。
(责任编辑:admi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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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信用卡刷爆不还
男子被诉信用卡诈骗
作者:钟如君  时间: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刷爆了自己的信用卡,却迟迟不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报警,男子随后去公安机关自首。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45岁的被告人王某家住观澜,大学本科文化,日,其向中国建设银行成功申请了龙卡双币钟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就将20万元的卡刷爆,共透支人民币元。中国建设银行于2011年11月开始对其催收,王某一直未向中国建设银行归还欠款,截止到日,被告人王某的该张信用卡共欠款人民币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及滞纳金为29930.1元。日至日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王某归还欠款,王某均未能偿还欠款,银行工作人员遂报警。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王某家属代其偿还了所欠的中国建设银行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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