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危险点三者险和车损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还是给付性保险合同?为什么?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何国英与被告通城县通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利、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未公开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2民初1585号原告:何国英委托代理人:刘定斌,法律工作者。被告:(以下简称通麦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兵被告:张胜利被告:(以下简称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怡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律师。原告何国英与被告、张胜利、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国英的委托代理人刘定斌,与被告张胜利、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兵、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国英诉称,日12时30分,被告张胜利驾驶鄂L53360号大型校车载乘何国英等20人,自通城县麦市镇天岳村往麦市镇陈段村方向行驶,行至麦市镇盘石村二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原告等多人受伤。原告出院后,经法医评定原告构成伤残十级,伤后误工90天,护理45天,营养时间为30天,后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凭正规医疗发票赔付。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张胜利负事故全部责任。鄂L53360号校车归被告通麦客运公司所有,被告张胜利为驾驶员,该公司应对本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存在有效的投保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何国英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通麦客运有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人币约10000元(具体数额依鉴定计算),如果事故车辆与被告通麦客运公司为挂靠关系,则判决被告张胜利与被告通麦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判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何国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何国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原告何国英的基本情况。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目的:被告张胜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何国英不负事故责任。证据3:校车承运人保险单。证明目的: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为保险人。证据4:行车证复印件。证明目的:事故车辆为被告通麦客运公司所有。证据5:住院病历资料。证明目的:原告何国英受伤和治疗情况。证据6:日,通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106)临鉴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书,。证明目的:原告何国英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90天,护理时间30天,营养时间30天,后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凭正规医疗发票赔付。证据7:诊查费票据一张。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何国英诊查费用837元。证据8: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目的:鉴定费1000元。证据9:房产买卖合同。证明目的:原告何国英于日购买通城县隽水镇银城新桥三组住房一套。证据10:通城县银城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目的:原告何国英在通城县隽水镇生活、工作,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证人徐水平证言:证明何国英居住在本县银村社区新桥三组,何国英买房后一直在开小四轮拉货,在去年起在开麻木,出车祸后何国英一直在家养病。证人徐水先证言:证明何国英居住在本县银村社区新桥三组,何国英买房后一直在开小四轮拉货,在去年起在开麻木,出车祸后何国英一直在家养病。经质证,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对原告何国英向本院提交证据1—10同意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人徐水平、徐水先的证言没有提问。经质证,被告张胜利对原告何国英向本院提交证据1—10同意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人徐水平、徐水先没有提问。经质证,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对原告何国英向本院提交证据1、2、3、4、5、7、8没有异议,6有异议,法医鉴定十级伤残依据与诊断证明事实不符,住院病历诊断的是第6、7肋骨骨折,那么就不够残,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对证据9、10有异议,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证人徐水平、徐水先没有提问。本院认为,原告何国英向本院提交证据1—9,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何国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虽然原告何国英在通城县城镇连续居住二年以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条件的人员可按湖北省城镇居民赔偿,原告何国英的伤残造成的损失只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损失,证据10、证人徐水平、徐水先的证言证明目的,不予以采信。被告通麦客运公司辩称,原告何国英所诉交通事故属实。被告张胜利是2014年与公司法人代表宋伟力私自挂靠的,没有通过公司董事会,我公司也没收管理费。被告张胜利是私自开车出去,没有与公司写申请,所以,我公司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所有损失应由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承担。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张胜利辩称,我驾驶鄂L53360号校车在被告咸宁太平泮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座位险4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都购买了不计免赔。原告所有损失应由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代为赔偿。我垫付了3000元给原告,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赔付原告后,原告应返还垫付3000元给我。被告张胜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理由如下: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是车主,也不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原告将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是鄂L53360号校车的车上人员,不是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三者。该车驾驶员是被告张胜利,车主是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原告与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当由被告张胜利和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向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双方是保险合同关系,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看,原告与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且原告不是交强险的第三者,因此,原告不应向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主张权利,原告因运输合同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该车驾驶员张胜利和车主被告通麦客运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对鄂L53360号校车在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校车承运责任保险》,校车承运人责任保条款第二条约定:根据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配备、使用校车或各类校车服务提供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校车承运人责任保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限间内,学生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校车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本案车上人员不符合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和第三条约定不是学生,因此,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经调查,鄂L53360号校车的行驶证车主是被告通麦客运公司,车辆类型为大型专用校车,使用性质为幼儿校车。该车是校车,有专项的管理,是通城县四庄乡全峰小学、全峰幼儿园承租接送学校幼儿的校车,不允许做其他用途。校方与鄂L53360驾驶员答订了协议及责任状,车上人员都不是学校(园)学生。事故发生时,该车车上人员是被告张胜利私自载客,车上人员都是通城县沙堆镇人,到麦市盘石村亲戚家做客。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减。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对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校车承运人责任投保单、保险单、校车承运保愉条款。证明目的: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将鄂L53360号校车在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证据2:鄂L53360校车行驶证。证明目的:鄂L53360号校车车辆类型为大型专用校车,使用性质为幼儿校车。证据3: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三份。证明目的:鄂L53360号校车是通城县四庄乡全峰小学、全峰幼儿园承租的接送学校幼儿的校车,校方与鄂L53360号校车签订协议责任状,该车只能接送全峰小学幼儿。此次交通事故车上人员都不是全峰小学、全峰幼儿园学生。此次交通事故车上人员是张胜利私自载客,车上人员都是到麦市镇盘石村亲戚家做客。经质证,原告何国英对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向本院所提交证据1合同真实性应由当事人确认,第二张投保单没有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不能证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要有相关规定。对证据3何兵加盖了公章,没有异议。其他二份证人证言有异议。经质证,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对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质证意见,与被告张胜利的质证意见一致。经质证,被告张胜利对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我都没看,就签了字。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己写的,保险公司说小孩多买点保险,我就买了4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3证据予以采信;证据1—3证明目的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原告何国英起诉、被告通麦客运公司、张胜利、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的答辩、举证和质证、庭审调查、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日12时30分,被告张胜利驾驶鄂L53360号大型校车载乘客何国英等20人,自通城县麦市镇天岳村往麦市镇陈段村方向行驶,行至麦市镇盘石村二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受害人卢志勇当场死亡,原告何国英等18人受伤,道路护栏损坏。原告何国英被送住通城县人民医院,住院21天出院,被告张胜利垫付医药费3000元给原告。8月2日,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何国英无责任,被告张胜利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1日,通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106)临鉴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书,鉴定原告何国英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休息日90天,护理时间45天,营养时间45天。后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凭正规医疗发票赔付。原、被告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自2015年4月起,被告张胜利驾驶鄂L53360号校车挂靠在被告通麦客运公司至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止。原告何国英居住在湖北省通城县沙堆镇瑶泉村七组,依照《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844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之规定,原告何国英因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伤残后的各项损失为:伤残赔偿金23688元(11844元/×20年×10%)、治疗费8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0天×50元/天)、护理费2559.29元(31138元/年÷365天/年×30天)、误工费6979.32元(28305元/年÷365天/年×90天)、鉴定费1000元、营养费450元(30天×15元/天),共计36513.61元。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职能部门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认定原告何国英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张胜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何国英诉称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伤残后,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被告张胜利、通麦客运公司、咸宁太平洋财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过高,调整为3000元适宜,原告何国英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各项损失合计为39513.61元。被告张胜利驾驶鄂L53360号大型校车挂靠于被告通麦客运公司,该车虽在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何国英不是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学生,不属于被告咸宁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应由直接侵权人被告张胜利赔偿原告何国英的各项损失39513.61元。被告张胜利驾驶鄂L53360号大型校车挂靠于被告通麦客运公司,被告张胜利驾驶鄂L53360号大型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被告张胜利驾驶鄂L53360号大型校车挂靠于被告通麦客运公司的有效期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由被告挂靠单位即通麦客运公司与被告张胜利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胜利赔偿原告何国英的各项损失39513.61元;被告通麦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何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胜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帐号:**********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审 判 长  褚毅君审 判 员  张阳先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保险“315”:销售误导“屡教不改” “变味投诉”值得警惕
  在销售平台方面,涉及非公司自营互联网销售平台的投诉3821件,占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的88.80%,具体涉及127家各类网络销售平台,其中网、支付宝、微信、淘宝等4家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投诉占非保险公司自营平台投诉的47.87%。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保险领域消费者保护工作也一直在路上。
  日前,2018年全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93111件。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2109件,占比2.27%;保险合同纠纷投诉91002件,占比97.73%。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人身险销售纠纷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财产险投诉主要集中在车险理赔;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大幅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投诉的解决,一些保险公司基层员工反映,存在“会哭的多吃奶,会闹的多拿钱”的情况,应该予以规范。  互联网保险被投诉“拒赔理由不充分”  众所周知,保险消费者对销售误导“深恶痛绝”。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做得是“熟人生意”,都有着“固定话术”,目标是“先卖出去”。  例如,当保险消费者提出“这款需要缴费10年才能不损失本金退保,还是储蓄方便”时,有的保险销售人员便会回答“同等时间,银行储蓄利息抵不住通货膨胀, 而这款保险产品不但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快速收回,而且还能享受长久保障、不惧风险。”  然而,保险和银行储蓄完全是两回事,分红和银行利息的计算也完全不同,保监会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不能用银行存款与保险类比;分红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具有不确定性等。  某保险公司高层人士坦言,“销售诱导和擅自承诺给保险公司带来了理赔困难和更深层次的保险消费者信任危机问题。虽然保监会几经整治,但这已困扰保险业多年。”  究其原因,一方面,与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模式的利益驱使、准入门槛不高、素质参差不齐等有关。以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模式为例,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业务代理合同,代理人只有佣金而无底薪和福利保障。松散的利益关系使代理人不会过多思考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不需为风险负责。  另一方面,与保险消费者自身对保险产品的认知有关。例如,一些保险消费者认为附加现金价值,及时进行返还才是“够本”;在投保时并不急用资金,但当急用资金时即希望立即不损失本金地退保。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7年,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共接收人身险销售投诉21329件,占人身险投诉总量的46.00%,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保险期限和不按期交费的后果、隐瞒解约损失和满期给付年限、虚假宣传等问题。人身险销售纠纷投诉中,涉及银邮兼业代理渠道9498件,占比44.59%,涉及营销员渠道8889件,占比41.68%。  在产险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车险首当其冲,主要反映车险定核损和核赔阶段的责任认定争议、理赔时效慢、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等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在保险行业深度应用,涉及互联网保险的消费投诉逐渐增多,反映问题主要集中于销售告知不充分或有歧义、理赔条件不合理、拒赔理由不充分等。  2017年,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共接收互联网保险投诉4303件,相较去年同期增长63.05%。具体而言,在销售平台方面,涉及非保险公司自营互联网销售平台的投诉3821件,占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的88.80%,具体涉及127家各类网络销售平台,其中携程网、支付宝、微信、淘宝等4家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投诉占非保险公司自营平台投诉的47.87%。  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方面,4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投诉1498件,其中1217件,泰康在线166件,安心财险83件,易安财险32件,分别占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的28.28%、3.86%、1.93%、0.74%。  基层保险机构不堪“缠诉”困扰  对于上述现象,2018年全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透露,2017年保监会共派出检查组585个,检查人员1813人次,对606家保险机构及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12378热线接听消费者来电共计69.69万个,监管系统共接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9.3万余件,全国各地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累计成功调解案件15万余件。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保险公司为了压降投诉率,应对监管考核,对基层保险机构施加压力,不问过程,只看结果,于是出现了“没有原则地妥协”的现象。一些保险投诉人以此为要挟,绕开正常法律途径,进行无理投诉,要求满足其一些并不合理的诉求。  例如,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法律部经理王国祥在《中国保险报》撰文称,以特殊主体错位投诉为例,泰兴人杨某从事汽配经营,驾车与他车相撞后,虚报自车受损件价格达市场价格的两倍,因被他车承保公司核减,进行投诉。因杨某投诉电话与其店面门口竖立的广告牌上业务联系手机号码相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拍照连同定损依据一并报告。但杨某仍然不依不饶,反复投诉。  在实践中,这些行为并非是指正常的投诉行为,而多是另有所图。王国祥认为,如果形成保险投诉人尤其是非法投诉人“会哭的多吃奶,会闹的多拿钱”的局面,是对其他善意投保人的不负责任,此外还会伤及投资人和股东的利益。  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士坦言,“保险公司为了压降投诉率,往往制定了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办法,不得不赶紧息事宁人;加之很多投诉都是从上级机构转下来的,要给领导一个交代。”  事实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诚然,治理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防范声誉风险是场攻坚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认为,一是,要强化保险公司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主体责任,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公司,采取精准监管措施;二是,要化解矛盾,继续推进投诉处理、纠纷调解、诉调对接、司法裁判等环节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三是,要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应该诉诸法律。
(原标题:保险“315”:销售误导“屡教不改” “变味投诉”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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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学系主任,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商学
经济学博士,原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青岛大学青岛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
经济学博士,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研究员,中国数量经济
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理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江苏保险研究所副所长当前位置: >
> 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标准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标准时间:
【导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标准为多少?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处理方法又是什么呢?
交通意外事故法律规定:
颁布实施后,交通事故的外延被扩大了,既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责任事故,也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意外事故。
就交通意外事故而言,因各方均无过错、无责任,在损害赔偿调解上往往不好操作,争议也较大,尤其是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更是如此。当前,在交通意外事故赔偿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第45条规定,交通事故有责任事故和交通意外事故两种,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该《规定》第58条(1)款(4)项明确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是依据当事人的责任,适用于责任事故,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方应有一定责任,才能适用此项规定,各方无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应不在此列。《规定》第58条(2)款还规定,交通意外事故应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赔偿,如果让无过错、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显失公平,有违法规精神。另外,现行保险公司实行的是责任赔偿,即只有车辆方负有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赔偿,交通意外事故因机动车一方无责任,若承担了全部赔偿,投保人索赔也是困难的。
二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只要不能找出行人、非机动车方有过错或故意,就应由机动车一方赔偿全部损失。
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一、医疗费赔偿标准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费的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交通费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
五、住宿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住宿费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一,可以到当地 保险公司和交通部门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七、营养费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八、鉴定费赔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九、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十一、丧葬费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肇事逃逸的情况应该更加严格处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有更严厉的处罚。
交通意外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日益便利,发达城市几乎每家都有了汽车,如果不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发现事故,除了呼救120以外,我们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根据第二章规定: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它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太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进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其他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车辆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一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借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按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备,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扩展知识:
1、交通事故赔偿多长时间可以拿到?
交通事故赔偿,首先应由交警根据双发违章过错情节及过错与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责任进行认定。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责任认定十日内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申请.伤者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伤者的具体伤残程度、责任分担、实际花费、户口性质、年龄大小、工资收入、住院时间长短等情况详细计算。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先于赔偿,超出部分,按照事故当事人双方责任,按照交警队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车主与肇事司机符合一定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或司机赔偿后,再按照商业三责任向保险公司理赔。具体的计算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2、交通事故赔偿中怎样界定城镇标准?
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受害人事发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3、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需要提交什么证据索赔赔偿金?
(1)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
(2)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3)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
(4)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5)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
(6)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
(7)事发前在城镇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学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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