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投保未如实告知两年超过两年后能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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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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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日,被保险人刘某某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日,刘某某突发急病死亡。刘某向该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拒赔2008&年8月17日,原告刘某为其父刘某某在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日,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满日为终身,交费期满日为日,保险费1150元/年。并且,双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由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病史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以下疾病:冠心病……”中,投保人予以否认。在备注栏中,刘某写明:本人对保险条款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条款均已了解。合同生效后,刘某每年交纳保费1150元至2011年,4年共计4600元。另查明,日,被保险人刘某某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日,刘某某突发急病死亡。刘某向该人寿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为其父刘某某投保前,刘某某确已患有冠心病等病,刘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被告于日签订保险合同至被保险人刘某某身故时,刘某已连续交纳保费4年;自日起已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刘某保险金3万元。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释法】本案系保险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成立于新施行前,应如何适用法律;二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新法施行时尚未履行完毕,因此应该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二、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只有投保人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结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而对于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在合同订立前,刘某某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过,刘某明知其父患有冠心病而仍予以否认,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本案中,刘某投保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并履行四年之久。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拒绝进行赔付。应当注意的是,新保险法施行后,为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不可抗辩条款溯及力期间均从日起算,而非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或者合同成立之日起算。因此,本案中的两年期间应从日起算,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期间。因此,法院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保险金是正确的。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270698积分 | 帮助73755人 | 236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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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瞒过两年保险公司也会赔?别傻了!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
《保险法》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有些人就理解成,根据保险条款,客户如有不如实告知,2年内发生风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但是2年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要真是这样就好了!
“举一个栗子”
设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本意,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吹毛求疵,找出客户在做健康告知时遗忘的、十几年前的某项疾病来拒赔,属于保护消费者的条款。但是,这个条款近几年有被曲解和滥用的趋势。
不讲空洞的概念,我们以“慢性肾衰竭”为例,讲个故事来让你明白为什么两年不可抗辩不是万能的。
慢性肾衰竭可以分为4个阶段:
肾功能代偿期(1)
肾功能失代偿期(2)
肾功能衰竭期(3)
尿毒症(4)
一般来说,发现慢性肾衰竭第一阶段以后,在医院能控制良好的话,在3年甚至5年以后才会进入尿毒症阶段(重疾险合同上的重症“终末期肾病”),但是肾衰竭这个疾病的进展速度难以预测,有可能会突然间急剧恶化,甚至进展至终末期,进而可严重威胁患者生命。
如果小明在明知肾功能异常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告知投保重疾险,想要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拖两年后骗保,会有什么后果呢?
分类讨论,我们假设几种情形。
情形一:小明在投保时肾功能异常(血肌酐超高)不告知,5年后确诊到达终末期(4),找保险公司理赔重疾。
这种情况下理应适用两年不可抗辩,但由于“是否肾功能异常”是健康告知里必然会有的一项,如果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小明在投保前已经存在诸如血肌酐超高等情况,甚至有过住院等情况,存在保险诈骗的嫌疑,这种情况就不是赔不赔的问题了,保险公司有可能直接报警了,刑法里可是有专门的保险诈骗罪的。
情形二:小明在肾功能异常时隐瞒病情投保,在两年内进展至终末期(4),小明拖延到两年后报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这种情况下我们直接看判例,法官讲得比我好。
李荣林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
(2015)安商初字第00500号
李荣林日在平安人寿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但是早在2012年3月,李荣林就已经在海安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在2013年4月,李荣林迅速进展为尿毒症期(4),不过李荣林在日才申请理赔,此时距离投保已经三年。李荣林妄图利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敲诈保险公司一笔,最后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保险事故显然已经发生在其投保后的两年之内(日前),故平安人寿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李荣林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情形三:小明的肾病已经进展到了尿毒症期(4),小明投保后拖延到两年后报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用判例说明,法院判决结语已经把这个问题讲解得很透彻了。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4)乐民终字第1079号
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日入院治疗,至日病情平稳后出院。日,陈某为陈某康在中国平安人寿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日,陈某康以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国平安人寿调查后做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判例讲完了,可我怕有人再遇到悟空保这种套路还是考不过,这里再总结一下,有下面两种情况并不适用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1.如果投保前,投保人明知已经生病,也就是所谓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还故意隐瞒的,此时再订立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以不可抗辩条款,两年之后申请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2.隐瞒告知投保后,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发生重大疾病出险,故意拖至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病史,资料造假的事实的,保险公司仍可解除合同。
我们必须要清楚一件事:带病投保的情况下,疾病的进展不是人想控制就控制的,不到两年期满,保险事故就极有可能就会发生,骗保险金的人为了不留证据而特意拖延治疗是得不偿失的。
可以说,利用两年不可抗辩去骗保,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来说是双输的情景。
“我就是要骗保,你拦得住我?”
我前文举了这么多判例来讲解,我猜有的人也会拿着网上铺天盖地的利用“两年不可抗辩”骗保成功的判例来反问我:
我为啥不能带病投保,熬过两年就能拿理赔了,你看这个这个判决结果就是这样......
美剧看多了吧?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司法实践上的作用不像英美法系那样重要,法官的裁量权和控制权非常大,相似度很高的案子,不同的法院甚至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不强,简而言之,我可以借用判例给你讲道理,但我没法保证法院一定这么判,同样的,别人能骗保不意味着你能。
毕竟,想要靠“两年不可抗辩”打官司骗保的人将面对的是:
(1)保险公司专业应对骗保、实战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
(2)保险法出新司法解释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添加例外的可能。
(3)法官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这么多变数横陈于理赔之前,我不禁要问:你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留一份保障,还是给自己预定一个官司?
“鼓吹滥用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在鼓励骗保”
由于两年不可告知条款在实际应用中的不确定性,一个有良心的保险人绝不应该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引用该条款暗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时,健康告知是必须要如实填写的,只要是合同上除了涉及无限告知以外的内容,都是需要照实回答的,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如日后发生保险事故,可以避免不少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负责任的保险人一定明白:保险公司一旦发现不实告知现象愈演愈烈,滥用两年不可抗辩的情况在蔓延,未来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增加核保要求和投保限制,甚至增加保费。
这种“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归根结底还是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鼓吹“两年不可抗辩”,鼓励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是在透支整个保险行业的未来。
&落英的发小,之前很苦恼。去年一月,他给老爸买了一份终身型重疾险。结果今年三月,老爷子突发脑溢血去世。按照合同,身故赔付20万的保额。可问题在于,老爷子14年因为腹部的刀外伤住过院,发小投保时未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发小当时很担心,怕没有如实告知老爸住过院...&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赞-->最近很多小财迷在微信后台问小编:能不能带病投保、要不要如实回答健康告知的问题问题QA&小编,我有结肠管状腺瘤,但是是良性肿瘤,在网上查到有一定几率发展为结肠癌,业务员让不要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拒保,说过了两年,有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保险公司会赔偿,是不是这样子呢?QA&小编,我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大,医生说没事,你说我...&在买保险的过程中,不少消费者对于“如实告知”充满了困惑。什么是“如实告知”?哪些情况需要告知?哪些情况可以不告知?......今天,徐老师将结合我国《保险法》,跟各位聊聊“如实告知”的那些事儿。什么是“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写得很清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注:这里的“保险人”就是指保险公司各位先默读三遍...&保险姐关注我哟保险姐由北京保吧网络科技搭建的一个旨在弘扬平衡、和谐、稳定的保险文化,打造专业、开放的交流平台,让用户更懂保险。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带病投保主要会对健康保险产生影响,一是对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有影响,二是对所购买的保险保费有影响。所以,在投保时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避免因未如实告知而对后续的保障产生不好的影响。那么,在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后果究竟有...&最近巧合地遇到几位因为如实告知造成核保结果不理想的客户,她们得知核保结果不如意时有些情绪激动,同时埋怨我太过认真、不该让她们如实告知。但是我该怎么建议客户对她们最有利?下文见分晓。在我发声之前,请看以下转载于法律界人士章筱青的文字: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基于人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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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必须赔付
我有一朋友,1999年买了某公司的一份人寿重疾险,2007年不幸得了肝硬化、后开始肝腹水,今年2月6号逝世。家人在整理他的病例资料时发现:2007年的病例中,医生询问病人发病时间时说是10年前,家人讲不可能,当时什么原因已无法查找,就是想问问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赔付?是否符合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必须赔付的条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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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会理赔吗? 2年的追溯期过了之后效力等同于已经告知吗?
前一贴的回答是不对的.
不如实告知,只有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与不如实告知的内容完全一致时,保险公司才能拒赔.
你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如保险公司不赔,一定要到法院告保险公司去.
不能把我们的钱白给保险公司!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法》的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事项除外)。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即使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告知不实的内容无关,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理赔。这就是保险法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当然,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是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关才不赔,比如日本,但中国不是。
  两年以后,也不会发生等同于告知的效力。我国《保...
  楼上的回答才是不对的。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信息法》的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事项除外)。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即使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告知不实的内容无关,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理赔。这就是保险法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当然,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是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关才不赔,比如日本,但中国不是。
  两年以后,也不会发生等同于告知的效力。我国《保险法》中只规定了年龄误报的,两年以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
一般情况下, 要赔。具体可分两大类:第一大类为 善意的,
例如:职业分类、身高、体重、生日、年龄等可能会因为客户不懂或填写保书时记不 清楚,事后又没有改正,这类 情况在陪付时可能会适度补交应缴保费。第二大类为恶意 的,例如:投保时客户 已经 或正在生病而没有告知,公司不 会赔,如果客户告上法庭,公司为了保护自己则回反告客户骗保,又如:一些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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