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委托特别授权还可以改一般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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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都有何种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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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二种代理方式。  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或履行款等。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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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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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为程序性事项授权,特别授权还包括实体性事项。
可以全部授权也可以部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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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宜适用特别授权代理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宋志飞&&发布时间: 10:04:5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离婚案件中的代理权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开展辩论、申请回避、进行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而特别授权,代理人非但有一般授权的权限,而且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即有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则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应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应当十分慎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见,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同时,审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作为应否判离的标准,而感情问题既复杂又微妙,且处于变化之中,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说清楚。再者,也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出庭,才能帮助审判人员对此作出正确判断。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到庭,调解则无法进行。
  因此,我们要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尽可能让双方当事人都出庭参加诉讼,最起码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减少社会矛盾,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胡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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