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由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负责,为什么是错的??

对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质监局 - 权责清单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对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等的行为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等,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主体、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执法文书、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处罚裁量、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幅度、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接受上级法制监管部门不定期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7号总局令)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行政处罚法》(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8号总局令)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7号总局令)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7号总局令)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主要负责对下级质监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或大案要案。
2.市级:主要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综合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对县级质监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3.县级: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相关依据
1.《行政处罚法》(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规定:&市场监管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转移,由县市政府负责,省、自治区政府主要维护市场统一公平和竞争,加强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或大案要案&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7号总局令)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7号总局令)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37号总局令)第九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35号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监督投诉方式
、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35号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办事流程图滕佳材: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要连带担责
&&&&来源:&&&&&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如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责编:仝宗莉、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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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题资料库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_百度知道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这种资格罚是行政处...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采纳率:76%
当然是行政处罚,除非同时触犯刑法,否则不会承担刑责的!!采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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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摘要] 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质量检验部门通过质量检验,获取准确的检测数据,掌握该食品的质量信息,并通过检验结果报告的形式反映出来。
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质量检验部门通过质量检验,获取准确的检测数据,掌握该食品的质量信息,并通过检验结果报告的形式反映出来。检验报告是质量检验的最终产物,其反映的信息和数据,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可靠,填写要清晰完整。
一份完整的食品检验结果报告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提供给服务对象的正本包括检验报告封皮、检验报告首页、检验报告续页三部分;作为归档留存的副本除具有上述三项外,还包括真实完整的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详细的产(商)品抽样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等。如何正确出具食品检验结果报告,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检验报告封皮
检验报告封皮应具有以下内容:报告编号,产品名称,生产、经销、委托单位名称,检验类别,检验单位名称,检验报告出具日期等。
检验报告首页
被检产品的详细信息以及检验结论一般在首页填写,这是食品检验结果报告的关键内容,也是被检企业最为关心的信息。
被检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受检单位、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委托单位名称,检验类别,产品的规格型号、包装、商标、等级,所检样品数量、样品批次、到样日期等。监督检验的产品要填写抽样地点、抽样基数;委托检验的还要填送样人等。报告首页显示的产品信息要与检验报告封皮显示的信息相一致。最为关键也最为重要的信息是检验项目、判定依据以及检验结论,要在检验报告首页醒目位置显示。对食品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时,以该产品明示的标准为依据。无论是国家、行业的推荐性标准,还是备案的企业标准,一经采用就作为该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卫生指标和食品添加剂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判定依据;发证检验的食品,以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产品质量标准为判定依据。检验结论要根据实际检测情况填明共检几项、合格几项、不合格几项。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填写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即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所检项目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即可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全项检验填写综合判定该产品符合或不符合标准要求,发证检验填写该产品符合或不符合发证条件。
检验报告续页
检验结论的综合判定,来源于各检验项目的单项判定。在检验报告续页,对每一个检验项目,逐一列出标准规定值和实际检测值,在相比较的基础上,判定该产品的单项合格与否。需要注意的是检测结果的单位与标准规定的单位应当一致。在实测值与标准值进行比较时,实际检测值若非临界值,一般采用修约值比较法,结果报值与标准规定的小数位数保持一致,修约时遵循四舍六入五考虑的数据修约规则。实际检测值若为临界值,一般采用全数值修约法。例:标准规定值为≤
0.05,实际检出值为0.054,用修约值比较法修约为0.05,应判定为合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若用全数值修约法修约为0.05(+),判定为不合格,与实际情况相符,判定客观真实。又例:标准规定值为5.0±0.5,实际检出值为4.46,用修约值比较法修约为4.5,应判定为合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若用全数值修约法修约为4.5(-),判定为不合格,与实际情况相符,判定客观真实。检验结果为0时,填未检出。检验结果小于最低检出限时,填小于最低检出限,而不填真实检出值。如:肉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的最低检出限为1.0mg/kg,实际检出值为0.6
mg/kg,则填报&1.0 mg/kg,而不填0.6 mg/kg。
产(商)品抽样单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几种方式,对监督检查的产品进行检验是质量检验的另一种形式。抽查的产品要填写详细的抽样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附在检验报告副本中一并归档。检验报告的信息要与抽样单上的原始信息相一致。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检验项目的不同,使用的仪器设备也各不相同。检验报告副本中还要附有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检定日期、检定有效期、环境温度、湿度、设备使用日期等,以确保在用设备的检测能力满足检验工作的需求。
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是检验工作运转的媒介,是检验结果的体现。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检验日期、检测环境的温度、湿度、检验依据的方法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检验过程的实测数据、计算公式、检测结果等。最后报值的单位要与标准规定的单位相一致。检验原始记录的填写,必须按照检验流程中的各个实测值如实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无涂改。如果确有必要更正的,可以用红笔划改,但必须有划改人的签字。填写完整后,由检验员、审核人签字,作为出具检验结果报告的依据。
总之,食品检验结果报告必须做到数据准确可靠,内容清晰完整,客观真实地反映被检产品的质量状况,才能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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